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历史考察
2010-08-15余茂辉程广华
余茂辉,程广华
(皖西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安徽 六安 237012)
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历史考察
余茂辉,程广华
(皖西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安徽 六安 237012)
建国以来我国农业生产合作组织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等形式,最终由合作经济演变为集体经济。这一演变过程从当时的历史条件来看,有着客观的必然性。探讨演变的原因,并对不同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历史作用进行评价,总结其经验教训,可以为新时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以及新农村建设提供许多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合作经济;集体经济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在农村工作的重心已经开始转到如何尽快发展农村经济方面来,而如何改造落后的小农经济,既使广大农民避开资本主义式的发展道路,又能够迅速改变农村经济的落后面貌,就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列主义关于农业合作化的理论,利用在解放区领导农民进行互助合作的经验和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的积极性,在农村组织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等由低级到高级形式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并进一步发展为人民公社化运动,最终引导农民走上了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对于中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理论界历来褒贬不一。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农业合作化的成绩和作用必须予以肯定,同时也存在一些缺点和失误。但总体上说,成就是主流,是正道,缺点和失误是支流,是偏差[1]。有的学者认为,建国后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基本上都是名不符实的,农村合作经济一开始就向集体经济演变,人民公社制度的确立就使之完全变成了与合作经济大相径庭的高度集权的集体经济[2]。还有的学者认为,农业合作化运动将原本农民单纯自发的社会自救运动变异为政府强制执行下的社会变革工具,导致了相当多的农民对合作组织的扭曲认识,对中国农村合作事业造成了久远的消极影响[3]。这就涉及到:合作经济为什么会演变为高度集中的集体经济?如何评价建国后各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限于篇幅,本文试图对农业生产合作组织的演变作一历史考察,重点分析合作经济演变为集体经济的历史原因,总结其经验教训,为新时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以及新农村建设提供一些借鉴和启示。
一、建国以来农业生产合作组织的历史演变
1、从互助组到初级社(1949-1954)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在巩固土地改革成果,确定地权,保护私有,充分发挥农民个体经营积极性的同时,十分注意提倡和鼓励农民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实行各种形式的生产互助合作,以克服一家一户分散生产中的困难。1951年春,中央政务院就在 《关于1951年农林生产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各地要加强对互助合作运动的领导,加强互助组的发展与巩固工作,以“达到进一步提高生产的目的”[4]29。同年12月,中共中央又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下发到各级党委试行。《决议》在充分肯定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所发扬起来的生产积极性的同时,还对农村开展互助合作的组织形式作了概括。第一种形式是简单的劳动互助,这种形式具有临时性和季节性的特点;第二种形式是常年的互助组,这是一种较高级的形式;第三种形式是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4]95。 《决议》要求各级党委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各种农民愿意接受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形式,逐步引导农民组织起来,走向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决议》反映了广大农民的愿望与要求,对各地互助合作的开展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很快在全国形式多样的互助合作随着土地改革的全面推进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到1952年底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结束时,已有4542万农民(占全国总农户的39.9%)参加了互助合作组织,共组织了802.4万个互助组(其中有常年互助组175.6万个,临时互助组627万个)[5]和3644个农业生产合作社 (其中有10个高级社,3634个初级社)[6]989-990。
进入1953年春,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正式出台和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公布,全国农村互助合作组织步入了大发展的轨道。到1953年11月,参加农业互助组织的农户已经达到479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3%,但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仅27.3万户,约占参加农业互助组织农户的0.57%[7]。
1953年11月统购统销政策的颁布以及12月全国第三次互助合作会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的通过,促使互助组转移到了组建更高一级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可以作为股份参加分红,社员入退社自由,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和积累归公。初级社虽然在当时被称为“半社会主义性质”,但它适应了当时中国农业生产力落后,农民文化知识、经营管理水平低以及农民有浓厚的小私有观念的特点;同时,实行土地和劳动按比例分配的制度,也能够照顾到拥有不同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各阶层农民的利益。因此,在党中央的号召和具体指导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全国发展很快,1954年3月底,全国共有初级社95000多个;到年底,已发展到497000多个,比1953年增长6.5
倍[8]。
2、从初级社到高级社过渡的完成(1955-1957)
从1955年下半年到1956年底,中国农村合作化在不断加速的过程中,在1955年底和1956年初相继完成初级化的同时,到1956年底又加速完成了从初级社向高级社的过渡,一时间中国农村出现了持续的“农村社会主义高潮”。应当说,推动这一过程的直接原因乃是1955年5月之后中央一系列有关合作社会议的召开,以及毛泽东在会上有关农业合作化的讲话。1955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召开了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毛泽东在会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批评了农业合作化中的右倾保守思想,并预言:“农村中不久将出现一个全国性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这是不可避免的。”[9]18810月中共中央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具体规划了合作化运动进展的规模和速度。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共中央提出的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草案)》,进一步用法律形式肯定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集体性质和逐步联合的发展道路。毛泽东的报告和一个《决议》、一个《章程》的出台,使全国农村纷纷掀起了一个以发展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为中心内容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第一次高潮。结果到1955年底,全国初级社的数量即由年中的65万个增加到190.5万个(其中1.7万多个高级社),入社农户已占全国农户总数的63.3%[6]990-991。
1956年1月,毛泽东亲自编辑并写两篇序言和大量按语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正式出版,除对合作社规模的扩大大加赞赏外,正式提出大力创办高级社的设想。同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了《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要求合作基础较好并办了一批高级社的地区,在1957年基本完成高级形式的合作化,其余地区在1958年基本上完成高级合作化,并强调:“对于一切条件成熟的初级社,应当分批分期地使他们转为高级社,不升级就妨碍生产力的发展。”[4]529于是1956年春全国农村又掀起了以发展高级社为中心内容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第二次高潮。6月30日,一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同时宣传舆论工具也大造声势,使得基层干部和农民争先恐后地将初级社转变为高级社。到1956年12月底,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共达75.6万个,入社农户达到了11783万多户,占全国总农户的96.3%,其中高级社54万个,占全国农户总数87.8%[6]990-991,到1957年进一步达到96%,初级社只有1.3%[10]68,从而只用1年多的时间就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高级合作化。这样,原计划用15年左右才能完成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短短4年间就匆匆完成了。
3、从农业生产合作社到人民公社(1958-1978)
1958年春农村开展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等“大跃进”活动,需要土地连片和人员集中组织管理,于是在3月的成都会议上,毛泽东提出了小社并大社的问题。3月20日成都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4月8日政治局会议正式批准,全国各地随即开始了小社并大社的工作。7月以后,一些地方又出现了由并大社转为公社的热潮。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北戴河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随后两三个月内,全国原有的74万多个农业社,一哄而起地改组成26.5万多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户有1.2亿,占总农户的99%以上[10]157。从并大社到办人民公社的转变,是搞“大跃进”运动与着手准备向共产主义过渡的结合。搞“大跃进”运动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制度方法,政社合一的集中统一领导、集体劳动、集体生活的“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是便于搞“大跃进”的组织形式。正如毛泽东后来说的:公社是大跃进的产物[10]143-145。 由于人民公社化发展过快,许多有关生产关系处理不当,使生产力遭到很大破坏,再加上自然灾害和其他原因,1958-1962年,农业总产值不但没有增长,反而下降了4.3%。为此,1962年八届十中全会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农业60条》),对人民公社体制作了重要调整,其中最主要的规定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允许社员经营家庭副业和自留地,生产队规模一般为20-30户等等。此后,人民公社体制进入了相对稳定阶段,虽然在1963年开始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 “文化大革命”中,曾多次刮起割社员的“资本主义尾巴”、搞所有制的升级过渡风,但都未能从根本上改变人民公社的体制。这样,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就越来越演变成为一种与合作经济完全背离的集体经济体制,一直延续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历时20余载。
二、合作经济演变为集体经济的历史必然性分析
从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社,再从合作社发展到人民公社,合作经济最终演变成了集体经济,从当时的历史条件来看,有着客观的必然性和深厚的历史背景。
首先,国家工业化特别是重工业的优先发展战略,决定农业剩余是工业化原始积累的重要来源;而一家一户的个体小农经济又造成国家与农民之间交易成本过高,不利于国家工业化的原始积累。因此,规模不断扩大的互助合作组织就成为降低国家与农民之间交易成本的最佳组织载体。
新中国成立后,共和国政府选择了工业化特别是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型经济发展战略[11],其主要目的就是要在最短时间内建立起新生的社会主义国家所必需的工业化基础。重工业的优先发展必须投入大量的资金,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单靠工业自身的资本积累难以满足大量的资金需求;由于外国列强对新生的共和国政权的敌视,要想获得工业化发展的外部资金更不可能。因此,农业就自然成为国家工业化原始积累的重要来源。
要使农业为国家工业化提供积累,传统的农业经营体制就必须做出相应调整。这是因为,在土地改革后所形成的以农民个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与国家工业化之间存在着日趋尖锐的矛盾。要解决这个矛盾,就必须走合作化道路。正如毛泽东1955年所指出:“如果我们不能在大约三个五年计划的时期内基本上解决农业合作化的问题,即农业由使用畜力农具的小规模的经营跃进到使用机器的大规模的经营,我们就不能解决年年增长的商品粮食和工业原料的需要同现时主要农作物一般产量很低之间的矛盾,我们的社会主义工业化事业就会遇到绝大的困难,我们就不可能完成社会主义工业化。”[9]181-182毛泽东所说的“解决农业合作化问题”,实际上就是通过扩大合作社规模,以便解决国家与农民之间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
为了使合作社为国家工业化提供积累具有持续性的保障,中共中央分别于1953年11月19日和12月16日相继通过了《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从而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由国家政权强制实施的统购统销政策,使国家对农业剩余的吸取具有了合法性。
其次,阻止土地改革后农村重新出现的两极分化势头,防止农业走上资本主义道路,共和国政府将农业合作化道路作为最佳的选择。
土地改革的直接后果就是使过去无地或少地的个体小农获得了对一定数量土地的所有权,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又使一部分原来农村中的贫雇农开始逐渐上升为富裕的中农,无论是老解放区抑或新解放区,农村中出现了中农化趋势,表现在农村总户数中,中农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中农所占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份额越来越多。与中农化趋势相伴随的农村另一种现象是两极分化,其体现就是土地买卖的出现和农村中雇佣关系的产生。这些现象,引起了共和国政权中许多人的担忧,害怕由此农村会走向资本主义道路,为此,共和国领导人毛泽东在提出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后,在多种场合反复强调合作化运动对我国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意义。1953年他多次指出:“个体农民,增产有限,必须发展互助合作。对于农村的阵地,社会主义如果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9]117到了 1955年 7月,他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讲话中指出了“现在农村中存在的是富农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和象汪洋大海一样的个体农民的所有制”后,就大胆预言:“农村中不久就将出现一个全国性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9]187-188,这个高潮就是农业合作化的高潮。在对中国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的大方向确定之后,共和国政权在实践中选择了通过互助合作不断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互助组,向半社会主义的初级社和完全社会主义的高级社的组织创新方式,来推动农业合作化运动。
最后,苏联农业集体化的成功经验对新中国初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具有根本性的影响作用。
尽管毛泽东于1956年9月在同拉丁美洲一些党的代表谈话时强调:“任何外国的经验,只能作参考,不能当作教条”[9]307,但任何人都无法否认建国初期开始的中国农业合作化不是苏联影响的产物。尽管中国的“农业合作社”名称代替了苏联“集体农庄”的称谓,但无论从合作化的目的、完成合作化的速度,还是从合作化的具体组织形式和具体措施来看,中国的农业合作化都直接借鉴和模仿了苏联农业集体化的模式。
从目的上看,苏联农业集体化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为高速推进的国家工业化提供粮食、原料、资金和劳动力,而个体的小农经济与这一目的是相矛盾的。所以,其出路“就在于把分散的小农转变为以公共耕种制为基础的联合起来的大农庄”[12]261。中国农业合作化的直接目的也就是为同时进行的国家工业化提供资金和粮食。
从完成合作化的速度来看,如果从1921年算起,到1937年全部结束,苏联的农业集体化过程大致是17年;毛泽东为中国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所设计的时间大致是18年。所以,毛泽东由此判定,苏联所走过的农业集体化道路“正是我们的榜样”[9]184。而实际上苏联农业集体化的大规模展开是集中在 1929年到1934年约6年左右的时间。考察中国的农业合作化历史我们发现,从开始到大规模的完成也只有5年左右的时间。
从合作化的组织形式看,苏联农业集体化总体上被称为集体农庄,其具体发展形式有三种:一是土地共耕社,这是集体农庄的初级形式。共耕社是一种按照自愿的原则实行土地和劳动公有,而牲畜和农机具仍归农民私有,可以折成劳动股份参加分配的组织形式。我国的初级社无论是公有化程度,还是劳动、分配方式,都与共耕社有相似之处。二是农业劳动组合。这是一种具有相当公有化程度的农业生产组织。在劳动组合中,土地、劳动、基本生产资料均实行公有,农民只按规定保留自留地、宅基地和小畜禽等私产。很显然,高级社与这种劳动组合有更多的吻合之处。三是农业公社。这是集体农庄的最高形式,其特点是:它不仅把一切生产资料和全部生产实行公共化,而且把分配也实行公共化。因此,农业公社更类似于中国1958年之后实行的人民公社。
从合作社的具体措施来看,在农业集体化过程中,农业合作社广泛实行了预购合同制,它是一种有组织的商品流转形式,国家按照合同向参加合作社的农民预购一定数量的农产品,并供给合作社以种子和生产工具。正是通过这一制度安排,保证了国家可以有计划地按照合同向农民购买农产品以供给城市居民食物和供给工业原料[13]。而在中国的农业合作化过程中所推行的统购统销制度,与苏联集体化过程中所实施的预购合同制一样,在为国家主导的工业化提供农业积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苏联农业集体化对中国建国初期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变迁的影响作用表明,中国的农业合作化既是对建国前革命根据地时期互助合作传统的继承和发展,更是对苏联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成功经验的学习与借鉴。新中国成立初期,当共和国领导人在对国际国内客观环境作出理性分析之后发现,在当时的世界,只有苏联是唯一取得经济成功的社会主义国家,除此之外的其他发达国家都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完成工业化的。所以,建国初期面临同样需要迅速启动国家工业化的历史使命、并且在经济建设上业已取得成功的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经验,就不仅是新中国政权“现在可能的选择”,而且几乎是唯一的和必然的选择。这一点正如外国学者所言:“由于发展的愿望,以及苏联是在落后的经济基础上迅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现有的唯一榜样,决定走苏联的道路几乎是势在必行的。”[14]
三、对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评价
合作经济最终演变为集体经济是成功了还是失败了?我们认为,评价建国后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要注意两点:第一,不能脱离当时具体的历史背景;第二,遵循一定的评价标准,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坚持“社员所有、社员控制并为社员服务”的本质特征,遵守国际合作社通行的基本原则,如自愿原则、民主控制原则、自治和独立原则等。当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经济组织,最重要的是要让农民在经济上受惠,农民联合起来建立合作组织的目的就在于保护组织内成员的经济利益,增加成员的收入。根据以上两点,应该说,建国以后,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都还不发达的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在土地改革后试图由国家出面引导和组织农民建立合作经济组织,并通过农业合作化引导农民走集体致富的道路,其出发点和愿望无疑是对的,在当时的情况下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是一个正确的选择,这也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甚至包括像日本这样后发展的发达国家的共同做法。而且,在我国农业合作化初期,无论是互助组还是初级社都不改变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建立在自愿结合的基础上,内部基本上坚持了平等交换和互利原则,能调剂人力畜力余缺和保证及时耕种,解决了农户生产中的一些困难,提高了劳动效率,增加了粮食等农产品的产量,因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力有了很大提高。
但由于我们把高级社等同了集体农庄,所以从1955年下半年开始,在初级社还没有稳定和巩固的条件下,就急于向高级社过渡。在政策导向上,形成了一种倾向,那就是认为只有采取生产资料公有,采取集体劳动,按工分计酬,统一分配的高级合作社才算是社会主义;片面地认为公有制可以带来高效率,而忽视了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农业的生产力水平以及满足农民物质利益要求与劳动积极性之间的相关性,结果由合作化到全盘集体化就成了一种毫无物质条件和群众基础的纯粹的“生产关系”的革命。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农业生产高级合作社虽然冠以“合作社”的名称,但是却与国际上通行的合作社的基本特征相去甚远,不仅严重违背了合作社的基本原则,而且目标严重异化。
尽管当时的法律和各种文件都强调建立农民生产合作组织要遵循自愿互利的原则,农民入退社自由,但农业合作社建立的数量、比重和形式实际上却是作为一种“指标”下达的。如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起草的《征询对农业十七条的意见》中是这样说的,“农业合作化的进度,一九五六年下半年基本上完成初级形式的建社工作,省、市、区(除新疆外)一级的指标以要求完成百分之七十五的农户入社为宜,让下面超过一点,达到百分之八十到八十五左右。”“合作化的高级形式争取于一九六○年基本上完成,是否可以缩短一年,争取一九五九年基本上完成。”[9]260~261因此,在当时基层干部政治上的高压和经济上的歧视政策之下,普通农民实际上是没有选择余地的。农民要么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要么就要成为政治上的敌人受批挨斗,还要在经济上承受难以忍受的负担。如有的地区采取“吓唬法”、“硬迫法”、“限制法”等简单粗暴手段强迫农民特别是中农入社。有的地方统购粮食,对个体农民定产比合作社还高,有的地方,农民不入社就与地主、富农划到了一起。同时,社员实际上没有退社的自由,合作社也不能开除社员。因此,从表面形式上看农民的入社都是自愿的,但这种没有选择的自愿显然不是国际合作原则中的那种自愿。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运营,也并不完全是为本组织内部的社员服务的,而更多地为组织之外的国家服务的。国家以这种方式把农民组织起来一方面是要发展农业生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容易地以较低的价格获取农民的粮食、棉花和其他农业原材料。在农业合作社中,农民不仅不能受惠,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反而只能被动地接受国家以垄断价格下达的生产任务,在不知不觉中为国家默默地做贡献。
在管理上,尽管相关法律、章程和各种文件毫无例外地都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但是事实上,当时农业生产合作社从成立之时起其控制就一直是自上而下的,在农业生产的计划、资金的筹措、产品的处置等等重大问题上,农民是没有任何发言权的,只有被动地接受干部的安排。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独立性更无从谈起,当时所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不仅是一个生产组织,同时也是一个接受自上而下集权控制的基层行政管理单位。
至于人民公社,它的变迁主要依靠政府命令和法律落实,并非农民自愿的选择。由于它实行高度集体化和计划化的生产经营和分配方式,超越历史条件地剥夺了农民家庭作为生产单位应该发挥的基本功能,同时,生产的高度计划化和对农民的严格限制也制约了农民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窒息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活力,造成农业发展停滞和农民生活普遍穷困。因此,它的失败是必然的。在60多年后的今天进行反思,历史已证明:公有化程度并不是越高越好,公有制并不等于效率,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需要利用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来发展生产力,对中国的小农经济,通过合作化的方式把农民强行组织起来进行集体生产,并不是成功的方式。在中国这样一个农村人口众多,农民又是一支庞大的劳动者队伍的国家里,亟需建立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既要发挥政府作用,又要考虑农民的愿望和要求,这一点正是改革前农村组织制度变革提供给人们的一个基本经验和启示,当然它也是当前和未来中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持续创新中应充分注意与考虑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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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21.22
A
1009-9530(2010)06-0053-05
2010-06-21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AHSK09-10D184)
余茂辉(1964-),男,湖北麻城人,皖西学院经管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程广华(1972-),男,安徽舒城人,武汉大学经管学院博士生,皖西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区域经济、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