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阶段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思考
2010-08-15侯伟
侯伟
(安徽省宿州市国家税务局,安徽 宿州 234000)
关于现阶段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思考
侯伟
(安徽省宿州市国家税务局,安徽 宿州 234000)
结合当前形势,分析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要流程和主要特点,并对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的防治对策进行探讨。
中央处理器;出口骗税;一般概况;税务稽查;综合治理
出口骗税是指企业单位和个人利用国家出口退税政策,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非法获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和其他经济利益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近期,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公安机关连续侦办数起利用计算机中央处理器(简称CPU)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案件,骗税案件复杂,骗税数额巨大。本文拟就当前不法分子 (企业)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一般概况
(一)主要流程
1.以实就虚。不法分子先用实际在国内销售CPU数量虚假报关出口,该笔产品最先从进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以不开票方式销售给国内电脑配件零售商;同时从境内收购(或从深圳等地“租借”)已淘汰同数量同型号CPU,代替实际已内销CPU数量,并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掩护,用以申报虚假出口退税。
2.以假乱真。主要是以走私回流方式实施循环骗税,不法分子(企业)利用海关开箱查验比例低之机,将冒名顶替CPU“出口”至香港等地。在境内、香港两地不法分子配合下,该批货物在香港更换包装后又通过深圳等地口岸以“夹带”等方式走私入境,并借此实施下一轮循环骗税行为,此为“以实就虚”下一环节。
3.以钱换钱。不法分子为虚构出口结汇的假象,通过地下钱庄非法操作。一般是将国内销售CPU货款汇拢至个人账户,并通过广东、福建等地“地下钱庄”汇入香港关联公司(假国外客商),再以假国外客商的名义将“货款”通过外汇账户汇入国内的外汇账户,并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行真结汇,以此环节为第三步。
4.虚假申报。不法分子(企业)在取得以上三个环节的单证后,凭借表面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外汇收汇核销单,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达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之目的。
(二)主要特点
1.更具欺骗性。以往用于出口骗税活动的货物多是行业标准和技术含量不高的大路货,用于出口骗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商(或出口货物供货商)大多规模较小,地域偏僻,甚至是假工厂、冒牌工厂、皮包公司等。而目前CPU骗税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商(或出口货物的表面供货商),地处经济发达地区,规模较大,知名度较高,是CPU等电子元件产销领域处于一定垄断地位的现代企业,税务机关对其认知度较高。因此,CPU出口骗税活动从表面上看更具欺骗性。
2.更具隐蔽性。为了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税务机关需要对出口货物退税要件(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及其签发监管机关确认和传递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对于目前CPU出口骗税,其各要件都具备,且针对各要件本身审查的确难以发现问题,出口骗税要件作案手法更具隐蔽性,整个骗税过程“票、货、款”严重分离,但从购货、出口到结汇所有环节看,全部单证均真实有效且手续齐备,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检查中难以及时发现。
3.传统查法失灵。对于以往的出口骗税活动,最快捷的方式就是围绕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主线,向各地税务机关发函协查,只要对货物的生产或来源、资金流动、增值税完税情况进行深入调查,总能找到骗税线索。而目前对于CPU骗税情况,围绕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主线,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按惯例向供货方税务机关进行函调协查,供货方税务机关按照出口退税函调系统所列项目进行调查,根本查不出供货企业在货物销售、资金往来上与所开发票之间有什么异常,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的都是所开发票完全符合出口退税要求的协查结果。所以,对于CPU出口骗税,出口退税函调功能不起作用,传统查处方法失灵。
二、防治对策
利用虚假出口CPU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妨碍了国家税收管理活动,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大量流失,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为遏制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出口CPU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势头,需要我们在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新特点,形成新思路,找到新办法。
(一)加强日常审核,严格税务稽查,依法行政处罚
1.基本内容。一般从以下六个方面判断出口企业是否涉及虚假出口CPU骗税:一是CPU经营企业税负率明显偏低的。二是企业报关出口CPU目的地为“香港”,特别是通过陆路运输经深圳口岸报关出口至“香港”的。三是出口企业经营CPU收入异常增长,与企业自身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明显不匹配的。四是货物流动方式不合理的。如出口企业一方面进口CPU,另一方面又将CPU返销出口至香港等地;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CPU在国内市场有退货或维修记录;或经核对出口企业CPU出口数量与供货企业提供的CPU数量,发现交货数量不一致,尤其是交货方式不是由供货企业直接发运至出口口岸,而是在各地电脑城等交易场所交货。五是资金运转情况异常,大额资金账外异常流动情况非常明显的。六是出口其他与CPU类似的体积小、价值高、出口退税率较高的电子产品(如计算机硬盘)。
2.日常审核。一是对已申报但尚未办理退(免)税的。主要对出口企业出口的CPU等电子产品和出口供货企业供销合同内容,货物运输方式、线路是否合理,运费多少、支付方式是否合理,单据真伪,货款收付金额与相关单据是否相符等情况核查,并向货源地税务机关函调,了解供货企业近年来生产经营、原材料购进、进项发票及纳税情况是否正常。如果无法查清或经调查存在骗税嫌疑的,不得办理退(免)税。二是对2007年以来出口企业申报且已办理退(免)税的。主要对出口企业和出口供货企业的供销合同有关内容,货物运输方式、线路是否合理,运费多少、支付方式是否合理,单据真伪,货款收付金额与相关单据是否相符等情况进行核查。未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的,须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了解供货企业近年来生产经营、原材料购进、进项发票及纳税等情况是否正常。
3.税务稽查。为有效遏制、防范虚假报关出口CPU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各地国家税务局在税务稽查工作中要加大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的检查力度,特别是要将出口企业2006年1月1日至今办理的CPU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作为税务稽查的重中之重,尤其是对税负明显偏低、物流方式不合理、资金运转异常的企业予以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对其他与CPU类似的体积小、价值高、出口退税率较高的电子产品(如计算机硬盘等)尤其要关注。对办理CPU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的企业进行认真梳理,选取重点,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检查。税务稽查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适时提请公安机关予以介入,一旦发现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严厉惩处骗税不法分子。
4.行政处罚。假报关出口CPU骗取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已退(免)的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的税款不再予以办理,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6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出口退税的管理权属于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批准权属于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查处的骗取出口退税款案件,应依法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骗取出口退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同时,稽查局应提交税务稽查建议,由当事人的主管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报请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当事人的出口退税权等。
(二)加强部门配合,实行综合治理,发挥整体优势
受工作权限和条件的局限,税务机关主要调查工作从业务本身出发,这是税务机关查处骗税活动的强项。但防范和打击跨境、跨区域、集团性的出口骗税活动,单靠某一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本身,力量还不够,需要多部门各司其职,堵塞漏洞,互通信息,密切合作。
1.未雨绸缪,加强对那些体积小、价值高、易走私、批发零售环节税收漏洞大的各类产品的国内生产量、进口量与国内市场消耗量和出口量的评估对比,对出口量异常增大的产品,税务部门进行早期出口退税评估预警,以取得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主动权。
2.公安部门对外贸公司CPU“假自营”出口业务的幕后控制人、接受幕后人的安排接收外贸公司CPU原始货物的中间人、接受幕后人的安排发运虚假CPU货物给外贸公司用于出口的中间人的有效控制,会对利用CPU实施出口骗税活动以直接打击。
3.CPU骗税活动以香港为据点,以散片集合包装为形态,可以节省运输费用,降低骗税成本,更主要的原因是方便走私入境,藉此实施循环骗税。所以海关、边防部门一方面应加大监管力度,防范走私;另一方面,对查获的CPU虚假货物走私线索如能与税务机关沟通,通过CPU虚假货物的流向,可以追踪骗税团伙,可以既防止走私又打击骗税。
4.负责电脑产品集散地、电脑城管理的各级工商、税务部门应协同合作,一方面查找回收旧CPU、内存条等废旧货物的流向,以追踪骗税团伙;另一方面加大对电脑产品批发业户的监管力度,对大的账外经营、不开发票批发等偷逃税业务实行重点稽查,堵住CPU骗税活动的源头。
[1]侯伟.现阶段出口骗税行为的成因及防治[J].中国财政,2001,(8)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Z].国税函[2009]130号
F810.423
A
1009-9530(2010)06-0063-02
2010-09-20
侯伟(1970-),男,安徽砀山人,安徽省宿州市国家税务局会计师,注册税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