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高校法学专业参与式实践教学
2010-08-23刘期安谭全万
刘期安,谭全万
(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59)
理工高校法学专业参与式实践教学
刘期安,谭全万
(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59)
实践能力;创新精神;与式实践教学
根据教育部高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具体要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增强学生创新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一个重要措施。在对应用性要求极高的法学进行教学的各种方法中,参与式实践教学不同于法学的其他实践教学模式。对此进行调研之后,参与式实践教学,作为当前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一种新思路,可以继续改进与完善。
教育质量工程是高校教育的核心主旨;而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则成为当务之急。对此,越来越多的学者高度关注法学的实践性教学问题,但目前多集中体现在对丁^完善案例教学、加强诊所式法律教学等专题的探讨与研究。这些研究成果可能适用于某一类条件比较好的政法院校或者综合性大学等高校法学教育机构,却未必符合诸如成都理工火学(以下简称“我校”)的理工类高校的实际情况。所以,针对理工类院校的法学师资、学生等具体情形,我校提出并开始实施了旨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参与式实践教学”的方案。
一 参与式实践教学和其他实践教学模式的比较
英国霍姆斯大法官在100多年前于《普通法》中提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的[1]明确了法律的实践性特征。迄今为止,我国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主要包括:案例教学、法院旁听、模拟法庭、毕业实习以及诊所式法律教学等。
根据我校参与式实践教学的要求,参与式教学改革的开展课程,应当在模拟法庭内授课6学时。在模拟法庭内授课,也是课堂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是简单的空间转换,教师要充分利用模拟法庭的设备和氛围,开展参与式教学,保障学生的主体性和主动性,教师以适当的指导为主。授课内容由任课教师确定,以现实中的案例为宜。教学重点是学生进行辩论,教师不能给出结论,但可以提出倾向性的意见,同时确保1学时的时间让学生分细讨论案例,教师提示相应的理论和法律依据。
由上可见,参与式实践教学也非常注重法学实践性的内在要求,这是它和其他实践教学模式的鲜明共性;当然,其不同之处也甚为明显。
1 参与式实践教学与案例教学
参与式实践教学不同于案例教学法,而且可弥补案例教学法的局限。从案例教学法的推行与发展来看,案例教学法与美国的以判例法为基础的法律传统和判例法中的遵循先例原则的法律制度有着密切关系。作为有大陆法系传统的中国,既判案件在中国不具有像美国判例那样的法律约束力。此外案例教学中的知识一般限于案件本身,学生不易形成对整个法律体系的有系统的认识,也很难获得全面的法律知识。因此,案例教学的这种局限性,就可以为参与式实践教学法所克服。因为,参与式实践教学是在对学生进行完整的课堂授课,即对学生的一门课程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梳理与讲授的基础上,为增强学生的应用能力而另行组织的教学形式。也就是说,参与式实践教学不影响法律的系统性,同时又能增强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2 参与式实践教学与法院旁听
参与式实践教学和法院旁听(或称为“认识实习”)明显不同。认识实习,要求学生到法院、律师事务所、监狱等机构参观、旁听、座谈,最终形成实习报告。很明显,认识实习的目的是通过实习,学生能够对司法机构的运行、司法程序的运行形成较为直观的认识,为今后的学习和实践奠定坚实的基础,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可见,认识实习是学生校外实习的一种方式,而参与式实践教学是校内的一种教学方法,这是二者的根本区别。
3 参与式实践教学与模拟法庭实习
参与式实践教学也不同于模拟法庭实习。模拟法庭实习作为富有法律特色的第二个实践环节,其注重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个程序法领域的实习。而参与式实践教学的领域更宽,涵盖了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和部分非核心课程。此外,从形式上看,参与式实践教学不仅包括模拟法庭审理形式,而且还可通过访谈式、辩论式等方式进行教学;从组织教学要求上看,参与式实践教学不必像模拟法庭那样进行系统的法律文书准备、人员(指导教师)安排准备、以及(学生)服装准备等。简言之,参与式实践教学和模拟法庭实习相比,范围更广,形式更灵活。
4 参与式实践教学与毕业实习
参与式实践教学明显地不同丁‘毕业实习。毕业实习是任何一个所法学教育机构的法学专业学生都必须经历的一个重要的实习阶段。可见,和毕业实习比较,参与式实践教学的社会实践性、组织的系统性、实习过程的重要性等不及毕业实习。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作好了参与式实践教学,当然有利于顺利开展毕业实习。
5 参与式实践教学与诊所式法律教学
参与式实践教学是最接近诊所式法律教学的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学”(ClinicalLegal Education)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模式,采取互动方式向学生传授实际法律职业技能的实践教学法。其目标可以界定为以下两点:一是学生在真实案件中代理客户,并在有经验教师的监督下,由教师向学生传授法律技能及专业职责:二是向社会弱势群体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强调诊所式法律教学的公益目的。[2]与诊所式法律教学相一致的是实践法律学习(Clinical Legal Studies),即法学院学生在律师或法学老师指导和监督下参与真正的案件进行学习。[3]这种20世纪60年代于美国兴起的法学教育方法,如今在美国几乎所有的法学院都在采用,此外,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南非、中国和欧洲的一些国家等都在实施这种教学法。截止到2009年4月,加入“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我国院校有92所[4]。
可见,在实施“以学生为主”原则方面,诊所式法律教学和参与式实践教学大体相同。但是,诊所式法律教学也存在诸多局限性,例如,法律诊所教育的经费来源不足、学生代理案件身份不明确、法律诊所教育的案源不充足、社会地位问题、诊所法律课程的地位问题、诊所教育中职业道德教育模式选择的困境、教师来源与培训等问题等不足之处。[5]因此,参与式实践教学和诊所式法律教学相比,在实际锻炼学生的律师职业技能与职业责任心方面,诊所式法律教学确实为一种最佳选择。但是这种法律教学对学校的经费、师资要求较高,需有较大投入。须知,诊所式法律教学登陆中国之初,正是于2000年在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下才进入包括中国人民大学、北京人学、清华大学在内的中国七所著名高校的法学院。所以,考虑到中国法律传统、法律制度和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区别,诊所式法律教学可以成为高校传统法学教学的一个补充,但绝对不可能完全替代中国现行的法学教学模式。参与式实践教学则可以整合学校现有教学资源,包括教师资源、设备资源(模拟法庭)等,在不干扰教师正常教学的情况下,可以广范围地进行授课;而诊所式法律教学在目前许多理工院校则几乎不可能正常开展与运行。当然,这并不否定,日后条件成熟时,参与式实践教学过渡到诊所式法律教学。
简而言之,通过和法学的其他实践教学模式进行比较,不难看出,参与式实践教学是一种新的独具特色的实践教学模式。这种模式依托和借鉴了较强的工科专业特点和专业优势,通过吸收l:学专业实验课程设置的原理,在法学专业课程中开展参与式实践教学的改革,从根本上说,是为了贯彻法学专业(本科)培养目标的要求,洲练学生的法学思维,培养学生运用法学方法分析问题的能力。同时,这也是依据教育教学规律,促进教师加强教育教学专业技能训练,提高本科教学水平的重要方式。所以,尽管和法学的其他实践教学模式不尽相同,但是,参与式实践教学不排斥和其他实践教学模式的相互协调与配合,并以此方式共同促进提高法学专业的教与学的水平与质量。
二 参与式实践教学的运行效果
参与式实践教学在我校运行时间已有一年,因此,为了考察这种教学改革方法的实际运行效果,进一步促进法学教学改革,我们组织学生进行了为期数月的教学调查,包括学生专题问卷调查、教师访谈以及学生试卷凋查。经过对这些调查数据进行分析与研究,我们认为,参与式实践教学法是可行的教学模式。
1 学生专题问卷调查
学生问卷调查的专题是“法学参与式教学方法与效果研究”,调查对象是我校法学专业2004级、2005级和2006级学生,调查方法为现场发放无记名问卷调查表,调查中实际发放问卷调查表150份,同收调查表142份,问卷调查表的回收率为95%名。就问卷调查表的形式与内容而言,问卷调查表包括6个选择题和1个简答题:所有调查的问题如下:
1.您对目前法学课堂教学方法的态度
2.您课外一般通过什么途径了解法学知识
3.您通过什么形式参加参与式教学
4.在参与式教学中您认为您的能力在哪些方面得到提高(多选)
5.在学习知识方面,目前的课堂授课方式和参与式教学模式相比较
6.您最喜欢以下哪种模式进行参与式教学(多选)
7.请问参与式教学对您的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有什么影响?并简要谈谈你对参与式教学的建议和看法
调查数据显示,对于目前法律课堂的教学方法,62%的同学感到好或比较好,31%的同学觉得一般,而只有7%的同学觉得差。对于参与式实践教学对同学能力提高的方面,超过一半的被调查者认为参与式实践教学提高了自主学习能力、反应沟通能力和语言组织能力,另外,有43%的同学坚持认为参与式实践教学提高了他们的临场辩驳能力。对于参与式实践教学和目前(传统)的课堂授课方式的比较,30%的同学认为参与式实践教学好,22%的同学觉得传统的课堂授课方式好,43%的同学则认为两种教学方法应结合,认为两种教学法无差别的同学占到了5%的比例。对于参与式实践教学的具体教学方式,50%以上的同学认为庭审式和观看电影式比较好,22%的同学认为节目访谈式好,而18%的同学认为案件事实报道、讲座式较好。被调查同学对参与式实践教学的建议集中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希望学校能够组织同学多到当地人民法院作为现场的观众看一下真实的案例;参与式教学能够使学生更好地参与学习,但占有时间较多,建议减少数量提高质量;希望注重形式的多样化,实践性再强些,多放一些针对性的电影,加深了解加强老师与学生间的互动;不要注重形式走过场,不要过多地依靠网络的现成资料,而应注重学好法学理论知识。由此可见,很多同学对参与式实践教学普遍都持可接受的态度,当然也需要继续改进这种教学机制
2 教师访谈
围绕参与式实践教学的开展与运行的实际情况,我们组织同学和法学专业老师进行了1 1人次的面对面交谈。
参加访谈的老师提到,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参与式实践教学很有必要开展,但还需完善,例如,少数同学有走过场之嫌,并未积极参与。参与式教学不能只讲形式,不讲实质。还有的老师认为,总体来说参与式实践教学还不错,学生的学习态度认真端正、!学习比较积极。学习知识就要运用,加深对理论知识的学习一学以致用,才是法学实践性特征的重要表现,而参与式教学确实能够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参与实践的能力,从而把理论与实践联系起来。当然,这种教学方式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否则,有可能存在当老师不完全讲解时学生就不主动学习的情况。总的说来,参加访谈的老师都对参与式实践教学这种教学方法给予了肯定,同时也提出了改进的思路与建议。
实际上,我们同学就此另外还和成都某法院的法官进行了访谈。参与访谈的法官认为,这种教学方法能使同学更多地感受到庭审氛围,有利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该法官还建议通过参与式实践教学让同学与司法人员接触,更趋于真实,尽可能地接近真实;并且,接受法官的指导,可以更加透彻地理解书本中的理论知识。可见,参与式实践教学模式的确有利于锻炼与提高学生应用法律的实践能力。
3 学生试卷调查
为了从另一角度关注参与式实践教学的效果,我们对某些课程的期末考试进行了统计和分析。本次统计共抽取2004级、2005级和2006级共3个年级的8门课程的试卷,其中2004级2门(即《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2005级3门(即《民事诉讼法》、《律师公证与仲裁》和《合同法》), 2006级3门(即《宪法》、《刑法总论》和《民法总论》)。每个班按照单双号轮流抽取样卷15份,每个年级共3个班共抽取45份试卷进行统计。在被调查统计的试卷中,同时也对每份试卷按照该门课程中曾开展参与式教学的部分内容的得分与未开展参与式教学内容的得分作了统计对比与分析。
在试卷调查分析中,课程试卷的试题被分解为两个部分,即采取了参与式实践教学部分的试题和采取传统课堂教学部分的试题;根据学生在这两个部分的垩均得芬利单项题目满分,可计算出这两个部分各自的平均得分率。被调查的部会试卷统计分析数据如表1所示。
表1 调查试卷统计
从上述课程试卷分析表可以看出,2006级的同学在采取参与式实践教学之后的效果特别好于其他年级的同学。在采用参与式实践教学之后,《刑法总论》、《民法总论》等实体法要比《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的实际效果佳。对于各门课程,例如,《宪法》、《刑法总论》、《民法总论》、《律师公证与仲裁》、《国际法》等几门课程,采取参与式实践教学的部分的平均得分率要高于采用传统课堂教学的部分;但是对丁.《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和《国际经济法》这三门课程,结果却完全相反。这说明,在暂时不考虑教师命制试卷的难度、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等主客观因素之情形F,实体法的效果优于程序法;低年级同学的效果要好于高年级的同学;法学课程在采取参与式实践教学后的效果一般优于采取传统教学方法的效果,但对于某些课程,情况却未必如此。
原则上,采取参与式实践教学的结果应该是能使同学更能熟悉程序法,即程序法的得分率应当高于实体法;可见, 2006级以前的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于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开课设置时间缺乏科学性。同时,本次试卷调查的客观结果也表明,并不是每一门课程都适合采取参与式实践教学。
三 参与式实践教学的反思与建议
今后,还有无必要坚持参与式实践教学?我们知道,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资源。[6]然而遗憾的是,包括我校在内的全国高校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是法学教育同职业教育脱节[7],以至于大部分法学本科毕业生不能从事法律事务,并曾引发了取消法学本科观点的争论。对此,有学者在第一届全国法学院(系)院长(主任)联席会议上主张,中国的法学教育不能与世界法学教育脱节。[8]基于此,理论界存在我国应当由通识教育或者素质教育转化为法律职业教育的观点。实际上,法律职业教育并非代表法学教育的全部,法律职业教育也不能解决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所有问题。[9]国的法学教育是否一定非要和世界“接轨”?众所周知,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存在诸多不同,我国基本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是在法律文化、法律传统、司法制度等方面,尤其是在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制度方面,和世界上其他国家存在明显区别,所以,在法学教育上,我国显然不能、也没有必要和世界“接轨”。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法学教育就可以对世界上先进的法学教育制度视而不见。因此,借鉴其他国家良好的教育制度中的积极因素,坚持更多形式的实践教学,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参与式实践教学”正是我校在吸收其他国家的实践教学模式中有价值成分的一大体现。但是,通过如前所述的教学模式比较与调查研究分析,参与式实践教学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如课程体系的设置不尽合理、参与式实践教学的学时安排存在争议、授课形式有失多样性、如何激发学生主动学习并提高实践能力的积极性,等。为此,我们提出建议如下
1 继续修订并完善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适当调整课程设置体系
一方面,提高实践环节的学分,适当调整课程设置体系。在2007年开展本科评估I:作之前,我校的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过认真修改,已日趋成熟。但是在实践教学这一方面则还存在不足之处,人才培养方案包括了认识实习、模拟法庭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共计23个学分,占总学分的12%。而2007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规定,列入教学计划的各实践教学环节累计学分,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的15%。从我校法学的课程体系结构及学分比例(参见表2)上看,选修课设置过多,学分比重比重已占到到总学分的37%。所以,可不妨略微压缩选修课学时,以适度提高学生实践环节学分比重。
另一方面,适当调整课程的教务安排体系。曾经有法学专业教师反映,某些课程,如《民事诉讼法》开设时间有失妥当,学生学习有困难。现在,经过参与式实践教学的实施与教学效果的调查分析,程序法早于相应的实体法,的确不甚科学,也很容易导致学生不接受或从心理抵制参与式实践教学的教学方法。另外,对于某些课程,如《中国法制史》,确实不利于牙展参与式实践教学的,则可以在以后修订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时,直接予以删除。
表2 课程结构及学分比例
2 继续探讨参与式实践教学的理论研究与实际运行机理,适当调整学时安排
参与式实践教学能为法学教师所接受,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不足,尤其是由于这是我校基于吸收诊所式法律教育、模拟法庭实习等其他实践教学中的积极因素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所提出的一种全新的教学模式,所以,这方面的理论探讨极其匮乏。没有理论支撑,所以,不能排除个别教师在实施参与式实践教学过程中持被动的消极态度,丁作中按部就班,缺乏激情和创新性。可见,很有必要对此进行理论研究。
当然,从可操作性角度考虑,参与式实践教学的学时可以再适当压缩,日后有经验时,不妨再适当增加。根据目前的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有列入参与式实践(实验)教学的课程,在学时上都被确定为6学时;这样操作起来是有难度的。原因有二,其一,目前的人才培养方案已经大大压缩了各门课程的学时(学分),所以6学时不妨调整为4 (或2)学时;其二,我校学生的诸多课程的教务安排规律是一天一门课程安排为每次2学时,而学校的教学日历规律现在已调整为上午4个学时,下午4个学时。所以,若法学专业的参与式实践课程为一次3学时,则很容易和学生的其他课程冲突,如若安排为每次2学时的3次课,则时间跨度太大,容易淡化该门课程的整体性与系统性。
3 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积极性,重视培养自身实践能力
除了要求学生从心理重视自身实践能力的培养之外,学校还应允许学生设立法律协会,由学生自行组织与运转,老师可以进行指导。法律协会不仅仅在理论上可以向学校或社会宣传法律,更多地,可以从实务角度,例如,可由法律协会组织其会员向校内外提供法律援助,甚至代理某些真实案件,从事实际的法律行为。经过这种非虚拟的法律业务锻炼的学生,必然在毕业时的就业过程中更能展现自我,发现法律的下正价信而且,这也有利于促使沉重认真听课,夯实自己法律基础。
4 学校适度增加投入与支持,完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师业务素质
目前,我校的模拟法庭只有一个,法学专业书籍(无论是学校图书馆还是文法学院图书资料室)太少,网络电子资源也很有限,鼓励学生走出学校(到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或其他大学图书馆)去查阅资料也不具有持久的可操作性。所以,为了丰富学生的自主学习与研究的物质资源,学校有必要增加适度的投入。
另外,对于法学任课教师,学校也可多予支持,鼓励教师多渠道提高自身的法律实践能力,甚至可资助教师到其他司法机构、全球或全国的品牌律师事务所进行学习。在教务安排上,学校还可协调文法学院(法学系)和其他职能部门、其他学院之间的关系,以利丁.协调学校统一的教务安排与布置。
综上所述,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改革模式,参与式实践教学正处于初期的运行中,其有利丁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有利于促使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因此,这是一种可以继续坚持改革的教学思路与模式。当然,这种教学方式也有不足之处,如教学形式单一,等,都需要今后在总结经验教训时进行改进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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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Clin ica l—1 ike In tera ctive Methodology for Law Ma jors in Un iversities of Technology
L IU Qi2an,TAN Quan2wan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Law,Chengd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Chengdu Sichuan 610059,China)
p racticalcompetence;sp iritof innovation;clinical—like interactive methodology ofteaching
In acco 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 ts for a new—round educational reform p roject launched by Ministry of Education,to sharpen students’p ractical competence and enhance students’sp iritof innovation to be a significant measure to deepen the educational reform s by leap s and bounds in universities.The clinical—ike interactive meth2 odology,asone of the teaching methods for law thatdemandsmuch p ractice,is difierentfrom otherp racticalmethods of teaching.Following the researches done in a given university,the clinical—ke interactive methodology p roves to be a new app roach to educational reform in law in hopes that itcan work before imp rovement is condu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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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2804(2010)02201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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