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国际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0-09-14林可全吕坚明
林可全 吕坚明
(1、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广东广州 510006 2、华南师范大学外国语言文化学院,广东广州 510631)
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国际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林可全1吕坚明2
(1、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广东广州 510006 2、华南师范大学外国语言文化学院,广东广州 510631)
温室气体排放造成全球气候变暖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更是将低碳经济与人类可持续发展提到了新的高度。对于把企业是否履行环保政策法规作为和社会责任纳入信贷准入或贷款额度条件的商业银行来说,绿色信贷俨然成为一种调整企业进行项目融资的经济手段。本文从基于赤道原则的绿色信贷视角出发,比较分析了英、美、加、日四个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目前开展低碳经济绿色信贷的情况,在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污染排放责任制、政府支持和激励机制等方面,对我国进一步开展绿色信贷提供了宝贵经验。
绿色信贷;商业银行;赤道原则;国际比较
一、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研究的文献回顾
绿色信贷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的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高耗能高污染型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对研发和生产治污设施、从事生态保护与建设、开发和利用新能源、从事循环经济生产和绿色制造以及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低利率的金融政策手段。为了便于世界各国商业银行有效执行绿色信贷战略、进一步提高这种机制的可操作性,2002年10月,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等9家银行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制定出了一个世界金融机构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行业基准,称为“赤道原则”[1]。
(一)国外研究情况
目前发达国家已经推行以赤道原则为基础导向的绿色信贷,相关的研究也比较日趋系统,围绕绿色信贷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环境风险管理(Environment Risk Management,ERM)、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和可持续金融(Sustainable Financing)。在环境风险管理方面,欧洲复兴开发银行[2]指出ERM主要包括以下流程:①收集和贷款或者投资项目有关的环境信息;②对有关信息进行评估然后形成环境报告;③对该项目的环境、社会经济风险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其风险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并且还要对有关的环境、社会经济风险进行合理控制,实现潜在的环境收益。在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自Sheldon(1924)首提企业社会责任这个概念后,Bowen(1953)、Carroll(1999)、Deborah(2005)等学者对该概念进行持续深入的研究和拓展,并在学界形成“企业在经济、社会和环境领域承担某些超出法律要求的义务”的共识,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旨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它要求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员工并促进社区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在可持续金融层面,可持续金融[3]的有关研究主要集中在环保角度,学界希望其能重新调整金融机构的经营和管理理念、国家法规政策和业务流程等,从而实现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从而实现整个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金融不仅是环境风险管理和企业社会责任在金融发展的落脚点,更体现一种经济发展、人文关怀与环境保护的互动关系,所以目前学界主要焦点集中在金融可持续发展与其他因素之间的关系对商业银行经营、相关产业发展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Jeucken(2001,2004)从环境的角度在下列四个方面比较了34家全球知名的银行:①银行自律规范、环境报告制度和环境管理体系;②与环境相关的书面政策、目标和数据;③与环境相关的金融产品及环境风险管理;④社会形象和公益活动的参与情况,结果显示总体而言,欧洲的银行走在全球最前面,其中荷兰、瑞士和德国的银行做得最好,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的银行紧随其后。在理论框架与分析上,研究的长足发展为实践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支撑,Gradel和Allenby(2004)构建了金融与环境保护的理论基础,从产业与环境的角度将金融作为一种服务业纳入服务业与环境保护的理论框架中。而在具体的实践和作用上,Weber(2005)的研究指出,欧盟大部分银行都不同程度地将环境风险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应用于其日常管理当中,采用了诸如“项目主导型”、“战略主导型”、“价值主导型”、“公众主导型”等多种形式内化环境风险的管理模式。他们的研究将企业贷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结合,提出绿色信贷是可持续金融最重要的发展方向之一,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对环境友好型企业实行贷款优惠政策,对污染企业给予一定的贷款约束,从而达到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二)国内研究现状
在国内,绿色信贷特指国家通过金融杠杆具体实现环保调控的一项环境经济政策,即对不符合环保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不提供信贷支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目前关于绿色信贷的研究主要在信贷风险和信贷作用两方面。
在信贷风险研究方面,于飞(2008)指出,在目前我国环境形势恶化、某些建设项目和企业环境违法现象较为突出致使银行的信贷风险加剧的情况下,“绿色信贷”的提出有助于商业银行环境风险的管理,并概括了国际上金融服务提供者应对风险的通行做法,以及对我国推行绿色信贷的借鉴意义。但由于是新事物,商业银行对于绿色信贷的理解与执行还存在许多疑惑,常杪等(2008)的研究指出银行在执行绿色信贷的过程中存在过分依赖环保部门输送的相关信息、对环境保护和企业社会责任认识不足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强化银行业自身环境风险管理能力的建议,如建立银行业内部环境风险管理业务、区分项目类与企业类贷款,建立不同的风险控制系统、有选择地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本土化的项目环境风险监控系统以及建立企业环境风险评级系统等。
在信贷作用研究方面,邓聿文(2007)认为绿色信贷的目的是引导资金和贷款流入促进国家环保事业的企业和机构,并从破坏、污染环境的企业和项目中适当抽离,从而实现资金的“绿色配置”。而徐楚锟(2008)则指出在建立完善市场机制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开展减排信贷业务的观点,并分析了商业银行在节能减排中发挥的作用。
虽然研究一致表明,以低碳环境保护为出发点的绿色信贷是今后可持续金融的发展方向。国内外学者对绿色信贷及商业银行在绿色信贷中发挥的作用的观点都比较一致,但针对具体政策的执行、绿色信贷政策下国家政府对商业银行的实质性支持、绿色信贷的国别差异研究则有待进一步的完善。本文希望通过比较分析主要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目前开展低碳经济绿色信贷的情况,在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污染排放责任制、政府支持和激励机制等方面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我国进一步开展绿色信贷提供了宝贵经验。
二、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国际比较
(一)主要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经验
1、英国——汇丰银行
吸取了泰晤士河先污染后治理、最终付出巨额成本的教训,英国在20世纪中后叶起,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侧重对污染的预防,遵循可持续发展、污染者付费、污染预防三个基本原则。英国政府通过制定标准来避免产生环境问题,据此形成了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综合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标准为主要约束内容的环境控制体制。政府要求商业银行严格遵循赤道原则,用完整的生产标准来指导企业的生产,并清晰地界定污染者付费等有关规定,这极大地提高了商业银行向高污染企业发放贷款的风险。因此,为避免信贷资金可能无法回收的风险,银行自愿地将环境和社会因素纳入到自身的信贷管理和对企业的评估系统中。
汇丰银行(HSBC)是第一批采纳赤道原则的商业银行之一,并在该原则的推广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汇丰银行支持低碳经济,实行可持续发展信贷,在进行贷款和投资时,都遵循国际最高标准,全盘考虑社会的期望和下几代人的利益。这些国际准则包括“赤道原则”、“联合国全球协定”、“责任投资原则”以及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的相关指引。汇丰制定了一系列涵盖环境敏感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信贷政策,从环境和社会出发,列明了其不准备提供贷款支持的行业和领域。这些政策是根据包括“赤道原则”在内的一系列国际最高标准制定的。
表1 汇丰银行绿色信贷交易表
从表1汇丰绿色信贷的数据可知,坚持赤道原则对企业的绿色信贷授权许可交易总数量逐年增加,项目融资以一般程度的B类和对环境无害的C类为主,对环境有一定负面影响的B类企业融资各年也分别只占总融资数量的3%、9.5%、1.3%。汇丰银行对高污染企业实行较为严格的金融信贷政策。而在银行内部,则实行包括管理碳足迹、购买“绿色电力”、碳抵免等方面的绿色环保管理,走低碳经济之路(HSBC,2009)。汇丰凭借严格执行赤道原则在国际绿色信贷业务中发展迅速。
2、美国——花旗银行
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激励机制是美国绿色信贷发展最突出的特色,也是其持续发展的基础。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国会通过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就有26部,涉及水环境、大气污染、废物管理、污染场地清除等,法律对污染者或公共机构应采取的行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除了完善的法律制度,美国政府还通过各项激励政策,引导企业节能减排,主要有①税收政策:如《能源税收法》(1978)中规定凡购买太阳能和风能能源设备所付金额前2000美元的30%和金额后8000美元的20%,均可从当年须交纳的所得税中抵扣。亚利桑那州政府对分期付款购买回收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销售税10%等;②财政政策:如专门设立财政专项基金,鼓励中小企业履行环保义务;③信贷担保及援助:对中小企业从事环保产业或环境友好型产业提供贷款优惠或担保。
花旗银行(Citibank)是美国最早签署联合国环境声明和履行“赤道原则”的银行之一。其在内部建立了严格的环境事务管理机制,当中针对绿色信贷主要内容有:环境与社会政策评估委员会、环境政策和流程培训机制、环境与社会问题风险管理机制、外部公共和私人事务合作机制以及涉及环保的业务开发机制等。具体如花旗集团旗下的FannieMae于2004年针对中低收入顾客推出的结构化节能抵押产品(Energy EfficientMortgage),将省电等节能指标纳入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评分体系。同时,花旗银行除对绿色产业加大融资规模之外,还积极给企业提供培训,促使企业绿色发展。
3、加拿大——政策性主导
加拿大有关环保的法律政策始于20世纪60年代,1970年成立污染防治办公室,标志着该国治理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进入实质性的工作阶段。1995年和1999年先后出台《污染预防行动计划》和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自此加拿大在保护环境方面有了统一的标准,强调从源头治理污染。
加拿大开展绿色贷款之所以成功,其特别之处在于政府给予积极的政策性指导,并联合主要社会团体及各社区对全国的生态和环保状况保持密切关注和相互及时沟通机制。每半年政府都会发布《加拿大生态环境状况》,通过杂志及网络信息向全体公民免费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的信息。同时,建立政府行为和企业环境表现公开制度,公布政府有关环保方针和政策、城市发展和城市环境质量、重点流域水质等状况,鼓励公众监督政府和企业的环境行为,建立生态环境评估和巡察制度,并及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公布结果。
基于政府的积极动作,加拿大各银行在遵守赤道原则的基础上,构建了一套完善的评估和审核信贷要求机制和环境评估决策机制(见图1),以配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实施。
图1 加拿大绿色信贷评估及审核机制
4、日本——瑞穗实业与三菱东京日联银行
日本政府引导全社会走低碳环保道路主要是通过运用援助机制对银行的激励作用实现的。日本现行的法律积极推动研究环境变化的机理、把握人类活动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和研究开发环境保护技术,同时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多个领域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使得援助机制的执行有充分的法律保证。这套基于激励和帮助企业环保投资的援助机制。包括中央政府下属的公共金融机构的优惠贷款、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的直接补贴等。同时,日本基本上已形成了针对中长期目标的专业和非专业性正规教育,针对政府官员和金融机构管理人员的专门教育,以及针对一般市民的社会性教育等环境教育体系。对于绿色信贷,公众参与也呈现出多样化和深化的特点。
走在日本绿色信贷前列的是瑞穗实业银行和三菱东京日联银行。瑞穗实业银行在2004年10月就已经编制完成《瑞穗实业银行赤道原则实施手册》,并将其应用于其遍布全球的项目融资和财务顾问活动。2006年瑞穗建立了可持续发展部门,成为第一家将“可持续发展”这个概念迁移到银行业务当中的日本银行,同时也成为该行实行项日融资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也是日本遵循赤道原则的典范金融机构之一,从该行近年绿色信贷项目融资情况(见表2)可知,三菱银行以B类企业为主导开展绿色信贷,而A类企业只占贷款总数的8.1%。而对于甚少有银行涉及的环保型基础设施方面,在日本政府开展援助机制的帮助下,该行积极介入为环境友好型基础设施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表2 三菱东京日联银行分类项目融资累计情况表(2006—2009)
(二)四国与我国开展绿色信贷现状的比较
比较和总结上述四个发达国家绿色信贷的经验,不难发现,它们开展绿色信贷都有非常明显的特点与优势。而我国面对工业化进程中造成的严重污染、极其严峻的环境形势,虽然各省区加大了执法力度,开展了一轮又一轮的整治活动。国家先后公布了两批“区域限批”及挂牌督办的企业名单,对12个市县、5个工业园区和4个大型企业集团进行限批,对38家污染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效果也非常显著。但是依然有不少企业违法排污、建设项目环评不公开、环保设施闲置等违规屡禁不止,突发污染事件依然接连发生。单凭环保部门或政府行政手段的干预已经不足以遏制我国环境污染持续严重、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下称:《意见》)标志着我国绿色信贷政策的正式出台。《意见》旨在限制对“两高一剩”(高污染、高能耗、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投放,把企业履行环保政策法规作为信贷准入条件之一。
目前,我国开展绿色信贷已经取得一定的进展,特别在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上。[4]商业银行开展绿色信贷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①引导资金流向。商业银行在考虑信贷额度、持续期、风险等要素的基础上,通过差别制定企业贷款融资的门槛和合理地对融资成本进行差异化定价,从而能促进资金投向环保生产产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②信息中介作用。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其在国际业务和投资银行方面的优势,为企业联系潜在的买家,并为交易双方提供较为完整的信息,充当信息中介;③示范效应。商业银行要起到低碳环保的带头和模范作用,依据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建立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将节能减排的要求尽可能纳入到各组织机构和各条业务线的流程上,使节能减排落实到银行日常运营过程中。但由于我国各项法律和实施体制还不够完善、实际运作中遇到较多困难,严重影响绿色信贷的全面开展。通过与上述发达国家的经验比较与参考,揭示我国开展绿色信贷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便今后更好地开展绿色信贷、与国际新的环保金融趋势接轨。主要有:
1、相关法制体系与规章标准
四国在开展绿色信贷上都有相应的法律作为依据,都符合赤道原则的要求,如美国的《能源税收法》、加拿大的《环境保护法》等,以有力的法律为依据严格执法。同时,各国的法律侧重点有所不同,美国侧重具体措施运作的界定、加拿大侧重从污染源头的防范、日本则把重点放在环保社会的建立。而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绿色信贷中涉及到的准入、技术、排放、能源消耗、循环利用能力和高污染高耗能等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并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对于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界定更不清楚,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标准,从而导致了在统计和管理“两高”企业的时候,出现多种口径,管理混乱的问题。
2、污染排放责任承担与治理
只有法律明确了环境责任的承担方,才能迫使污染企业付出相应的成本代价,而银行也出于保护自身利益,将企业因承担过多环境污染成本而导致亏损甚至是倒闭的风险考虑在内,在发放信贷资金时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管,将风险降到最低。具体做法上有约束与激励两种形式:英国就是清晰地界定污染者付费制度才促使银行自觉遵守赤道原则,倾向于市场调节与制度约束;而美日则主要从财政补贴、担保援助等手段协助环保型企业,而不给高污染企业贷款保证,增加其风险,倾向于利益引导与制度激励。所以,明确责任承担是有效发挥有关机制的起点与基本保证。在我国,由于对排污治理的权责不分明,没有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致使屡屡出现企业偷排现象;同时,因为没有制定严格的责任制度,企业的减排得不到相应的激励,而增排也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罚。这样,企业为达到利润最大化,都纷纷偷排增排,使环境与社会都蒙受损失。
3、政府支持激励与互动机制
环保产业不少都具有回报期长的特点,不少企业不愿意承担长期不确定的风险,而出于公共社会利益的要求,四国政府都极力从法律制度、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企业融资的支持与激励,如美国的免税机制既激励了银行也激励了企业、日本对公共金融机构直接的补贴免除了企业后顾之忧。同时,及时的互动与监督机制也是促进四国绿色信贷快速发展的有力保障。加拿大鼓励公众监督政府和企业的环境行为,在有效约束企业行为下最大程度地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并积极参与其中;日本借此机会除发展绿色信贷外,还大力推广国民环保节能教育,在互动中促进各方的共赢。而我国政府目前并还没有明确给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予以激励,主要靠银行自觉推行,导致商业银行进行绿色信贷的动力不大。另外,目前我国政府部门之间环保信息不够畅通,条块管理比较严重,政府部门与公民间缺乏有效的信息互动沟通机制。如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发布的企业经营活动对环境影响的信息针对性和时效性不够,信息内容也不够详细,无法适应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对企业信息的具体需要,加之各层级部门沟通并不十分及时,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绿色信贷的执行效果和监督管理,进而影响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与互信机制。
4、本国自身实际与绿色信贷特色道路
四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环保产业、历史环境都不尽一致,它们都能结合本国自身实际寻找一条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英日都是从破坏、觉悟、治理、恢复走过来的,而美加则没完全经历这些过程便认识到问题并着力保护环境;英国实行国际最高标准的绿色信贷,加拿大积极与国民进行充分及时的互动沟通,美国制定最详尽全面的环保法例,日本重视国民的环保体系教育等等,都是各国在推行绿色信贷中凸显的特色。而我国绿色信贷与银行盈利在某种程度上是背道而驰的。虽然绿色信贷政策目标是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对环境的污染,并从源头上控制“两高”企业的资金链。但现实情况是商业银行不能从根本上制约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贷款,因为当前我国很多“双高”企业的成长资金大多数是来自银行,而大多数商业银行是以追求利润和效益为中心的,绿色信贷政策要求对“双高”行业的贷款发放实行一定的额度限制,但这就从源头上减少了商业银行获取盈利的来源,加深了银行盈利与环保的矛盾。
三、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基于上述四个发达国家商业银行践行赤道原则指导下的绿色信贷的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开展绿色信贷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从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污染排放责任制、建立有效的政府支持和激励机制等方面努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体系:
(一)完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体系的支撑是商业银行有效践行绿色信贷政策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的法律保障体系还不完善,不利于环境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和规范企业的行为。为此,在逐步推广绿色信贷的过程中我们要适时制定和完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法律法规,加强银行同相关部门的协调,健全环境保护配套政策,为多部门协同推进绿色信贷的有效实施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依据。
(二)明确污染排放责任制
我国许多地区都有排污治理责任不明确的现象,很多企业纷纷偷排来增加生产量,直接结果是导致环境与社会的损失。明确污染排放责任制,通过加大企业排放成本,增加银行向排量大企业发放贷款的风险,从而把银行和企业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促使银行在对企业进行贷款之前,务必严格遵循赤道原则对企业进行环保规范审查,并在收回贷款前的全过程定期监控企业的排放达标情况,这对我国开展绿色信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建立有效的政府支持和激励机制
有效的激励机制主要表现为增强正激励(奖励)和削弱负激励(惩罚)两方面,并通过有效司法和可行性强的条文得以实现。如对商业银行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或企业贷款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对切实执行“绿色信贷“成效显著的商业银行实行奖励的政策。我国可参考借鉴上述发达国家的优秀经验,环保部门与监管部门通力合作,通过利用减免税收、财政贴息等经济干预手段,建立有效的商业银行践行绿色信贷政策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为商业银行实施绿色信贷提供动力和压力。
当然,优秀的外国经验能对我国绿色信贷发展提供宝贵的经验,而我们在借鉴时要坚持符合我国国家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我国目前生产力水平的发展要求与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要求,如不可用对发达国家的环保标准要求发展中的中国、目前更应着重对环保意识的宣传与教育,而不要过度依赖国民的自觉行为等都是与发达国家不同的地方。我们对于优秀经验要在在不断的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最终走出一条适合我国的绿色信贷发展道路。
[注释]
[1]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简称EPS)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赤道原则是一套非官方规定的自愿性原则,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发起并根据国际金融机构或公司所处的制度法律环境、社会经济政策制定的系列准则,主要用于确定、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过程中所涉及环境、社会政治风险。
[2]theEuropean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EBRD,详见http://www.ebrd.com.
[3]可持续金融:如何使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来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美国传统词典(第四版),2000).
[4]国内目前较成功的例子有兴业银行(《兴业银行承诺采纳赤道原则》,证券日报,2008-12-1)和山西省吕梁市(于敬礼、赵华杰,2008).
责任编辑:杨姝琴
F830·5
A
1003—8744(2010)04—0049—07
2010—3—21
林可全(1983—),男,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助教,主要研究方向为资本市场与投资;吕坚明(1987—),女,华南师范大学外国语言文化学院学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绿色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