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两种不同声音
2010-08-15李守远许平洋
□文/李守远 许平洋
有关“合作”的思想在“五四”运动前后就已经由我国老一辈合作理论先驱孙中山、薛先舟、梁漱溟、晏阳初等引进并建立,那时主要是信用合作。在我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农村互助合作组织在很多地方先后出现,对当时的生产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建国初期,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初级社、高级社和合作社的发展对当时农村经济的发展也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但也存在其无法克服的弊端。而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在农村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它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分工的产物,是连接农户、企业和市场的桥梁,是顺应市场规律发展起来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农民互利、互惠和互助合作的经济联合体。它的发展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通过这次调查,我们发现,当前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参与主体由于在合作组织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他们对合作组织的作用具有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背景介绍
我们这次调查的地方是大别山区潜山县槎水镇,槎水镇位于潜山县西南部,天柱山北麓;辖12个行政村,1个居民委员会,面积176平方公里,人口3.7万人。面积居全县第三,人口居全县第六,经济总量居全县第二,是“潜山-岳西工业走廊”上的工业重镇,全县民营经济强镇,瓜蒌主产区,更是安徽省优质蚕茧生产第一大镇。这里区位优越,交通便捷,生态优美,山川秀丽。槎水镇2002年成立了各种协会,2005年从协会中抽取骨干成员组成合作社,现在合作社正处于蓬勃发展期。现有六家经济合作组织,它们分别是:桑蚕合作社、皂河农机服务合作社、乐明高山蔬菜合作社、粉丝合作社、爪萎合作社、香菇合作社。
槎水镇蚕桑专业合作社于2006年工商登记并正式发证,已具法人资格,注册资金127,950元,现有会员388人,常务理事12人,正副理事长2人,正副秘书长2人。槎水镇养蚕历史悠久,但规模一直不大,只是农民收入的一个补充。2002年以来,在蚕桑专业协会的带动下,蚕桑产业迅猛发展,养蚕户达4,000多户,占全镇总户数的40%以上。
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槎水镇的农业专业经济组织对当地农业的规模化发展、形成农业品牌、帮助农民走入市场、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确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发现来自合作组织的两种不同声音。
二、参与主体的不同声音
由于该镇的农业合作组织是在农技站的牵头下,由农民自愿组成的互利、互惠的互助组织,组织管理者是农技站的领导者或是镇上的农业大户,而会员则是单个的小农户,他们由于在地位和信息上的不对称,造成了他们对合作组织作用的看法不同。
(一)管理者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看法。
作为合作组织的管理者,他们往往是从整体和宏观上来看待组织存在的价值,当然也会带着他们个人的意识来看待组织的存在。
1、合作组织可以为农产品的产供销提供各种服务,减少单个农户的交易成本。该镇自蚕桑合作社成立以来,为农户集体提供生产技术指导、提供优良的种子、化肥和农药、提供新的机械。具体提供有:新桑树品种农桑14号(市场买不到)、711桑树品种。新蚕种有黄山交平湖、皖夏2号。新技术有小蚕标准化育室、大蚕简易化培养、上族自动化。新机械有频振式桑园杀虫灯、大型自动消毒机械、GFHI2000型弱风自动烘茧机。这些新的蚕种、桑种和新的设备都大大改进了农村的生产条件,提高了蚕桑的产出水平。在统购统销方面,可以大规模购买生产资料,享受价格优惠。据蚕桑合作社社长范乔松说,一年购买除草剂20吨、肥料200吨,可以比一般的农户购买优惠5%~8%。粗略算下来,每年可以节省资金2~3万元。
2、形成规模经济,走入市场,打造品牌效应。由于合作的信息面较广,能够及时了解市场的行情,以反馈给会员,从而大面积的种植农作物形成农业规模经济,比较容易形成市场并能够引进外地商户,时间长了就可以塑造成自己的品牌,为进一步开拓市场奠定基础。例如,槎水镇的桑蚕业全省闻名,被誉为“安徽蚕茧第一镇”,吸引了全省乃至全国各地的丝厂前去预定干茧。桐城双龙丝厂、阜阳京九丝绸厂等都是该镇蚕茧的经常客户,食用菌与福建的一家公司签订了长期的合同。
3、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争取国家资金和项目,为农户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在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国家号召下,各地合作组织的建立都会受到国家或多或少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该镇大力争取了很多项目,为农民发展特色农业争取了大量的资金。例如:①皖西南农业综合开发(世行),国家提供桑苗和肥料、方格蔟等,农民出一小部分钱,享受国家补助。从1998年到2003年总计补助126万;②国家东桑西移项目:支持小蚕共育室、简易桑蚕室、方格蔟;2006~2007年共补助30多万元;③省商务厅优质蚕茧生产基地,贵湾组为代表。国家主要提供桑苗、补助肥料。2006年政府补助10多万元;④国债沼气项目:每口池子补助800元,已建830口(2008年底),在建400口,共补助90多万元。
另一方面,也存在不足之处:①当前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有些实际上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而只是为了个人的名声或者是为了套取国家的资金;②当前的农村合作组织缺乏市场风险承受能力,一旦市场行情不好,合作组织就可能倒闭。
(二)普通农户会员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看法。由于合作组织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民致富、增收也发挥了事实上的作用。农民对它的存在及它的作用是肯定的,但是他们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合作组织在给农户和会员提供服务方面并没有发挥太大的作用。在调查期间我们了解到,农户对合作组织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等方面发挥统购统销的作用是肯定的,合作组织的确也给山区农民生产、生活带来方便,但是在统购统销所节约的交易成本中,农户并没有得到多少利益和实惠,而且有时种子和农药并没有想像的那么好、甚至有时还会出现意外,例如有一家农户去年的蚕种没有正常发育,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技术培训,有很多农户认为培训的内容还没有自己知道的多,有时仅流于一种形式。
2、在出现市场风险时,风险损失的承担者仍是农户自己,合作社得到了风险收益。目前,农村合作组织是通过与农户和厂商签订农产品协议,然后发挥中介作用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进行组织运营的。由于合作组织的管理者都是农业大户或者是政府某部门的领导,他们与普通会员的地位和信息具有不对称性,引起了在行动上的不对称性。在市场行情不好或者与外界的签单较少时,合作组织会减少对农户的生产资料的供给,造成农户固定资本的闲置,而且拒绝与农户继续签订协议,即使签订也是以低于往年较多的价格签订合同。这样一来,很多农户生产出来的产品卖不出去,或以较低的价格卖出,承担了市场风险带来的损失;而合作组织将市场的风险转嫁给了农户,减少了本来应该属于自己的固定资本闲置的损失。
三、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
作为合作组织参与主体的双方对其具有不同的看法主要还是来自于他们所处的地位不同及他们之间利益的不一致性,同时还与当前合作组织的局限性有关。
(一)时机不够成熟,合作意识没有跟上。
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组织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它是农民面对市场经济的冲击,感到自身力量薄弱的情况下自发组织起来的互助组织。这种合作意识来自于现实需要,并不是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强加给的一种意识。因此,虽然合作思想很早就已引入我国,但是各地发展的速度和程度是有很大区别的,沿海发达的地方就早点,贫困落后的山区相对就慢点。由于经济主体参与合作组织的积极性不同,有些问题很难达成共识。所以对于山区来说,双方对经济合作组织具有不同的看法是有一定的现实基础的。再加上我国农村长期自给自足形成的小农意识,合作意识本身就比较欠缺。
(二)缺乏管理人员,管理信息透明度不够。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管理人员大多是上级委派的,他们本身对组织管理这块就了解的不多,没有先进的管理方法,更没有管理经验,这些都会影响到整个组织的发展和组织的凝聚力。对于一些与农户有关的信息要及时通告农户,让农户自主决策,特别是有关组织的财务状况和信息要及时公开,各种事务要透明、公平操作,对于这些他们做得还不够,造成农户心里有种被欺骗的感觉。
(三)组织规模小,缺乏保护,承受风险能力弱。山区的经济组织大多都是以某一行业组织起来的,像蚕桑组织、蔬菜组织、瓜蒌组织等,规模本身就小。而政府对组织的经营状况和结果的好坏也不承担什么责任,对组织资金、人力支持不够,一旦出现市场风险,损失无人承担,合作组织的管理者只有把损失推给农户,不然他们就要倾家荡产或承受巨大的损失。就像范乔松社长所讲的那样:“我们保农户,谁来保我们呢?”。因此,这样的合作组织在风险面前无能为力,只有临时解散或者宣布破产,他们能做的只有把风险损失转嫁到农户身上。
四、改善山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议
(一)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当前合作组织不能搞一刀切,要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具体的办法。有些地方适合搞,可以根据实际形势和农户的意愿组建合作组织,不能搞的不能为了某人的偏好而强行去做;否则,就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反而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让农户对合作组织丧失信心。
(二)规范内部管理。合作组织成立以后,要注重内部管理。特别是以法人资格存在的专业合作社,首先要制定合作社章程,成立股东大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确定高级管理人员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其次,要培养和吸引有能力和有管理经验的管理人才;最后,要定期及时公布合作组织的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于违反规定和损害合作社利益的要严厉查处并追究责任。
(三)增加政府的扶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立是农民意愿的自发表现,在其刚刚产生时如果没有政府的扶持,很可能会自生自灭。因此,政府要加大对合作组织初期发展的扶持,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鼓励金融机构方便满足合作组织的资金需求,减少合作组织的税收等。在合作组织发展壮大起来后,又要注意减少行政干预,增加他们的自主决策能力。
(四)增加合作社主体的合作意识。虽然名字叫合作组织,但参与主体的合作意识并不强。合作组织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大家成立和加入的目的是为了互利、互助,实现共赢。因此,参与者要明确参与目的,自觉服从组织条例,为合作组织的整体利益着想。同时,要强化合作意识宣传,对会员和组织者进行合作意识的教育,培育合作精神。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进步性,即使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也并不能说合作社的发展方向是错误的,我们应该在实践中坚持和不断完善,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它的优势会逐渐地显现出来,它将成为解决“三农问题”和发展现代农业的强大武器。
[1]韩俊.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7.
[2]孙亚范.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3]程同顺.中国农民组织化初探[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