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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犯罪学史略(下)

2010-08-15宋浩波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犯罪学犯罪人遗传

宋浩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 北京 100038)

西方犯罪学史略(下)

宋浩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 北京 100038)

西方犯罪学史展示了人类对犯罪认识的变化过程和斗争状况,为人类同犯罪作斗争提供了历史经验与启示,向人类传播了犯罪学领域的丰富知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西方犯罪学史的阶段划分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根据犯罪研究有一个长期的过去来划分,可分为报复、威吓、博爱、科学四个时代;另一种是根据犯罪学有一个短期的历史,即其学科萌芽、形成、创立和发展的历史过程按学派年代先后来划分,可分为以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为代表的历史阶段、以19世纪的实证犯罪学派为代表的历史阶段和以20世纪现代犯罪学派为代表的历史阶段等等。

原罪说;魔鬼说;自由意志论;天生犯罪人论;犯罪饱和律

五、20世纪的犯罪学理论

20世纪是西方现代犯罪学理论迅速发展的时期,现代犯罪学的特点是在分析研究中,社会学理论和方法占主导地位,并成为犯罪学理论中发展最快、成果最丰富的部分。犯罪学论著的作者大部分也都是社会学家,其中有许多是有影响的著名学者和大师级人物。另一个突出特点是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进入了高等教育课堂,并且有许多又隶属于社会学系。

(一)理论渊源

20世纪西方现代犯罪学发展的中心在美国。现代犯罪学虽然诞生于美国,但其理论渊源却在欧洲。因为欧洲19世纪的犯罪学理论已经孕育了现代犯罪学的胚胎。如凯特莱、盖里的犯罪统计学,迪尔凯姆的社会学方法、社会失范论与犯罪学理论,菲利和李斯特的犯罪社会学理论等等,都包含着现代犯罪学的因素,而且也都对北美的现代犯罪学产生过重要影响。可见,现代犯罪学的理论渊源在欧洲,根基在欧洲,是与欧洲犯罪学理论中的社会学思想一脉相承的。

(二)20世纪西方犯罪学的重要理论

20世纪西方犯罪学理论繁多,学派林立,其中有代表性的是社会学理论,如芝加哥学派的理论、默顿的社会紧张状态理论、塞林的文化冲突理论、科恩等的亚文化理论、雷克利斯等的控制论理论,以及标签论、冲突论等。此外,生物学、心理学等理论也都有新的发展。这些理论的产生,不仅突出反映了现代犯罪学理论的主流倾向,而且也极大地丰富了现代犯罪学的内容,使犯罪学成为一种对社会生活有重要影响的大的学科门类。

1.社会学学者的犯罪学理论

(1)芝加哥学派的理论。所谓芝加哥学派,是由以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一批学者为代表组成的学派。他们在犯罪学理论研究中提出了著名的同心圆说。其中有影响的学者有克利福德·肖(Clifford R·Shaw)、亨利·麦凯(Henrry D·Mckay)、罗伯特·帕克(Robert E·Park) 和弗雷德里克·思雷舍(Frederic Thrasher)等人。同心圆理论就是以城市中心为圆心,向城郊外缘画一条半径,旋转360°得出的圆。他们通过对疾病的观察,发现城市中心繁华的商业区人口密集,是疾病的高发区,沿着同心圆的半径向城郊外缘延伸,发病率就越来越低。用同样的方法观察犯罪现象,也有相同的情况,他们认为这是一种规律。这种研究方法,也就是犯罪生态学的研究方法。因此,这种理论也被称为犯罪生态学理论。除此以外,芝加哥学派还提出了少年犯罪区理论、帮伙研究、街角社会等,认为少年犯罪区有集中在城市中心的趋势,并与少年犯的生活史密切相关。少年有自发结伙的习性,少年帮伙的形成是自发的,几乎不受历史传统、社会规范和现行的社会秩序影响。街角社会指的是街头帮伙。这种帮伙是一个友好的合作群体,其成员都能在其中获益,因此,有很大的持久性和凝聚力,与暴力帮伙内部不断发生矛盾冲突不同。

(2)萨瑟兰的犯罪学理论。萨瑟兰(Edwin Hardin Sutherland)是美国最著名的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有美国犯罪学之父的美誉,著有《犯罪学原理》、《职业盗窃犯》和《白领犯罪》等书,对美国犯罪学理论有很大影响。他在《犯罪学原理》中提出了不同接触论观点,认为人的犯罪行为是习得的,是人们在交往互动过程中学到的。这种行为的习得主要是发生在与犯罪人关系密切的群体中。在这种群体中,群体成员接触频繁,其中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都会通过互动被学到。这种接触是不同的交往,所以又称作不同交往论。在不同接触中,犯罪行为包括犯罪动机、方法、心理态度被学到,当违法倾向超过守法倾向时,犯罪就可能发生。参与犯罪习得过程的机制与其他学习过程的机制是相同的。他认为不同接触论可以解释传统犯罪和白领犯罪。白领犯罪也是萨瑟兰提出的犯罪概念。所谓白领犯罪是指由受尊敬并有很高社会地位的人在其职业活动中进行的犯罪。萨瑟兰大胆地提出,由于白领阶层属于统治阶级,他们的犯罪往往不被触动。此外,他还对职业盗窃犯作了深刻的分析。

(3)默顿的社会紧张状态理论。在芝加哥学派之后,社会学家默顿又提出了犯罪原因的社会紧张状态理论,认为社会紧张状态导致了社会失范。这是由于美国社会过于宣扬追求个人目标,出人头地,不重视实现个人目标的手段和过程,因此导致那些追求个人目标失败的人出现紧张状态。他们在不能通过合法手段达到目标时,便求助于通过非法手段和规避法律的途径实现目标,因此造成越轨和犯罪的大量发生。而不能实现目标的人,绝大部分是下层社会的人。默顿还认为,缓解压力和社会紧张的方式有五种:一是遵从;二是创新;三是形式主义;四是退却主义;五是造反。遵从是接受文化目标,按照制度的规定去实现个人的目标。创新是接受社会认可的目标,但不使用制度性的手段去实现目标。形式主义是不认可传统文化目标而是接受按制度性的手段去争取实现目标。退却主义是不接受社会的文化目标和制度性手段,而是采取逃避办法的适应方式,如隐士等。造反是用革新的方式去实现目标。上述五种方式中,第二、三两种和第五种是引起越轨和犯罪的方式,而另外两种则与越轨和犯罪没有关系。

(4)奥林的不同机会理论。美国犯罪学家奥林(Lloyd Ohlin)在犯罪研究中提出了不同机会理论,认为犯罪是由个人对获得成功的合法机会和非法机会的不同接近程度决定的。当个人谋求成功的合法机会遇到阻碍时,就会利用非法的机会追求成功,从而导致犯罪发生。奥林认为,下层阶级的青少年希望取得中产阶级的地位,获得财富,改善经济状况,或者缺乏明确的志向。如果将他们按不同的志向分类,可以分为四种:一是希望改善经济地位,使自己进入中产阶级行列;二是想进入中产阶级行列,但并不特别想改善经济状况;三是希望获得财富,但并不想进入中产阶级行列;四是没有真正的目标和志向,对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经济地位也不很烦恼,其中很多人是酗酒者和吸毒成瘾者。他们中有明确志向的人,成功的障碍很多,不断体验到挫折感和愤怒,由此也使其不断产生紧张情绪,常常陷入犯罪。同时在缺乏成功的机会时,又常常导致其沦为亚文化群的成员,在亚文化的支配下陷入犯罪。

(5)塞林的文化冲突理论。塞林也是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他在1938年发表了《文化冲突与犯罪》一书,提出文化冲突理论,认为在任何一个社会里都存在互相矛盾、互相冲突的各种文化,上层阶级以法律形式把本阶级的文化规范、道德准则规定下来,要求全社会服从。不能适应统治阶级文化规范的人就会陷入犯罪。因此,塞林的文化冲突是规范冲突。塞林还认为,社会存在的文化冲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随着文明发展而产生的不同时期文化规范之间的冲突;另一种是同一时期两种对立文化规范之间的冲突。文化准则的冲突必然导致行为方式的冲突,犯罪就是文化冲突的表现。文化冲突理论不仅适用于地理上分隔较远的地区之间的迁移,而且也适用于毗邻地区之间不同文化集团或其成员之间的接触、碰撞。这是文化冲突的一个方面。文化冲突的另一个方面则是,当社会结构由简单向复杂分化、文化价值由单一状态向多元状态发展时,同一社区和同一文化集团内部也会发生文化冲突,产生新的不同的社会集团,或使原有的文化集团分化。由于新的集团和原有的集团都有自己的文化准则和价值标准,因此就可能产生冲突,从而导致犯罪。塞林将前一类文化冲突称为基本文化冲突,将后一类文化冲突称为从属文化冲突。基本文化冲突是两种不同文化价值体系之间的冲突,是纵向文化冲突。从属文化冲突是社会分化过程中产生的规范冲突,是横向文化冲突。文化冲突常常引起家庭破裂、群体支离破碎,因而是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

(6)科恩的亚文化理论。20世纪5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科恩(Albere K·Cohen)又提出了帮伙亚文化理论 (也称少年犯罪亚文化理论)和地位挫折理论。认为在下层阶级贫民区中,存在着一种少年犯罪亚文化和少年犯罪亚文化帮伙。它们是下层阶级少年为克服社会适应困难或地位挫折而产生的群体性反应。遵从这种帮伙亚文化必然导致越轨和犯罪。在科恩之后,又有一批社会学家对帮伙亚文化理论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阐述了暴力亚文化、暴力帮伙的性质与特征、帮伙的类型等。

(7)雷克利斯、莫萨、赫尔斯基的控制论理论。20世纪60年代美国犯罪学家雷克利斯 (Walter Cade Recklecc)将其早年对犯罪研究中提出的一些概念和观点加以整理,概括出了犯罪控制论中的遏制论。遏制论认为,人类的行为是能够通过遏制手段加以控制的,犯罪行为是各种诱因联合作用的结果。在社会中,每个个体都存在内外两个遏制系统,但它们并不是犯罪诱因的绝缘体,都能被犯罪诱因所渗透。个体犯罪与否就取决于这两个遏制系统的强度和犯罪诱因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内部遏制系统是个体自我抵制犯罪诱惑的能力,由抵制压力和诱惑、处理矛盾和冲突、克服侥幸心理、规避麻烦的能力等因素构成,表现是良好的自我意志、自我观念、对社会公认的规范的服从和一系列的良好行为的态度。外部遏制系统是由有规章、制度和秩序的社会群体所构成。国家、社会、部族、村庄、家庭以及其他核心群体,都能把个体控制在公认的社会规范之内。内外遏制系统可以看做是介于个体和犯罪之间的缓冲物,如果它们的合力抵挡不住犯罪诱因的攻击,犯罪就将发生。由于一定的内外因素都能削弱这两个遏制系统,所以它们的遏制能力是有条件的和相对的。在现代社会日益复杂化、多元化,存在多种行为选择和犯罪诱因的情况下,相对来说,内部遏制系统更为重要,这是现代城市化社会流动性作用的结果。社会流动打破了家庭和其他社会群体协调其成员关系的效能。这样,在一个高度流动的社会,高水平的内部遏制力量的作用将大大超过外部遏制力量的作用。所以,雷克利斯认为,如果犯罪驱动力不是来自个体生理人格的障碍,则它们是能被良好的内部遏制系统转移或克服的。但是,如果内部遏制系统遭到削弱,人们就可能屈从于犯罪诱惑的压力,从而卷入并不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除了雷克利斯的遏制论以外,犯罪控制论还有中性化说和社会责任说两种主要理论。中性化说是大卫·莫萨(David Matza)的控制论理论。这一理论的宗旨是即使破坏法律,也不使个体遭到谴责。因为它是针对少年犯罪提出的,为少年犯罪人如何规避法律提供了一种方法。他认为大多数未成年人的犯罪都是偶发的,由于认识能力受生理发育阶段的影响,因此少年对行为性质往往辨别不清,常常对犯罪和常规行为作出轮流选择,在二者之间漂移不定,从而使受到禁止和否定判断的违法行为被中性化了。但确定中性化在行为发生之前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可避免被事后的狡辩所利用。社会责任说是特拉维斯·赫尔斯基(Travis Hirschi)的控制论理论。这一理论认为,社会的每个成员对社会都负有一定的责任,违法行为随着个体社会责任的削弱而更趋向发生。社会责任包括仁爱和依恋他人;遵守社会认可的行为规范和追求常规的文化目标;用常规方法实施常规行为;恪守禁止性的行为规范。这些社会责任在总体上是相互联系的,它们共同制约着违法行为的发生。所以,违法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社会责任受到削弱的结果。赫尔斯基反对中性化说,认为社会成员对社会规范无须持尊重的态度,也不存在需要履行道德的义务。所以,所谓的中性化是不必要的。他不主张假设社会成员构成想要实施犯罪行为合理化的理念,认为在某种意义上,使这些人获得良心上的自由去实施犯罪的信念,作为行为动机是徒劳的。他也不赞成违法的未成年人会同意对违法行为的传统评价,因为人们的守法意念是有差别的。人们越不相信自己应该服从法律,就越有可能破坏法律。义务受削弱或受破坏的程度,同破坏法律的程度大体是相当的。

(8)坦嫩鲍姆的标签论理论。坦嫩鲍姆(Frank Tannenbaum)是美国的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著有《犯罪与社区》和《南方的黑暗时代》等著作。认为犯罪人是社会制造的,人类的行为并不取决于行为的内在性质,而是取决于社会的解释和认定。越轨行为是社会采取的态度和认定的结果。犯罪是社会给一些人贴上了“犯罪者”的标签。他们之所以被打上“犯罪者”的烙印,是社会和刑事司法制度实施烙印化的结果。并认为被确定为犯罪人身份和被当作犯罪人看待的人,最终也会导致他们自己的认同,使自己以犯罪人的角色行事,这是“邪恶的戏剧化”。这种“戏剧化”对少年儿童可能产生持久的毁灭性影响。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对烙印化的过程进行了分类研究。他们认为,一个人一旦被打上犯罪人的烙印,就减少了接近合法的机会,这无疑会促使他转向非法的机会去追求目标,使他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而无法改变,形成恶性循环。因此,贴标签是违法犯罪的催化剂,它强化了违法犯罪活动。

(9)沃尔德的阶级冲突论理论。沃尔德(George B.Vold)是美国的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著有《理论犯罪学》等书。他的阶级冲突论理论源于马克思的阶级分析学说,并受塞林的文化冲突论的影响。其基本观点是:政府对创造犯罪环境发生了作用,资本主义的自由市场经济与犯罪率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犯罪是阶级矛盾和冲突引起的,阶级冲突并不是单纯的心理现象和偶然现象,而是资本主义社会不合理的阶级结构造成的。因为人的阶级地位决定于他的经济地位,人的行为与其经济地位密切相关。阶级对立创造了犯罪产生的社会气氛,法律成了控制下层阶级和维护上层阶级的工具。这反映了冲突是社会生活的一种实际,也是行动的一种特征。阶级冲突实质上是利益群体的冲突,因此许多犯罪都是由群体实施的。群体冲突论在某种意义上,也反映了阶级冲突论的实质。

2.犯罪生物学理论

20世纪西方犯罪学理论中,虽然社会学理论居于主导地位,但生物学理论和心理学理论也有重大的发展。就犯罪生物学理论来说,仍然是按照19世纪及其以前产生的体质生物学和遗传生物学两条线索发展的。这里仅就其基本观点进行阐述。

(1)体质生物学的基本观点。体质生物学理论观点主要是通过分析研究人的体质、生理结构特征或机能与犯罪的关系,探讨犯罪原因而推演出来的。主要有以下四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天生犯罪人论。这一理论观点是犯罪人类学派创始人龙勃罗梭于19世纪70年代提出来的。龙勃罗梭称他曾对5907名犯人进行了体格检查和精神分析,并对包括死刑犯在内的383个头盖骨作了解剖研究,发现他们的体貌特征和生理结构有异于正常人,从而得出结论,认为有先天性的犯罪人。他在研究报告中很具体地描写了这种犯罪人的头骨特征、眼睛特征、耳朵特征、鼻子特征、嘴巴特征、牙齿特征、皱纹和毛发特征、肋骨数目和其他骨骼特征、乳房特征、内部器官特征、脑髓异状、脑膜与正常人的差异等,以此来证明天生犯罪人的存在。这种违反科学的观点提出不久,就遭到了猛烈的批判,因为许多学者用龙勃罗梭的方法作同样的研究,并没有得出相同的结论,甚至完全相反。但也有少数人赞同他的观点,他们继续对这种理论进行研究。如20世纪以来,美国哈佛大学的人类学者胡顿(E.A.Hooton)在他写的《犯罪与人》一书中,就从人的胡须密度、嘴唇裂纹、耳垂、下巴、肩膀形状、脸部纹路等方面,对犯罪人和正常人进行比较,得出结论认为,不同行为类型的人在身体上有大量的差异,而不同类型的犯罪人在身体上也有差异。他还认为,犯罪也是下等人由于环境造成的。他在后来的论著中,又描述了200名少年的生活经历,认为行为是身体结构的表现。

第二种,体格性格分型说。这是西方犯罪学者提出的又一种犯罪生物学观点。他们通过对人体类型的分类,论证体型与犯罪及犯罪类型之间的密切关系。德国精神病医生克雷奇默(Ernct Kretschmer)倡导“体格性格说”,他将人的体型分为肥胖型、细长型和斗士型。认为每种体型都有一种独特的、起支配作用的性格:肥胖型活泼、开朗、善于社交;细长型较为内向、多疑、性格残酷;斗士型固执、自信、感情易爆发、缺少自制力。后来许多研究者都将这一理论用于犯罪学,认为在犯罪人中,肥胖型的较少而斗士型的较多。美国的胡顿和谢尔登 (William Herbert Sheldon)也注重这种观点的研究,谢尔登还对克雷奇默的三种体型划分重新命名,分别称为内胚叶型、中胚叶型和外胚叶型。也认为每种体型都有独特的、起支配作用的性格:第一种诙谐、活泼;第二种自信、精力过剩、鲁莽;第三种内向、敏感、神经质。他根据对200名罪犯和200名正常人的比较,认为第二种体型富有攻击性、缺乏自控能力,最容易堕落成犯罪者。由于这些理论同龙勃罗梭的很接近,所以也被称为“新龙勃罗梭学派”。此外,英国犯罪学家格林也根据巴克赫斯等监狱罪犯考察的结果同英国人口的比较,认为犯罪人的体格在总体上比同龄的正常人弱,除诈骗犯之外,一般都比正常人体重轻、个子矮。但暴力犯罪者比正常人体格更强壮、更健康。因此,他认为体格上的弱点是引起犯罪的原因。

第三种,内分泌腺功能失调说。这是20世纪美国生物学集中研究的问题之一,主要代表人物是罗斯等人。这种观点认为:大脑发育和大脑功能同某种关键性化学物质的生物化学反应有关,这些物质及其反应能对攻击、性侵犯等行为产生影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睾丸激素,另一种是神经递质。前一种是由青年男性犯罪量大,攻击行为、报复行为多推知的,认为这是高量级雄性激素造成的。高量级雄性激素的分泌是内分泌腺失调的表现,它会促使人性欲大增,焦躁不安,行为放肆,实施攻击行为。调查表明,较大比例的男性攻击动作在尚未完成社会化的孩子身上就表现出来。另有一项追踪研究,发现16名男孩的睾丸激素程度与放肆行为成正比。到目前为止,对动物的研究结果表明,至少有三种神经递质对攻击性动作有调节作用。这三种神经递质分别是多巴胺、去甲肾上腺素和血清素。有一项对8名累犯的研究认为,暴力行为的等级与去甲肾上腺素的比率存在某种联系。另有一项对26名成年男子的调查研究结果也表明有相似的情况;较高量的去甲肾上腺素对攻击性行为起促进作用,而血清素则相反,对攻击行为起遏制作用。

第四种,脑组织损伤说。这种观点是赛克、伦普、格尔尼茨、塞夫契克等人的观点。他们认为在婴儿期,诸如出生时呼吸停顿、患了脑膜炎等疾病,都可能造成大脑损伤。到了性成熟的青春发育期,这就会成为一种重要的犯罪倾向的原因,并且由于在适应成年人社会时遇到困难而加剧,导致违法和越轨行为发生。如伦普认为,大脑组织受伤的儿童,通常反复无常,对情绪缺乏控制,极易激动。由于过分的本能冲动,常常向社会环境挑战,并对来自社会临近的环境的“不公正”,用越轨行为来回答。

(2)遗传生物学理论观点。遗传生物学理论观点是一部分犯罪生物学家通过对遗传因素与犯罪之间关系的研究探寻犯罪原因的各种理论观点。主要有隔世遗传说和遗传说,染色体畸变说,孪生子女研究,家庭和收养子女研究及人种论等五种。

第一种,隔世遗传说和遗传说。隔世遗传说是早期遗传生物学的理论观点,是由龙勃罗梭提出来的。龙勃罗梭认为,天生犯罪人中有的是隔世遗传导致的。这种犯罪人的祖父有犯罪的遗传基因,遗传的规律是隔代遗传。但后来的研究没有坚持隔代遗传说,只坚持了遗传观点。例如,20世纪前半期,美国人戈达德(Henry Herbert Goddard)对犯罪人和精神病人进行调查,撰写了《卡利卡克家族》一书,认为人的遗传是导致犯罪的原因。他在书中记述了一个叫卡利卡克的青年曾与一个心理不健全的姑娘生了一个私生子,这个私生子又与一个心理正常的姑娘结了婚,经过几代的繁衍,共生了480个后代子孙,其中仅有46个正常人,其余的人中:143个心理不健全,281个搞不清楚或存有疑问。从另外的角度分析,480人中,有36个是私生子,33个道德败坏(其中多数是妓女),24个是酒鬼,3个患有癫痫症,3个是犯罪人,8个开过妓院,82个死于婴儿期。书中说,这同一个卡利卡克,后来又与一个出身良好、心理正常的姑娘结了婚,繁衍了496个直系子孙,其中仅有3人智力略有衰退,但仍属正常人之列。同样,从另外角度分析,这496个直系子孙中,只有15人死于婴儿期,而活下来的子孙,全部与州里名门望族的后裔结了婚,职业也都很体面,并且在新泽西州有半打城市都是以其婚生后裔名字命名的。这本书的结论是:不仅心理疾病可以遗传,就是名誉、地位、职业和行为也都可以遗传。这一结论,尤其是对犯罪遗传的结论是非常荒谬的。因为在其非婚生的480个后代子孙中仅有3人犯罪,根本就不能说明是犯罪基因遗传造成的。

第二种,染色体畸变说。所谓染色体畸变,即为染色体异常,是说人体内的46个染色体组成23对,其中1对为性染色体,它决定胚胎发育的男女性别。研究表明,男性染色体的结构为XY,女性染色体的结构为XX。有些犯罪学家对男性囚犯作了调查,发现他们中具有XYY染色体结构的占有一定的比例,因而推论说,犯罪和异常行为都与那个表现染色体畸变的多余的Y相关。如雅各布斯 (Patricia A.Jacobs)、布伦顿(M.Brunton)和梅尔维尔(M.M.Melville)等人调查了一个机构中关押的心理异常的人,这些被调查者都实施过暴力犯罪或有犯罪倾向。在203个被调查者中,除6人拒绝抽血外,其余197人中,有8人性染色体是XYY基因型,占3.5%。他们又对266个新生婴儿作随机抽样调查,结果没有发现此种基因型。之后,又对209个成年男人作随机抽样检查,同样也没有发现此种基因型。再后,又对1500个男性作随机抽样检查,只发现1人为此种基因型。据此,同上述被关押的197人的检查作对比,得出心理异常与XYY基因结构有关的结论。在这一调查结论公之于世以后,澳大利亚墨尔本一所监狱也作了相关调查,提出了染色体畸变与犯罪、行为异常相关的假设。随后,丹麦哥本哈根心理研究所也开展了较大规模的调查,但没有得出明显的肯定性结论,不过,在一定程度上也支持了墨尔本监狱的假设。目前,这一研究仍处在无确定性结论阶段。

第三种,孪生子女研究。为了研究犯罪与遗传是否相关的问题,一些研究者也开展了对孪生子女的研究。他们认为,在孪生子女中有一人犯罪,如果另一人或另几人也犯罪,就说明这类现象是遗传的作用;否则,遗传就与犯罪无关。一些西方学者,在研究中发现,同卵孪生子女的犯罪一致率比异卵孪生子女的犯罪一致率高,由此推论犯罪与遗传有密切关系。最初将这一研究引入犯罪研究领域的,是德国精神病医生朗格(Johannes Lange)。他认为由于同卵孪生子女被视为在遗传方面完全相等,所以人的某些特征如果是通过遗传决定的,那就可以假定,同卵孪生子女的行为的一致率自然要比异卵孪生子女高。朗格调查了13组犯罪的孪生子,于1928年出版了《命运的犯罪》一书,提出在双方都犯罪的同卵孪生子女中,其犯罪种类、犯罪次数、犯罪形式及服刑期间状况等相当细微之处相同或具有惊人的相似之处,而且犯罪的一致率也比异卵孪生子女高出两倍以上。从而,他认为遗传对犯罪行为起重要作用。据此,有的犯罪学学者认为,犯罪即使不是遗传的,也是与遗传素质的存在有关。

第四种,家庭与收养子女的研究。德国犯罪学者施奈德在其《犯罪学》一书中说存在“犯罪家庭”。现代研究表明,父亲的犯罪行为对子女的违法是一种影响因素。又说有人调查了这种关系,他们以非犯罪父母的违法子女为对象,建立了两个组:一组是子女有犯罪的祖父母;另一组是子女没有犯罪的祖父母。结果发现前者的违法率比后者高出一倍。由此假定,两组在违法方面的区别是遗传决定的,因为两组的成员都是在非犯罪父母的家庭里长大的。还有人调查了犯罪人的子女及他们的后妻或者后夫原有的子女,发现犯罪人的亲生子女比他们未犯罪的后妻或后夫原有的子女的违法率高出1倍,而重新犯罪率则高出10倍,从而进一步把上述区别解释为由遗传所致。但是,这两种调查并不能充分证明遗传对犯罪的作用,因为它们都没有排除这些子女受其家庭中其他因素,诸如祖父母、亲生父母、继父母角色认同、心态或违法技巧的社会影响等。因此,一份丹麦的收养子女研究试图把遗传与环境影响分开来调查。他们根据记录的被收养子女的犯罪追踪调查和对这些被收养子女有遗传关系的亲生父母及有行为影响的养父母调查,假设如果存在遗传决定犯罪的基因,就确定其生父母对他们的犯罪有遗传影响,而养父母则与他们的犯罪无关。否则,情况就相反。为了使调查具有科学性,研究选择的调查对象几乎都没有见过或根本不认识自己的亲生父母。研究人员哈钦斯(Barry Hutching)和梅德尼克(Sarnoff A.Mednick)于1997年从1924年至1947年间记录在丹麦境内的全部收养子女家庭登记簿里,查找于1927~1941年出生于哥本哈根的男性犯罪调查对象。这些人在1971年被定罪时的年龄都在30~40岁之间,他们还根据丹麦警方的犯罪登记,发现这些对象中,有143名犯过一次罪的人的生父是能查明的。他们又挑选与调查对象年龄相同,生父和养父社会阶层相应的143名非犯罪子女组成对照组进行比较,得出的结果是:第一,养父和生父都没有犯过罪的,有10.5%的人犯罪;第二,只有养父犯过罪的,有11.5%的人犯罪;第三,只有生父犯过罪的,有21.5%的人犯罪;第四,养父和生父都犯过罪的,则有36.2%的人犯罪。

从这些结果中他们得出的结论认为,犯罪是由一种遗传素质的敏感性、遗传的决定性和倾向性决定的。他们还设法消除两种异议:一是丹麦的收养子女代理处是按照生父母的社会阶层选择领养父母的。他们认为,尽管如此,这些社会阶层特有的影响对遗传因素并不发生作用。二是收养子女代理处向养父母通报有关被收养子女家庭的犯罪情况,这样可能对被收养子女以后犯罪的命运发生作用,因此能引发自我实现预测方面的动力。梅德尼克说,这样一种由遗传决定的敏感性是特别难确定的,因为其存在并非必然注定犯罪,还有家庭环境和父母行为的影响,所以既不存在也不排除犯罪的可能性。

第五种,人种论。这种理论是研究人种、种族的特征与犯罪关系的学说,早在龙勃罗梭的著作中就有过论述。当代法、美、德等西方国家的犯罪学者,仍有人以此种观点解释犯罪原因。1926年,法国犯罪学家马尔芬在其著作《犯罪心理学》一书中说,“人们性格的不同特点同某一种族属性绝对有关联”,“种族和民族——这是犯罪现象重要的生理上的因素”,“体现着许多代的遗传性的结果”。他极力宣扬本国人种最优秀,不会犯罪,认为侵犯法国最危险的窃贼、惯犯、土匪主要来自国外。美国学者约翰逊认为,“黑人的存在是犯罪率高的真正原因”。说这种原因在于“贫困影响黑人的程度比白人大”,黑人“缺乏自尊心和自信心”,“不爱艰苦工作”,“依靠白人朋友”,“不尊重别人的财产”等等。人种论带有很大的种族偏见,把握不好,往往会成为种族主义者利用的工具。

3.犯罪心理学理论

(1)现代犯罪心理学诞生的标志。20世纪以来,犯罪心理学理论在犯罪学理论中仍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得到了重大发展。特别是奥地利犯罪心理学家罗格斯(Hans Gross)的《犯罪心理学》一书的出版,标志着现代犯罪心理学理论的诞生。罗格斯认为,人们对待事物的结论是根据自己的直觉和别人的直觉得出的。如果直觉有缺陷,得出的结论就可能存在问题。因此,研究犯罪人的感受和直觉是判断他们供述和得出结论的一般条件。罗格斯还认为,人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对象,所以他的犯罪心理学不仅研究犯罪人的心理,而且也研究与刑事诉讼相关的法官、鉴定人、陪审官、证人等的心理。他利用心理学的概念、理论,分析和解释他们的心理活动和行为表现的逻辑方式,找出规律,探索这些心理活动和行为方式之间的联系的事实,得出结论。他还分析了习惯、遗传、偏见、模仿和从众、热情和荣誉等对心理有影响的因素,研究了人的感觉、直觉可能发生的理解、想象、幻觉、错觉和说谎等问题,以及睡眠、做梦、中毒、暗示等特殊条件对心理的影响。这些对破解犯罪人的心理奥秘都是不可缺少的因素。

(2)现代犯罪心理学的犯罪人分类。在罗格斯之后,西方心理学家又对犯罪人作了分类,如英国的埃利斯(Havelock Ellis)在其《犯罪人》一书中将犯罪人分为政治性犯罪人、激情性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本能性犯罪人、偶然性犯罪人、习惯性犯罪人和职业性犯罪人七类。法国学者马克斯韦尔在其《犯罪人与社会》和《犯罪的社会概念及其变化》两书中将犯罪人分为习惯性犯罪人和偶然性犯罪人两类。又将习惯性犯罪人分为先天倾向犯罪人和习得嗜好犯罪人两小类,将偶然性犯罪人分为由于生理需要的犯罪人、由于感情需要的犯罪人和由于心理需要的犯罪人三小类。美国社会学家帕米利(Naurice Parmelee)将具有明显心理学特点的犯罪人分为低能犯罪人、精神病态犯罪人、职业性犯罪人、偶然性犯罪人和进化性犯罪人五类。20世纪30年代初,德国精神病学家比恩鲍姆(Karl Birnaum)在其《犯罪精神病理学与犯罪精神生物学》一书中提出了个别类型和特殊类型的分类。个别类型包括全身器质性痴呆者、精神分裂症患者、偏执狂、癫痫病人和嗜酒者。特殊类型包括精神病态者和生来性低能人格者等等。20世纪50年代前后,美国心理学家科西尼(Raymond Corsini)将犯罪人分为意外性犯罪人、情境性犯罪人、无责任能力的犯罪人、神经症性犯罪人、精神病态犯罪人、精神紊乱的犯罪人和职业性犯罪人七类。美国现代心理学家詹金斯(Richard Leos Jenkins)对少年犯罪人进行了分类,将其分为攻击性少年犯罪人、少年帮伙的忠实成员、欺骗性少年犯罪人三类,并对各种类型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

(3)现代犯罪心理学的犯罪原因理论。奥地利精神病学家阿德勒(Alfred Adler)提出人类的一切行为都是受“向上意志”和“权利意志”支配的,因此都有追求优越的动机,当这种动机因受自身和外部条件限制或阻碍时,就会因不能得到满足而形成自卑感,犯罪是个人为了克服自卑感的过度补偿的结果。瑞士精神分析学家艾希霍恩(August Aichhorn)提出“潜伏性少年犯罪”的原因是没有父母或缺乏父母之爱,未形成发展“超我”所必需的亲密依恋,致使没有发展起超我,不能控制本我。他认为初生儿是一种不合群的动物,在幼年时受本能欲望的支配,按快乐原则追求本我的满足。这种现象固然是正常的,但不加以改变,让其持续发展到童年期以后,就会形成不合群性格,随时都有可能犯罪。美国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希利(William Healy)在20世纪30年代以后,着重研究了少年犯罪问题,著有《个别少年犯罪人》一书,认为大多数少年犯罪人具有心理不满足、对环境条件非理性的心理反应、强迫性意向、青春期精神不稳定与冲动、情绪性障碍、焦虑和压抑、反社会性嫉妒、精神异常或心理失常等心理缺陷。在这些因素中平均数量是三至五个,但至少有一个是主因。尤其是心理异常更容易使正常人变成犯罪人。同时,他也重视家庭环境对少年犯罪的影响,并分析了情绪障碍在少年犯罪中的重要作用。美国犯罪心理学家亚历山大(Franz Gabriel Alexander)认为,情绪性紧张是导致身体疾病的重要主导原因。他在《犯罪、法官与公众》一书中提出,从心理动力上来讲,所有的人都是生来犯罪人。犯罪人在其犯罪行为中,展现了那些与生俱来的、不可控制的本能驱动力,恋母情结是导致犯罪的一种基本的心理动力事实。人的行为不完全是有意识的,无意识也对某些行为发挥作用。对犯罪行为也是如此,初次反抗行为或犯罪,是在童年早期实施的。英国女精神病分析学家弗里德兰德(Kate Friedlander)区分了精神病患者和犯罪人的致病与犯罪的原因,认为精神病患者的致病原因是超我过分严格,过于强大,犯罪人犯罪的原因是由于早年的亲情剥夺形成的超我无力或有缺陷。前者用幻想、自责的方式摆脱心理冲突,获得代偿性的满足;后者用攻击外界、给他人造成痛苦来摆脱心理冲突,获得直接的满足。她还认为,除了体质性障碍和精神异常引起的破坏性行为以外,大多数少年犯罪行为都是由反社会性格引起的。美国精神病医生布朗伯格(Walter Bromberg)认为,犯罪行为是由违法者的冲动和内在需要自动引起的一种自我肯定行为,犯罪行为的意义与行为时的状态有关,因此,认定犯罪和惩罚犯罪必须考虑犯罪人的人格。英国精神病学家、犯罪心理学家鲍尔比(John Bowlby)认为,母爱剥夺会导致人格和行为异常,是导致少年心理疾病和犯罪的原因。美国犯罪心理学家亚伯拉罕森(David Abrahamsen)认为家庭紧张、身心障碍、情绪障碍都是导致犯罪的原因。后来的犯罪心理学家还重点分析了人格障碍对犯罪的影响。

20世纪的犯罪心理学理论还重点研究了社会心理对犯罪的影响和作用。提出了道德发展水平低导致犯罪的理论、挫折攻击理论、学习理论、理性选择理论及日常活动理论。其中著名的代表有萨瑟兰的犯罪学习理论和不同交往理论或称不同接触论、差异交往论,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等等。因为一些理论如萨瑟兰的犯罪学习理论、不同交往理论等,前文已经提及,所以,这里只重点介绍道德发展水平低导致犯罪的理论、挫折攻击理论、理性选择理论和社会学习理论。

(1)道德发展水平低导致犯罪的理论简称道德发展理论,认为人的犯罪是由于道德发展水平低造成的。个人行为如何,取决于其对社会道德规范的理解,如果这种理解有偏差,控制能力不强,往往会引起违法和犯罪。而人的道德水平的高低,又与人的认识发展程度有关。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 (Jean Piaget)将人的道德发展分为自我中心阶段、权威阶段、可逆性阶段和公正阶段四个时期。2~5岁是自我中心阶段,其特征是情绪满足处于优势,不顾他人和社会,无恰当的道德观念。6~8、9岁是权威阶段,其特征是服从成人的要求,完全按照成人的价值标准做出道德判断。8、9~11岁是可逆性阶段,其特点是根据平等精神,相互适应,有了一定的自律精神,对成人的道德标准能作出修改和创造。11~12岁是公正阶段,其特点是能根据公正情感考虑问题,要求适应特殊情况的平均权利。这种观点为分析犯罪行为产生的道德发展理论奠定了基础,后来美国的一些现代心理学家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

(2)最先由美国心理学家罗森茨韦克(Saul Rosenzweig)提出的挫折攻击理论认为,当一个人的动机和行为遭到挫折后,就会产生攻击和侵犯性的反应,从而引起犯罪。挫折攻击分为两类:一是向内部的惩罚,即行为人对自己进行攻击,以求解脱,极端的形式就是自杀;二是向外部的惩罚,即将不满与愤怒指向他人,对他人进行攻击,导致犯罪的发生。决定挫折攻击的因素有四种:一是抑制挫折驱力的强弱;二是抑制挫折驱力的范围;三是以往遭受挫折的频率;四是攻击可能受到惩罚的可能性和程度。

(3)理性选择理论是美国犯罪学家克拉克(Ronald V.Clarke)和英国犯罪学家科尼什(Derek B.Cornish)等人在20世纪80年代发展起来的。他们认为犯罪人是有理性的,犯罪是犯罪人对犯罪所得和损失经过理智思考进行决策的行为选择。犯罪人通过犯罪行为为自己谋利,在这一过程中,首先要进行决策和选择,这就表现了理性形式。同时,决策和选择也是认知的开始,这种认知的指向包括情境因素和犯罪人所掌握的信息状况。它与古典犯罪学理论中的理性选择的区别在于它不仅仅研究犯罪行为的特征,而且还研究犯罪人的特性。这两种特性是相互作用的,每种犯罪行为都包括冒险性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每个犯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需要和技能体系。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相互作用,为选择替代性行为方式提供了基础。

(4)社会学习理论是美国心理学家班杜拉(Albert Bandura)在华生、赫尔和斯金纳等人的行为主义学习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理论。这种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从人们的生活经历中学习到的。人们是否犯罪,深受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无论是犯罪行为还是高尚行为,都是通过同样的机制获得、发生、保持和调节的。因此,它也是解释犯罪行为的心理机制。如攻击行为是通过观察和直接体验两种途径学习获得的。其中厌恶性鼓动者、犯罪行为保持者都是犯罪行为激发性的机制,而自我诱因则是犯罪行为的自我调节机制。

The History of the Western Criminology

SONGHao-bo
(China People’sPolice College,Beijing China 100038)

To partition the history of thewestern criminology,there are twomethods,ofwhich:one is to divide it into four eras such as the revenge,the threat,the humanity and the science;theother is to divide itinto differenthistoricalphases.

Originalsin theory;Demon theory;Indeterminism;Theory of the born Criminal;Law ofCriminal Saturation

D917

A

1008-2433(2010)02-0011-07

2009-08-12

宋浩波(1937—),男,吉林长岭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犯罪学及犯罪社会学、犯罪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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