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日起出口香港食品须标注营养标签
2010-08-15本刊编辑部
食药用菌 2010年5期
香港特区政府2008年第69号法律公告 《2008年食物及药物 (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关于营养标签及营养声称的规定)规例》已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该规例要求所有预先包装食品 (规例规定可豁免的食品除外)须标注营养标签。该营养标签必须标示能量和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总量、饱和脂肪、反式脂肪、钠及糖等7种核心营养素,以及任何涉及产品声称的营养素的含量。
该 《修订规例》与国家卫生部2008年5月1日实施的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在标注要求、基本规定、某些营养数值的表达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差异。卫生部的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属于自愿性质,而香港的营养标签规例是强制性的。卫生部要求标示的是 “1+4”,即能量值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等四种核心营养素的含量,香港要求标示的内容是 “1+7”,即能量值和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糖等7种核心营养素的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