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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变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式的思考

2010-08-15仙桃市农机局刘德斌

湖北农机化 2010年6期
关键词:仙桃市农机化机械化

仙桃市农机局 刘德斌 刘 宇

农业机械化是农业和农业现代化的主要标志、主要手段、主要保障,是农业现代化必过的一道“门坎”。缺少或忽略这样的基本前提,农业就脱不出传统农业的窠臼,进不了现代农业的殿堂。农业机械化对于农业和农业的现代化,其重要性就是如此,毋庸置疑。

农业机械化在农业中的根本功用体现为:第一,足以充分替代人类传统的粗重体力劳动;第二,传统农业不可比拟的规模化、高效率产能;第三,不可置疑的强大的抗御旱涝、植物病虫等灾害,保障丰收,保障社会生活必须的农产品供给的能力;第四,在适当的社会经济状态和制度条件下,所能发挥的巨大经济效益与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等多重社会效益。

在仙桃市农业机械化的进程中,其取得的成就、经历的波折和发展所面临的课题,与全国农业机械化行业的基本历史与现状大体上是共通的。本文拟从本市农业机械化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出发,结合国内农业机械化行业的共同状况,就转变农业机械化(以下简称“农机化”)的发展方式问题力所能及地试述如下。

1 农机化概况

仙桃市位于江汉平原腹地,河湖棋布,具有典型的平原水乡特征,是本地域和国内的粮食主产市之一,耕地总面积9.33万hm2,现有农业结构(初产品)主要由粮(水稻)、棉、油(油菜)、渔(淡水养鱼)、猪(牲猪养殖)五大方面构成。

仙桃市的农机化建设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前期,在60~70年代即已形成了包括农机化管理、作业服务、制造、维修、科研、推广、供应、教育培训等比较齐全的农机化体系,农机化事业及社会地位亦与全国同业一样盛极一时。不过,由于这时期在农机应用等领域实行的是由国家和集体大包大揽、不讲求经济效益的农机化发展方式,终究难以为继。在1980年后,仙桃市农机化事业也概莫能外地与全国同业一道历经了重大的波折与变故,并从此不再提农机化的实现目标。

1981~1994年,伴随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农机化在制度上也由原来的国家行政推动、国有国营(含集体所有和经营)模式转变为包括农户自购自用在内的多类型经营模式。1994年,在中共十五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农机化全面步入了以市场为导向的发展轨道,农业机械的应用领域完全彻底地实现了民有民营。至2000年,仙桃市农机行业在农机的销售、修造领域也都全面实现了民有民营。这期间,国家在农机化行业的各个领域或环节,都几乎依循了市场导向的发展方式,在有的方面甚至基本放任不管,任其自生自灭,公益性的农机化建设、投入与引导几乎微不足道,专业的农机教育培训体系、农机维修服务体系和基层公益性服务体系基本消亡。

进入新的世纪以来,特别是“十一五”期间,是仙桃市农机化事业步入新一轮发展的标志性时期,农机化的发展呈现出新的时代特征、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主要体现为:中央和地方政府一系列扶持农机化发展的政策法规出台,有力地促进了全市农机化新的发展进程;农机装备水平和农机生产作业水平迅速提高,农机抗灾保丰收、保障粮食和其它农产品社会供给的能力大大增强;农机生产作业、农机产品销售、农机维修、农机技术培训等诸多方面,快速地迈向社会化服务;公益性农机化服务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农机化作为现代农业主要生产手段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在促进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综合产能的提高及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综合效应日益突出。仙桃市农机总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截止2009年末,农机总动力达到107万 kW(亩均0.76kW),农业机械总值(原值)达到5.48亿元。这一时期,大体上属于以市场导向为主、国家对农机应用领域给予较大力度补贴扶持的农机化发展方式。国家对农机应用领域实施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时也刺激了农机制造与流通领域的发展。不过,在农机化的总体发展上,其发展方式尚不清晰。

2 农机化发展方式上面临的问题

综上所述,农机化事业在3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所经历的3类发展方式,要么是不适宜的,要么是存在着重大缺陷的发展方式。现有发展方式,仍然是缺乏明晰的战略性发展理念、确切的行业发展定位、有力的发展决策与制度保障、有效的综合配套发展措施的发展方式,仍然流于粗放型的发展层级上。

(1)发展战略不明。由于自上而下的政府宏观决策层面并未明确农机化在农业现代化中的决定性作用,因而尚未形成决策层面的农机化战略性发展理念与决策。1980年之后,经过了30年“摸着石头过河”式的探索,农机化在农业中、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究竟有什么作用,应当摆在什么位置,在国家的决策层面长期没有新的判断与界定。对农机化在农业和农业现代化中的战略性地位,虽然一些专家和部门官员有过颇有见地的阐述,但也长期止于谨慎的自说自话阶段,在国家的政策性文件、法律性文件、规划性文件中尚未能得见。我国首部《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还令人费解地将农业机械的作用面限定在“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狭小范围,并将“农业机械化”定义为一个“不断”的“过程”,忽略了农机化的相对实现标准,实际上反而将农机化在现有的法律意涵上永久地虚无化了。当然,可喜的是国务院于 2010年7月出台了一个《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是一个具有战略性意义的国家级文件。

(2)行业定位不清。农机化行业是一个横跨一、二、三产业的具有特殊性的行业,但它归根结底是一个“农”字号的行业,属于大农业的范畴,是现代农业的要员,这一点应该没有疑问。直白地说,由于历史上农机化行业曾单立门户及现实中的某些客观与人为的原因,可以说农机化行业从来都未能十分理想地融合、作用于大农业的体系之中,这不能不说是一件非常令人遗憾并有碍于农机化与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事。“农业八字宪法”的“土、肥、水、种、密、保、管、工”八大内容,除了良种繁育推广与农机化的关系稍间接一些之外,其它七大内容无不与农机化直接相关并且需要靠农机化来深度介入或“主打”。但农机化在农业和农业现代化中应有怎样的角色定位,即是“主角”还是“配角”,现在仍然是模糊的,或者说在理念上仍是“配角”与非主流,这是一个自上而下形成的问题。

(3)运作章法不够。第一,法制作用不够。2004年,国家虽然颁布实施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近些年来农业部也以部长令等形式颁布了一些专业性、技术性的农机化规章与标准,本省和其它省份也都积极制定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法规,但总的法制环境还处于相对孤立的“点”、“线”建设低级阶段,尚未形成有效的农机化法制“面”和“体”,并且已有的具体立法总体质量不高,不能形成有效的农机化法治环境。仙桃市农机行业与全国同业一样,所处的法制环境一方面是无法可依,另一方面是有法难依。第二,体制作用不够。因农机化体制不健全,严重导致农机化体制作用不力,是深为广大农机人无奈与诟病的问题。农机化行业现在还不是一个健全有效的运行体系,现有农机化体制下的决策、计划、协调、实施农机化工作的能力均明显不足。第三,规划作用不够。仙桃市此前多年来未对农机化做过政府规划了,虽然近年已有将农机化纳入政府规划的举措,但规划的着眼点、涉及面与力度都还未能做到与农机化的建设发展需要相匹配。虽然本省、农业部农机化司对农机化工作都有专门的规划,但总的印象也是以粗线条事项、预期性目标指标、弹性措施为主,缺乏约束力,可操作性不强。在国家层级的相关规划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只是在“改革传统耕作方式,推行农业标准化,发展节约型农业”的小标题下写入了“推广先进适用农机具,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仅有的这样一句话,在《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中则根本就没有关于农机化方面的字眼。

(4)取得突破乏力。农机化是一个要靠国家力量来推动,靠知识、技术与经济实力来支撑,靠社会化服务来保障,靠规模化和系统化作业来体现的事业。近几年来,中央和省级政府力度较大地施行了以农机购置补贴为主的一些推进农机化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在此基础上要取得新的突破性发展,就显得比较乏力了。由于农村现有经济体制的原因,我国大部分地区现有农田田块和种植种类高度散碎,严重制约了农机化的规模化、系统化作业和规范性社会化服务的成长。由于政策性的缺失,我国农机化人才培育体系基本消亡,农机化高、中级技术、服务、管理专业人才行将断代,后继乏人。

3 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的思路

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要切实在国家政策、立法和各级政府的规划层面及其实施中实现以下五大具体转变:

3.1 明确农机化的定位和角色

(1)农机化是农业和农业现代化的主要标志,农机化是现代农业与传统农业的分水岭。(2)农机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主要生产手段。(3)农机化是抗御自然灾害、实现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给安全的主要保障。(4)农机化是实现轻松农业、干净农业、快活农业、效率农业、效益农业及其它多重社会效益的主要方式和途径。(5)农机化是农业生产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主角。

3.2 确立农机化的基本发展方向

(1)最大限度地实现规模化生产作业。规模化生产作业是实现农机化效能效率的基本需要。(2)最大限度地实现系统化生产作业。在农业生产各个领域和环节,环环相扣、不留空白地进行系统化生产作业,是实现农业生产全程、全面机械化的需要。(3)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机生产作业的社会化服务。农机生产作业的社会化服务,是改变千家万户分散的小土地经营、小规模使用农机的必然走向,是农机规模化、系统化生产作业的必然方式与途径,同时也是避免大量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充分发挥农机生产作业效能的必然需要。

3.3 建立和推进农机化顺利发展的实现机制

(1)实现土地经营使用权的流转是关键性前提。农村承包土地的散碎化耕作经营,是农机化发展的最大现实障碍或关卡,这个问题如果迟迟得不到解决,农机化的总体发展就会被它卡住,就会迟迟地得不到新的跨越性发展。农业主管部门应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在争取政府支持的前提下,着手进行实现土地经营使用权流转的探索、试验,并最终由国家以政策、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和施行。(2)农机生产作业的广泛社会化服务是基本运行方式。千家万户式的小土地耕作经营现在客观上也正在步入末路,具体表现为:由于户均土地太少,收益太小,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环境、制度环境下,广大农民群众已不能将极为有限的承包土地作为世代子孙的安身立命之本,他们的下一代更是普遍摒弃这种小土地经营的生存方式,后继无人。留守在农村的已经是所谓的“三八(妇女)六一(儿童)九九(老人)部队”,传统的农业生产技能也将难以继续传承,小土地经营已在以不可逆转的态势为自身划上历史性的句号。因此,我们要积极地顺应这种趋势,卓有成效地建立起农机生产作业的广泛社会化服务机制。(3)农机专业服务组织是农机生产作业服务的主角。农机生产作业的社会化服务,必须依靠具有综合实力和组织化保障的农机专业服务实体来承担,因此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定然是农机生产作业服务的主角。在农机生产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进程中,这样的主角可以是农机专业服务队,可以是注册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到更高的程度时还会是专业服务型的企业。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将是今后农业机械的终端使用群体。我们要积极地引导、扶持这类服务主角的成长。

3.4 创建适宜的推进保障农机化建设发展的制度

(1)加速完备农机化法制。全面制定和完善农机化的管理、促进、专业技术法律制度,使市场条件下的农机化步入法治化管理与促进的发展轨道。农机化法律制度,要具有严肃的约束力和可操作性。适时修订不适宜的法律规范。(2)加速完备农机化规划。在国家规划中占据应有地位,得到恰当表述,具备实施保障,改变被轻描淡写、附带提及和不予提及的现状;农机化部门规划要改变粗、弱的现状;乡镇以上的各级政府要将农机化恰当地纳入政府规划。

3.5 健全农机化行业体系

(1)在行政序列中提高农机部门在农业系统的层级。建议设立国家农业部下的副部级农业机械化局,从而提高农机化职能机构的层级和决策、规划、法治、履责能力,使农机化事业能够充分、及时、有效地进入国家最高决策层面,改变现在农机化行业决策力、行动力偏弱的附庸状态。并以此模式设置全国县以上农机化行政主管机构,实现机构名称、职能、隶属关系、机构级别、结构体系、经费保障等方面的统一。(2)规范农机化行政与公益性体系的构成。设立县以上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不同层级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产品与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技术研发、技术鉴定、技术推广服务、教育培训等职能机构;着手设立农机化专业院校或院系,大力推进各类农机化专业人才的培育;建立乡镇一级的公益性农机化机构,由县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以派驻制方式统一派驻基层农机管理服务人员。(3)建立政府指导下具有实质功能的农机化专业性协会,协调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等重大的农机化行业事务,促进农机化健康、有序、快速、全面地发展。

总之,上述与转变发展方式相关问题的解决速度与质量,关系到仙桃市乃至全省全国的农机化能否顺利地实现新的突破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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