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下列情形是你退房的八大法定理由
2010-08-15颜东岳
山东农机化 2010年9期
自2010年元月起,随着楼市新政的纷纷出台,许多购房者鉴于房价下跌等原因,要求退房者不在少数。其实,退房并非可以随心所欲,只有下列情形,才是购房者退房的法定理由:
一、购房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购房合同。如开发商在预售房产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且在购房者提起诉讼之日也未取得该证;2、建设用地违法。根据相关法律,房地产开发只能在二级土地市场进行操作,所用于开发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土地,反之,则属非法;3、开发商严重不诚信。包括: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根本违约。主要包括:先卖后押,即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未告知购房者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一房数卖,即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面积误差。面积超过3%(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少)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没有超过3%一般是据实补算差价。
四、质量缺陷。主要是指房屋的主体结构或地基基础发生质量问题,危及房屋安全。渗漏、地面空鼓、墙皮脱落、抹灰不匀、门窗开关困难等属于质量瑕疵,不属质量缺陷。
五、规划设计变更。是指开发商改变规划条件、更改户型等。
六、延期交房。交房期限一般由合同约定,通常是60日和90日。超过这一期限,购房者即可要求退房。
七、不能办证或迟延办证。不能办证是指不能办到产权证书。办证迟延是根据合同约定的办证最后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后,仍然未能办证。
八、不能按揭。即不能办理银行按揭,包括:一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所导致;二是既不是开发商的原因也不是购房者的原因所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