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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我国社会公正问题再考量

2010-08-15叶战备权循光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公正公平

叶战备,权循光

(安徽财经大学 政治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转型期我国社会公正问题再考量

叶战备,权循光

(安徽财经大学 政治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公正是一个历史范畴,现代意义上的公正,是指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基于此,处在转型期的中国在政治、经济、教育、司法等领域的公正还有所缺失,如贫富差距的拉升幅度过大、社会再分配的力度较弱、社会成员基本权利保障的总体状况偏弱等。为此,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经济体制、教育体制和司法体制的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着力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转型期;公正问题;考量

公正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没有社会公正,国家就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亚里斯多德说:“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部分,而是整个邪恶。”[1]90罗尔斯则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2]91

一 、公正之厘定

“公正”,顾名思义是指公平、正义。公平,它更多地适合于现实生活,是一种操作性的规则,很少具有价值倾向。从静态的角度看,社会公平是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的相互比较,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既有经济地位,又有政治地位和文化地位,还有人格地位等。与此相联系,社会的公平应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横向的方面:首先是经济地位上的平等,它包括社会成员应平等地拥有工作、劳动的权利,在工作的机会上和过程中应该平等;社会成员应在收入分配上平等,即等质等量的劳动获得等质等量的报酬。其次是政治地位上的平等,它表现为在参政议政、选举与被选举、修改宪法和法律的表决等方面。政治平等的另一方面的重要表现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作为人行为的基本准则平等地限制着每一个人的活动,不管人们在天资、才能、出身、种族、性别、文化、财富等方面的差别如何,都要用法律作为唯一的准绳平等对待一切人。再次是文化上的平等,即每个人都享有文化教育的权利以及言论、出版和文化创作等的自由权利。最后是人格上的平等,不管人们的经济、政治、文化地位如何,每个人都有独立的人格,都有人格受尊重、保护的需要,而且不能损污他人的人格。从动态的角度,把公平作为一个过程考察,社会公平与否表现在三个方面:起点、机会和结果。起点公平是指人们从事各种活动的出发条件是公正的。起点公平是最基础的社会公正。机会公平是指通过一定的相对公正的规则给予每个人平等的机会,让每个人都能凭借自身的天赋和努力取得相应的成就。机会公平是最根本的公正。结果公平,主要是指社会成员之间所得到的权利和义务比较相当,是在保证起点公平和机会公平的前提下,在整个社会范围内适度均衡利益分配的结果,体现出个人投入与回报的合理性。

对于正义而言,它首先是一种理念的存在,其表现形态是一种观念化的正义价值,体现出人类生活的应然状态。正义比公平更具有理念的色彩,体现了人对至善的追求,正义的理念寓于具体制度之中,而制度正义是通过公平的形式实现的[3]57。公正的事情一定是公平的,而公平的事情未必一定公正,更不一定体现正义。

公正这一概念是一个历史范畴,它的内容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演进,在不同的历史时代有不同的规定,而且随着历史进程的推进,公正的内涵也在逐渐丰富并具有时代性,我们所追求的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正,即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公平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

二、转型期我国社会公正缺失之表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我国在社会公正的许多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但是,由于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在政治、经济、教育和司法等领域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公正缺失。

第一,贫富差距的拉升幅度过大。在我国,标志收入分配差距的基尼系数早在2004年就已超过0.4725,有的研究结果认为已超过0.5。据《福布斯》富豪榜公布的2007年的数据,在中国,资产超过10亿美元的富豪人数近100名,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2位。中国首富总资产已达1300亿元人民币,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2000美元,全国有近3000万人处于贫困状态。在中国,最富的20%的人与最穷的20%的人的收入差距达11.37倍。[4]

第二,社会再分配的力度较弱。社会再分配是指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于初次分配之后的社会利益格局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整,以缩小社会的贫富差距,使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而在社会再分配当中,国家在基本民生方面的公共投入状况是最为重要的内容。民众的基本需求按其重要程度分为不同的层次,表现出明显的“梯度”性。其中,最为基础的需求层面是基本生存需求,其次是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初级的市政建设,再其次是文化、娱乐、体育、社会参与、中档的市政建设等方面的需求。显然,对于公共投入优先顺序的安排来说,基本的民生需要问题属于基础,应当放在最为优先的位置。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没有重视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问题,而是十分热衷于单方面追求经济的高速度增长。在这样的目标取向或者发展观的引导之下,公共投入的重心必定不会放在基本的民生方面。目前中国在基本民生方面的公共投入比例仍然不大。社会保障和福利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只有3%,公共教育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只有2.9%,卫生保健的公共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仅为2.0%。同一些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主要国家相比,中国现阶段在基本民生方面公共投入的这三项主要指标或者是最低的,或者是第二低的,综合地看,这三项主要指标的平均值是最低的[5]85。这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第三,社会成员基本权利保障的总体状况偏弱。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进入社会生活时应当有一个基本的平等起点,亦即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具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的生存权利、平等的工作权利、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以及平等的性别权利等。一个社会对于社会成员基本权利予以有效的保护,是社会公正的底线要求。我们可以用这样几个指标大致地衡量出社会成员基本权利保障方面的基本状况:低于收入贫困线人口比例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权利的保障状况;失业率指标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反映出社会成员工作权利的保障状况;成人识字率指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社会成员接受初级教育权利的保障状况;而女性与男性收入估计数之比指标则在不小的程度上可以反映出一个社会当中性别平等权利的保障状况。如果用国家贫困线的标准来衡量,中国目前低于收入贫困线的人口比例为4.6%,在发展中国家当中属于贫困人口比例很小的国家;但是,如果用国际上通用的衡量发展中国家贫困人口的标准即每日生活水准低于1美元的标准来看,中国目前低于收入贫困线的人口比例则高达16.6%,在一些主要的发展中国家当中属于贫困人口比例偏高的国家。中国的城镇登记失业率虽然只有4%,但是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00年中国城镇的实际失业率已达8.3%,中国城镇的失业问题比较严重[6]34。如果再将农村中庞大的富余劳动力数量等因素适当地考虑进去,那么失业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

三、转型期我国社会公正缺失之原因

当前我国社会公正的某些缺失有其深刻的体制原因,具体说来:

首先,在我国现实社会中之所以存在着权利不平等现象,可以说是与我国政治和社会管理制度的不完善相关。以农民和掌握公权的社会管理者为例可以说明这一点。在我国社会各阶层中,可以说农民在权利上是受到最不公正待遇的一个阶层,之所以对农民的权利分配不公,首先是与我国的户藉制度相关。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制订特有的户籍制度:全国人口划分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并享受不同待遇,主要内容包括城市户口的子女在入学、参军、招工、招干方面享有优先权,限制农村户口的人在城市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正是这种带有歧视性质的户籍制度造成了农民与市民在教育和就业方面的不均等,并进一步导致其他权利分配不公。此外还与我国选举制度中关于农村与城市代表名额分配中不同比例的规定、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等有关规定相关,根据这些规定,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参政权受到相应的限制。而掌握公权的管理者阶层之所以成为社会的特权阶层,则与我国行政管理制度中缺乏刚性决策程序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选拔和任用制度中还存在一定问题和用人失察责任追究的机制等等直接相关,它同时也是弱势群体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的重要原因。

其次,造成我国当前分配不公的原因是复杂的,但政策因素占主导地位,主要包括:一是收入分配制度的效率取向,由于过度注重效率,造成了国家公共资源投入政策中的“马太效应”,而忽略了不同群体、行业和区域在机会和能力方面的差别,从而导致社会财富在不同行业和群体之间形成过大的分配差距,如城乡工农之间、东西部之间的巨大收入差距可以说就是分配制度中效率取向的结果。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刘国光所指出的那样:“初次分配混乱是社会不公主要因素。”二是权利义务分配不等,使得一些拥有公权者不仅享受着大量的公费待遇,而且还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而形成“灰色收入”。三是在财经管理制度上,国家对于垄断企业还没有特别有效的监控和约束措施,使这些垄断企业凭借国家法律赋予的垄断地位,无偿占有大量的公共资源,任意确定商品成本价格,以获得高额的垄断利润,这些利润没有上缴国家财政或转为国有资本金,而是被这些垄断行业直接或变相地转化为职工收入和福利,以致于使行业间收入差距过大。类似的情况还存在于行政领域,一些行政机关把通过财政以外的渠道获得的资金,也转化为职工津贴、补贴等收入项目,造成不同单位之间公务员的收入过分悬殊,这不能不说与我们的财政管理制度不健全相关。四是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不完善,某些法律漏洞使一些不法之徒有机可乘,加上低廉的违法风险成本使他们敢于钻法律的空子获取高额的“黑色收入”。

第三,社会分工的存在,必然导致不平等。社会不平等虽然不等同于社会不公正,但却是导致社会不公正的一个条件。由于社会分工,每个社会成员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必然占有不同的社会资源,导致社会成员地位的不平等。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人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7]85各个地区、部门乃至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特殊的利益,这些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还存在矛盾。社会成员在理论上地位的平等,在现实中不可能完全实现。当然,这种不平等关系也是促使人们改变不公正现状、努力实现公平的一种动力。

第四,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力度不够,致使一些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制造不公正。公共权力必须接受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腐败是社会不公正的集中体现。期望掌握公共权力的人仅仅依靠自我的道德约束来保持廉洁、避免腐败、维护社会公正,这是远远不够的,也是难以完全做到的。执掌权力的公职人员行使特权,利用权力寻租,成为我国社会不公正的一种典型形式。

四、着力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任何社会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社会不公正,社会主义的建立以及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前所未有的经济发展为进一步消除社会不公正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经济、文化、政治和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中国完全可以克服社会不公正,逐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社会公正的实现离不开政府的干预,仅仅靠市场是不能自发充分实现社会公正的。但政府为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应当采取灵活多样的手段,尽量减少越位、错位、缺位现象的发生。首先,树立有限政府的理念。政府要逐步从对经济过多干预的角色走向服务性角色,实现由计划经济包办理念向市场经济服务理念的转变,应当更多地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一个很好的环境。其次,强化政府的分配调节作用。现阶段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形式,而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实现有赖于国家分配调节。要改革税收制度以调节收入差距,如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征收遗产税、赠予税、高消费税等财产占有税,调节过高收入等。同时要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规范社会分配秩序,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和扶助欠发达地区和困难群众。再次,担负好社会的公共服务角色。政府既要承担起社会公共服务如教育事业、医疗卫生事业、公共安全维护等的责任,又要在服务中体现出公平性,公共支出多向中西部、农村地区倾斜,尽量避免“上学致贫”和“生病致贫”等现象,提高主体从事公平竞争的能力。最后,重建发展评估体系。注重建立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公平发展的评估体系,促进地区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比如,可以逐步采用集合指数即恩格尔系数、基尼系数、人文发展指数、二元结构系数和集约化指数等来全面衡量干部政绩,国内生产总值的指标也可以逐步采用绿色GDP的评价方法。

(二)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们改革的目标,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道德经济,同时也是一种规范经济主体利益和竞争行为的制度体系。建立公正、合理、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把人们的收入纳入公正、合理和合法的体系之内,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其一,要完善分配制度。应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坚持效率与公平的相统一,既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反对平均主义,又防止收入悬殊。其二,要完善竞争制度。应制定一系列必要的政策、法规,通过行政、法律和经济等各种制度性措施,来规范人们的市场行为,为参与市场竞争或取得市场收入的利益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坚决杜绝形形色色的不规则的甚至是违法的市场行为。要打破各种因政企不分而形成的非市场化的垄断地位,严禁权力进入市场。其三,要加大反腐力度。关键是建立一套制度化、法制化的硬性约束机制,加强各种监督机制和权力制衡机制的建设,以保证权力不被滥用。对于任何人的腐败行为都应依法严惩,严禁既往不咎或以政代法。要坚决杜绝权钱交易或政府部门的“创收”现象,一切营利性活动,都应与政府部门相脱离,因为一旦权力与金钱相结合,就必然会产生腐败。

(三)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美国著名教育家贺拉斯·曼曾经说过:“教育是实现人类平等的伟大的工具,它的作用比任何其他人类发明都要大得多。”教育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它在社会公正中发挥的作用巨大。首先,建立完备的教育法。要制定比较完备的教育法律,从法律上保障教育公正的实现成为可能,做到有法可依。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教育法律,司法部门进行督察,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维护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绝不能以权侵法,阻碍教育公正的实现。其次,建立教育公正救助制度。由于社会分层的存在,资源占有的不同,弱势群体、困难家庭的存在,必然导致教育不公正,建立健全贫困生救助系统就成为实现教育过程公正的有力举措。这样,教育公正既体现在解决入学机会问题,又体现在解决学生能够完成学业方面。让学生都能享受平等的教育,受到良好的教育,促进社会成员、社会群体之间友好相处,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的公正和正义。第三,要在资源配置上注重教育公正的实现。增加政府在国民教育经费上的投入,确保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真正实施。通过持续增加国家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来迅速缓解城乡、区域和不同层次学校间日渐突出的分化格局。另外,对于历史形成的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巨大发展差距,要通过教育资源的恰当配置不再人为地继续扩大差距,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向落后的地区倾斜,以主动缩小地区间的差距。

(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其一,要实现司法独立。针对我国司法领域的现状,司法独立在现行制度下只能把它理解为审判独立:即法院和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当前需要解决的最基本的、也是最迫切的问题包括:法官的人事任免应由最高法院任免;法院的物质基础必须由中央财政予以保障,否则,地方党组织和行政机关干预司法活动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就不可避免。其二,要完善监督机制。虽然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终极价值目标,然而,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司法将不仅不能保证公正,还可能制造司法不公。在现行制度下,完善监督机制首先要改善人大和各级党组织监督,即改事前和事中监督为事后监督,党组织的监督应主要体现为对司法官员的违法乱纪行为给予党纪处分。同时,要规范媒体监督。在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强大的社会影响力的同时,也要防止由于舆论导向的过重压力而使法官偏离法治轨道的负面作用。另外,要保障群众监督。应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并畅通各种人民群众监督的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批评建议权和申诉控告权得以充分行使。其三,要提高法官素质,实现法官职业化。好的法律制度能否实现,关键在于执法。法官本人的素质如何,对是非的评断、法律的运用关系极大。当前,我国急需建设一支具有正义感、使命感、敢于为法制理想而献身的法官职业群体。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一种很好的方式,但还不够,还要强化法官文化建设,关键是重塑法官的文化人格,要让法官成为正义的化身。

(五)促进社会保障改革。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既要对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结构性调整,又要加快社会保障立法的步伐。首先,要加大政府的投入。应重视调整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支出结构,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的同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强化社会保障费用征缴,进一步提高保障能力。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财政收入的增加,要逐步加大政府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同时还要注重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运行的管理,加强社会保障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其次,要完善现有的制度。已经着手实施的城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要积极地予以完善,并加快发展和完善其他保险制度,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慈善等社会保险事业,推进社会福利的社会化进程。再次,要积极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养老、医疗、工伤事故社会保障体系。要发展城乡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开展经常性社会自助活动。积极探索在中国最广大的农村地区建立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最终建成覆盖面广、运行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第四,要采取有效措施,将卫生工作重点放在农村、放在基层。要设立专项资金强化乡镇医院、社区医院建设,使卫生资源得到公平配置,并采取果断措施解决药价虚高和医院乱收费问题。

社会公正的实现是一个历史的实践过程。历史不是人格化的主体,历史的主体是现实的人。我们不能把社会不公正完全归结于社会,而回避我们作为主体自身的原因。社会公正的实现也是公民追求自我解放的过程。在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有一点必须明确,那就是实现公平正义是共产党和人民群众共同的目标,党的事业和群众的事业是一致的。切不可把实现社会公正看作是给群众的恩赐。因为“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人民群众的解放是自我的解放。

[1]亚里斯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2]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郑广永.公有制条件下的社会不公正问题[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4)

[4]亚洲开发银行.减少不平等,中国需要具有包容性的增长[EB/OL].http://www.chinareform.org.cn/cirdbbs/Appraise.asp?boardia-2&topicid-159953&posted-415782

[5]吴忠民.中国社会公正的现状与趋势[J].江海学刊,2005,(4)

[6]蔡昉.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No14(2003)——转轨中的城市贫困问题[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D60

A

1009-9530(2010)04-0004-04

2010-05-11

安徽财经大学教研重点项目(ACJYZD200906)

叶战备(1970-),男,安徽桐城人,安徽财经大学政治学院副院长,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权循光(1961-),男,安徽寿县人,安徽财经大学政治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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