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地区共同犯罪的特点和应对措施
——以广东省怀集县为例
2010-09-04罗国强
罗国强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广东怀集526400)
论农村地区共同犯罪的特点和应对措施
——以广东省怀集县为例
罗国强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广东怀集526400)
随着我国大部分地区城乡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一些影响社会大局稳定的共同犯罪、团伙犯罪逐渐由城市、城镇向农村地区蔓延,成为危害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怀集县作为广东省的一个山区大县,农业产业根基深厚,农业人口比重大,农村共同犯罪也时常发生,以怀集县的该类犯罪作为论述基础,探讨农村共同犯罪的特征、预防和打击处理。
农村;共同犯罪;预防;打击
一、问题的提出
农村地区的共同犯罪发生在乡镇、村委会等基层地区,侵害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农村地区地域、资源、人文风俗、观念意识的相对独立性,使得农村地区共同犯罪有别于城市团伙型、涉黑型、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共同犯罪。与城市常见的共同犯罪相比,农村地区共同犯罪更具有偶合性、随意性和突发性,犯罪分子为达到特定的共同目的,临时起意、纠合作案,得手后迅速散伙、各自逃匿,给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案增加难度。此外,由于受“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导,司法实务中该类共同犯罪一旦有犯罪嫌疑人逃脱,主要分子和次要分子便较难认定,影响司法部门对已归案的部分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正确追究。
根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至2009年9月怀集县发生的共同犯罪(即同案犯罪嫌疑人超过2人)中,有80%以上的案件发生在乡镇或村委会的区域内。以怀集县人民检察院2006年至2009年9月批捕、起诉的共同犯罪(详情见下列情况表)为例,发生在农村地区(乡镇、村委会)的共同犯罪案件,多以侵财类型、寻衅滋事类型为主①在检察实务中,出于办案和统计方便的实际考虑,把一些不属于传统法学理论中共同犯罪的对合型犯罪(如贩毒者和购毒者、侵财犯罪者和接赃者等)和共同过失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等)也视为共同犯罪,以一案论之。本文出于分析论述需要,将上述几类纳入共同犯罪讨论范畴。。通过分析有关数据,我们可以尝试归纳出该类犯罪的特征、案发趋势和应对措施。
表1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2006—2009年9月批捕共同犯罪案件的情况表②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R]2006年—2009年9月相关数据:审查逮捕案件统计表.
据上表,可看到2006年至今,本县共同犯罪处于逐年多发趋势,所涉及犯罪以盗窃、双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为主,且发生在农村地区的共同犯罪所占比重一直在八成以上。2006年与2005年相比,共同犯罪件数和涉案人数有较大幅度上升。2009年1~9月共同犯罪发案继续呈高发态势,该县农村地区共同犯罪所占比重达到新高,且发生数起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等恶性案件。
表2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2006—2009年9月办理共同犯罪案件的情况表①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2006年—2009年9月相关数据“公诉案件统计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2006年怀集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共同犯罪案件的件数与人数分别为2005年的4倍多和3倍多,是近几年该类犯罪升幅比例最大的一年。2008年与2007年相比,提起公诉共同犯罪的件数与人数有较大幅度回落,这主要由于2008年的案件中前几年常见的被告人寻衅滋事犯罪大大减少,尽管如此,共同实施的盗窃犯罪发生率依然居高不下。2009年,由于县内一些乡镇农村矿产资源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等问题相对突出,聚众型共同违法犯罪案件增多,表明本县维稳压力较大。
综合上述材料,并参考犯罪学相关理论,我们可以从农村共同犯罪现象归纳出该类犯罪的本质。笔者认为:一般的农村共同犯罪是以乡亲邻里、同学朋友、狐朋狗党为纽带而聚合起来的、组织较为松散的群体,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在农村地区实施侵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共同犯罪行为[1]。有组织、带黑社会性质的农村团伙犯罪只是农村共同犯罪中的特例。
二、农村地区共同犯罪案件的特点
由于一些主客观因素制约,在司法实务中对农村地区共同犯罪的处理还存在疑问,这种情况既不利于认识、归纳此类犯罪的特点和社会危害程度,更不利于司法机关对之进行有效的打击。以怀集县农村地区共同犯罪的实际情况作为论述基础,结合有关资料和理论,笔者总结出农村地区共同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通过非法手段追求经济利益,是农村地区共同犯罪的突出特点
在农村地区,对于参与团伙犯罪的绝大多数人员来说,获得经济利益是其最重要目的。农村地区经济结构单一,农业生产收入来源少,使得一些好逸恶劳之人采取结伙偷盗、抢劫、诈骗、绑架、敲诈勒索等手段来获取经济利益,以满足其挥霍享乐的生活需求。以怀集县为例,发生在农村地区的共同犯罪中,共同实施盗窃、抢劫、抢夺的侵财犯罪占绝对多数,犯罪成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缺乏基本职业技能,而且近几年有犯罪低龄化趋势。
(二)农村地区共同犯罪主要是以乡亲邻里、同学朋友为纽带聚合起来,普遍具有随机性、松散性特征
农村地区共同犯罪的血缘、地缘和业缘关系极为明显。他们通常以血缘、地缘、同姓、同学、同乡、狱友等关系为纽带,一般缺乏骨干人物,很多时候只是聚在一起称兄道弟、吃吃喝喝,当缺乏物质支持时便共同商议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经济利益,以达到其享乐消费之目的。而一些宗族纠纷和利益纠纷容易引起大规模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群体性事件,这类共同犯罪或许在实施过程中有骨干分子存在,但未形成稳定的团伙关系。一旦达到目的大多数便自行解散。即使如此,该类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若不及时打击、处理,任由其发展则极可能转变为涉黑型团伙犯罪,必须认真加以重视。
(三)犯罪手段多样性和犯罪时间突发性
农村地区共同犯罪的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既有共同盗窃的秘密性,又有群体性犯罪事件的疯狂性、突发性,也有“两抢”案件的暴力性、公开性。其中群体性犯罪事件的疯狂性,对于农村大局稳定和正常生活、生产影响最大。农村地区共同犯罪的突发性是指犯罪分子事前大多没有精心的预谋策划,往往临时起性,恶性突发,随意性较大。如怀集县检察院2008年4月批捕的莫×良、陈×光等7人破坏生产经营案是较为典型的聚众犯罪,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均为怀集县冷坑镇双甘村委会下黎村村民。在2008年1月至2008年3月期间,该批村民出于私心,有分有合,多次到土名银窿、牛肺等山冲处破坏肇庆市国有林业总场大坑山林场承包的桉树林(幼木林)约800多亩,造成经济损失约80万元,社会影响恶劣。
(四)农村地区团伙犯罪成员普遍呈现“四多”现象
农村地区团伙犯罪成员的“四多”现象:一是当地人多。农村地区流动人口不多,居住群落相对稳定,除了极少数流窜作案的外来犯罪团伙外,该类犯罪的成员基本上是本地人。二是无业游民多。如前所述,农村地区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相当一部分嫌疑人不工、不农、不商,成天四处游荡、寻求刺激,不务正业,甚至充当喽啰、打手。三是青少年多。数据表明,在近几年查处的共同犯罪中,参与成员年龄呈低龄化发展趋势。四是个体素质低下的多。农村地区共同犯罪成员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92%以上,缺失作为社会公民所必须的公德品质、法律观念和谋生技能。
(五)农村地区共同犯罪的地域相对固定
农村地区共同犯罪的地域相对固定,与该类犯罪的产生、发展和主要违法犯罪活动都在特定的区域和地段有某种必然联系。出于作案方便的考虑,在农村地区,一般的共同犯罪以成员居住地附近以及周边乡镇、村(居)委会的一定范围为其作案范围,甚少将犯罪行为伸延到外县、区、市。
(六)农村地区共同犯罪能对农村大局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在农村地区,除了侵财型和侵犯人身型等严重影响社会安全感的共同犯罪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一类参与人数较多的共同犯罪更能影响农村发展大局的稳定。以怀集县为例,近几年经济迅速发展,高速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动工建设,自然资源、原材料需求量逐年增长,与之相伴而生的征地拆迁、矿山整治问题无可避免地产生社会矛盾,若处理不妥,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冲击基层政权组织,造成社会秩序的极度不稳。
三、打击农村地区共同犯罪的意见和措施
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来自农业,因此必须加大对农村、农业的工作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在宏观管理层面大力推进有关惠农、支农的政策、措施的制定、落实,逐步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道德素养,支持、引导农民群众的正常创业、就业,疏解社会矛盾。检察机关等司法部门要以服务农村发展大局为出发点,联同其他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对农村地区共同犯罪案件的打击形成合力,积极维护农村地区稳定。
(一)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稳步提升农村地区工业化水平
继续加快农村城镇城市化建设,深化城乡一体化,对于农村和城市而言,都是一个双赢局面。农村地区为城市提供大量富余劳动力,城市为农村引进健康、现代的生产、生活方式,转移部分社会财富来共享,提高精神、物质生活水平,就能较大程度地减少各类犯罪发生。事实证明,物质决定意识,因此须稳步提升农村地区工业化水平,为良好的农村秩序和道德风俗的创建提供必需的物质基础。
(二)妥善处理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避免聚众型犯罪发生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同社会利益主体间的矛盾或会激化。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综治维稳形势,党委、政府首先要疏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针对易引发群体事件的区域、行业,要坚持定期开展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建立健全领导下访、定期接访制度。加强各个渠道的举报受理工作,建立受理部门与维稳部门横向联系的协作机制,注重从多渠道反映群众利益诉求,及时发现和掌握不稳定苗头。以定纷止争为目标,着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形成良性互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高尚情操,最大限度地杜绝因宗族纠纷、资源纠纷等而引起的群体性共同犯罪。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在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一方面综合利用各种组织网络,对基层的、集中的和重大的纠纷定期开展排查疏导;另一方面根据农村纠纷发生的特点和规律,综合管理,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倡导文明之风,做到标本兼治。要引导、指导好村级族老会、理事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大力推广行政村的族老会、理事会协助化解矛盾纠纷的做法,为化解当地民间纠纷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灵活运用刑事法律政策,积极构建针对共同犯罪的预防、惩治、帮教体系
“刑事责任的基础是建立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之上的,而社会危害性是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统一”[2]。刑事责任的追究,除了惩罚犯罪外,还有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预防犯罪。在处理农村地区的共同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应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争取与公安、法院等部门达成共识,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对该类犯罪的未成年人成员、初犯、偶犯、过失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轻缓刑事政策从宽处理,挽救失足者,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3]。以怀集县检察院为例,即使在共同犯罪案件呈大幅度增长的2006年,仍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对22名涉嫌该类犯罪的嫌疑人做出不批准逮捕处理,占该类案件全年受理总人数的17.6%。对此公安机关无一提起复议、复核,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也没有提出申诉、控告,有效地维护公平正义、彰显法律权威。
农村地区,在众多类型的共同犯罪案件中,聚众型的共同犯罪案件是重点办结的一类案件。检察机关应通过走访案发地,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和重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生活环境、现实表现。对那些主观恶性小、危害不大、偶尔失足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犯罪原因等深入剖析,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引导[4]。积极配合政府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调解工作,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逐步构建起针对共同犯罪的预防、惩治、帮教体系,维护农村地区的稳定大局。
(四)正确区分各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建立与法院审判衔接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共同犯罪中,首要分子、骨干分子的主观恶性反映该类犯罪的最本质方面,刑事责任的追究也应从这样的角度展开。承上所述,农村地区的共同犯罪一般不具备涉黑团伙犯罪的特征,具有相当的偶合性。一个恶意足以推动和支配其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当几个人纠结起来时,会形成更强的犯罪恶意,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势必展现出比单个人个别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因此,区分清此类犯罪中不同成员单独个人决心破坏社会法益的恶意大小,是追究各自刑事责任的关键。对于人数众多的农村地区共同犯罪,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诉前,应主动向法院说明相关案件情况,并逐步建立起有效的诉、判衔接机制,在认定罪责问题上依法相互协调配合,确保诉得出、判得准,追求公平正义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证社会大局稳定。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坚持群防群治的大格局
要加强对农村地区社会治安形势的分析和研判,明确打击方向和打击重点,有针对性地解决突出的治安问题,维护怀集农村的社会稳定。继续在怀集农村深入开展“一普法,两打黑”专项整治行动,对发生在农村地区的各类犯罪,都要长抓不懈、持之以恒地打击。由于共同犯罪具有特性,在处理该类犯罪时要把依法行政、依法调解、依法惩处纳入普法教育宣传工作之中,结合典型案例教育广大村民,争取获致“处理一批、教育一方”的社会效果,让村民群众深刻了解犯罪后果的危害性、严重性。拓宽群众申诉、报案渠道,引入激励机制,发动群众积极举报破坏社会大局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努力在全社会建立起一种崇尚法律、自觉守法的意识[5],对农村共同犯罪群防群治,切实营造和谐、向上的社会氛围。
[1]刘树德.罪状解构——刑事法解释的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49-151.
[2]周雪梅.论共同犯罪的立法精神[J].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60-63.
[3]陈光中.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合理配置[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3):3-6.
[4]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82-85.
[5]张文显.法理学[M].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08-110.
(责任编辑: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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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8445(2010)03-0063-04
2010-01-03
罗国强(1983-),男,广东怀集人,怀集县人民检察院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