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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可持续发展的上市公司治理模式选择

2010-08-15张安毅欧阳梅

关键词:相关者股东利益

张安毅,欧阳梅

(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02;2.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郑州450003)

基于可持续发展的上市公司治理模式选择

张安毅1,欧阳梅2

(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02;2.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郑州450003)

传统上市公司股东主权治理模式导致公司在经营中唯利是图,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进而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提出了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以实现企业自身与社会的共同发展,但缺乏可操作性。未来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模式,应基于股东主权模式与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的交叉与协调,实现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方式的多样化,并培育可持续发展的上市公司治理文化。

上市公司;治理模式;可持续发展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也是本世纪提升企业竞争力、保持企业持续成长能力的关键因素。从20世纪末开始,股东至上的传统治理理论受到了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的强烈挑战,但孰是孰非学界至今仍争议不断。在这种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模式如何选择,将是一个急迫的实践性课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命题。

一、传统上市公司股东主权治理模式及其遭遇的可持续发展困境

传统经济学认为,公司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实体,公司应当以尽可能多地为股东赚取利润为唯一经营目标。美国学者弗里德曼指出,企业有一个并且只有一个社会责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利用它的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利润的活动……如果管理者接受企业社会责任观念,而不是尽可能地为股东创造价值的话,那就几乎没有什么倾向能如此彻底地破坏自由社会的根基了。[1]传统公司法学界一般也认为,公司是股东投资设立的,公司是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组成的社团法人,公司财产权是私人财产权的自然延伸,只有股东才是公司的最终所有人,公司的权力只能在他们之间分配或由他们进行分配。在这种思想主导下,产生了以实现股东利益为核心的上市公司传统股东主权治理模式。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源于上市公司的两权分离,上市公司股东人数众多,股权极为分散,使得股东无法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由于公司大规模化、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复杂,只有具备专门管理才能和专门技术的人才能胜任现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专门的经理阶层,股东便把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交给公司的经营者来行使,不具有所有权的经营者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两权分离在上市公司中得到了最彻底的展现。但是经营者应为谁的利益而执掌上市公司?以股东利益为主导的上市公司治理模式认为,公司唯一负责任的对象是股东,公司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为股东谋求利益最大化的法则,而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制度安排是:作为物质资本所有者的股东如何通过一定的机制促使公司的经营者忠诚勤勉地工作,以及如何约束经营者的行为,保证其在股东利益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其实质是所有权对经营权的控制、约束和监督。[2]如何激励和约束经营者,使其为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便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产生的动力和源泉,也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

然而,在20世纪的企业实践中,由于公司经营者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唯一目的,以获取利润为唯一目标,唯利是图,引起了环境污染、坑害消费者、诚信缺失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当过去的半个世纪中股市的价值以100倍的数量级增长的时候,森林的面积萎缩了,水位下降了,湿地不见了,土壤侵蚀了,渔业垮掉了,河流干涸了,气温升高了,无数的物种消失了。”[3]随着上市公司规模的日益扩大并主导一国的经济力量,伴随的社会问题也日趋严重。上市公司为了超越竞争对手而对高科技的采用,带来了技术排挤工人的现象,使大量的劳动者失业;上市公司为了赚取暴利不惜造假卖假,现代产品的复杂性及产品缺陷的隐蔽性,使广大消费者越来越沦为毫无防范能力的弱者。随着“苏丹红”事件、“毒奶粉”事件等企业失德现象在我国的频频发生,上市公司治理目标和模式问题也引起了我国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果公司只把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唯一目标,它就可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不择手段,侵害股东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为牟取暴利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无视对劳动力资源的保护,以不正当手段侵害竞争对手,污染破坏环境。”[4]这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也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一个无视消费者利益、肆意污染环境、坑害债权人的企业无论如何是不能在市场经济中长期立足的,三鹿集团的衰亡就是最好例证。

二、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的提出及其面临的操作难题

基于上市公司以营利最大化、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唯一治理目标带来的弊端,20世纪中叶企业社会责任论者提出了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即:公司不但要对股东、法律负责,还要对利益相关者包括债权人、员工、社区居民等负责;公司经营者不能只考虑使股东利益最大化,还要在经营中考虑并主动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且利益相关者有权参与公司治理。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理论认为,公司治理的内容应该大大扩展,公司的债权人、供应商、员工甚至社区等利益相关者都应该分享公司治理一系列权力的分配与控制。学者指出,现实中的公司是各种要素投入的组合,股东仅仅是资本的提供者,除此之外,债权人、经营者特别是公司雇员都对公司作出了专门化的特殊投资,如雇员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这就要求公司管理者为各种要素投入者负责,在不同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实现包括股东在内的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物质资本提供者和人力资本提供者都参与公司治理,也符合公司长期营利战略。比如,青木昌彦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治理参与人策略互动的自我实现机制。换言之,公司治理结构是在公司组织领域控制利益相关者(投资者、工人和经理)相机行动决策的自我实施规则(包括正式和非正式规则)。公司组域(联结组织和金融交易两者的相关域)由三类策略互动的参与人组成(也许还有其他的参与人,视情况而定):提供资金的投资者、投资组织专用性资产的工人和在无法签约事态下被授权使用金融和人力资本的经理。……公司治理是治理参与人策略互动的自我实施机制。[5]

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是以企业社会责任为理论背景提出的。一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营利之外,对消费者、债权人、供应商、社区居民等非股东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责任。学者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谋求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企业通过承担社会责任,可以赢得较好的声誉,为企业发展营造更好的社会氛围,使企业得以保持生命力,保持长期可持续地发展。只有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企业,才能使自身发展与社会发展形成一种良性互动,从而真正实现企业自身与社会共同的可持续发展”[6]。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5月14日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各上市公司应增强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在追求自身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重视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社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非商业贡献。公司应自觉将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将自身发展与社会全面均衡发展相结合,努力超越自我商业目标。企业社会责任论者提出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主张,上市公司应吸收员工、债权人、消费者、供应商等利害关系人代表进入企业董事会,共同决策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从理论上讲,对上市公司效益作出贡献的各个要素所有者都应参与公司治理。企业社会责任论者认为,上市公司将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主体纳入公司内部治理,可以促使上市公司营运目标更符合社会对公司的期望,敦促公司自身履行社会责任。一个能够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将树立良好的形象和品牌,促进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而且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有助于公司内部权力的制衡与协调,防范经营者的滥权。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还可以促进利益相关者关注上市公司的利益,赢得公司员工、消费者、供应商以及社会公众的支持和参与,使内部各方面人际关系融洽和谐,比如员工将会比股东单边治理时更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在向上市公司投入更多专用性资本时就更加放心,增加员工对上市公司的忠诚度,有助于合作关系的长期稳定,实现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尽管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在理论设计上看似完美,但除了职工参与治理的模式在各国得到了实践外,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的共同治理模式似乎都难以操作。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如果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代表进入董事会,上市公司董事会必将效率全无。上市公司供应商提升产品原料价格会遭到消费者代表的反对,上市公司从事公益活动会遭到股东代表的反对,上市公司把利润用于环保又会遭到急于收回贷款的债权人代表的反对。其次,如何确定消费者、债权人、供应商代表本身就是一个难题。利益相关者的代表没有一定的程序难以选出,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上市公司的消费者、供应商或者债权人,而且这个身份并非固定的,如果消费者进入了上市公司董事会,将很可能被同化而失去消费者立场。再次,共同治理模式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没有为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和治理参与确立一个标准,在法律规定之外的利益,比如在《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额之外给员工开多少工资,是上市公司自己决定的,这实际上还是取决于各方力量的对比,对改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没有实质性效果。复次,企业社会责任论者提出的共同治理模式中,公司不但要对股东、法律负责,还要对利害相关者负责。在两权分离的模式下,要求公司对谁都负责,其实将导致经营者对谁都不负责。“一个职业经理人逃避责任的最好办法,就是宣布对所有人都负责任。这样其实他可以不对任何人负责:如果企业亏损了,他可以说,这是为了照顾消费者的利益;反过来,商品提价的时候,他要考虑股东的利益;裁员的时候,他也有道理,因为他要照顾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种‘对所有人负责’的方式,其实是对任何人都不负责。”[7]

三、未来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传统的上市公司股东主权治理模式,由于导致公司唯利是图而使上市公司丧失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而诞生的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也因为不成熟而面临缺乏可操作性的难题。虽然我国《公司法》第5条引进了公司社会责任条款:“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似乎承认了公司应有责任维护利益相关者利益,但也没有相关的配套执行措施。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目标应该何去何从?笔者认为,未来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改革的核心是安排好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规制办法,实现股东主权模式与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的交叉与协调。

第一,虽然企业社会责任值得提倡,但不能否认上市公司的营利性,营利性是上市公司发展的根本动力。社会责任理论是在对企业营利性质疑的基础上提出的,因此,有人以承担社会责任为由否认公司的营利性。笔者认为,如果上市公司不以营利为经营目标,就难以取得发展,一个连自身都难以发展、濒临破产的上市公司拿什么去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的初衷也是实现公司长期发展与短期发展的协调,上市公司不以营利为经营目标,股东利益不保,投资者将丧失投资积极性,如果没有投资者,上市公司就难以存在。所以,承担社会责任不能否定上市公司的营利性,营利是上市公司发展进而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基础。

第二,应根据实际情况,实现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方式的多样化。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与上市公司的紧密度不同,应有不同的参与方式。股东作为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和剩余风险承担者,拥有公司的最终控制权;员工直接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能够获得关于上市公司经营情况的第一手信息;债权人承担较大的风险,当信息披露制度不足以提供充分的保障时,债权人就需要介入公司治理。因此,股东、员工和债权人应有权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通过员工持股、债权人持股参与公司内部治理。这些主体身份固定,容易选出自己的治理代表。供应商和消费者处于上市公司外部,与上市公司之间通常有完备的合同,因此,他们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和合约来间接影响公司经营,治理方式主要是通过与上市公司签订契约来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自身利益。政府、社区居民与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的契约关系,也没有任何专用性投资,主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诉讼、行政执法等手段来约束上市公司的行为,支持、监督上市公司。

第三,应实现维护利益相关者利益手段的多样性。上市公司要取得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维护利益相关者利益,但维护利益相关者利益,不是一定要通过内部治理参与实现的,信息披露、市场竞争都可促进上市公司主动维护利益相关者利益,而且“一个社会倡导公司对社会负责,推动体现公司社会责任的监管体制,并不意味着公司法一定要就此作一般性规定,更不是公司法单枪匹马就能实现这一目标,这需要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贯穿这一公共政策。就保护消费者利益而言,有效的法律措施恐怕是管制产品安全、强化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和强制披露,而不是让消费者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8]。环境保护、产品安全、交易安全等其实也是一国法律政策的任务和目标。

第四,应培育可持续发展的上市公司治理文化。治理文化包括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和企业精神等,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力。在新形势下,上市公司要有意识用一种人文精神作为支柱和动力,将可持续发展观念注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环节中,树立利益平衡、主动维护利益相关者利益等公司治理理念。

[1]Milton Friedman.Capitalism and Freedom[M].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1996:33.

[2]宁金成.公司治理结构:控制经营者理论与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15.

[3]〔美〕马乔里·凯利.资本的权利是神圣的吗?[M].黄佳,庞锦,译.北京:中信出版社,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7.

[4]张士元,刘丽.论公司的社会责任[J].法商研究,2001 (6):106.

[5]胡鞍钢,胡光宇.公司治理——中外比较[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4.

[6]冯巧云.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可持续发展关系探析[J].北方经贸,2010(7):77.

[7]张维迎.正确解读利润与企业社会责任[J].长三角,2001(11—12期合刊):31.

[8]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4.

The Governance Mode Selection for Listed Companies Based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ZHANG An-yi1,OUYANG Mei2
(1.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Zhengzhou 450002,China; 2.Zhengzhou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Zhengzhou 450003,China)

The traditional shareholders sovereignty governance mode in listed companies led to mercenary in the company business,and triggered a series of social problems,thereby affected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Theory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put up stakeholders shared governance model to achieve joint development between enterprises and society,but it lacks of operability.The future governance model in China listed companies should be based on the cross and coordination of the stakeholders’sovereignty and shareholders shared governance model to achieve the diversity of joint governance manner and foster governance culture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listed company.

listed companies;governance mode;sustainable development

F271

A

1674-3318(2010)04-0025-04

2010-09-19

张安毅(1979-),男,河南陕县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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