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家庭联产托管责任制的有益探索
2010-09-01湖北省农业机械工程研究设计院明道麟
湖北省农业机械工程研究设计院 明道麟
0 前言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全面描绘了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到20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比2008年翻一番。这个量化指标的提出,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增加农民收入的高度重视。但不得不正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不断扩大的现实:城乡居民收入比由1985年的1.86扩大到2008年的3.31,绝对差距由1985年的342元扩大到2008年的11020元。面对国情,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手段有限。当前农民增收问题,不仅成为“三农”问题的主要症结,而且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制约,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20世纪中国农民的伟大创举,它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适应了当时生产力的发展,解决了农民温饱问题,实现了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第一次飞跃”。同世界上其它任何事物一样,联产承包制也必然有其历史的局限性,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面临着与时俱进的问题。
为完善与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土地再集中,实行规模化生产;解放农村劳动力,实现劳动力的转移与再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实行家庭联产托管责任制是有益的探索。
1 家庭联产托管责任制
家庭联产托管责任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维持农民对土地的经营权不变,农民将所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以资产股的形式把土地的使用权委托给以村组为单位的农业生产公司,由其对农业生产进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国家对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实行“以钱养事”;收获季节,在农民支付必要的种子、农药、化肥等支出后,农业生产公司将收获的粮食按股权以当地农民入股前的粮食产量交付给农民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根据其发展历程,划分为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其执行主体分别是农业生产服务公司和农业生产经营公司。
家庭联产托管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再集中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前提是维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国家、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不变,农民对土地的经营权不变,变化的是土地的使用权从千家万户的个体转移到了农业生产公司,由于其执行主体是农业生产公司,具有市场经济属性。因此,家庭联产托管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再集中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1 初级阶段的家庭联产托管责任制
农业生产服务公司是家庭联产托管责任制初级阶段的执行主体,仅对所托管土地的各个生产环节进行服务,它不涉及农产品的经营、流通与深加工。
(1)明确土地的经营权是农民的私有资产,受法律保护而神圣不可侵犯。由于土地为国家、集体所有,农民入股农业生产服务公司的不是现实中的财与物,而是不以物质形态存在的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转移又是以土地本身作为载体,土地是有价值的,相应的土地经营权也应有价值,是商品,是财产。土地流转时土地的经营权可以通过物化交换成钱就证明了土地的经营权是有价值的,是商品,是财产这一点。只有在法律上明确了这一点,农民才可以将其经营权以资产股的形式入股农业生产服务公司。
(2)农业生产服务公司。为实施家庭联产托管责任制,组建以村组为单位的农业生产服务公司。以村民为发包方,农业生产服务公司为承包方,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土地种植模式,确保农民收益的前提下,由单个村民或多个村民联合提出申请,村民投票权的多少由其入股的经营权的多少确定,经全体村民投票,票多者中标,签订生产委托管理合同并组建农业生产服务公司。同时,提出承包申请的村民必须自身拥有与所承包的规模化经营土地相适应的农业机械数量和符合各个生产环节要求的农业机械类型,以满足土地再集中后具备实行农业生产机械化的前提条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执行主体是单个家庭,与发达国家人少地多的规模经营相比,我国单个农户土地的弱小经营,生产技术和规模效益均处在落后的状况,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适应现代形势,适应全球化、市场化发展趋势的要求,农业生产组织模式由单个家庭改为农业生产服务公司是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的必要。它可以改变我国单个家庭经营存在着规模小、经济实力弱等问题,以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实现农户与市场的连接,成为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经。同时,农业生产服务公司对其服务结果负有责任,以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坏。
(3)农民的粮食收益是没有风险的,是长久的。家庭联产托管责任制下的农民在付出相应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灌溉等必要的农业生产支出后,可以长期从农业生产服务公司得到即使自已种植也只有这样的收成粮食。这与国有企业改制后,分流出去的职工不再享受转制后企业带来的好处不同,家庭联产托管责任制保证了农民的收益,保障了农民的长久利益,确保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4)国家对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实行“以钱养事”。明确农业机械化是国家行为。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物质基础和重要标志,单靠一家一户的财力与物力实现的是有限的高成本的农业机械化,不可能是规模化下的经济的农业机械化。为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国家对农业生产中的机耕、机播、植保、机收、机烘等生产环节实行“以钱养事”。
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属国家,国家整个农业如同一个建设在农村的特大型国有企业,不同的是这个特大型国有企业,在全国各地分成了成千上万个小型的“农业耕作车间”,劳动者不是城市工人,而是农民,减免农业税后的粮食收成是国家以实物形式付给农民的工资。几十年来,农民自己免费提供劳动工具来为这个特大型国有企业进行农业生产。现在,该是国家这个“董事长”自己提供农业生产工具——农业机械让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时候了,因为相对城市居民,他们实在是太穷了。
鉴于现阶段国家财力有限,在农民自己购买农业机械前提下,国家仅对机械化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实行“以钱养事”,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可能实现农业机械化、农业现代化。
以水稻为例,2008年我国稻谷播种面积为0.28919亿hm2,考虑到部分水田不能集中,按总播种面积的75%,产前、产中、产后作业费用2250元/hm2计算,国家“以钱养事”的总支出为488亿元。也就是说,国家付出488亿元,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水稻生产机械化。
(5)入股的土地要求。集中的土地必须是可以形成规模化生产的土地,不能形成规模的山垄地、边角地等不得入股,以确保农业生产在集中成片的前提下规模化经营,保护农业生产服务公司的利益。
1.2 高级阶段的家庭联产托管责任制
经过初级阶段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得到极大的提高,随着高产出农业新产品的推出,农产品的极大丰富已超越了农民自身的需求。农产品商品化,通过商品流通实现农产品利益最大化;农产品深加工,实现农产品高附加值化是农民的迫切需要。农民资本通过初级阶段的原始积累,农民工经过多年的市场洗礼,国家城乡一体化基础设施的建设,使通过依托农村这个农业生产基地实现农工商一体化已成现实可能。城乡资本相结合的企业集团及乡镇企业两者共同发展成为全国经济新的增长点。
农业生产经营公司是农业生产服务公司发展的必然结果,在保持初级阶段为农业生产服务性质不变,农民基本收入不变,农民的基本生活有保障的前提下,农民以土地经营权、资金、财物等形式入股,成立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自觉实现新生产力条件下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产品的流通,农产品的深加工,农工商一体化,让农产品在流通中增值,农民在流通中增收,实现从初级阶段的“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到高级阶段的“农业增值,农民增收”的转换。
2 实行家庭联产托管责任制的现实意义
2.1 有效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
农产品是土地密集型产品,土地面积越大,成本越低。家庭联产托管责任制实现了土地再集中和农业机械的共同利用,提高了机械效率,降低了作业成本。同时,由于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种子、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支出也相应减少,整体上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下面的事例就证明了这一点:文成县黄坦富民农机作业专业合作社通过与农民签定委托合同,对再集中的553.33hm2水田实行所有机械化作业全程托管,包括机耕、育秧、机插、植保、机收等环节收取作业费5250元/hm2,与单家单户经营相比,可节约成本2250~3000元/hm2。
2.2 缓解耕地面积进一步减少,确保国家粮食生产安全
从1996~2008年,我国耕地数量从1.3亿hm2减少到1.22亿hm2,12年间共减少了0.08亿hm2,严重威胁到了我国的粮食安全。实行家庭联产托管责任制,土地得以再集中,为适应规模化经营,重新平整土地,将原来分割大土地的水沟、土垄平整后可复垦出大量的可耕面积。在河南省博爱县金城乡西张茹村,喜耕田农机合作社将农户分散经营的176.67 hm2土地托管后,重新进行规划整理,将原来的水沟、土垄平掉,节约出耕地5.33 hm2。我国的耕地面积是1.22亿 hm2。按此比例估算,全国通过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为0.037亿hm2。
同时,由于农民的土地被农业生产服务公司托管,村落不再是农民方便农业生产的需要,实现新城镇建设成为可能,农民城镇化重新集中安置后,原宅基地通过复垦改造将变成耕地与良田,从而大幅增加耕地面积。
2.3 解放劳动力,提供大量的劳动力资源
2007年全国劳动力总量为76990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为47640万人,根据农业机械化发展高级阶段标准,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小于20%,因此,第一产业从业人数应少于15398万人,解放出来的劳动力为32242万人。解放出来的劳动力可为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输送大量的人力资源,解决民工荒。劳动力成本优势,既可以留住鞋帽、衣服、玩具、日用品等劳动密集型中外企业,又可吸引新的外资来我国投资,扩大农民工就业。同时,保持劳动力低成本的运行,劳动力成本优势可扩大我国产品出口,为我国创造更多的外汇收入。
2.4 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可大幅增长,提前实现20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比2008年翻一番的目标
(1)农民纯收入的组成。农民的纯收入由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所组成。2008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4761元,具体如表一:
表一 2008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构成(单位:元)
(2)家庭经营性收入的增长。根据本文上面所计算的数据,国家对机械化农业生产实行“以钱养事”的总投入为2590亿元,按全国8亿农民计算,则人均324元。在“其他家庭经营性收入”不变的前提下,家庭经营性收入总数为2436+324=2760元。
(3)工资性收入的增长。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542万人,解放出来的劳动力为32242万人(参照本文:2.3解放劳动力,提供大量的劳动力资源),农民工总量则为54784万人。按80%农民工实现就业,人均月纯收入800元,一年平均按10个月计算,则外出务工总收入为35061.76亿元,全国8亿农民人均务工收入则为4382元。在其它工资性收入不变的前提下,工资性收入总数为(1854-1196)+4382=5040元。
(4)农民人均纯收入。根据表一所示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构成,农民人均纯收入最低可以达到8271元。考虑到其它收入的增长,到20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比2008年的4761元翻一番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2.5 整体提高农民素质与技能
随着农业机械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从事生产日常管理的是农业生产公司下的“农业工人”而不再是“农民”,从此,在中国历史上存在几千年的“农民”称谓将不复存在,被专职的“农业工人”所取代。作为工人,必须遵从农业生产服务公司的日常管理约束,而不再是自由人,从而整体提高劳动者素质。同时,为适应现代农业生产需要,劳动者必须接受农业生产新技术的培训,从而提高劳动者技能。
2.6 农业新技术依托农业生产服务公司这一先进载体,可以得到快速的推广
降低成本,赚取最大利益是企业本能。在耕种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农业生产服务公司只有依靠新产品、新技术才可以提高农业产量,提高劳动效率。因此,农业新品种、农业新技术得以快速推广,从而实现新一轮的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2.7 农机生产企业的发展,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农业生产服务公司因机械化生产的需要,对农业机械产品的需求大增,农机生产企业为满足这一需求,整个行业将步入快速发展轨道,同时,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的发展对钢铁、能源、化工等产业的工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拉动作用,从而成为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以水稻栽植机械化所需的插秧机为例,2008年底,我国共有各种类型的机动水插秧机共19.96万台,而我国基本实现水稻种植机械化共需100万台左右,不难看出,这必将带动农机生产企业及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从而成为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来源。
2.8 实施城镇化战略成为现实可能
中国传统的村庄是方便农业生产需要,以土地为中心而选择村址的。实施家庭联产托管责任制,农业生产已由农业生产服务公司托管,每个农村家庭从土地中得到解放,村落不再是农业生产的方便需要,仅仅是居住的场所,实现居住地的集中已成为可能。
新城镇的建设让农民的居住向空中发展,而不再是占用大量的土地,既可解决农村的居住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又可复垦出大量的耕地。同时,由于规模化的新城镇建设,建筑业本身可以安置大量的农民工就业,也因此产生新的服务行业,实现农民就地创业与就业。
3 结束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识到:家庭联产托管责任制是完善和发展了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社会在进步,科技在发展的条件下,与时俱进,用科学发展观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和发展。它符合中国农村的现实,也是农民的迫切希望,更是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之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通过进一步论证与完善,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实行区域试点,取得相关经验,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在新的农村经济体制下,实现全国农业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再一次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