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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害人角度看青少年犯罪预防

2010-08-15王冠男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加害人犯罪

王冠男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

从被害人角度看青少年犯罪预防

王冠男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

从非传统的被害人角度来探讨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并尝试从这个角度提出一些有我国特点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是依靠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进行的,同时也提出犯罪学如何更好地与教育学结合来进行青少年犯罪预防这一问题。

被害人;青少年犯罪;教育

一、概述

对于青少年犯罪中的加害人和被害人的研究,是非常有助于我们预防与控制青少年犯罪的。然而在被害人研究方面,我国起步较晚,至今在整个被害人学领域都还是处于一个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的阶段,缺乏自己的系统理论基础,更不用提对青少年犯罪的被害人学了。

在被害人的研究方面,我国最早的研究成果也是在80年代中期,即有学者对女青年被害后恶逆变的研究。[1]而且关于被害人的学术论述主要是夹杂在青少年犯罪学研究中,在某些部分或章节有所涉及,专门的学术著作更少。具体来说,我国对被害问题的系统研究起步较晚,直到本世纪80年代才开始介绍国外研究状况。80年代以前对被害问题的研究则是分散包含在法学中的犯罪学、犯罪侦查学、犯罪心理学等相关的学科中。到了90年代,对被害问题研讨的基本特点从内容上看,以介绍国外居多,开拓性地结合我国实际对被害人研究的较少;从方式上看,主要是分散的、零碎的研究较多,系统的研究较少。[2]

近年来,随着被害人学本身的发展和青少年犯罪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对青少年犯罪中的被害人研究也蒸蒸日上,比较有代表性的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大伟教授首次提出了中小学生被害人问题,其专著《中小学生被害人研究——带犯罪发展论》通过理性而又深入地思考和大量详实的调查问卷,进行了大胆的理论创新与实践,从理论到实践为我们构筑了一道保护青少年安全的坚实屏障。

本文试从非传统的被害人角度来探讨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并尝试从这个角度提出一些有我国特点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当然,犯罪学是实证的学科,我国青少年犯罪的被害人研究在研究深度上还处于比较肤浅的层面,特别是缺乏足够的调研和实证数据,这一点对本题的研究精准性自然造成影响。希望随着这门学科的发展,在未来能拥有大范围精确的测量结果以促进被害人学的研究。

二、我国青少年犯罪中的被害人特征

(一)基本特征

在对青少年犯罪的被害人研究中,目前的研究成果主要关注被害人的基本特征,如性别特征、年龄特征、职业特征、生活习惯等。其中,数据较为全面的是被害人的性别和年龄特征。

具体来说,在青少年犯罪被害人的特点及被害类型方面,就被害人而言,其特点和被害类型与加害人的类型有着密切的关系。换言之,不同类型的加害人所选择的被害人和实施的加害类型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同的。从青少年犯罪看,这一点特别表现在性别和年龄特征方面:①多以男性为侵害对象,且比重高于非青少年犯罪人在选择男性为加害对象方面的比重值。若将未成年人犯罪群体从整个青少年犯罪群体中划分出来,可以看出,在未成年人选择的加害对象中,女性所占比重高于整个青少年犯罪群体中以女性为加害对象的比重。②青少年犯罪人选择的加害对象以25岁以下的青少年为主,即“同龄相吸”,其中14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是重点被害人群。另外,不同年龄段的人,青少年犯罪人在实施加害的类型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即对青少年犯罪人而言,暴力犯罪的加害群体主要是25岁~35岁的人,性犯罪的加害群体主要是18~25岁的人,财产犯罪的加害群体主要是14岁以下的人。[3]

当然,以上基本特征会根据青少年犯罪的具体类型和形式有一定的变化,比如性犯罪中被害人就基本以女性为主,又如近年来多发的青少年网络犯罪的被害人年龄特征浮动更大等等。

(二)互动关系

被害人学认为,犯罪加害与被害的发生是由加害人和被害人共同完成的一个行为过程,即犯罪加害人和被害人在加害与被害的过程中是相互作用的。在犯罪被害发生前,犯罪加害人与被害人往往有一定的彼此交往过程。这种交往是依托二者的生理、心理发育需要和特有的居住、生活、学习环境的形成而实现的。

从以往的青少年犯罪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较之其他犯罪,青少年犯罪有两项数据尤其明显,一是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年龄基本接近的占有较大比重;二是从犯罪被害发生前的社会交往程度上分析,在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中以彼此熟识的为主。[4]这深刻地说明了在青少年犯罪中,加害人和被害人的互动关系尤其值得研究。

此外,还有一个关于互动关系的特征。在理论上,被害发生中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可概括为三种形式,即一是对抗型,表现为被害人对加害人的加害行为进行反抗;二是顺应型,表现为被害人面对加害行为不敢反抗,任加害人对自己进行侵害;三是逃避型,即被害人为免受害,采取了逃避的方式。按照一般的常识,在犯罪加害过程中,只要被害人反抗就可以阻止被害;但是,根据调查结论对于青少年犯罪来讲并非如此。据调查,在被害人反抗的条件下,40.41%的青少年加害人实施更强烈的加害行为,39. 3%的青少年加害人会继续程度相同的加害行为,而停止侵害和减轻侵害程度的则只分别占11.66%和8.63%。[3]这也说明了青少年犯罪的另外一个重要特点,即被害人对加害行为的反抗反而进一步刺激加害人的犯罪激情。

(三)被害性和被害后恶逆变

从被害性角度看,青少年犯罪的被害人是具有较高的被害性的。被害人主观上往往存在一定的过错,诱发了被害行为的发生,客观上处于消极地位,无意识地为犯罪加害人创造了条件,无形中给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青少年犯罪中被害后被害人的恶逆变也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一个问题。早在80年代,我国最早的关于青少年犯罪被害人的研究就是对女青年被害后恶逆变的研究。女青少年受异性伤害有着许多与一般被害人不同的特征,其中有一部分女青少年被害后呈现出“中毒状态”,发生与被害逆向的恶性变化,以受害者和害人者的双重身份出现在社会上。这就是女青少年被害后发生的恶逆变。女青少年被害后恶逆变多发于被害时有一定自觉性动机的人群中。这种自觉性动机有的虽并非对性行为的直接追求,但毕竟是通过性行为达到某种欲望的满足,它所满足的需要的水平越低致恶逆变的作用就越强,往往成为女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的起点。[1]

这一研究成果直到今天也是具有指导意义的,特别是对青少年犯罪中的未成年被害人恶逆变的现象。由于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尚不健全,未成年人在受到不法侵害后很难得到及时、充分的保护和心理辅导。结果常常使未成年人在受到生理上的侵害之后,还可能再次遭受心理上的伤害,引发报复、厌世的逆反心理,这些因素都增加了未成年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的可能。这种转化危害性非常大,而这种恶逆变在近年的未成年犯罪统计数据,占据一定的比例。[4]

三、从被害人角度看青少年犯罪预防

目前我国对青少年犯罪预防与控制有以下几点不足:其一,教育不到位。青少年犯罪的被害人一般都拥有一定程度的学校教育环境和家庭教育环境。然而,这些教育往往提醒被害人去提防陌生人,所谓的“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教育方式,却忽略了加害大部分都来自被害人所熟悉的人。其二,关注不全面。对青少年犯罪预防与控制的研究多数都从加害人的角度出发,所谓的“预防与控制青少年成为犯罪人”,“每一个青少年都可能成为犯罪人”,而没有意识到“每一个青少年都可能成为被害人”,更忽略了被害人被害后的救济而导致恶逆变的产生。其三,方式不正确。对于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控制的方法,理论研究多而实际行为少,简单说教多而实用方法少。青少年本身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还不完善,重点被害人群14岁以下的儿童更无法很好地理解这种预防和控制方式,并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总而言之,就是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与控制并没有考虑到被害人的特点,而造成了无用之功。

从上文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青少年犯罪的被害人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以未成年人为主要群体,重点被害人群是14岁以下的儿童,性犯罪以未成年女性为主要被害群体;第二,被害人与加害人有较高程度的互动,在被害前与加害人有较多交往;第三,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不认同会造成加害人采取更激烈的犯罪行为;第四,被害人有过错的情况较多;第五,被害人被害后恶逆变的情况较多。

那么,针对以上的缺点和特点,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与控制。

第一,必须对“被害人”进行教育。这种教育学校和家庭应当同时进行。首先,应当告诉未成年被害人的概念。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可以开展一些知识竞赛性的活动。例如,组织未成年人集体观看法制节目,让他们寻找出一个案件中的被害人;还可以在家庭中进行一些角色扮演,让孩子更好地理解加害人和被害人。其次,要进行“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被害人”的教育,家长要告诫孩子没有绝对安全的环境,学校也可以寻找一些实际的案例用事实来告诉学生。

第二,对未成年人进行不同类型犯罪的预防教育。主要被害人群体是认识能力远不如成人的未成年人,甚至是儿童。他们对暴力犯罪可能印象较深,但对于侵犯财产犯罪、性犯罪、网络犯罪等则懵懂不知。特别是性犯罪,我国传统的教育中一般教导未成年人要提防暴力犯罪,却对性犯罪绝口不提,未成年人往往没有性意识,甚至被害后还处于不知情的状态。国外一个电视剧给笔者留下印象很深,男主角在给一群儿童做预防性犯罪的教育时,让孩子们都穿上泳装,然后告诉这些儿童被泳衣遮挡住的部位是秘密的,如果有人触碰这些部位应该马上告诉父母或老师。笔者认为,这种教育方法很可取。

第三,进行被害预防的教育。鉴于青少年犯罪中以激情犯罪居多,特别是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反抗会引起更大程度的被害这一特点,应当教导未成年人沉着应对被害,尽量拖延时间,用委婉的方法避免自己受到更大程度的被害。学校应当开设这方面的课程,并要用模拟的方法让学生试验应对被害的方法,可以用情景重现的方法取代简单的书面或口头说教。

第四,对被害后的心理救济。对于已经被害的被害人,最为关键的是心理上的救济。必须给予被害人充分的关心,平复他们由于被害而产生的报复、自卑、冲动、自责等心理,特别要注意防止被害人用“是别人先害我的,我是被害人”这种观念作为加害他人的理由。要向被害人强调,加害人已经或终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后,要注意可能的被害人的交往情况。一方面保证未成年人不要发展不良的交往关系,一方面要告诫未成年人加害可能会来自熟悉的人。鉴于青少年犯罪中,被害人常常与加害人有较多的互动和交往,可以让未成年人在面对被害时与加害人提起以往的双方都有好感的交往活动,以争取时间或打消加害人的加害动机。家长也可以观察记录下与孩子交往较多的人,或多与孩子聊天谈心,尽量了解孩子的交往群体。

四、一个特殊问题——青少年犯罪中的无被害人犯罪

无被害人犯罪并非没有被害人,对青少年犯罪来说,它反而可能是被害人范围最大的一种犯罪。无被害人犯罪又称无控告人犯罪,它是基于行为人的自愿和彼此双方同意进行的犯罪。犯罪学将这类行为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之一,典型的如吸毒、赌博、酗酒、同性恋、聚众淫乱等行为。我国较为常见的是青少年赌博和吸毒现象。

刑法学将这类行为予以犯罪化的依据有三:一是维护社会公共道德的需要;二是保护全体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需要;三是预防其诱发其他犯罪发生的需要。但将其犯罪化也有负作用,表现为:首先,对道德问题干涉过多,影响社会的发展;其次,将其犯罪化不适应法律保护思想日益浓厚这一发展趋势;再次,它有违刑法之谦抑思想;最后,它给行为人贴上标签,使这类行为发生的机率更大。[5]

但是,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无被害人犯罪往往比一般的犯罪给青少年带来的危害更大。可以说,在由青少年进行的无被害人犯罪中,不但参与者受害,参与者的交际面人群也会受害。这类行为实际上将造成一个不特定的被害人群体,而且以不可估计的方式逐步扩大。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于有未成年人参与或教唆、引导未成年人参与无被害人犯罪的行为不仅不做非犯罪化处理,反而对行为人从重处罚,这是无被害人犯罪的应有之义,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精神。[6]

而在对无被害人犯罪预防与控制上,除了上文所阐述的措施之外,还有一个针对性的措施也想提出。以吸毒行为来分析,国内许多研究显示,吸毒者吸毒的原因主要是好奇(50%)。在对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青少年这一特定群体调查的结果也有类似的发现,犯罪青少年第1次吸毒的主要原因有好奇(41.6%)、心情不好(23.7%)、被他人引诱(17.3%)等。由于青少年处于特殊的生理和心理发育时期,对外界的许多事物充满了好奇,并勇于尝试新鲜事物,于是成为许多毒品贩卖者兜售毒品的主要目标。[7]

可见,青少年之所以参与此类行为,一方面是对行为本身的危害性认知不足,另一方面是出于青少年期特有的心理,这两点特征大大加强了青少年的被害性。从这两点出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在学校教育中增加对无被害人犯罪行为的介绍。尤其是像吸毒此类行为,介绍其危害性有助于青少年避免被诱骗吸毒。②在家庭环境中要正确引导青少年。我国多数地区,特别是南方,家庭聚会时或亲朋好友间常进行打麻将等娱乐活动,有的可能也涉及小额赌博。家长在进行这种活动时,不应当也不太可能完全避开孩子,而应该正确引导青少年区分娱乐性质的赌博和有危害性的赌博。③青少年期特有的好奇心理和逆反心理是无法被磨平的,父母、老师与其一律粗暴地禁止青少年去做不当行为,不如采取一定方式让青少年自己意识到这些行为的危害性。例如,对于对酒精产生兴趣的孩子,可以巧妙地安排孩子亲眼看到酗酒者恶心呕吐的痛苦场景。④无被害人犯罪往往有“聚众”性,青少年常常是在与自己的交际圈进行集体活动时接触到这些行为的,而且这些犯罪行为一般都需要一个相对隐蔽的封闭场所。所以,一方面要注意青少年的不正常交往,另一方面要注意不要给青少年单独处于某一隐蔽封闭空间的机会。例如,父母出差时,应当将孩子送往亲戚或好友家中,而不要让孩子独处。

当然,以上措施针对的是有正常家庭环境和教育环境的青少年,而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如流浪儿童等,则难以教育。实际上,无被害人犯罪行为在没有正常家庭和教育环境的青少年中最为肆虐,这也是一个国际性难题。目前比较有效的方法也就是期待于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的完善。

五、总结

青少年犯罪是国际性难题,谈到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国际社会认为主要还是要依靠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三个方面进行。说到底,青少年犯罪恐怕主要还得“归功”于成年人世界对青少年的教育不得法。

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对可能的被害人进行青少年犯罪预防教育可以降低被害性,从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本文也提出了一些措施,但是几乎提出的所有措施都是要着力于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对于没有正常生活的环境的未成年人则只能依靠社会教育。像我国的流浪儿童群体,绝大多数既是青少年犯罪的加害人,又是被害人,却由于教育的缺失而无法采取有力的措施。

另外,正如前面提到过的,我国青少年犯罪的被害人研究成果较少,特别是调研数据少,这也影响了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新角度、新层面的开展。就已有的研究成果所得出的被害人特征也多数被犯罪预防研究者所忽略,这使得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措施总是老调重弹。

实际上,不要说从被害人的角度,就是从加害人的角度来看,我国目前对未成年人进行的犯罪预防教育也是处于一个方向不明确,内容不到位,质量不够格的地位。从被害人的角度看就更是差之甚远。虽然有很多学者提出了各种途径的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措施,但几乎所有措施归根到底都要依靠教育措施来进行,没有更好的方法。这是因为在未成年人的生活中,家庭和学校始终是第一位的,这也在最后留给我们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犯罪学如何更好地与教育学结合来进行青少年犯罪预防。

[1] 汤啸天.女青少年被害后恶逆变初探[J].青年研究, 1984(11):58.

[2] 康树华.加强青少年犯罪的被害人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1995(6):1.

[3] 王志强.犯罪被害规律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分析[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3(1):35.

[4] 王志强.未成年人的被害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0(3):10.

[5] 马迪,许丽.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研究[J].世纪桥,2008(5):62.

[6] 王恩海.无被害人犯罪与未成年人保护[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2):14.

[7] 龚红卫.论无被害人犯罪[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4 (4):2

责任编辑:石柏胜

D922.183

A

1671-8275(2010)01-0124-03

2009-11-29

王冠男(1984-),女,安徽芜湖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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