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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学》案例教学运用探析

2010-08-15赵宣珍

潍坊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学案例

赵宣珍

(潍坊学院,山东潍坊261061)

《婚姻家庭法学》案例教学运用探析

赵宣珍

(潍坊学院,山东潍坊261061)

在《婚姻家庭法学》案例教学中,教材、司法考试题、媒体报道素材、法律文书、学生询问等都是很好的案例来源。教师应按照一致性、新颖性、贴近性的原则进行案例选择,在具体适用案例教学法时灵活运用设问引导、分析讨论、承前启后、多元结合等不同方式。

婚姻家庭法学;案例;案例教学法

《婚姻家庭法学》作为一门与现实生活密切的学科,理论联系实际是其生命力所在。因此,在该课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已成为普遍做法。但要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优势,需要教师具备较强的主导与驾驭能力,做好案例的选择、适用。

一、案例的来源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婚姻家庭法学》教学中成功运用案例教学法,首要的是要解决“案源”问题,找到为炊之“米”。以下都是可供选择适用的案例来源。

1.教材。教材是教师进行教学的主要工具。当前的《婚姻家庭法学》教材编写开始体现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一是理论教材中注重编写一定数量的案例。如由夏吟兰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的《婚姻家庭继承法》,即在文中附了许多案例题材。二是编写专门的案例教材。如陶毅编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的《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是陶毅主编的《婚姻家庭法》配套案例分析教材,共有典型案例58个,并且每个案例包括了案情简介、问题梳理、法理分析的内容。由于教材是学生学习的第一资料,运用好教材案例,对取得良好的案例教学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2.司法考试题。近年来,司法考试题加大了客观题主观化的试题比例,加强了对应试人员案件分析能力和法学理论素养的测试,而其中与婚姻家庭有关的主客观试题均由案例构成,这就为《婚姻家庭法学》选取案例提供了很好的来源。除了历年的司法考试真题外,大量与真题水准相当的模拟试题丰富了司法考试题数量。而且,取得司法职业资格证是多数法科学生实现职业理想的前提,司法考试是其重要关注点。因此,司法考试题成为《婚姻家庭法学》课程教学重要且良好的案例来源。

3.媒体报道素材。在信息化环境下,报纸、杂志、电视台和网络等媒体中披露有大量现实案件,教师可以检索精选最近发生的典型案例,通过多媒体网络连接的方式在课堂中展示。如互联网中大量图文并茂的文章和事件都可以按专题及教学目的制作成案例;再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法治在线》、《社会调查》等专题节目中详实、可靠、新颖而又极具代表性的案例也完全能被教学所用。

4.法律文书。由于法律文书是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反映着有关事件的真实情况,能够满足学生的求知心理,因此成为《婚姻家庭法学》课程教学良好的案例来源。适用于《婚姻家庭法学》方面的法律文书,可以从一些专门的裁判文书或案例书籍或数据库中寻得。如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都会刊登一些婚姻家庭方面的裁判文书,再如中国法院网、北大法意网、一些律所网站都提供了大量婚姻家庭方面的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

5.学生询问。由于《婚姻家庭法学》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与家庭生活关系关联密切,学生询问的事例往往较多。学生询问的事例一般是发生在自己关系密切人员身上的真实事件,或者基于法律规定或已有固定答案进行的创设,并且大多已经过自己的思考,在同学之间进行过一定的讨论。将学生询问的事例制作成案例形式来进行讨论分析,往往更能调动学生对问题思考和答案批判的积极性。因此,在《婚姻家庭法学》案例教学中,学生询问的事例往往更有说服力,是较好的案例来源。

二、案例的选择

案源解决了《婚姻家庭法学》教学中教师运用案例教学法时的“无米”问题。但要取得理想的效果,教师是不能随便抓米下锅的,还必须“选好米”。如上面提到的五类案源,教材中有些案例的时效性可能较差,会降低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司法考试题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但理论性差一些;媒体报道素材涉及的法律、社会问题较多,学生相关知识储备可能不足;法律文书透露的信息可能不能反映问题的全部情况;学生询问往往与课堂讲解内容不同步。因此,教师要在《婚姻家庭法学》教学中成功运用案例教学法,必须做好案例的选择。具体来说,在《婚姻家庭法学》案例教学中,教师进行案例选择时,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一致性。案例的选择要符合教学目标,与所讲授的内容一致,少而精,依案说理、依案讲法,切忌讲故事,避免出现案例虽然精彩,但与内容不相关或相关性不大的情况。如笔者在讲授“夫妻财产制”这一教学内容时,选用如下一案例:甲男与乙女于2002年1月结婚。2003年1月两人约定:双方收入各交70%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剩余的30%归各自所有。一年后,乙女觉得自己承担了主要家务劳动,自己只交50%即可。因此,乙女想与甲男修改此约定。在本案中要解决的问题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关系;夫妻财产制契约何时订立,何时生效?选择此案例的目的就是使学生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加以探讨,有助于学生深刻理解、掌握夫妻财产制的相关内容。

2.新颖性。案例的新颖不仅要求与现实生活的时间距离越短越好;还要注意案情的新颖性,注意选择在当前生活中发生的值得我们去研究、去探讨的新情况、新问题;此外,要注意选择对原有法律规定作出新解释,或在新的理论基础上作出裁决的新发生案例,因为它是婚姻家庭有关法律的一种新的适用,代表着当前或今后婚姻家庭有关法律适用上的趋势或方向。如此选择案例能够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引导学生结合当前的形势分析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新办法,加深对婚姻家庭法有关理论和法律规定的理解。

3.贴近性。尽量选择与我们的工作、生活、学习相近的案例来说明问题,即“多用身边事”。因为身边事具有真实、可信的特点,使学生有一种亲近感,在加深对理论的理解上更具有现实性和说服力。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婚姻家庭往往容易涉及个人隐私,因此,在突出案例的贴近性要求时,宜选择已经公开案情的案例或对案例进行一定技术处理,避免侵犯他人的隐私或伤害他人情感。

三、案例教学法的具体适用

有了好“米”,但烹法不同、火候不同,味道亦不相同。要想炊米喷香,必须讲究为炊之“巧”,根据为炊之境、食客之需确定适当的烹法与火候。同样,在《婚姻家庭法学》教学中,要成为一名驾驭案例教学法的高手,实现案例教学的预期效果,教师应根据教学环境、教学对象灵活掌握,具体确定适当的方法。以下是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法:

1.设问引导式。教师在课堂上系统讲述《婚姻家庭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之前,先讲述案例案情,再提出若干与教学内容关联密切的法律问题,使学生边听、边思。由于学生尚未接受案例中涉及到的概念和原理,因此案例的介绍和问题的提出使学生能够集中注意力去探寻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学生听课的效果。

2.分析讨论式。教师在系统讲述一个教学主题内容之基础上,再围绕主题选择一个或几个案例让学生们分组分析、讨论。在此过程中教师应避免学生先回答若干问题、教师再将正确答案评析一番的做法,要给予学生充分、独立地分析、理解案例的空间,要善于倾听学生发言,又要通过提示发问、充当争论反角等方式适时诱导学生,使发言始终围绕案例主题进行。这一方式学生主动参与性较强,有利于促进学生对问题的认识和对知识理解的深化。

3.承前启后式。教师可以融合数节课的内容组织一个案例,使学生在不同的主题学习中,既能联想回顾以前的内容,又能对以后的内容有所了解思考。在具体教学中,教师既要注意引导学生将本节所学内容与以前所学内容联系结合起来,又要注意将案例问题拓展开,围绕以后的教学主题提出一些发散性的学生可以继续进行探究的发人深省的问题,使学生在课堂教学结束之后进行深入而广泛的思考。这一方式使学生从多个方面来思考分析同一事件,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4.多元结合式。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法的同时,要善于借助或结合其他教学手段来提高教学效果。如教师在讲解某一主题时,可以找出两个案情相似但处理结果有差异的案例,通过比较的方式,提高学生对问题的理解和分析能力。进行案例讨论时,可以将学生的观点事先分类整理,以多媒体技术手段进行声情并茂的展示,激发学生进一步深入思考、讨论分析的积极性。总之,教师应尽量将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方法相结合,通过多管齐下,使学生在学习《婚姻家庭法学》这门课时,不仅系统掌握具体的知识,还能不断提高自我分析法律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1]李龙.我国法学教育急需解决的若干问题[J].中国高等教育,2002, (7).

[2]武建国.关于案例教学法的几个问题[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04,(4).

Analysis of Case Methods of Teaching of Science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ZHAO Xuan-zhen
(Weifang University,Weifang 261061,China)

In case methods of teaching of Science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Teaching material,the judicial examination questions,media material,legal instruments,students,inquiry and etc.are all excellent cases,sources. Teachers should choose cases according to consistency,novelty,approach property.In the specific case of teaching teachers should use freely in rhetoric question and guidance,analysis and discussion,the past and integrating multiple different ways.

Marriage and Family Law;cases;case methods of teaching

G424.1

A

1671-4288(2010)03-0111-02

责任编辑:王玲玲

2010—03—12

赵宣珍(1974—),女,山西平陆人,潍坊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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