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和纠正用人不正之风的几点思考
2010-08-15宋彦璋
宋彦璋
(中共张家界市委党校,湖南 张家界 427000)
近年来,各级党委按照中央的要求,在严肃查处干部工作中违纪违规现象的同时,注意从源头抓起,不断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仍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有的任用干部不讲党的原则,搞封官许愿;有的热衷于拉关系、跑门子、找靠山,不择手段跑官要官;有的搞非组织活动,拉选票,甚至搞贿选;有的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买官卖官等等。这些不良风气和腐败现象,严重干扰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败坏了党的作风,损害了党的形象,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对此,我们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一、要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坚持用人标准是前提
选用何种人,关乎全局、涉及长远。在选人用人上,要切实注重和严格遵循科学的规范的选人用人标准,用正确的导向引领选人用人行为。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切实树立起“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用人导向,切实做到不让综合素质高的人吃亏、不让干实事的人吃亏、不让老实人吃亏。要重用那些政治坚定、有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有实绩、清正廉洁、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不用那些以权谋私、个性膨胀、群众信不过的人,不用那些不负责任、拉关系走后门、投机钻营的人,不用那些不讲原则、不分是非的“老好人”,不用那些不干实事、无所作为混日子的人。在选人用人工作中切实做到,凡在德上不“达标”或工作实绩上有“欠账”的干部,即使能力再强、水平再高也不能重用,在领导岗位上也要坚决调整下来。对那些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工作的干部要格外关注,对那些不图虚名、踏实干事的干部要多加留意,对那些埋头苦干、注重为长远发展打基础的干部不能亏待,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只有牢固树立、认真落实和始终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并用正确的用人导向去指导选人用人,褒奖贡献突出的干部、支持一身正气的干部、鼓励老实干事的干部、鞭策弄虚作假的干部、教育跟风行事的干部、约束投机钻营的干部、惩处贪污腐败的干部,才能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水平,有效防止和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二、要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完善制度机制是根本
制度与机制具有根本性、全局性与长期性作用,要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必须把握建立健全相关的选人用人机制这个根本环节。邓小平同志指出:“在制度上如果不建立有利于发现人才、用好人才的机制,就会埋没人才,不能充分发的挥人才的作用”,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来”。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坚持改革创新,完善人才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对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首先,要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知人才能善任,善选才能致贤。坚持把定性考察与定量考核结合起来,把干部的年度考核与经常性考核、结果考核与过程考核、能力考核与作风考核结合起来。考察中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既看工作圈又看社交圈与生活圈,既扩大民主又严格程序,克服考核评价的简单化、形式化倾向。建立干部考核评价结果反馈和公示制度,充分发挥干部考核评价的指挥棒作用,把考核结果运用到干部的奖惩、升降、去留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把经过实践认可的政绩作为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的标准,干部的政绩必须经过实践的检验。坚持这一观点,就要看干部的政绩是不是坚持了正确政治方向的政绩,是不是符合法律和政策的政绩,是不是符合广大群众需要的政绩,是不是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政绩,是不是按客观规律办事的政绩,有没有让科学发展观在发展规划上加以体现,在工作部署上加以贯彻,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落实。同时,还要实事求是地看待出现的问题和造成的败绩。在看待问题和败绩时,要把不顾主客观条件、追求所谓“政绩工程”而造成的失误,与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和因当时、当地历史、现状以及特定条件等客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区分开来。必须坚持发展的眼光,历史地辩证地去分析和评价干部。
其次,要进一步规范干部初始提名制度。明确提名的主体、程序、条件和纪律,完善署名提名、民主推荐提名、个人自荐提名、组织推荐提名和提名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等相关制度。科学设定参与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改进推荐方式,实现干部任用从“上面定人头,下面画圈圈”向“组织画圈圈,群众推人选”的转变。
第三,要创新选人用人机制与方法。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总体要求,并首次提出“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成为选人用人机制创新的新亮点。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则表明了党与用人不正之风坚决斗争的坚强决心。要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逐步提高竞争性选拔干部在提拔干部总数中的比例。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改进考试、考核内容和方法,真正考出干部的基本素质和实际能力。要大力推行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公推公选、公推直选、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扩大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的参与人员范围,让更多的党员群众参与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来。在研究决定环节,要扩大差额票决的适用范围,不能以举手表决的形式代替票决制。
三、要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强化监督管理是关键
首先,要增强主动监督的意识,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强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使监督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要抓紧建立并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努力健全监督体系,做到党内监督与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合力。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用人上的监督。要建立干部选任全过程记实制度,主动接受上级组织部门的审查监督。积极搭建群众监督的平台,及时向社会通报职位空缺、考察预告、干部选拔任用等情况,认真受理监督举报电话,切实提高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认真落实好任前公示、试用期、经济责任审计、“一报告两评议”等干部选任监督制度,着力形成纪检、组织、审计、计生等部门在干部选任中监督合力,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其次,为了增强选人用人的监督实效,必须坚持和发扬民主作风。民主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保证,也是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的有效手段。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健全党委讨论干部任用的集体决策制度。要进一步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把评价干部的标准和衡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尺度交给干部群众,努力形成群众积极参与、认真监督,各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坚持原则、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遏制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滋生和蔓延。
再次,必须严格遵循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程序是实现民主和监督的必要手段,是规范用人行为的必要形式。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坚持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切实把好选人用人关,做到“六个必须、六个严禁”;领导干部的配备必须在规定的职数内进行,严禁因人设岗、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已经明确离任的,必须停止研究任用干部事项,严禁突击提拔调整干部;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要认真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严禁不按规定程序,未经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干部必须客观公正,全面了解干部的德才表现情况,注重考察干部勤政廉政、贯彻民主集中制、求真务实、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严禁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提交党委(党组)讨论任用的干部人选,必须经过组织考察,严禁临时决定干部任免;干部的任免,必须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照章办事,严格履行程序,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四、要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格责任追究是保障
严明的组织纪律和严厉的责任追究是确保选人用人风清气正的有力保障。出现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既有用人主体的原因,又与个别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受利益驱动参与跑官要官不无关系。因此,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必须做到双管齐下,一方面要加强用人主体的自身建设,增强法纪意识,提高识人用人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大惩戒力度,对引发用人不正之风行为发生的双方都要实行严厉的责任追究,保障选人用人行为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要建立严格的考察失察责任制。干部考察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前提基础,是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发挥群众监督的最佳机会。要切实增强考察人员的责任意识,不能让考察流于形式,让“有病在身”的蒙混过关。要建立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界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明确追究方式,严肃追究违规用人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人员的责任。特别是对提名不当、推荐不准的用人行为,要严厉追究提名人或推荐人的责任。要加大对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惩处力度。跑官要官、权钱交易等不正之风之所以屡禁不止,按经济学上的收益成本去理解,是因为通过这种不正当的手段所获得的收益远远大于成本付出。因此,必须改变过来在干部任用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状,对用人上的违纪违规行为加大打击惩治力度,决不能让以权谋私、投机钻营者得逞、得利。
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是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最有威慑力的手段。要有案必查,发现一件查处一件,让那想搞名堂的人心生畏、自我收敛。要进一步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检查和巡视工作力度,畅通组织部门经常性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和信访举报渠道。对发现和反映的选人用人违规违纪问题,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主动查、深入查,敢于动真碰硬,不怕得罪人。如果自己不主动查、查不动,上级部门就要督促查、直接查、查到底。要建立查核责任制,保证查核工作的每个环节都有人具体负责、承担责任。对查实的问题,要果断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对查处的案件要予以通报,作为最生动的教育,做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要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监督,坚持从严教育、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切实改变目前干部管理中存在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要及时调整那些不负责任、不讲原则的干部,使干部不敢懈怠;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严厉查处腐败分子,使干部不敢腐败;加强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使干部不敢专权;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问责制,使干部不敢失责。要坚决克服和纠正有章不循、执纪不严的现象,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不管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