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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至立副委员长在《海岛保护法》实施座谈会上的讲话

2010-08-15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10年4期
关键词:海洋权益规章保护法

2009年12月26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10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加强海岛保护与管理、规范海岛开发利用秩序的法律。《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海洋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海岛保护法》颁布实施意义重大

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上明确指出,《海岛保护法》“明确了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规范了海岛工作管理体制,建立了海岛保护规划、生态保护、开发利用以及监督检查制度,对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等将发挥重要作用。”我们要认真学习吴邦国委员长的重要讲话,充分认识《海岛保护法》的重大意义。

第一,《海岛保护法》进一步强化了对海岛的生态保护。与陆地相比,海岛的地理环境独特,生态系统十分脆弱,容易遭受破坏,而且破坏后很难恢复。因此,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是海岛保护的重点内容。同时,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角度来看,海岛生态系统是抵御海洋灾害的天然屏障,是国家生态安全系统的重要环节。我们要站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高度上,充分认识强化海岛生态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强化海岛生态保护。

第二,《海岛保护法》进一步促进了海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海岛是资源的宝库,海岛自然资源同其他自然资源一样,是十分有限的,必须对各种开发利用海岛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才能防止耗竭性开发,确保海岛自然资源得到永续利用。针对海岛特别是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立法建立相应的制度和规范,对保护海岛及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三,《海岛保护法》切实维护了国家海洋权益。海岛既是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平台,又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障国防安全的战略前沿。国家一直高度重视通过立法保护我国海洋权益。我国早在1958年就作出了关于领海的声明,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国务院于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这些都是保护我国海洋权益的重要法律和制度。在此基础上,《海岛保护法》通过明确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加强对海岛特别是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等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和管理,进一步维护了国家海洋权益和领土安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理解《海岛保护法》的重大意义,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抓好《海岛保护法》的贯彻实施。

全面落实《海岛保护法》确立的各项重要制度

《海岛保护法》规定了一系列重要制度。其中,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海岛生态保护制度、无居民海岛权属及有偿使用制度、特殊用途海岛保护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等五项重要制度是《海岛保护法》所确立的海岛保护基本制度。

贯彻实施《海岛保护法》,就要按照法律的要求,依法全面落实这些重要制度。一是要高度重视海岛保护规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好各类海岛保护规划;二是要认真执行法律中对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生态保护所做出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的保护;三是要依法落实无居民海岛权属及有偿使用制度,保障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权权益的实现;四是要把《海岛保护法》中建立的多项特殊保护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加强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五是要加强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海岛保护法》规定的行为。

切实做好《海岛保护法》实施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海岛保护法》即将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沿海地方人民政府要抓紧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使海岛保护各项法律制度得到切实落实。

第一,要认真做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工作,强化依法保护海岛的意识。一是各级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和广大海岛工作者要认真学习、全面了解和掌握海岛保护的法律法规,提高海岛监管的执法意识和行政执法能力;二是要向海岛使用者大力宣传《海岛保护法》,增强守法意识和自律行为,严格按照海岛保护规划用岛;三是要在全体人民中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海岛保护法》,提高全社会对海岛价值和海岛保护的认识,形成关注海岛发展、自觉遵守《海岛保护法》的良好氛围。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地方人大及人民政府要站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生态安全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树立起依法保护海岛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加强法律的学习宣传工作。

第二,要抓紧做好配套法规规章等制度建设。一部法律的实施,需要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各层次法律制度的配套,以及相互之间的协调衔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海岛保护法》的规定和要求,抓紧健全和完善落实各项配套法规规章。一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海岛保护法》的明确规定,抓紧制定、及时出台配套法规和规章;二是沿海各级地方人大和政府应当从海岛保护与利用的需要出发,因地制宜制定配套的法规规章,落实《海岛保护法》的各项规定;三是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及时梳理已有的法规规章,修改和废止不符合《海岛保护法》要求的各项规定,保证海岛法律制度的统一性。

第三,要全面加强海岛保护能力建设。贯彻实施好《海岛保护法》,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全面加强能力建设。一是要严格执法。重视加强海岛保护管理和研究队伍的建设,增强执法力量,不断提高海岛保护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二是要加强指导。鉴于海岛保护工作刚刚起步,有些地方还处于不断探索阶段,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地方海岛保护立法和管理工作的指导,依法稳步推进海岛保护工作;三是各方要密切配合。海岛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从海岛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将海岛保护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岛作为巨大的资源宝库,作为壮大海洋经济、拓展发展空间的重要依托,作为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平台和捍卫国家权益、保障国防安全的战略前沿,其经济地位和战略地位都日益突出。《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海洋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标志着我国海岛保护工作进入了全新阶段,为保护我国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让我们共同努力,全面实施好《海岛保护法》,为我国海岛保护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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