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职工子弟就业世袭问题——从国企的国家性和企业性矛盾谈起
2010-08-15胥仕元李慕白
胥仕元,李慕白
(河北大学 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论国有企业职工子弟就业世袭问题
——从国企的国家性和企业性矛盾谈起
胥仕元,李慕白
(河北大学 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在我国,国有企业子弟依靠其血缘身份在国有企业就业的现象一直存在。近年来,这种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并且为社会所关注。而这种世袭式就业不论在经济上还是政治上都对国家和社会有巨大的危害。此现象产生的原因就在于国企企业性的凸显和国家性的弱化,对此现象的解决也就在于对这两个问题的解决。
国企子弟;世袭;国家性;企业性
就业是每个劳动者的个人问题,也是全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一些转型期的不正常现象悄然出现。其中,以石油、电信、烟草等为代表的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出现了一场针对本单位职工子弟的招工热潮。笔者粗略统计,仅在中石油系统就有大港、胜利、中原、大庆、青海、华北等数个油田存在只针对其内部职工子弟的招工行为。并且很多油田还颁布了相关的文件和规章,将这种招工行为制度化、常规化。不仅如此,在电信、电力、保险和烟草等几乎各个领域的国有企业都存在或者曾经存在过仅针对其职工子弟的招工行为。这种子弟凭借血缘获得国企就业权的现象可以称为就业世袭,这种世袭现象的危害是相当严重的,它不仅对国有企业本身和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有不良的影响,还对社会和谐有负面效应。对这种现象的分析和解决在当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试图从国有企业国家性与企业性的关系和矛盾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并尝试提出一些具有可行性的解决途径。
一、国有企业职工子弟就业世袭的危害
就业集体世袭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世袭制本身具有的缺陷就足以使一个健康有序发展的企业走向衰败和覆亡。而更大的危害则是在国家和社会层面上,这些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背了改革开放成果社会公众共享的基本规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中国经济的发展并不单纯依靠个别大型国有企业和国企职工,而是全体劳动者努力的结果,所以经济发展的成果应该是全体劳动者共同分享。而一些大型国有企业职工的高收入和其他一般劳动者收入的差距,已经成为改革成本承担和改革成果分享不对称的体现,更何况还要将这种不平等通过血缘世袭而造成进一步的不平等。据胜利油田2009年 2月 6日发布的油田劳务派遣工招聘工作宣传材料,胜利油田招工对象仅仅限制为华北油田矿区职工待业子女。而某些银行、金融、烟草等单位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只招收本单位子弟,但在招工具体操作中却只面向本单位子弟。有些单位甚至不进行考试和测评而直接招收职工子弟。并且所有这些招工活动从不对外公开,即将非本单位职工子弟排除在外。通过这种世袭就业权,国企子弟获得了高于其他公民的个人收益。
“2005年,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共有职工 833万人,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 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估算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 55%”。[1]另据统计,“我国行业间工资水平差距已超过 4.88倍,并呈现出进一步拉大的趋势,而国际上公认的合理水平在 3倍左右”。[2]
国企子弟凭借血缘关系获得在国有企业的就业权并享有高收入的同时,我国的总体就业形势却相当严峻,且大多行业收入水平普遍不高。两者的巨大悬殊形成了影响社会和谐的巨大隐患。长此以往,则会出现经济发展越快,贫富差距越大,社会矛盾越大的状况。
(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状态
国有企业子弟就业世袭的危害并不仅仅在于国企子弟垄断国有企业的高收入的利益,更严重的则在于这样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规则下的人力资源配置方式。市场经济需要公开、公正、透明的人力资源配置方式,但是,国企子弟就业世袭的现实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状态,导致了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的扭曲,导致市场的配置作用无法有效发挥功能。所以说这种现象会破坏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最终可能影响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良性发展。
(三)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其他公民的国企就业权
国企子弟就业集体世袭最直接的后果是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其他公民在国有企业就业的权利。如上述华北油田2009年的招工条例中,报名条件明确规定,招工对象仅仅限制为华北油田矿区职工待业子女。而更多的国企在招工具体操作中执行的是“同等条件下内部子女优先”的原则。这些招工行为本质上就是国有企业的职工子弟依靠其血缘关系获得了就业权,同时也剥夺了其他社会成员的国企就业权,这样,通过集体世袭形成了一个建立在血缘关系并凌驾于一般公民之上的特权阶层,这个特权阶层不仅享有优于其他公民的高收入,不合法也不合理地占有了本应是属于全体公民的就业权,而且试图通过世袭的方式形成和保持一种世代间的不平等,这种现象实际上背离了社会公平正义和人人平等的普遍原则,其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二、国有企业职工子弟就业世袭现象的原因分析
提出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解决问题首先要分析问题的本质和原因。笔者认为,可以进行以下两方面的探讨。
(一)就业世袭的土壤和催化剂——计划经济体制与国企企业性的凸显
我国的国有企业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伴而生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国家拥有并由国家经营,是国家的附属物。国家通过行政命令来经营国有企业,以完成经济上的计划生产目标。可见,在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的运行方式是行政命令式的,其存在的根据是完成国家行政指令下的生产目标。所以,可以认为,国有企业具有的性质在计划经济时代具有的是国家性。而今天的市场经济时代,国有企业对于国家的意义则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国有企业已经不是仅仅在按照国家的行政指标进行生产,而是具有了企业性,即国有企业也和其他的企业一样在市场中参与竞争,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的国有性质,它不能仅仅作为一个市场上的纯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存在,它还应当肩负着发挥经济主导作用、促进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改善社会分配调节等一系列社会责任,加之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有企业的国有性质,国有企业的根本性质还应该是国家性。
但是当今国有企业的运行却偏离了国家性这个根本特性,陷入到了其企业性所带来的对本身利润的最大追求中。“不论烟草、电力、煤炭行业,也不说金融、石油、电信等行业,仅工行、中石油、中移动三家央企在 2008年的纯利润加起来是 3 000多亿”。[3]由于国有企业本身所具有而其他形式的企业所不具有的先天优势,即政府行政权力的支持,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在市场中就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垄断”。这些国有企业凭借其垄断地位、通过制定垄断价格,攫取高额利润,进行行业内分享,形成了一个具有自身利益的特殊利益集团,并且试图将这种利益通过各种形式延续到其下一代,于是就出现了国企子弟就业世袭这一转型期的特殊现象。
(二)就业世袭现象的根源——行政权力的保护和支持
国企子弟就业世袭的现象以及世袭权益垄断的造成,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国有企业依靠其特殊地位积聚了巨大的社会资源,并凭借自身巨大的社会资源就可以在社会价值分配中占据优势地位,从而维护和保持其自身利益。而这种特殊地位的形成过程就是国有企业垄断的形成过程。这个过程本质上是一种“市场竞争异化”,即国有企业的特殊利益来自于它对于市场上其他类型企业的特权,而这种特权则经常依靠行政权力对市场的干预而实现。于是形成了对社会福利损害的国有企业自身的一种 “行政垄断福利”。正是依靠这种 “行政垄断福利”,国有企业积聚了其他类型企业所不可能据有的巨大社会资源。国有企业依靠其巨大的社会资源才能支持起如子弟就业世袭这样的行为,所以,国有企业得到行政权力的保护和支持,即行政干预是这种现象出现的根源所在。
虽然中国的经济运行模式通过改革已经具备了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的性质,但是政府的行政意识、行政方式、认识与管理模式却还很大程度的停留在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惯例下。尤其是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依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管理模式。政府依然停留在对国有企业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认识上,即政府没有摆脱单纯依靠国有企业完成社会经济指标和任务的思想框架。所以政府不仅保持与国有企业组织上和人事上的联系,而且还通过行政手段给予国有企业一系列的优惠政策甚至过分保护与扶植。因此,就出现了国有企业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的企业性和政府对待国有企业的计划经济管理方式之间的矛盾,即国企的企业性与国家性之间的矛盾。
三、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子弟就业世袭的思考
笔者认为,对国企子弟就业世袭现象解决的关键在于政府对国有企业国家性相对弱化和对国企企业性认识的滞后这两个问题上。
(一)注重国企国家性的强调和外部监督权的强化
国有企业国家性弱化的问题需要得到切实的解决。也就是使国有企业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特殊地位时保证其国家性的本质。
由于我国的国家性质以及某些行业因其特殊性不适合对其他非公有企业开放或实行市场运行模式,所以一些国有企业的设立和行政权对它们的保障和支持在一定程度上是必要的。国有企业的国有性质不仅体现在它具有社会责任,更在于其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属于全社会和全体公民公有而非某个国企个别集团所有的,这要求国有企业应该追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国有企业必须保证其国家性。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已经具有企业性,其人员及其家属是具有自身利益的利益群体,他们的目标,更多地在于追求自身的利益而非社会的福利,这样就产生了国企国家性和企业性的矛盾。这种矛盾单纯依靠国企自身是不可能解决的。因此,需要一个强大的外部监督权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和控制,抑制国有企业过分的追逐其自身的特殊利益,并保障和维持国有企业的国家性。由于一般大众无法对国企进行有效监督,所以,必须强化公权力对国企进行有效和专门的监督。
国有企业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企的举动影响着舆论民情。政府应认识到对国企监督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设置有效的机制对国企进行监督。在国家层面更高权力监督下,国有企业才能保障并突出其国家性,使自身的企业性受制于国家性这一国企的本质特征,从而解决国家性和企业性之间的矛盾。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把国有垄断行业用工情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二)正确认识国企企业性和市场竞争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调国企的国家性并不否认国有企业的企业性。国企企业性的客观存在,要求政府改变管理方式。
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既然已经作为市场中的一个普通企业进行竞争,就应该拥有和承担与其他市场中的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应正确的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特性,把国企与市场中的其他企业一样来对待,割裂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各种关系,彻底的实现政企分开,不能通过政府行政权力的干预导致国有企业的预算软约束化,①从而使国有企业具备其他企业不具备的特殊优势,人为制造垄断,造成不合理的市场竞争和扭曲的资源配置。
其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要应该履行宏观调控、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和市场监管等职能。政府的主要作用就是保障和加强市场的配置作用,所以,政府可以放宽一些行业的非公有经济准入条件,允许和鼓励一些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的介入,强化市场竞争,使市场的配置作用进一步得到实现。
这样,在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中,当国有企业面对竞争和生存的压力时,就将不得不采取先进而合理的招工方式以求得其自身的生存,从而废除职工子弟就业 “世袭制”这样一些不科学不合理的制度。如果某些国有企业还坚持这种“世袭制”不放,自然就会因为自身的效率低下而被市场所淘汰。最终,通过政府对国有企业认识的转变和市场竞争作用的发挥,国企子弟就业世袭现象会自然的消失。
四、结 语
国企子弟就业集体世袭现象的出现,不仅仅是封建残余思想和建国初期就存在的父辈退休后由子女顶替父职就业现象的交汇,更在于中国市场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中的部分转型和部分未转型之间的矛盾,其关键是政府对国企企业性认识的滞后和国有企业国家性相对弱化。只有解决了这两个问题,才能解决好包括国企就业世袭现象在内的众多国有企业发展的问题。
注释:
①预算软约束是指预算约束体的支出超过了它所能获得的收益时,预算约束体没有被清算破产,而是被支持救助得以继续存活下去。
[1]廉维亮,王慧峰.物价工资双涨的背后 [J].党政干部文摘,2007(9):28-29.
[2]辛 力.我国行业间工资差距超 4.88倍 [J].就业与保障,2008(1)77-78.
[3]张传发.建议抽国企利润补农民养老 [N].学习时报,2009-07-05.
F271
A
1008-6471(2010)03-0121-02
2010-06-26
胥仕元 (1966—),男,河北涿鹿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与人事行政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