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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农村合作社资金的运行与成效

2010-09-11张深溪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农村信用借款社员

张深溪

试析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农村合作社资金的运行与成效

张深溪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党史教研部,河南郑州450002)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家为扩大税源,改善农村经济状况,力图在农村推行合作社这一金融融资形式。但制度条文与社会常情之间往往存在一定变数,农村合作社在借贷对象、数额、次数、利率等方面与其条文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致使合作社的种种措施归于流变,收效甚微。

南京国民政府;农村合作社;资金运行;成效

农村合作社作为西方的“舶来品”,民国时期在中国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即从1927年以前的自发性设置为主到1928年以后强制性设置为主的阶段。特别是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在制度、法令上都作了种种完备的规定。但“在一个非法制化的国家里,制度、法令及各种规定与实际上的操作及其结果之间,总是存在着一个相当的距离”[1]。历史上看,中国乃“人治”社会,法律、制度只是国家对民众控制的一种工具而已。中国农村合作运动的开展也逃不脱这一制度层面与实践层面存在脱节的“规律”。纵观民国时期历年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其业务仍然以信用借贷为主。据调查,“1927年以前,农村中之合作社,几乎全部为信用合作社,民国二十年(1931年),全国1 567个合作社,信用合作社1 379个,占87%以上”[2]105-107。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目的在于恢复农业生产,促进和发展农村经济等。本文主要从合作社资金的运行及成效方面试以分析。

一、合作社资金的运行

(一)借款对象主要局限于社员网络中

合作社的借贷对象主要面向社员,对社员的入社条件也进行了严格限制。其表现主要在财产、职业的条件限制上。根据《合作社法》,入社社员需要有一定的财产基础和固定职业,“一般贫农决少机会加入合作社。例如定县之合作社,每股须摊七斗粮食。又如中国银行及民生银行在山东菏泽所组织之农村互助社,凡自有田产十亩以上者,始得加入。所有田产不及十亩者,自无机会加入”[3]404。如云南,“因为有交地契、房契等为担保的限制,一部分贫农佃农不得入社”。社员的限定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借贷对象的拓展。据调查,“农贷的对象一般为富农、中农及半贫农”[4],而且“借贷数额大的,时常是合作社的职员和富有的社员”[5]。由云南省徵江、华宁、江川三县合作社主要负责人的职业统计表[4](表 1)可以看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负责人多为乡绅,他们大多担任乡长或保长。除此之外,在以血缘、地缘为主导的中国乡村社会中,合作社为确保放款的安全和信用程度的稳定性,其借贷范围主要局限于与合作社和社员相关的人们之间。通过调查借贷双方关系可知,“社员占48.4%,朋友占25.6%,亲戚占21.2%”[6]354,因此,农村信用合作社对象的严格限定,致使资金流动局限于狭小的社员网络之中。

表1 云南省三县合作社主要负责人职业

(二)借贷数额、借贷次数与农民实际需求相去甚远

1.农民难以真正从合作社得到实惠。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以信用的评定和与社员关系的疏密来决定借款的数额,借贷数额呈现出等级性;同时,各地社员良莠不齐,农村信用合作社又不敢借款,加之农村信用合作社时有发生呆账的情况,信用合作社为了避免更多呆账赖账的发生,对于借贷数额也进行了回笼,尽可能少放款,使农民不能真正从合作社的放款中得到实惠。据1933年实业部中央农业试验所抽查22省850县农民借贷之结果显示,农民“借贷来源出自合作社者,平均仅及1.3%,其中河北一省之百分比较大,亦仅得10.5%”[3]401。尽管从贷款总数上而言,数额巨大,但就每个社员而言,可谓微乎其微,借款数额远非农民所期望的。据调查,农民希望借款数额比实际借款数额要平均高出94.9%以上,但其“实际借款额占希望借款额的 50%左右”[3]565-567。另根据四川省经济调查显示,“农民向合作社的借款数占24.5%”[6]325。尽管农村信用合作社能够对农民的燃眉之急有所缓解,但利用借新债而还旧债的数额在借贷用途比例中达到70%之高[3]367,这与信用合作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初衷南辕北辙。

2.借贷次数过少。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放款,通常每年只有一次。据调查,“50%以上的农民希望每年借款2次”[7]319。而农民实际借款次数“以一次性借款次数最多,占56.1%”。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放款大多不能满足社员的需求。因而,在四川调查的216户农家中,“有130家向社外借款,96人为合作社社员。以一年一次借款数占多数。在向合作社借款的216户农家,有182户农家为合作社社员;其借款次数,仍以一年一次为最多,占67.0%;其借款次数为2次的,占31.3%;借款3次,占1.7%”[6]323。借款次数的稀少性,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合作社辅助生产初衷的实现。

3.借款时间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且期限过短。农民借款大多不外乎生产与消费,因此农业生产的季节性,致使农业贷款不仅与之相伴随,且比较零散。农贷对农民的作用常因地域、时间、数量等的不同而有异。一般讲,农民需要资金“最迫切的季节是四五月种谷,与九十月收割的时候”[4],借款时间主要集中在“一月、三月、四月、六月、七月、十一月、十二月等”[4]。事实上,农民需要资金,是在农作物生产以前,如果农贷在此时拿到,则对他们产生的效用最大。同时,农业贷款具有较长的周期性,其运作周期一般要在一年以上。但据资料显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借贷主要集中于一年以内,且“农业生产借款大多以短期借款为主”[8]723,398。借款时期“六个月以下占12.6%;六个月至一年占64.7%;不定期占11.3%”[9]723。这种借款主要用作短期投资,一般可以灵活地周转资金,如购买种子肥料之类,但“若用作购买农具牲畜等中期投资,即易感到偿还不能或周转不便之苦”[9]403。除了定期借款外,还有大量不定期借款,大多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相当之关系或友谊甚厚,其借贷期限不定期“数量最多为45.8%;半年以上至一年33.1%;一年以上至三年11.6%;半年以内9.3%;三年以上至五年占0.2%”[6]341。由此可以看出,农村信用合作社放款期限的短暂性,大多不能满足农民长期贷款的欲望,农村信用合作社促进农业生产、繁荣农村经济的目的也就淡出视野了。

(三)借贷机关不仅远离农村,且手续繁多

例如华洋义赈会贷款于合作社,合作社再转贷于社员,其间必经一再审查,及数度函件往复。借款领到,经过日期,“少约二十日,有多至六十日者。统计1930年及1931年,各合作社请求借款与该会拨款间相差之日数,一月至二月者,约占50%,二月以上者占25%”。借款到手,需时过久,对于农民急需,缓不济急。致使部分社员不仅不能向农村信用合作社取得借款,而且社内人员也屡有向社外借款的事情,这也限制了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的扩展。

(四)借贷利率兼具营利性与公益性,但营利性占主导方面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政府曾规定,借款机构的最高利率不得超过20%,作为消除高利贷的一种主要措施。另据《合作社法》规定:“社中放款利率以月息计,由社员大会按当地利率为标准,但至多不得超过一分六厘。”[10]按月息一分六厘至一分九厘二,乃严守“年息不过二分”的法令。尽管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设置在目的表达上,显然是完全无利可图的,但是在运营上依然具有营利性之目的。如银行向农村的投资中,其利率相对高利贷而言,明显偏低。但银行放给农村合作社的利率又明显高于放款于城市,合作社放款于农民时,其利率却又高了1至2厘不等。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一金融机构,为了赚取利率的差额,在放款于农民时又会有意无意地提高利率。农村合作社在理论上可以以“年利13%-18%的利率发放贷款,然而习惯上乡村权贵成员——地主,富农和商人——控制着合作社”[11]260。因此,普遍的做法是,农村合作社的官员以低利率向其他乡村权贵成员们发放贷款;普通农民则被当做安全的保险对象,对于他们,利率常常是加倍的。由此看出,农村合作社“实际上,它对农村穷人的工作成绩不如对乡村绅士那么大”[11]260。其低利率的贷款流向很少落到真正需要借款的农民手中,对农民而言,合作社放款的营利性明显高于公益性。

二、绩效与不足

上述主要从农村合作社的借贷对象、数额、次数、利率等方面分析考察了其在农村借贷中的实际运行情况。当然,任何事物的存在与发展都是相互联系的,农村合作社虽然对农村经济的影响在农民借贷用途、农民生产生活等方面并未达到其预期之目的,但也在遏制农村高利贷的盛行、改良农村社会风气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一)农民借贷非生产用途所占比例甚高

合作社的独特性之一,即在于对借贷用途的明文规定和对借贷款项的使用监督权。合作社在借贷款项时,比较注重社员的品行和借款的用途。所以合作社的借款与普通银号的借款或富户的借款,性质最不同的不是利息的高低、抵押的有无,乃是在借款用途的限定与否。这就明确规定了合作社借款的目的,即要使社员把“借贷用在生产事业上,要他们偿还的时候,比借款的时候,更容易过生活,这是合作社立脚的根本”[12]193。然而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中国,处于饥寒交迫中的中国农民,经济上面临着农村金融枯竭的局面;生活上长期以来重视和墨守传统风俗,特别是对婚丧嫁娶尤为重视,“农民用于维持生计和婚丧嫁娶两方面占借贷总数的81.2%;佃农主要用于维持生计”[13]。此外,“新生活运动”的倡导,在一定程度上也强化了中国人的伦理道德习俗,借贷的首要目的也就演变为维持生计。就全国而言,以1934-1935年各地农户借款用途的调查为例,其借款用于非生产用途则在90%以上[8]362。

另据调查报告显示,截至1941年,四川“农民借款用于生产用途者,仅占45.5%”[13]。另外,云南省三县的调查也具有相似情形。昆明县:负债用途以婚丧为多数,占全数的54.78%,必要生活次之,占24.46%,经商占11.02%,建屋占4.15%,农本占4.06%,折租占1.32%,疾病占0.21%。禄丰县:负债用途,以婚丧占第一位,必要生活占第二位,建屋、农本、折租,其他等用途次之。开远县:负债用途,婚丧占全额的31.05%,必要生活占27.90%,农本占22.81%,建屋占5.09%,其他占13.15%[14]。广西省:各类债户用途的金额,“用于生产者占33.7%,消费占66.3%”[12]244。由上可以看出,农民借贷真正用于生产者所占比例甚小,“农民在借到现款与食粮之后,大部分都用于家计所需,并非以之投入生产的用途”[15]。这与合作社借贷社员款项的目的大相径庭,其对农村经济的改善作用可见一斑。

表2 1934-1935年各地农户借款用途百分比

(二)从农民的存还款情况来看,存款数额少,还款延期多

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农民的储蓄以及合作社盈余的金额,相对于借款而言比例甚小。一方面,农民储蓄于合作社者不仅数目小,而且地域有限。根据调查,农民存款“平均仅占0.7%,且极不普通,仅河北、安徽、江西三省有之”。就填明有盈余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来计算,“百分之九十五社,其盈余之金额,均在200元以内,超过200元者仅占5%。1/3社只在10元以内”[7]35。另外通过对1938年至1940年间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放款情况比较来看,存款数仅占放款数的0.015%左右。另一方面,农民存储款项的机关以私人为最多,平均占61.2%,次为商店,占25.6%,钱庄与典当合占8.5%,银行则更微,仅0.4%而已[9]8。从上可以看出,合作社内部资金的积累已经达到步履维艰的地步。合作社为了便于资金的回收,相应地设立了保证合作社和无限责任合作社,以确保放款的安全和合作社的正常运行。

此外,农民筹办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目的和借款用途决定了农民的还款情况。在我国,“大多数农民,非为合作而合作。乃为借款而合作。”而且部分农民“组织合作社之唯一目的在取得借款”[2]112。大部分合作社也是为“发放贷款而建立的”[11]259。据1938年度农村信用合作社还款情形分析来看,期前和准期归还占还款比例的63.75%,逾期和展期不能归还的占到36.25%[8]21。农民的还款次数,仍然以一次为主,还款时间大多集中在6月至12月之间,在此时期,冬季农作物已经收获,夏季作物也已经出售。由此观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借款和还款呈现一定的季节性特征。

(三)农贷加速了农村的流动资金增加,引起物价上涨,农民的购买力并未提高

由于借贷资金的流入,部分农民持有的资金有所增加,加之,农民的资金除了用于购买生产所需要的物品外,大多用于维持生活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资金的流动。但农民的购买力并未提高,根据需求理论,“需求是指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下愿意而且能够购买的该商品的数量”[16]。当然,需求量的多少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其中主要的有消费者的收入水平、相关商品的价格等,根据调查,农民购买生产用品在所有消费中的比重可谓少之又少。虽然农村物价有所提高,农民手中的自有资金也有所增加,但相对于扩大的资本市场,农民的购买力并未提高。归根结底,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农民这一经济主体没有直接进入市场这一环节,从而造成农民与市场之间的脱节。也就是说由于缺少下层机构的有效参与,仅仅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来推动,使得制度的变迁缺乏了一种原动力。这也是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一经济组织没有真正走出困境的重要原因。尽管在一定意义上说,农贷对农村金融并未发生负作用,其少量的借款也有助于小农资金的周转,对于避免高利贷者利用重利盘剥而招致的农村不安,或是农民破产这一事实,则是绝对有利的;但在拉动农民消费需求,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方面的成效也就大打折扣了。

以1940年对四川的调查[17]为例,予以说明(见表3)。

表3 1940年四川农民总的购买力

从表3可以看出,农民在近一年中,购买力指数波动不大,农贷在拉动农民的消费需求方面作用甚小,同时,农贷在帮助农民扩大再生产方面也并未真正发挥作用,致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美好的初衷流于形式。

(四)农村信用合作社改良了农村社会风俗,加速乡村秩序的重组

自古以来,“信用”这个字眼,在古代中国其意义就微乎其微。“信”这个汉语中的会意字由“人”和“言”两个偏旁构成,人言为信,字面上就看得出含义。虽然,中国古已有“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但是“信”,依然被列为中国人“仁义礼智信”这“五常”的末位。大量证据表明,“信在天朝帝国事实上也可能是最末一位的德行,很少有中国人具备守约的道德”[18]232。中国不缺人才,但缺乏相互信任,“以真诚目的为基础的信任,所有的一切都不足以振兴这个帝国”[18]248。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其目的在于“供给平民储蓄底便利,养成他们勤俭储蓄底美风”[19]。因此,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推行,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们对信用的认识和运用,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与信用机制。加之,中国农村除家法宗族组织外,基本上没有别的正式组织,而农村合作社,通过信贷、组织生产、改良社会风俗尤其是社员之间的合作关系等,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整合农村的效用,并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农村家族组织,有的甚至超出了农村家族组织的作用,给农村社会结构输入了现代性的因素。因此,农村合作社不仅“使现代金融机制开始向农村延伸”,而且“促进传统农村的复兴和社会结构的变化”[20]。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在农业建设方面所发生的作用也就转化为“提供一种合理而有效的组织,能解决农民经济上与技术上的问题,并可改善社会,造福农民”[21]。当然,任何社会的变革都离不开起关键作用的人这一因素,正如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其核心则为人的现代化,所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影响最终要落脚于人这一因素上,特别是对妇女地位的改良初见成效。

根据国民政府的合作政策,“合作社的社员不限于男女”[22]94,也就是说,“社员没有性的分别”[23]。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妇女社会权利的提高提供了良好的机遇。自农村信用合作社创办以来,“妇女入会的人数已占现有会员数的3%”[22]193;同时据考证,“就填明社员性别之人数计算,女性占总数的3.45%”[7]26;随着农村合作社规模的扩大和经营种类的多样性,“计划吸收更多的妇女参加生产劳动”[24]已经成为势在必行的趋势。此外,传统中国社会中,在“女子无才便是德”的儒家思想导引下,女子大多居于家中,相夫教子,而寡妇的地位更是卑微。但是,据记载,自农村信用合作社创办以来,“在入社的妇女会员中,差不多都是寡妇”[22]94。无疑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创办,一定程度上不仅提高了妇女的地位,而且为妇女从传统的家庭式生产类型向现代女性的转化提供了契机。如在西里行浜的陆家埭,20世纪三四十年代时村里公认的领导人是一位妇女,陆大囡,生于1893年。村民们说,大囡是个爽直、能干、慷慨和守信用的女子,不逊于男子汉。其堂弟陆龙顺的父亲在1938年去世时,龙顺立即去找堂姐大囡帮忙,大囡受托到镇上去赊买棺材和寿衣。龙顺本人没有这样的信用,而大囡在镇上已是知名和受尊敬的人物。后来,大囡还帮龙顺找到一份“小长年”的工作[25]154。由上可以看出,信用作为一种无形的资本,在现实生活中起着指挥棒的作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推行,无疑增长了妇女的人格信用,这也就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根本所在。

另外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创办,一定程度上培养了人们的民主、平等、团结意识,养成了勤俭、节约的生活作风;从农村合作社的实际推行过程如社员的选举等及其成果来看,确实取得了一定成效。

由上观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农村合作社这一挽救农村经济危机、扩大国家税收来源的重要金融融资形式,在推行过程中暴露的种种弊端,使得其成效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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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12.82

A

1671-9476(2010)06-0088-04

2009-12-25

张深溪(1964-),男,河南扶沟人,副教授,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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