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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审计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2010-08-15杨其友

山东水利 2010年10期
关键词:合法性合同法建设工程

杨其友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山东 济南 250031)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是指项目施工单位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对其已完成建筑安装工程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的一次性价款结算的审计。针对的是项目建设过程中非常关键的原始记帐凭证,工程结算审计的准确程度直接影响着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工程结算审计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

1 对工程建设程序的合法性审计

该审计是对工程建设前期涉及的各种建设程序进行审查,包括可行性研究、立项、土地、规划、计划、环保、建设等部门的审批文件,以上资料要求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最高院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 《建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规定,没有办理报建手续、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工程合同应是无效合同。

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建筑市场的市场竞争性体现的较为充分,但建设工程及建设工程合同仍有自己的鲜明特点,突出体现在建设工程特别是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质量要求高,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影响大,因此它有很强的计划性,在确定工程立项环节和订立合同的程序上要求更为严格。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当事人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进行,否则合同无效。

在工程结算审计中,首先要审查工程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工程建设相关文件批复是否手续齐全且清晰,这是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的前提条件,也是工程结算审计的重大原则问题。

2 对工程前期的招投标过程的合法性审计

工程招投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阶段,招标投标的过程也是一个签订合同的过程,招投标过程是否合法直接决定着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合法。没有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1)招标方式的合法性审计。一般必须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要规范,必须有招标项目的性质、招标地点、时间、投标人资质要求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2)招标内容的合法性审计。《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开标评标的合法性审计。①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符合性审查;②开标程序的规范性审查。③审查招标工作人员是否是谈判、评标、决策分开;④对选聘的评委要进行资格审核。

4)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审计。①审查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招标方根据意向单位的特点、报价及施工技术方案、获奖情况等要素,设置有利于意向单位中标的评标办法、评标指标。②审查各投标文件是否有陪标、串标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3 对施工合同或协议的合法性审计

对施工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计主要是审查合同本身是否构成无效合同或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是否是无效条款。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从四个方面进行审查:1)合同主体的合格性审查;2)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3)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4)审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 《最高院解释》规定了关于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范而无效的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承包人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超越其资质等级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名义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根据招标投标法认定中标无效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除上述已论述的情况外,合同审查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没有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包、转包所订立的合同无效。2)承包人跨越省级行政区域承包工程,却没有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所订的合同无效。3)施工合同应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一致,否则无效。4)含有带资、垫资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合同。5)另《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下列情形合同无效:①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建设工程合同。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建设工程合同。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工程合同。如建造庙堂、宗祠的建设工程合同,即为无效合同。

4 对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结算资料的合法性审计

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结算资料主要包括地勘报告、原始地貌标高抄测记录,图纸会审纪录,设计变更单,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会议纪要,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现场签证单,材料设备认质核价单,材料、设备收货验收签收单,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等。

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结算资料往往是临时发生,具体内容各不相同,没有规律性。这些资料不仅关系到工程质量,而且对工程造价也有着重要影响,是影响工程投资的关键因素之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计。1)资料的完整性。重点审查工程施工资料的项目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是否有甲方及监理单位等有资格、有权限的人审核审批,相关报告提供单位是否有相应资质,应盖章的是否盖章且清晰,发生原因、发生的时间及相关单位签署的意见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这些是施工资料合法化的审计重点。2)资料的合理性。重点审查资料的合理性、必要性。要求审计人员详细了解工程项目,仔细分析工程项目施工资料形成的原因及所要达到的目的,确定其是否合理。3)资料的真实性。重点审查施工资料是否真实发生,计算是否真实准确。要求审计人员采用实地察看、询问、分析和计算的方法,确认施工资料是否真实发生以及其计算是否准确。尤其要注意施工方是否完全按相应要求施工。

5 工程结算定案表的合法性

工程结算审计工作最主要的成果体现即工程结算定案表,工程结算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一旦审结即具有法律效力,但现实中仍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如无造价工程师签字,或不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甚至有些建设单位为拖延结算时间而故意重复委托,恶意拖延结算时间,以达到拖欠工程款的目的。

根据建设部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一旦在工程结算定案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其结果即具有法律效力,就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而不应重复委托,重复审核,使工程结算审计久拖不决,使施工企业长期得不到工程款,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而依据建设部与财政部共同发布的 《建设工程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工程结算报告及工程结算定案表应规范,执业章、单位公章、资质章及造价工程师签字齐全,才能形成完整的工程结算审计文件,亦具有其相应的法律效力。

6 工程结算审计的处理原则

工程结算审计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来处理:1)按合同约定结算,承发包双方共同选定了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计,尊重第三方的审计结果,按照该结算报告来付款。2)对于双方不能形成结算文件,又未约定结算办法的,按照建设部与财政部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3)对于双方不能形成结算文件,又未约定结算办法的,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造价管理规定不能协商确定而起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进行司法鉴定来确认事实。4)无效合同或合同中的部分无效条款,按《最高院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5)对于双方已认定的工程造价,一方有证据证明结算行为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况时,法院也可以否认原结算的效力,组织重新结算。

总之,工程结算审计是对整个工程项目的一次集中梳理,涉及工程项目的整个过程,是对工程项目的集中检验,它要求结算审计人员不仅有丰富的工程管理、现场施工、工程材料及工程造价相关系统知识,更应具备涉及工程领域的《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知识,以此做好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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