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资金互助组织优劣势分析
2010-08-15潘城城张林月
□文/潘城城 张林月
农民资金互助组织优劣势分析
□文/潘城城 张林月
本文主要依据对霍山、太湖和明光三县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的资料,并以银山农民资金互助社为例,分析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优势和劣势。
农民资金互助组织;优势;劣势
农村金融改革是整个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金融体系的不完善严重制约着“三农”问题的解决。由于现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持“三农”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农民为了发展生产,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在发展农村经济的实践中探索和创造出了一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资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社。2008年7月笔者随导师对霍山、太湖和明光三县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下面就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优势与劣势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农民资金互助社的优势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与传统的正规金融机构相比,农民资金互助社主要具有以下几点优势:
1、直接产生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由农民自主管理,生命力强。社员参加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如被当地人称为“农民自己的小银行”的太湖县小池镇的银山农村资金合作社,它已经有20年的历史,并且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起步阶段(1988年初~1990年底)、成长阶段(1991年~2005年底)、成熟阶段(2006年初至今)。截至2008年3月31日,资金互助社原始股共629股(其中:农户529股,村集体组织100股),每股100元;资产总额为355.19万元,其中权益资金18.8万元;2006年和2007年的净收益分别为3.13万元和5.29万元;成立20年来只发生坏账一笔0.82万元(借款人已死亡),不良借款2万元(一人买小四轮跑运输出车祸,一人办企业倒闭外出打工多年未回)。由此可以看出这个资金互助社不但初具规模,而且具有顽强的生命力。
2、信息对称,无需抵押和担保或只需要简单的担保。如银山农民资金互助社覆盖的范围仅限于银山村,存贷都是发生在周围村民中间,彼此之间比较了解,互相信息对称,可以减少通常在信用社贷款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同时,也防范了道德风险的发生。
3、资金成本低,手续快捷,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存款来自农户,贷款用于农户。与信用社13道贷款手续相比,储金会只需5道。即贷款人书面申请——储金会受理研究——签订贷款合同——立据(5,000元以上的须提供抵押物产权证明或担保人担保)——放贷。小规模贷款基本上做到随时贷款,优质信誉客户还能享受到电话预约送款上门的服务;大额贷款一般不超过6小时。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现实意义在于:一是拓宽了农民借贷渠道,促使农民开展非农生产经营。通过资金互助能够引导并促进农民生产经营和消费上的合作,形成综合合作社,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民市场竞争力;二是作为商业银行、国家财政、政策银行(包括信用合作社)与农民沟通的中介。通过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中介、担保和监督,能够有效减少各商业银行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建立起多种贷款保障机制;能够有效对接国家引导农村经济、扶持农业产业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机制;三是能够及时有效地满足农民各种资金需求;四是能够较好地减少金融市场发育常见的三个主要制约因素:信息不对称、缺乏适宜的担保以及由此而造成的高交易成本。
二、农村资金互助的弊端
以上所述的信息对称和交易成本优势都是基于资金互助社的规模比较小,运行灵活。如果资金互助社成为农村金融改革的一个方向,那么这样的规模势必不能满足农民对资金的需求,可是如果规模扩大了,我们还能保存这些优势吗?
1、农民资金互助的“非法存在”,导致国家无法正常获得准确的统计数据资料,有可能导致决策失误。如果某些企业甚至国家的经济只根据这些决策“表面”的数据,那么很可能就会做出错误的决策。农民资金互助看似一个个规模很小,但大量的存在就可能影响农村的金融需求和供给。
2、农民资金互助对金融运行的影响。首先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政策法规之外,国家对其控制力不强,缺乏制度保障,存在很强的制度风险。民间借贷处理的不好容易形成地下金融,而地下金融没有纳入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国家无法掌握其规模和问题,潜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民间资金运动缺乏必要的监管和政策引导,短期性强,缺少规范的合约和抵押担保,结果往往是导致道德风险;其次,资金互助大部分都是在乡村邻里、亲朋好友等社会小团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信用极其有限,资金规模往往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
3、农民资金互助组织不稳定。这里有个很好的例子就是小井庄金融合作互助组织。2007年初,作为领导人李祖全一次失败的投资,从而未能及时向互助组织还款,这一举动引起了连锁反应,其他贷款户也纷纷拒绝偿还到期的借款,合作社也一度被置于停止运行甚至死亡的危机中。农村民间金融制度安排主要依托农村社会关系网络,而这种网络具有区域性,当资金互助社规模较小时确实能减少交易成本。但是,当参与者超过一定区域时,信息不对称问题就不可避免了,这样就存在不稳定的因素。即使制度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不严重,也存在潜在风险。而且当互助资金超出了一定的规模,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当金融交易额较小时,金融交易者违约可能性较小,当金融交易额超过一定临界点时,违约的收益大大超过固定的约束成本,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违约的可能性,导致经济纠纷,从而扰乱社会的稳定。
4、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领导人知识水平不够,管理方式落后。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由于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领导人通常由村干部或村里的大户担任,这些人的文化水平普遍比较低,一般为小学、初中水平,高中毕业的可谓寥寥无几。这些人一般凭自己的经验办事,缺少管理组织和防范金融风险的专业知识,有些甚至是照搬其他类似组织的相关经验,在资金互助组织遇到危机时并不能很好地处理。
三、正确引导农村民间资金互助的健康发展
建国以来,民间合作金融经历了由禁止、打击到默认但不提倡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作为一种地下经济而以灰色状态生存。目前虽已引起重视,但因缺乏法律保障,仍处于半地下状态,使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所以,引导农村资金互助的发展最主要应体现的政策上面。首先,应尽快建立健全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农村民间资金互助组织的地位,使其公开化、合法化,为民间金融的良好发展提供一个必备的法律制度环境,赋予民间融资合法的法律地位,并通过法律保护合约双方的合法权益。地位合法化也是在此次调研中呼声最大的一个方面;其次,要将农村民间资金互助组织纳入金融监管范围,政府在对民间金融监管中应摆正自身的位置,不应过多地对其进行干预,而要以引导、监控为主,提高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自主性。而作为政府的监控也要变以往的行政手段为政策和法律手段;最后,防范基本的金融风险,根本就是建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通常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虽然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但实际上是国家在其中进行信用担保,而作为农村资金合作组织,它本身就是本着农民自主运营和管理的原则,再由国家担保已经不合时宜。可是不管何种形式的金融组织最终都要保障存款人的利益,所以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制度进行保障。而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在金融知识方面的缺乏,则可以由农村信用社对其进行引导、监督,或者对其领导人进行专门培训,完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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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