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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蛮不讲理 学校无所适从

2010-08-15胡云

湖北教育 2010年2期
关键词:学生家长卫生院王老师

编辑同志:

日前,我校出现了一件令人惊奇而又尴尬的事情,弄得大家都头疼不已。

我校小学五年级寄宿生林某,于12月15日晚因感冒发烧被班主任王老师送往卫生院治疗,王老师同时打电话通知学生的母亲陈某到校护理,陈某一直不予理睬。林某经过几天治疗痊愈后返校上课,前后花去住院治疗费500余元。卫生院找到王老师要求结账,王老师给学生家长打电话要求其到卫生院结账,谁知家长却说:“孩子交给你们了,发生的事都该由你们学校负责,我们不管!”

类似的事情还有许多。2009年10月,一名初三学生在校期间因患阑尾炎在大沟林区卫生院做手术,晚上需要护理照顾,学生家长竟然气势汹汹地跑到学校吼道:“班主任在哪儿,快点去给我护理孩子!”班主任姚老师解释说:“我去医院看望一下患病的孩子可以,护理是你们家长的事,难道我明天不上班了吗?”家长却说:“孩子在你们学校患的病,你们难道就没有责任吗?”后在学校多名老师的劝说下,这名家长才愤愤离去。

学校有责任立即将患病学生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通知学生家长。然而部分家长却将本不属于学校的责任,如护理、治疗费用等都强加给学校。

面对这种情况,学校该怎么办?

丹江口市大沟林区中心学校孙合均

孙老师:

对你来信所反映的问题解答如下。

学校与寄宿的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部分委托代理监护的关系。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未成年人进行科学、文化等知识教育;(2)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教育、引导和管理;(3)照顾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生活,尤其是寄宿制学校;(4)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财产;(5)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未成年人人身权益不受侵害。

家长(或学生的其他监护人)应担负有的其他一些监护职责,如提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监护人不得委托,学校的性质也决定了其无法代理上述监护职责。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的相关规定,学校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需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是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二是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上述案例中,学校对两名学生突发疾病没有直接过错责任,即并非因学校的过错造成,而且,学校在发现学生生病后,及时采取了相应措施,并未造成其他不良后果,学校对学生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

学生家长对学生的健康,医疗负有责任和义务,学生生病去医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是学生家长应该承担的,这样学生家长和医院之间就产生了一个合同关系。学校把学生送到医院治疗,医疗费应由学生家长支付,如果学生家长拒不支付的话,医院可以直接起诉该家长,要求学生家长支付医疗费。

对于学生家长所说的学生在学校生病应由学校负责的理由,既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于情于理也是不成立的。如果学生家长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学校可报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

(答疑人:胡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原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为《职教天地》杂志编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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