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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锷的宪法观念评析

2010-08-15徐战成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蔡锷主权宪法

徐战成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 厦门361005)

蔡锷的宪法观念评析

徐战成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 厦门361005)

蔡锷的宪法观念可从三方面来分析:宪法制定、宪法文本和宪法信仰。蔡认为制定宪法应充分考虑国情;宪法文本里出现的国名之中不应包含“民”字,关于领土的规定应采概括性语言,应明确将紧急命令权、紧急财用权和解散议会权赋予总统;对宪法应忠诚信仰。其宪法观念至少给我们两点启示:修宪注重国情;培养宪法信仰,既要维护宪法权威,又要加强宪法教育、普及宪法文化。以今天眼光观之,其宪法观念之中还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处。

蔡锷;宪法观念;宪法信仰

蔡锷(1882-1916)一生十分短暂,但却利用这有限的时间“做了两件大事:一是成功地领导了辛亥云南起义;二是发动和指挥了反对袁世凯复辟帝制的护国战争。”[1]最后积劳成疾,为民国献出了宝贵的生命。谢本书在其所著《蔡锷传》的结束语中对蔡锷的评价概括为:“对于蔡锷来说,他主要的不是理论家、思想家,而是杰出的军事家、爱国主义者,换言之是一个行动家、实干家。”[2]其实,除了轰轰烈烈的行动以外,蔡锷在理论方面也颇有研究,他对宪法的认识颇为深刻,对宪法恪守不渝的信仰精神亦十分值得我们敬仰。

一、蔡锷关于宪法制定的观念及评析

(一)制定宪法从国情出发

蔡锷在1912年11月《致张国淦电》①毛注青,李鳌,陈新宪:《蔡锷集》,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版,第283-284页。张国淦(1876-1959),时任国务院秘书长。中指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盛衰强弱的基础,深深地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因此,宪法的制定应该考虑本国的形势、历史和民情,而不应该照抄照搬他国的范本,荒谬地去盲目仿效,总的原则是能使政府伸张国权、发展国力。而现在面临的形势是国基还不稳固、外国对我国觊觎已久,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不足以维持国脉。蔡锷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赋予总统很大的权力,以便更好地行使职权,因为总统是国家的行政中枢,肩负着人民托付的重任,因少数人的偏见而削弱总统的权力,将使总统无所作为,必将使国家陷于萎靡不振的境地。但是,国会议员们议定宪法(指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时就违背了这个要求和原则,没有完全考虑本国国情;同时,偏重党见并趋于极端,为了限制袁世凯(而非“总统”这个职位)的权力,盲目仿效某些外国宪法关于行政首长的条款制定了临时约法,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②1911年12月3日,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议议决宣布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2年1月2日修正,该大纲采用总统制。是年1月30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将南京参议院编辑委员会起草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咨送参议院审议。该草案采用责任内阁制,但总统尚有紧急命令权和不经参议院同意的宣战及媾和权等权力。次日,参议院议决,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同年3月11日,参议院议决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由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公布实施,该约法规定内阁(国务员)对议会负责,而且剥夺了总统的上述两项权力,对其他权力也限制颇多,是名副其实的责任内阁制。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百年法制大事纵览》,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27页、第33页、第36页,以及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369-373页。带有强烈的因人立法之色彩。结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出台,不但没有起到宪法应有的巩固国本、发展国力的作用,反而使国家失去了应有的活动能力,造成了临时政府的疲惫不堪、国本动摇。

(二)评析: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蔡锷上述对于宪法制定应考虑国情之论述和关于临时约法对总统权力的束缚之批评,是出于对国家前途的责任感而进行的冷静思考,是实事求是的,并非基于对袁世凯本人的盲目支持。退一步来说,蔡锷对于拥袁和反袁的立场也不是一贯一致的。蔡锷对事不对人,基于对客观形势的考虑,他向来主张建设强有力之统一政府(狭义上)。在1911年11月28日(袁世凯尚没有将做总统的迹象)《致各都督电》中他就表明过自己的观点:

其中央政府组织纲要,鄙意有三端:(一)定国名为中华,定国体政体为民主立宪;(二)建设一强有力之统一政府,俟军政撤销,方为完全立宪;(三)扩张国防辖境,缩小行政区域,以期消融疆界。[3]

另外,从后来袁世凯酝酿复辟帝制时蔡锷的一篇奉劝袁遵守约法的文电中,也透露出蔡锷认为大权集于总统是改良政治、巩固国基的需要。在这篇文电①1915年12月23日《与唐继尧等致袁世凯电》,参见毛注青等:《蔡锷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版,第371页。中,蔡锷指出:

“计自停止国会、改正约法以来,大权集于一人,凡百设施,无不如意。凭借此势以改良政治,巩固国基,草偃风从,何惧不给?有何不得已而必冒犯叛逆之罪,以图变更国体?”

蔡锷这种对时势的分析是准确的。那是一段由帝制向共和过渡的非常时期,中国实行完全立宪和责任内阁制的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都尚不成熟:从国家内部来说,各省军阀割据,独立性强,政府组织也不统一,需要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和铁腕人物来整合;从国家外部来说,临时政府不被各国所承认,外交局面无法打开,也需要袁世凯这样的人物站出来,这从直到袁世凯1913年10月10日就任正式大总统以后,世界各国才相继承认“中华民国为代表中国之合法政府”[4]可以看出来。在这种过渡时期的非常形势下,不能急躁冒进,总统制比较适合中国的国情。对此,孙中山也曾判断:“内阁制乃平时不使元首当政治之冲,故以总理对国会负责,断非此非常时代所宜。”[5]这种判断是实事求是的。而孙中山和参议院在孙做总统时赞成总统制、而袁世凯将要做总统时②当南京参议院的编辑委员会拟制草案时,南北合议已有眉目,当2月7日草案提交参议院讨论时,清帝退位的优待条件已经参议院议决(2月5日),而未来总统必将是袁世凯,已为参议院议员所熟知。参见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373页。却转而采用内阁制,这是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的。这种将国家政体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的做法,表明他们把一国根本大法的宪法仅仅当作政治斗争的工具而已,这是一种悲哀。时人也曾这样评价:“无故变总统制为内阁制,约法因人而立,刻意剥削大总统权,已无人不知,亦无不指摘其失当者矣。”[6]与孙中山及其他党见颇深抑或激进的资产阶级分子相比,蔡锷的坚守更表明了他心中的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不论政治如何风云变幻,宪法的制定都要遵循其固有的原则和要求。

二、蔡锷关于宪法文本的观念及评析

关于宪法文本对某些问题是否应该规定、应该如何规定,蔡锷在1913年7月15日《读王君亮畴〈中华民国宪法刍议〉》③毛注青等:《蔡锷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版,第290-297页。王亮畴,蔡锷的朋友,原名王宠惠,字亮畴,著名法学家,时任复旦大学副校长,著有《中华民国宪法刍议》一书。1900年秋,蔡锷重返日本,曾与他以及其他等友人一起创办《国民报》。参见谢本书:《蔡锷传》,天津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版,第9页。一文中专门阐述了自己的一些观点,这是他关于宪法文本的观念之集中体现。在这篇文章中,蔡锷谈了三点看法:

(一)国名之中不能包含“民”字

蔡锷认为,宪法文本中出现的国名之中不能包含“民”字,定为“中华共和国”或者“中国”比较合适,并且宪法文本中也不能宣称主权属于国民。因为蔡锷认为主权应属于国家,不应属于人民。他分析了“主权在民”说的六大谬误,下面逐一介绍并简要评析:

1.“主权在民”说逻辑上自相矛盾。国家由土地、人民、主权三要素构成。假如主权属于人民,那么国家就缺少主权这个要素;而没有了主权,国家也就不存在了,又谈何人民?蔡锷是梁启超的学生,④1897年,年仅15岁的蔡锷由学政徐仁铸推荐,考入长沙的湖南时务学堂。时务学堂是谭嗣同等人为培养维新变法人才而创办的,梁启超任中文总教习。从此,蔡锷与梁启超结下了一生的亲密师生关系,其许多观念也都承继了梁启超的思想。关于国家的“三要素”说也是承继了梁的理论。梁启超曾指出国家存在的三大要素,即“国家须有一定之土地”;“国家须有人民”;“国家须有权力”。[7]蔡锷将其作为分析主权在民说的理论前提,并纯粹从逻辑上推演,于是得出这个谬误。如此分析并推论在逻辑上也是水到渠成之事。

2.“主权在民”说容易导致牺牲国家利益,进而牺牲人民自己的利益。国家的目的在于为人民谋幸福,但首先要谋求国家本身的生存发达。若主权属于人民,则人民为了自己的幸福可以牺牲国家。可是,覆巢之下,岂有完卵?人民的利益也将不能得到保证。

应该可以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是一致的,但也有例外。依现在观点,在人权保障的语境下,国家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冲突时,应优先保护人民的权利。例如,不能为了急于破案而采用刑讯逼供。但在蔡锷那个时代,所谓的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冲突远不止这么简单,它可能是国家危亡和个人幸福之间的冲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有权力暂时采取牺牲个人幸福的必要措施来挽救国家。因此,在当时的情形下,蔡锷的这一观念是有特殊意义的。

3.“主权在民”说只是一个欺骗性的宣传口号,可操作性不强。主权是惟一的、不可分割的,但是“人民全体数万万,以惟一不可分之主权,固万不能割裂而散寄于数万万之各个人”,即不能分散于每个个人。即使将主权委托国会行使,但是“国民总会集合全体之构成,又岂今日所可易言哉!”

主权是否可以分割,争议比较大,主要是对于“分割”理解不一致造成。如果将主权分为若干种个别权力,如“媾和权”、“缔约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等,那么自然可以说主权是可以分割的。但是,所谓主权,“系决定国家所属的分子与国家自己的权利义务的权力”,[8]即决定一切职权的职权。按照这个界说,主权是一国的最高权力,在一个国家之内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的最高权力,因此主权自然不可分割。而即使将主权委托国会行使,但依照当时的国情,国会的组织(动词)本身也是极其不容易的。蔡锷的这一观念仍然以国情为出发点,实事求是。

4.“主权在民”说不能满足国家的永续进行性。如果人民直接行使主权,结果会“棼而乱”;如果人民间接行使主权即通过国民议会,而按照当时的国情,“国民代表之议会,常有时而停闭”。

蔡锷在这一点通过退一步来阐述,即假设人民拥有主权,那么如果直接行使会造成混乱;如果通过国民议会行使,而国会本身又不易组织、时开时闭,这样的国民议会显然无法适应国家的永续进行性。这个缺陷与第3点是紧密联系的,也是基于国情的考虑。

5.“主权在民”说容易导致社会混乱。如果主权在民,那么人人都以“主权者”自居,会目无政府、无法无天,人民之间也会相互侵犯。这一点其实和第4点缺陷的前半部分重复,无须赘述。

6.“主权在民”的“民”不具有普适性。未达到一定年龄的和患有精神病之类的人连选举权都没有,何谈高层次的主权?

这一点分析更是简洁地捅破了该学说的欺骗性:这里的“民”不具有普适性,最终可以作为限制人民权利的借口和工具。

蔡锷对主权在民说的弱点之分析是全面而深刻的,在这一点上,即使稍后的著名法学家王世杰和钱端升也无法与其相比。①王、钱二老关于此说只谈了两大弱点:“第一,国民主权说的采纳,不一定可以得着一个为国民全体谋利益的政府;因为这个学说并没有要求采行何种特殊政体。这个学说只说行使主权者是主权所有者的委员或代表;因此这个学说所要求者,至多亦不过是政府须出自民选。……第二,国民主权说,可以危及个人自由。若按照卢梭的国民主权说,则国民的‘共同意志’,可以为所欲为,而不受个人任何权利的限制。”参见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47页。对于蔡锷主张在国名之中不得带有“民”字这一观念应如何作一个总体评价,我们首先必须对这一观念的前提即“主权在国”说进行分析。其实,“主权在民”已经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共识。但在当时,“主权之所在”这个问题讨论得相当激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此处对蔡锷“主权在国”观念的来源、合理性及缺陷等有关的问题做一个探讨。从蔡锷这一观念的来源看,主要是受其老师梁启超的影响。梁启超曾在其所拟定的宪法草案中指出:“临时约法第二条,采主权在民说,与国家性质不相容。无论何种国体,主权皆在国家,久成定说,无俟喋引。”[6](p251)从当时的历史背景来看,民国初年,南北割据,战火不断,兵变频仍,政局混乱,外国对我国觊觎已久。面对这内忧外患的形势,蔡锷为中华民族的前途担忧,迫切希望能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出现来整合局面。主权在国强调国家本位,即欲实现人民的幸福,必先实现国家本身的兴旺发达。这一学说产生于当时的背景之下,具有合理性,是容易理解和接受的。但是,主权在国说也有其固有的缺陷。正如王世杰、钱端升指出的那样:“国家究不是一个自然人,国家的意志需要一个具体的人或团体来代表,于是代表这意志的人或团体遂成了有绝对的权力者。所以,如果国民主权说有妨害人民自由的可能,则国家主权说也同样的有此可能。而且照国民主权说,统治者纵为凯撒式的拿破仑伯侄,但在理论上仍须尊重人民的‘共同意志’,仍须有人民总投票一类的形式;照国家主权说,则连这种理想也不必顾及。”[8](p48)即主权在国说很容易导致集权和专制,比如后来德国出现的法西斯专制就是与主权在国学说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当然,这是蔡锷无法预料的。

(二)关于领土之规定应采用概括性语言

蔡锷认为,宪法不宜明确列举各地方区域,而应用概括的语言规定之。他建议应该这样表述:“中华共和国继承共和国宣布前之领土而统治之。”接着他解释应该这样规定的原因。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很强的稳定性,一旦颁布即不易修正。他认为,宪法关于领土的规定表述为“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三条的现行规定,也是王亮畴在《中华民国宪法刍议》中所坚持保留的表述)有四个弊端。以下逐一介绍并简要评析:

1.将“内外蒙古、西藏、青海等区域”在“二十二省”之外单独列举,有失公平对待之嫌,容易导致这些区域的人民滋生疑心。这点弊端容易理解,无须赘述。

2.若将行省的数目及“内外蒙古、西藏、青海”的区域明确列举在宪法之上,成为定例,不易于更正,这对于国家统一的政策及州县发达的希望造成牵制。

宪法具有高度的稳定性,但是行政区域却可能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进行必要的局部重新规划。例如现在的直辖市、经济特区,可能会随社会的需要进行增减。而一旦将数目甚至名称规定于宪法之中,必然会对国家政策和以后的发展造成束缚。蔡锷虽然没有明确指出这样规定会造成哪些牵制,但是以今天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容易理解他的深谋远虑。

3.王亮畴的宪法草案中关于议员的选举之规定是按领土区域划定选举区的,而选举区经常需要变更,应该另以法律规定,以具有强烈稳定性的宪法来规定,会妨碍选举制度的改良。这点弊端原因类似第2点,需要经常变更的事项不应规定在高度稳定的宪法之中,否则是一种牵制,不利于该制度的贯彻和完善。选举制度即是如此。

4.考察各国宪法关于领土的规定,明确列举各地方区域的多为联邦制国家。在联邦国家中,宪法上明确列举地方区域对于防止各邦分裂来说是必要的;另外,各邦的存在不是中央政府所能废止变更的,所以在宪法上明确列举各邦名称也无妨。但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地方制度须因时势而变更,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不可以随意更改,即使迫不得已更改,程序十分复杂。所以宪法中明确规定地方区域不但无益,反而妨碍地方制度的改良,进而妨害国家的发达。

这点弊端通过联邦制和单一制的不同点来分析宪法不应明确规定各地方区域名称,再次强调这样规定对灵活制度的束缚,也是蔡锷注重国情观念的再次体现。

另外,蔡锷认为宪法在规定领土时还应该加上一条:中华共和国之领土,非依法律(结合上下文,蔡锷此处的本意单指议会的议决)不得变更。对此,蔡锷解释,如果不这样规定,对于侵略他国扩张领土来说,固为国利;但是如果遇到强敌侵略,割让领土,又为国害。而当时中国的情况主要是担心他国侵略,如果如此规定的话,当遇到他国侵略割让领土时必须先交议会议决(而非元首或者其他某个授权的个人单独决定),这样就会引起国民同仇敌忾,或许能使敌国让步,以作为补救措施。这是蔡锷基于我国面临的外患形势,争取一切办法不使国家失去领土的措施,更体现了蔡锷的远见卓识。

(三)总统应拥有的三种权力

蔡锷认为,宪法应明确将紧急命令、紧急财用权和解散议会权赋予大总统。

关于紧急命令和紧急财用权应赋予大总统,蔡锷做出详细解释。紧急命令是代替法律的命令,某些事项本来应该由法律规定,但发生紧急情况、公共安全受到威胁又值两院闭会、议员不能召集的时候,如果仍固守常规,还要坚持提交国会议决,那么结果只有束手待毙。中国幅员辽阔,人民众多,难免会遇到这种情况;加上交通不便、通讯不发达,遇到紧急情况时想迅速把议员们召集在一起几乎不可能。如果不将紧急命令权赋予大总统,对于国利民福来说是不利的。关于紧急财用权,理由类似紧急命令权。

蔡锷的这个建议是全面考虑了国会和总统的性质以及我国的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交通不便等国情后提出的,并非出于盲目挺袁。再者,蔡锷也并不是一味地主张加强总统权力,而是在行使这些权力时要符合特定目的、满足特定的前提条件,并且在赋予这些权力的同时又采取了补救或制衡措施。比如,关于紧急命令权,蔡锷提出宪法应这样规定:“大总统为保持公共之安全及避其灾危,视为紧急必要,于两院闭会不能召集,得发不反于宪法代法律之命令,但于次会期必提出于国会,求其承诺;若不承诺,政府须公布其对于将来无效力。”[1](p294)即行使紧急命令权要符合保持公共安全的目的;满足情况紧急必要,并在两院闭会且不能召集,而且不能违反宪法的前提;补救和制衡措施是总统在下次国会开会时应将此紧急命令提交国会审议,如果未获通过,改命令对于将来的事项无效。又如,关于紧急财用权,蔡锷主张表述为:“大总统为保全公共之安全,有紧急需用,因内外情形不能召集国会,得发命令为必要之处分;但应于次会期提出于国会,求其承诺。”[1](p295)行使紧急财用权也是要符合保持公共安全的目的;满足紧急需用且根据客观情况不能召集国会的前提;补救或制衡措施是总统在下次国会开会时应将此紧急命令提交国会审议。

关于宪法应赋予总统解散议会权,蔡锷认为“解散议会权,在采责任内阁制者必有之规定。”接着他谈了总统不享有解散议会权的四点弊端:

1.当国家遇到紧急情况,政府的主张不为议会所赞成,而总统因惧怕违宪不敢解散议会以贯彻政府的主张,那么国家将陷入危险境地。

2.内阁对议会负责,议会有强迫内阁去位之权,而假如内阁不能安于其位又不辞职,为了保住自己的职位对议会阿谀奉承,议会又不强迫内阁去位,在这种情况下,总统无解散议会之权对国家不利。

3.在采取两院制的情况下,两院职权大致相同,当两院意见冲突时,总统又没有解散其中一院的权力,那么政治将无法进行。

4.议员的作为并非总是为了国民全体的利益,如果议会被少数的议员把持作为为自己谋利的工具,总统又没有解散议会的权力,这将使国民蒙受不利。

蔡锷对总统不享有解散议会权弊端的分析,是基于内阁制本身的性质以及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归纳出来的。一切权力主体都有滥用权力的可能,议会也不例外,为了保持权力制衡,议会拥有解散内阁之权,总统也应拥有相应的权力;一切权力主体也都有不作为(玩忽职守)的可能,议会也不例外,为了督促议会较好地行使权力,总统也应拥有解散议会之权。

三、蔡锷关于宪法信仰的观念及评析

(一)忠诚信仰约法,维护约法权威

关于宪法信仰,蔡锷没有专门的论述,但观念往往是通过行动来体现的。蔡锷以实际行动表明宪法(约法)在他心目中的至高无上。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蔡锷之所以举起反袁大旗发动护国战争,就是因为袁世凯蔑弃约法、复辟帝制。这可以从护国战争的目的和反袁的口号来推断。关于护国战争的目的,护国出师讨袁檄文明确宣布:“与全国民戮力,拥护共和政体,使帝制永不发生,义一;划定中央地方权限,图各省民力之自由发展,义二;建设名实相副之立宪政治,以适应世界大势,义三;以诚意巩固邦交,增进国际国体上之资格,义四;建此四义,奉以纲维。”[2](p107)约法实行共和政体,而袁氏复辟帝制显然是蔑弃约法。

其二,关于反袁口号,蔡锷多次发表通电称袁氏违背约法,号召大家共击之。如:1915年12月24日《为申讨袁世凯致各省通电》:“天祸中国,元首谋逆,蔑弃约法,背食誓言①1912年6月25日,鉴于社会舆论纷杂,有推戴袁世凯即皇帝位者,有指责袁帝制自为者。为澄清事实,本日袁世凯通电全国,称“共和宣布之日,即经通告天下,当永不使君主政体再见于中国”。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百年法制大事纵览》,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41页。蔡锷多次称袁世凯违背誓言,主要指袁这一通电。,拂逆舆情,自为帝制……”[3](p159)1915年12月《敦促各省举义之通电》:“袁氏违法背誓,背叛民国,凡有血气,莫不痛心……”[3](p162)1915年12月《声讨袁逆并宣布政见之通电》:“何图彼昏,百事弗恤,惟思觊觎神器,帝号自娱,背弃口宣之誓言,干犯公约之宪典,内罔吾民,外欺列国。”[3](p168)1915年 12 月《致华侨之通电》:“袁氏包藏野心,蔑弃约法,利用群小,狗苟蝇营,为渊驱鱼,为丛驱雀,日以变更国体恢复帝制为号召。”[3](p170)

关于袁世凯下台后的继任问题,蔡锷的立场是坚决按照约法办事。以下事例可以说明:1916年初,在讨袁战争中的纳溪激战时,护国军“兵力太少、子弹告罄”,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这时,蔡锷手下的将领刘云峰和袁军将领张敬尧商议停战。刘和张都是段祺瑞的学生,张答应停战,但要求袁世凯下台后由段祺瑞继任总统,刘当时未敢做主。两人所商之条件如下:一、南北两军合组为同盟军,以讨袁为目的,推蔡锷为总司令,曹锟副之,张敬尧为总指挥;二、以段祺瑞继任大总统;三、无论何军与此宗旨相同者为友军,不赞成者共击之;四、滇军子弹由北军供给;五、同盟军粮饷概由四川筹备。条件商妥后,并与张议定再停战两星期,刘云峰即返回大洲驿。而蔡锷对第二条坚不承认。②参见蔡端:《蔡锷集》,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第一版,第55-56页,刘云峰关于纳溪激战的记述手稿。因为约法已经规定大总统出缺应以副总统继任,所以即使在这种随时都可能全军覆灭的情况下,蔡锷对第二项条件仍然坚决不答应,体现了他誓死维护约法的精神。

另外,蔡锷在多次文电中都宣称总统继任问题其实不是个问题,约法已有明文规定,应严格遵守约法。如:1916年3月31日《致梁启超电》:“吾侪亟宜趁此时联络各省迫袁退位,照约法以副总统摄职,仍号集国会行正式选举。”[3](p104)1916年4月《复政事堂统率办事处电》:“今有识者,皆谓项城③在明清和民国的官场中,经常用籍贯来代称某人。袁世凯是河南项城人,故称“项城”。宜退,遵照约法由副总统继任。”[3](p178)1916 年5月《复陈宦函》:“袁氏果能退位,继位问题不当以武力解决,应以法律解决之。约法不云乎,若遇总统退位,则其职权当以副总统继续肩任。袁氏果去,则黎副总统照法律应继其后,当不致生若何纷争也。”[3](p180)袁世凯取消帝制后,还想继续当大总统,唐继尧、蔡锷等坚决不同意,他们发表通电指出:“今日正当办法,惟有三事。(一)袁氏即日退位,听候组织特别法庭裁判。(二)援照约法,要请副总统黎公继承大总统。(三)从速召集袁氏非法解散之国会议员,重谋建设。以上三事,国命所关。”[2](p130-131)

(二)原因:丰富的宪法知识

蔡锷如此坚守约法,是否因为他与段祺瑞有个人恩怨而反对段做总统呢?非也。蔡锷曾表示,只要按约法办事,谁当总统都无所谓。如:在1916年3月31日《致陈宦电》中称:“项城……今睹人心之已去,威信之堕地,或将废然思返。则目前继任自属黄陂①黎元洪是湖北黄陂人,故称“黄陂”。,仍应召集国会,正式选举。无论为黎为段为徐,均无不可。”[3](p105)甚至,蔡锷曾多次流露出自己不支持黎元洪而支持段祺瑞的态度,认为段有资格、有威望做总统,但是依据约法应该是黎继任,段实在无法直接就任。如:1916年5月《致陈宦电》:“至于继任之人,以段芝老②段祺瑞,字“芝老”。之资望勋业道德经验,人无间言。惟移花接木,苦无善法。无已,锷有二议:(甲)暂以黄陂继任,随即召集民国二年参众两院议员选举正式总统,并一面设法务使芝老当选。以大势度之,似有八成把握。盖两院议员于芝老多抱善感,甚推重其为人,届时锷当与滇黔桂粤诸当道力为斡旋,当无不谐。(乙)由各省互派代表三人改定约法,并议定国会组织及选举法,重新选举议员,组织国会,以选举总统。”[3](p180)1916 年5 月7 日《复陆荣廷、梁启超电》:“袁意以黄陂才识力量,俱不胜元首之任,欲以段芝泉继任总统。盖一可保持袁氏之势力,一可免此系之溃而为乱。以段氏志节人望论,继任元首,吾侪可无间言。惟急遽间段氏总统实无法可以产出。任师对此问题意见如何,乞详示。”[3](p181)1916年 5月 9日《复陈宦电》:“锷所主张具详两阳电,乞加复按。今更确切陈之:(一)项城立即宣告退位,依法以副总统继任;(二)诸公如仍虑黄陂难担此重任,则设法使之托词辞卸,依法以国务总理摄政;③《大总统选举法》第五条第二项:“大总统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以副总统代理之;副总统同时缺位,有国务院代行其职务。”参见毛注青等:《蔡锷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版,第466页。段祺瑞时任国务总理。(三)立将前敌军队撤退,一切善后事宜,由南北两方面派代表商定之;(四)以特别条件规定选举新任大总统。”[3](p182)1916年6月4日《致张敬尧电》:“兹参照双方意见,拟定具体的条件如下:(一)承认项城退位后,由段芝老摄行大总统职务,但须依据法律办理。……”[3](p140)1916年7月10日《复张敬尧电》:“段公人望、勋业、道德、经验,允胜元首之选,弟早有此主张。惟于法律上苦无从过渡。先黄陂继任,既合法律,又顺舆情,似不宜另倡异议,致滋纷扰。至于选举新任总统,为期非遥,届时人心所向,芝老必能当选。天下事往往欲速不达,听天由命,又有水到渠成之日。执事明达,当能鉴此也。”[1](p511)

处在那个年代的蔡锷对宪法如此信仰,的确值得后来人的学习和反思。民国以降,宪法在我国的命运从来不容乐观。即使我们伟大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毛泽东在这一点上也犯过错误,淡化甚至抛弃宪法。例如,1957年在一封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信中,他建议“取消宪治(法)课。”[9]又如,在 1958 年 8 月的北戴河会议上,他又说:“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9](p136)在普通老百姓心中近乎于神的毛泽东主席都心存这样的观念,更不要指望民众对于宪法多么重视了。直到2001年才出现了所谓的“中国宪法第一案”(即宪法学界著名的“齐玉苓案件”),这固然有很多原因,但是民众不把宪法当回事应该是相当重要的一方面。在这一点上,蔡锷给我们树立了榜样。

关于蔡锷如此信仰宪法之原因,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他拥有丰富的宪法知识,宪法的基本精神与基础理论已经深深扎根于他的心中。蔡锷自15岁就师从杰出的宪法学家梁启超,后又入日本大同高等学校学习过政治和法律,其对宪法的认识如此全面而深刻就不难理解。而长期进行宪法学习,接受宪法文化熏陶,对于树立宪法信仰至关重要。

(三)对普通规则亦十分尊重

蔡锷对约法的信仰如此坚定不移,甚至愿意冒死维护约法,让人在敬仰的同时,也许会滋生怀疑之心。其实,这丝毫没有夸张。从以下两个关于蔡锷即使对普通规则也严格遵守的例子可以证明:

其中一例是:李宗仁曾回忆说,广西陆军小学堂成立于光绪三十二年(一九○六年),由广西兵备处总办蔡锷兼任陆小总办。李宗仁考上了陆小第二期,但仅因报到时迟到十分钟,即取消了入学资格。可见,陆小要求严格,办事认真。延至第二年考取了第三期,才得以入学。[2](p16)

另外一例是:1912年6月,“蔡邵阳(锷)督滇,崇尚简朴,非星期(日)不宴客,一席之费,不得过五元,悬为禁例,违者有罚。警察厅长非星期(日)宴客,请蔡首座;请帖入,蔡即于其上批‘违背功令,罚薪半月。’闻者莫不诧异发噱,而奉令唯谨。”[2](p43)

一个对于普通规则尚且如此尊重的人,对于宪法这一具有最高权威的根本大法怀有崇高信仰就很容易理解了。

四、结 语

通过对蔡锷宪法观念的介绍和分析,笔者认为,蔡锷的宪法观念突出了两个特点:第一,不同于那些狂热的、急于求成的资产阶级革命分子,蔡锷对于时势有着敏锐的观察和冷静的头脑,强调制定宪法要特别注重考虑国情;第二,蔡锷对于宪法具有忠诚的信仰。

胡耀邦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把蔡锷列入“永远值得后人尊敬和学习”的人物之中[2](p154)——在依法治国的事业开展得如火如荼的今天,我们更有必要向蔡锷学习。那么,我们应该从蔡锷身上学习什么?

中国的宪法是近代舶来品,制度的舶来品与本土环境必然有不兼容之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不顾国情一味地照搬某个成功国家的宪法,改变我们的本土环境来迁就它。另外,前面已经分析,蔡锷对宪法的信仰是基于他丰富的宪法知识和宪法文化的熏陶。而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治是法治的最高境界,这已成为学界共识。那么,欲建立一个法治国,亟需培养民众的宪法信仰。基于蔡锷具有宪法信仰的原因,欲在我国培养宪法信仰,既要维护宪法权威,又要加强宪法教育、普及宪法文化。

[1]毛注青,李鳌,陈新宪.蔡锷集[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3.1.

[2]谢本书.蔡锷传[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3.

[3]蔡端.蔡锷集[M].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

[4]张晋藩.中国百年法制大事纵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8.

[5]张华腾,南友锋.民国新旧约法与蔡锷的认同取向[J].历史档案,2008,(3):117.

[6]夏新华,胡旭晟等.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18.

[7]张锐.蔡锷宪政思想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7.

[8]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1.

[9]邓联繁.宪法学[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8.

Abstract:Cai E's constitutional concept system mainly includes constitutional stipulation,constitutional text and constitutional belief.He believes that making constitution should be fully based on the conditions of a country,and the word“people”should not appear in the country names in the constitutional text.The stipulations about territory should adopt general language.The right to issue emergency orders,the right of using property at emergency and the right of dismissing congress should be definitely given to the president.We should believe in constitution in loyalty.Cai E's constitutional concept at least gives us the following enlightments:revising the constitution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conditions of the country;developing belief in constitution should not only maintain constitutional authority,but strengthen constitution education and popularize constitution culture.Looking back with hindsight from today's perspective,some of his concept of constitution still needs discussion.

Key words:Cai E;constitutional concept;constitutional belief

(责任编辑:叶剑波)

Analysis and Comments on Cai E's Constitutional Concept

XU Zhan-cheng
(Law School of Shamen University,Shamen,361005,Fujian)

D921

A

1008-7575(2010)03-0146-07

2010-01-10

徐战成(1987-),男,河南开封人,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宪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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