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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会转型时期的公共管理伦理建设

2010-08-15聂志红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正义管理者伦理

聂志红

(湖南省娄新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湖南 娄底 417000)

现代公共管理的产生是以公众利益为目标的,其行为是一种公共责任行为,本质是谋取公共利益最大化,维护社会正义。公共管理伦理关注的就是正义,并以正义为原则指导人们应该做什么和应该怎么做。公共管理伦理在当代的公共管理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由于公众利益不是完全靠着公共管理的公共权力运作才能够实现,更经常的,只是需要公共管理创造出良好的公共秩序,通过个体自身的行动来获取自身利益。因此,公共管理虽然以实现公众利益为目标,但更多的是在履行维持公共秩序的职能。当然,这并不否认由公共管理直接给公众提供现成的利益成果,只是这种情况并不常见,即使公共管理直接提供利益成果,在这个过程中,公共管理仍然必须履行其维持公共秩序的职责。因此,公共管理最终指向的是利益,直接指向的是秩序。

然而,人天然的自利性,在利益冲突中和利益熏心的情况下,会导致秩序的破坏,而公共管理者更可能因为掌握着公共资源、倚仗职权的便利性,做出对他人更为严重的伤害而对自己最有利的行为,对秩序的危害性更大。因此,一种可能将自利倾向控制而不伤及他人的利益范围之内秩序是最有利于人们实现自已利益,简而言之,是一种正义的秩序。如罗尔斯所说的:“正义否认某个人失去自由会利于别人有更大的利益而变得理所当然起来。”[1]

由于公共管理活动是在千变万化的环境中进行的,许多时候需要管理主体随机自主做出决定,这是刚性的法规、政策没法也无力约束的,况且任何完善的外部监督机制都不可能涵盖公共管理过程中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因此,为了规范公共管理行为,符合公民的期望,在强调外在强制性的硬生规范的同时,还必须重视公共管理伦理的自律意识,以提高公共管理者的伦理修养来弥补政策法规等的有限作用,更多地依靠公共管理者的内在伦理与道德准则进行“裁决”,这样就形成了对公共管理行为的伦理判断。公共管理者不仅仅要具备职位所处的环境、时间等因素所要求的伦理素质,还应该具备诸如在组织中的服从、执行工作中的人文关怀等等伦理素质,特别是正义感,因为公共管理的主题正是维持正义。它既要求公共管理者在维持正义秩序时,将受到的公共管理伦理的鼓励而积极努力,以期实现公众的利益;也要求公共管理者以公共管理伦理为准则,把所掌握的权力的作为被限制在公共管理伦理所能容忍的范围之内,这也是公共管理伦理的压力与规范力。

一、社会转型期公共管理伦理缺失的原因分析

目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形态,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层面在转变。物质利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追捧,外来文化特别是西方文化的消极方面对传统文化的冲击极大,相关制度建设的缺失,导致了一些不良风气恶性生长,原有的一些社会规范会失效,在新的社会规范形成之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将很容易出现失范现象。公共管理者掌握着公共资源特别是公共权力,其失范的倾向更大,公共管理者履行公共职责出现了一系列矛盾与冲突,突出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1.权利冲突。在公共管理过程中,有时两种或多种外部权力对公共管理者的要求是不相容或相冲突的。例如在行政部门中,常常出现政府领导和党委领导,或者一把手(正职)和二把手(副职)或者副职与副职之间的不一致甚至是冲突的要求或者指挥,权力边际模糊,使公共管理者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而权力的扩张性也可能加剧这种冲突。

2.角色冲突。在现实生活中,公共管理者承担着一大堆社会角色:某部门的主管、某人的下级、某些人的上级、父母、儿女、配偶、邻居、朋友、公民、合伙人等。这些角色常被赋予不同的义务,社会角色模糊,形成角色冲突。例如,朋友这一社会角色所应履行的义务是相互帮助,但作为公职人员的义务则是秉公处理。这种朋友和公职人员两种角色义务在某些特定情况就会形成尖锐的对立的冲突。公共管理者要有效地实现公共责任,必须平衡各种角色,并做出正确的决策,但实践证明,这是非常困难的。

3.利益冲突。公共管理者自身利益与作为一个公职人员的义务之间会产生冲突,这是公共管理伦理缺失的深刻原因。公共管理者被授予大量的公共权力和职责,要求在行使公共权力时,以公共原则行事,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然而,人的本质在某种程序上是一系列价值观、欲望动机和利益的“综合体”,有实现自己利益和目标的倾向,并以理性“经济人”的方式行事,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争取一种高质量的生活;而公共职责具有对有价值的稀缺资源进行权威分配的功能,其非公共运用能够给公职人员带来额外的收益。因此,公共管理者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可能会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偏离“忠实公共人”的要求,有意非客观地行使自己的职责,使职权所要承担的责任关系失衡瓦解。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形:贿赂、权力兜售、信息兜售、财政交易、组织外就业、裙带关系,这些行为违背了正义原则,失去了公共的本义,而公共管理伦理无论是在动力方面的作用还是规范力方面的作用,在面对这些非正义的公共管理作为时,都显得乏力。如果这种状况持续恶化,那么公共管理将得不到人们的信任。因此,强化公共管理伦理作用,重塑公共管理者的良好形象,成为当今政府与社会的重要任务。

二、重塑公共管理伦理的路径选择

韦伯提出“责任伦理”的概念,对于解决公共管理伦理危机有十分重要的启发意义,“责任伦理”强调对责任的担当。[2]社会转型期的许多失范,本质上是利益和价值观由原来的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所导致的一种过渡现象。在这种多元化的世界中,强调一个人对其行为负责,是最有效地规范人们思想行为的手段。将韦伯的“责任伦理”运用到公共管理中,多途径强化公共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可以重塑公共管理伦理。

一是创新伦理教育。首先,引导公共管理者科学认识公共管理伦理冲突中的功利价值。要重建公共管理伦理价值的等级次序,承认并坚持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一切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和取向,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行政行为选择的出发点。其次,引导公共管理者正确认识公共管理行为选择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公共管理手段的有效性决不能违背目的伦理性,而必须是真正为了实现这个规律目的。对于公共管理目的与手段来说,伦理性与有效性这两个要求是不能分开的;公共管理伦理监督的对象不只限于目的,也包括手段。既要重视公共管理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也要提高公共管理者对公共管理伦理是为政之本的认识,一个公共管理者如果不能成为一个好人,那么也不能成为一个优秀的公共管理者。庸俗低下的伦理修养,是无法得到人们的认可的,也不可能履行好职责。第三,改善公共管理伦理教育方式。要改变呆板的教育方式,采取更为灵活各样的手段,要利用光、声、电等具体富有吸引力的手段提升教育效果。要创造一种把法制教育、文化知识教育和道德教育整合贯通、协调互补的新教育机制,跳出把伦理教育泛化为政罚教育、形式主义的道德灌输、政治性的宣传等传统方式,多层面多方式进行。

二是健全法律规范。道德良心作为软件必须通过政治法律等硬件系统的功能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如果没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再好的道德本系也很难对社会产生实际的影响。因为人的道德品质的不完善性和认识客观事物的局限性,不能保证公共管理者永远正确行使权力而不发生失误和偏差。倘若权力落到了道德恶劣者手中,就极易变成牟取私利的工具。所以要有一种外在的力量来制约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负效应和被滥用现象。因此,必须通过公共管理伦理立法,把伦理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将一些必要的伦理规范纳入到社会的法律体系之中。越是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就接近于伦理规范。在美国很有名的黑格斯诉帕乐默案中,一个16岁的男孩毒死了他的祖父,他能否继承被害人的遗产?按一般的法律规则是合法继承人,应当继承遗产。但这与一般的社会伦理不符,最终法院依据“一个人不能从他的不当行为中得利”这一伦理原则剥夺了男孩的继承权。[3]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同样不能让公共管理者通过其不负责任的行为获利,并通过法律的刚性特征,强化公共管理者的责任意识,促进公共管理责任的落实。

三是完善监督机制。公共权力源于公众,目的就是为公众服务,必然要接受公众监督。由于法律无法规范所有公共管理行为,我国法制又不够完善,通过公众对公共管理者进行无缝隙化监督,造成对不正义之公共管理者的强大压力,是必然选择。应敞开新闻监督的大门,敞开政府机关的大门,让更多的民意直接传达给政府,增加政府与民众的直接交流,这是公众参与的非常有效的伦理监督机制。社会舆论反映整个社会对人民行为的一种监督,具有明显的行为约束优势,能对相关的公共管理者指明行为,引导行为方向,从而起到规范管理行为方式的作用,促进公共管理者遵守最起码的伦理道德秩序。在公众的严格监督下,公共管理者必然会增加履行好职责的压力,也会更自觉地担当其责任。要加强监督的制度建设,建立相应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公共部门应就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定期或及时地向社会通报。可借鉴国外经验,各级人大分别设立伦理委员会专门接受和审理普通公民对官员与公共管理者伦理道德的举报并做出处理。

四是创建伦理文化。公共管理伦理需要厚重的文化积淀。公共管理是群体性活动,管理模式取向直接影响了公共管理伦理状况,而合适的组织管理文化有助于公共管理模式建立,因为管理意识、管理理论、管理认知、管理情感、管理态度等管理文化的诸多要素直接构成了管理模式取向。在正义性组织文化中,非正义管理行为会得到纠正,正义管理行为得到强化。公共管理部门要加强文化建设,树立好公共品牌。加强勤政、廉政、公正、忠诚等组织文化建设,创建公平正义文化,为营造环境、强化意识、培养公共管理伦理观夯实文化基础,使公共管理者具备诸如在组织中的服从、执行工作中的人文关怀等伦理素质,作为社会成员具备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动力与规范力的伦理素质,形成内在约束机制与良好管理模式取向,使其既明白其应承担客观责任,也义不容辞担当其主观责任,更公正地履行其公共管理职责,建立公共管理应有的公信力。

[1]罗尔斯.正义论[M].谢延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

[2]陈振明.公共管理学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贺来.现代人的价值处境与“责任伦理”的自觉 [J].江海学刊,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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