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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单价与合同价款调整探析

2010-08-15

山西建筑 2010年27期
关键词:子目承包人单价

杜 浩

0 引言

随着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颁布实施,我国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逐步走向成熟和规范,其中作为承发包双方争议焦点之一的合同价款调整有了明确的参考依据,这必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推动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本文依据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结合笔者工作实践,对合同价款调整提出一些个人看法。

1 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

从合同的角度分析,根据2008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之规定,引起合同价款调整主要因素有:物价及汇率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设计变更及发包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施工条件改变,不可抗力事件等,而上述干扰事件的发生往往会引起综合单价或清单工程量(或清单项目)的变化,其中工程量的增加、减少、变更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计量规则来确定,因此综合单价的确定与调整就成为合同价款调整的关键所在。

2 综合单价构成分析

与国际通行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定义有所不同,我国的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其中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包括现场管理费及企业管理费;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而规费和税金则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项计取。

3 风险费用分析

首先从风险费用构成内容上分析,投标人在综合单价中应考虑的风险费用主要为管理费用风险、利润风险及一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风险。其中管理费与利润风险完全由施工企业自行承担,投标人应依据本企业技术实力、管理水平、经营状况,并结合工程类别、施工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管理费率及利润率;而对于市场价格风险,投标人必须树立风险意识,准确把握要素市场价格动态,在充分考虑要素价格波动风险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要素投标报价。其次从风险费用构成比例上分析,材料价格风险是影响综合单价的最主要因素,工期也是投标人考虑风险费用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工期越长投标人承担的管理费用风险和市场价格风险则越高。实践中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中注明的计价风险条款,结合要素市场供求状况、工期要求、企业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综合单价中的风险费用,一般可在综合单价中考虑一定比例的风险系数,风险系数宜控制在1.03(工期一年以内)~1.06(工期三年以上)以内。

4 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与方法

4.1 调整原则

参考国际通行的FIDIC合同条件,承包商工作得到报酬,业主付款获得工程。就业主利益而言,不应要求承包人在报价时把不能预见而实际又未必发生的风险费用如物价上涨、法律法规变化、汇率波动等全部考虑进去,而是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由业主补偿其经济损失,这种方式使得承包人可以免受物价波动等风险因素的负面影响,对于业主降低工程造价也相当有利。同时从单价合同的角度考虑,为保证综合单价的合同约束力,只有在履行合同的条件发生实质性改变,如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变化,要素价格异常波动,工程量大幅增减,设计变更等,原合同单价已不适用的情况下方可调整综合单价,具体调整内容和方法应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2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是一个有经验承包人在投标或合同谈判阶段无法预见的风险事件,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此,当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动(引入、废止、修改)而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涉及综合单价的应按相关文件规定做相应调整,如人工单价调整、机械台班价格调整、综合单价内容调整等。

4.3 要素价格异常波动

近年来,受国际大宗商品市场及国家政策影响,国内建材价格波动十分明显。因此在合同中约定价格波动幅度、合理分摊要素价格上涨风险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通常情况下要素价格异常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以总金额的方式体现,但究其原因仍是综合单价变动所致。

实践中为减少合同争议,笔者认为承发包双方在价格风险条款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风险范围,合同中应明确可调价人工、材料、机械的品种,一般应为用量较大,且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的,一般应占单位工程造价2%以上;

2)风险幅度σ,一般应控制在5%~10%以内,并可根据要素占单位工程造价比例设定不同的风险幅度。施工期间当要素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约定风险幅度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约定风险幅度的部分则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变化幅度δ,应以投标期和施工期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或经双方确认的市场价)为基准计算;

4)发包人补偿(受益)差价 Δ,应以投标价和该要素变化幅度扣减对应风险幅度后的差值为基准计算,即 Δ=Pt×(︱δ︱-σ)×总使用量。

4.4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规范》4.7.5条规定:“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当工程量变化对工程施工组织、施工方法、关键路线和工期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可按原合同单价及费率执行;当工程量变化对工程施工组织、施工方法、关键路线和工期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应在原合同单价的基础上确定变更为合理的单价。实践中通常采取比例调整的方法调整综合单价,即当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或少于清单工程量一定幅度,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一定比例时,超出或减少部分的综合单价按原合同单价的一定比例做出相应下调或上浮。具体工程量变化幅度、影响比例及调价比例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取此项措施不仅有利于承包人在投入与回收之间达到平衡,也有利于发包人降低不平衡报价带来的不利影响,维护承发包双方的正当利益。

4.5 清单项目特征变化

实践中因项目特征变化导致综合单价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目内容(如取消防水层),则直接扣减该项子目的报价;

2)清单项目中某一主要材料品牌改变规格不变(如电缆品牌改变),则仅调整相应材料单价;

3)清单项目中某一主要材料规格改变(如地砖规格由300×300变更为600×600),若涉及人工、材料、机械耗用量发生变化应重新确定该子目单价,管理费、利润、风险费参考原费率水平;

4)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的工程量发生变化(如碎石垫层厚度由10cm变更为15cm),则该子目工程量按实调整子目单价不变;若涉及人工、材料、机械耗用量发生变化(如沥青道路面层厚度由4cm变更为5cm),应重新确定该子目单价,管理费、利润、风险费参考原费率水平;

5)清单项目中增加一项或几项子目内容(如增加找平层或防水层),则相应增加该项子目的费用,新增子目单价可参考合同中相同子目单价或按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方法确定其单价;

6)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的同时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按上述调整方法重新组价;

7)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合同中已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5 结语

建筑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建筑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必然受到当地地理环境、水文地质条件、气候条件、政治经济状况等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因而实际施工条件会与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产生或多或少的差别,当施工条件发生实质性改变,采用原合同单价违背公平原则的情况下,就需要依据合同对原综合单价进行调整,以维护承发包双方的正当利益。我们应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指引下不断探索,强化全过程合同管理与全过程造价管理,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

[1] 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

[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3] 顾东林.运用情势变更原则解决建材价格异常波动争议[J].建筑经济,2009(8):45-46.

[4] 苏建价〔2008〕10号,关于调整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及风险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Z].2008.

[5] 苏建价〔2008〕67号,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Z].2008.

[6] 法释〔2009〕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Z].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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