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立法文本中定义的重新解读
2010-08-23戴拥军
戴拥军
(安徽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安徽马鞍山243002)
英语立法文本中定义的重新解读
戴拥军
(安徽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安徽马鞍山243002)
立法定义;词典定义;语义不确定性;法律虚幻
鉴于英语立法文本中的定义频繁招致语言和法律专家们的批评,从立法定义与词典定义的区别、立法定义与语义的不确定性、立法定义与法律虚幻三个方面重新解读了英语法律文本中定义的使用,认为有必要对英语立法文本中定义的位置或措辞进行更改。
大多数英美法系的立法文本的前部都有一个用于定义关键术语的部分(the definition section),按照字母顺序列举该法律文件所使用术语的定义。而如果某一术语在某一特定的章、部、条、款、段或节中有特定含义,也可以在该特定章、部、条、款、段或节的前部加以定义。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Code)之第二部(Section 2)“一般定义”(GeneralDefinitions)对多个术语的定义:
(a)Unless the contextotherwise requires,words or phrases defined in this section,or in the additional definitions contained in otherarticlesof[the Uniform CommercialCode]thatapp ly to particular articles orparts thereof,have the meanings stated1
(b)Subject to definitions contained in other articles of[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that app ly to particular articles or parts thereof:
(1)“Action”,in the sense of a judicial p roceeding,in2 cludes recoupment,counterclaim,set2off,suit in equity,and any otherp roceeding in which rights are determ ined1
(2)“Aggrieved party”means a party entitled to pursue a remedy1
(3)“Agreement”,as distinguished from“contract”,means the bargain of the parties in fact,as found in their language or in2 ferred from othercircum stances,including course ofperformance, course of dealing,or usage of trade asp rovided in Section 123031
立法定义可以使词语的意思限制在文件所要表达的较窄的意思范围内,也可以扩大词语的一般含义使之适合当前的文本,还可以使普通词语具有特殊的含义,或通过代替或代表的方法而将其他人或物纳入定义的范围。同时,定义也使法律语言显得更加精确,正如语言学家Mellinkoff(1963)在其著作《法律语言》(The language of the Law)所说:法律语言特别精确,特别表现在对具体术语进行专业定义的使用方面。当然,他认为此举也有其不幸的一面,那就是促使法律语言起草者认为法律语言在本质上比其他语言更精确。实际上,对于英语立法文本中的定义的运用一直招致语言学界和法律学界的诸多批评。法律语言学家Gorge Coode(1857)认为“它们(定义)毁灭了这些词语的原本意义,绝对不可以再次使用”①。Brougham觉得定义是“现代立法者制造的最臭名昭著的怪物”,在《简化议会立法语言的法案1850》中,他倡议用清晰而最终的定义来取代少数频繁使用的临时定义②。Sco tt说立法条款“除非有绝对的清晰的语言表明其具有相反的效果,否则不应按定义部分来解释”③。立法定义为什么招致专家们如此频繁而强烈的批评?本文拟从立法定义与词典定义的区别、立法定义和语义不确定性、立法定义和法律虚幻三个方面对之进行重新解读,试图厘清立法定义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办法。
一 词典定义与立法定义
英国哲学家Robinson(1954)认为定义可分为两种:一种叫词典定义(Lexical definition),它以实际记录的用法来反映意义,另一种叫约定定义(Stipulative definition),可以创造新的意义。这两种定义都有多种多样的的解释性方式,内涵的方式可以根据语义(通常根据同义词和下一词)或指代来定义,外延的方式则通过列举出被定义者意指的事物来定义。两者的区别从下图中可见一斑:
词典定义和约定定义在定义原则上是有很大不同的。首先,词典定义和约定在施为用意上是大不相同的,前者是描述性的,只是转述先前语言使用者的实际用法;后者是宣告性的,通过裁决某个新的词汇状态而建立,这个原则对立法定义意义重大。其次,如Quine(1964:37)指出,词典定义取决于先前的同义词的看法,最终是循环性的,除非外延的涵义起作用。词典及其他形式的文字定义显示出意义可以被认为是语言固有的,无需考虑外界的需要,词语的意义价值被看作是源于其他词语的关系,并且可以用其他词语来表示。对语言学家和外行人来说,词典定义使我们所假设的词语是相当自然的、未受操控的,词语有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语义结构,能用其他词语来解释。词典定义自始自终都是脱离于词语的参照品质,从它们的直证的使用,建造了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经验与知识的稳定的意义体系。最终,词典定义注定要失败,因为它不可能列出各种不同语境下核心意义的每种可能的延伸。而且,它越是这样做,就越是不可信,它的失败也就越明显,可用性就越小,因为稳定的核心意义是不断延伸的。因此,词典定义只能是有助于词语的解释,而无助于它们的运用。
与词典定义只是记录先前的用法或标明它在局部的、普通的或专业的、或从方言角度下的可接受性的用法不一样,立法定义在具体立法、法令范围内产生新的词汇事物的状态,因而是约定性的。立法定义总是与某个社会的普遍的语言传统存在冲突。在这方面,立法定义与立法解释有所区别,后者是关于某个词语在某个具体案件中的运用的决定,即使司法确认可能限制或扩大某个词语的意思,使之某种程度适应成文法的后来的解释,它只是被记录为法院的用法,以后可能作为先例遵从也可以不遵从。因为司法确认与词典定义同属一个阵营,并且通常以同一方法达成一致——通过查阅现存的词典有关其他的用法,或查看局部用法,其效力的宣告性值得怀疑。
立法定义不仅仅是一个模式,而且也是立法的一部分,具有和立法其他部分相同的约束力。它被认为具有更高程度的执行力,因为它担负着元语言的功能(其目标是立法语言),产生了元立法的效果,这种效果在英美国家的立法解释法(an Interp retation Act)中得到公开确认。
二 立法定义与语义的不确定性
现代立法守则认为定义有三大功能④:
(1)通过减少不确定而促进清晰透明(Clarity);
(2)达到一致(Consistency);
(3)通过缩写而避免冗长(to avo id lengthiness)。
第三个功能,严格来讲,根本不是定义,而是简称、索引或目录,因此不是语义问题,而是为标记的方便以减少重复的原则或公式等。在剩下来的两个功能中,“达到一致”在实践中是值得怀疑的,因为“一致”首先是个人在使用语言时谨慎与否的问题,不是技术性的问题。而且,忠实于普通意义是个长期习惯的问题,立法者只要始终遵循“相同词语,相同意义”(same word,same meaning)这个立法原则,就可能达到一致。
现在只剩下“清晰透明”作为定义的功能了。实际上,“清晰透明”是立法守则上“减少不确定性”的一个不恰当的词语,因为“清晰透明”指的是表达上的而非语义上的。如前所述,定义可分为词典定义和约定定义。前者的目的是为了解除疑虑、消除不确定性或划定界限。它们通过表明上下义关系和搭配上的可能性而充当补充词汇意义的作用。它们往往使用联想,从而固化词汇意义,这样人们一提及到某词就会激发某种具体联想。约定定义通过缩小、扩大或创造全新的词义而改变了词语的普通意义。这种效果相当于立法中的实体性条款,因为缩小词义就是禁止在全部意义范围内解释该词语,扩大或创造新词就是必须按照新意去解释。从语义和法律角度,约定定义是实在的,因为它们通过改变或建立意义来达到解释行为上的变化之目的。
在三种约定定义中,缩小词义和创造词义比扩大词义在语言学上的危害要小的多。缩小基本没有危害,因为限定的意义已经被包含在普通意义之中了。创造新义危害小是因为这个意义(有时词语是新的)通常有一个限定的新语境(立法主题本身),与习惯的意义并不冲突。然而,扩大词义因为增加了不确定性并且使现存的词义降级,因此极大地违反语言习惯。约定定义的特点可以从以下一些例子中发觉:
(1)缩小(Narrowing)
“grain”means heat,oats,barley,and rye1(“谷物”指小麦、燕麦、大麦和裸麦。)
“dividend”does no t include a stock dividend1(“红利”不包括股票分红。)
“animals”means cattle and horses1(“动物”指牛和马。)
“money”means currency notes1(“钱”指现金。)
这种定义限制被定义物通常所指的种类或对象,要么设定限制要么明确排除,往往通常所包括地东西被排除在外。整个内容自“means”(指)之后被完全表示,而排除则由“does not include”(不包含)表示。缩小词义可通过列举详尽项目来减少不确定性,被定义物实际上充当了一个固定名单的缩写形式,其实际功能相当重新命名,只要定义项是确定的,就不会产生模糊。然而,定义项越少或所指项目名单越短,就越没有定义的必要。没有损失,也就没有所得,例如可用“currency notes”(现金)取代“money”(钱)、“cattle and hor2 ses”(牛和马)取代“animals”(动物),而不是使用上述定义。
(2)扩大(Enlarging)
“constable”includes a po lice officerof any rank1(“警察”包括任何阶层的警官。)
“fish”includes shellfish,crustaceans,and marine animals1 (“鱼”包括壳类水产品、甲壳类动物和水下动物。)
这种定义把下义词名单扩大到习惯的限度以外,对于立法者和读者的危害都是明显的,因为它可能打破横向成员间的组合及纵向等级间的秩序,前者如“fish”(鱼)的定义,后者如“constable”(警察)的定义。如果“鱼”包括本不是鱼的东西,那么整个种和属的区别就丧失了。如果“警察”包括它的下义词“警官”,那么只用一个下义词来代表整个成员的方便和实用价值也就丧失了。扩大词义,不仅对语言的语义和词汇系统是有害的,它也是累赘的。即使一套下一词缺乏一个现成的上义词,也可以编制一个较短的短语上义词。Browers(1989:175)认为,扩大词义定义消弱了英语的表达,代表了受过教育的人士在维护人们赖以交际和维持关系的工具上的努力的失败。
(3)创造(Creating)
“regular force”means the component of the Canadian Forces that is referred to in the NationalDefense Actas the regu2 lar force1(“常规力量”是指在《国防法》中所指的作为常规武装力量的加拿大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
“statuto ry declaration”shall…mean a declaration made by virtue of the Statutory Declarations Act,18351(“立法宣告”应…指根据《立法宣告法1835》所产生的宣告。)
创造定义是一个专业性的工作,往往是有关法律的、行政管理的或财政方面的,如“county court”(县级法院)、“com2 mencement”(起始时间)和“fiscal year”(财政年度)等。它们往往首先参考有关建立分类的法令而被定义,是典型的具有创造性的,因而也是实体性的。这种定义可能取名不当,但实际上是有实用价值的,因为它们发掘了新的术语及其相关的意思。当然,定义部分最好被命名为术语,这样它就缺乏定义的强烈的暗示。
综上所述,无论是缩小、扩大还是创造,立法定义因为突破了语言的常规使用习惯,因而对立法者和读者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困难。而且,因为定义最终是供传阅的,它们可能使该词语在词典上的意义更加不确定。因此,早期现代立法者一再警告不要过度使用定义,认为“定义越少越好,任何词语都不应被定义为实际上并不包括的东西,例如‘Piracy’(海盗行为)不应被定义位包括‘Mutiny’(兵变、叛变)等”。⑤
三 立法定义与法律虚幻
通过定义,具体法律文件的词语被赋予了特殊的含义。因为被定义的词语只是在具体法律文件中得以确认和运用,被定义项可视为该词语的一种准形式(p ro2fo rm)。例如,在立法文本中把“苹果”定义为“梨子”常属正常,但在任何正常的语言使用中“梨子”根本不包括“苹果”,于是在法律定义中常使用“deem”(视为)一词,如“an app le,for purpose of this section,be a pear”,这种做法有时被指为“视为条款”(deem clause)。
再看下面的一个例子⑥:
(1)A person who attemp ts or incites another to comm it,o r becomes an accessory after the fact to an offence(in this subsec2 tion called‘the p rincipaloffence’)comm its2
(a)if the p rincip le offence is an indictable offence,or
(b)if the p rincip le offence is a simp le offence,the simp le offence,but is liable on conviction2
(c)to a fine notexceeding halfof the fine,and additionally or alternatively,
(d)to imp risonment for a term not exceeding half or the term1
这里的“attemp ting”,“inciting”或“becoming an accesso2ry”被重新定义为“committing”,但“is liable on conviction”。通过定义,该“person”(人)并没有自己的范围,和普通意义上所讲的“person”具有较大的出入,这就是法律虚幻(legal fiction)。
定义所造成的法律虚幻还表现在法律定义使具体条款无从适用于法律现实。按照通常的做法,确定某个词语的意义是为了避免来自法律现实的挑战,这就是为什么在某些司法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书上常在介绍部分辟有“Words and Phrases”(词汇与短语)专栏,介绍案件中与某些定义相关的问题,但发生在马来西亚的SyktTelekom Malayia Bhd诉Busi2 ness Chinese Directory Sdn(1994)2 MLJ⑦一案中定义却限制了法律的运用。
马来西亚《电讯修正法例1977》(Telecommunication A2 mendmentAct1977)严格规定电话号码簿的产生,在该法例第44条(Section 44)中,电话号码簿被定义为“按照字母顺序列出电话使用者的姓名和地址的书籍(The book containing the alphabetical listof telephone subscribers’names and addres2 ses)。某公司用汉语制作了一本《商务汉语号码簿》(Busi2 ness Chinese Directory),内含电话号码。按通常的标准,这无疑是一个电话号码簿。然而书面汉语并不是字母文字(汉语字典和其他清单往往按部首和笔划排列)。这个案子最后败诉了。因为按照上述定义,这个号码簿就不是法律上定义的号码簿,因为它不是按字母顺序排列的。本案中“字面理解”(literal2m indedness),即立法起草和司法解释中的语用原则胜过普通意义上的意图和解释在法律上并不少见,它也提供了一个语言在法律领域的重要性及法律中容易产生语言问题的例子。
当然,为了避免法律定义陷入某种虚幻,立法守则上也有一些立法和立法解释原则,有时称之为解释准则(Cannons of construction),例如在列举定义项时,先建立一个总的分类,再给出列举,并清楚说明该列举并未穷尽,即采用标准的格式:any X,including butnot limited to a,b,c,d1(这里X是一个总的分类)⑧另外,为了防止和消除个别词语和具体文本可能产生的歧义,采用“same meaning,same form”(同一意义,同一形式)原则。据此,某一词语或表达在整个文本中被认为只有同一指代,同时它也意味着,即使是同义词,也应该有不同的指代。因此,如果“shadow”和“shade”出现在同一立法文本中,它们应该指代不同的现象,而这绝非是为了追求文体上的变化。
但是,立法语言的上述特点使得普通人难以接近法律,而且要为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支付昂贵的费用。语言学家Gorge Goode在谈到立法文本书写与阅读中使用和习惯意义不同的词语的使用时认为,这些词语至少分散了人们对整个文本的注意力,最终,它们扭曲了意义,并使整个交际徒劳无益。⑨一些批评家们甚至宣称,法律语言是律师们设计的一个阴谋,目的是为了造成一种假想,即使他们提供的服务是不可或缺的,从而律师界能够对社会其他职业进行敲诈。
四 结论
立法定义位于规定性的立法文本的正文部分,构成实体性的立法条款,具有宣告、命令性的施为用意,不同于方便的缩写或有益的解释,后两者都是描述性的。和具有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语义结构的词典定义不同,立法定义总是通过缩小、扩大或创造全新的词义而改变了词语的普通意义,突破了语言的常规使用习惯,造成了其语义上的不确定性;而且,因为被定义的词语只是在具体法律文件中得以确认和运用,容易产生具体条款无从适用于法律现实的情况,造成法律规定相对于法律现实的虚幻。
鉴于立法定义的上述特点,一些专家建议采取改变定义在立法文本的位置或改变定义中的措辞等方法,这样可以使立法文本更具有实用价值。前者是把定义条款从实体性条款中分离出来,并入术语缩写和词典解释之类,出现在长标题和前言之后、实体性条款之前,这样就将规定性的条款与法律内在的“非文学性”的语境分离开来(Driedger1974: 83284);后者则是把定义中表示“包括”的“means”或“in2 cludes”和表示“排除”的“does not include”改成“shall(not) be read as”、“is(not)”等,使它具有缩写或解释的功能,例如:
“pensionable age”means2
(a)in the case of a man,the age of65
(b)in the case of a woman,the age of 60
应改为:
The pensionable age of a man is the age of 65,and of a woman,the age of 651
这种条款当然和其他条款共同出现在实体性条款之中。缩写和解释,因为是辅助性的而非实质性的,弱化了定义的规定性色彩,但扩大了词语的使用范围(Bowers 1989:167),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定义词语语义的不确定性和避免法律虚幻的产生。更重要的是,这种改变是基于法律的、逻辑的和语言学的思考,所有的规定性条款应具有相似的功效,辅助将被清楚地表明它们的实际存在,某个术语的提及和用法将不再混淆,传统英语共同的语义系统不会招致曲解或歪曲。
注释:
①④参见Bowers 1989:167,1711
②参见Cross 1976:1041
③参见Craies 1971:2141
⑤参见Thring,A1Practical Legislation1Toronto/Boston:Little Brown, 1902:952961转引自Bowers 1989:1701
⑥参见Maley,Y1The Language of the Law11994:24226,转引自Gib2 bons,J11994:472481
⑦参见Gibbons 2002:471
⑧参见Tiersma 1999:851
⑨参见Driedger1976:511
[1] 李克兴,张新红1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M]1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61
[2] Bowers,F1Linguistic Aspects of Legislative Exp ression[M]1Van2 couver:University ofBritish Columbia Press,19891
[3] Craies,W1F1Statute Law[M]1London:Sweet and Maxwell,19711
[4] Cross,R1Statutory In terp retation[M]1London:Butterworth s,19761
[5] Driedger,E1L1The Construction of Statutes[M]1Toronto:Bu tter2 worths,19741
[6] Driedger,E1L1The Compo sition of Legislation and Legislative Forms and Preceden ts[M]1Ottawa:Dep artmentof Justice,19761
[7] Gibbons,J1Foren sic Linguistics:An In troduction to Language in the Justice System[M]1Malden,Mass:Blackwell Publishers,20021
[8] Gibbons,J1Language and the Law[M]1London:Longman,19941
[9] Quine,W1V1O1From a Logical Point of View[M]1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41
[10] Robinson,R1Defin ition[M]1Oxford:Clarendon,19541
[11] So lan,L1M1The Language of Judge[M]1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31
[12] Tiersma,P1M1LegalLanguage[M]1Chicago:University of Ch ica2 go Press,19991
A New Approach to the Defin ition in English Leg isla tive Text
DA IYong2jun
(School Foreign Languages,AHUT,Maanshan Anhui243002,China)
statutory definition;lexicaldefinition;semantic indeterm inacy;legalfiction
In the lightof frequentcriticism on definition in English legislative text,thispaper re-reads the app lica2 tion of definition in English legislative text from the three perspectives:the difference between statutory definition and lexical definition,statutory definition and semantic indeterm inacy and statutory definition and legal fiction1This paper also reckons thatitis necessary to make alteration to the positionsorwordsof the definition in English legisla2 tive text1
H 31519
A
167322804(2010)0220126205
2009205210
安徽工业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法律英语语言的言语修辞艺术研究”(QS2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