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张家山汉简》看汉律对妇女家庭财产权的保护
2010-08-15孙普阳
孙普阳
(河南工业大学,河南郑州450052)
从《张家山汉简》看汉律对妇女家庭财产权的保护
孙普阳
(河南工业大学,河南郑州450052)
张家山汉简有不少关于女性立法的内容,结合简牍和史书中所记载的律令和案例,从女性“为人女”、“为人妻”、“为人母”三个阶段探究了汉律对妇女家庭财产权的保护,并分析了其深层次原因。
张家山汉简;妇女;家庭财产权
传统的看法认为,中国古代关于妇女的立法,尤其是妇女在婚姻、财产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立法,到了唐代才正式出现。近些年来,云梦秦简、张家山汉简等珍贵资料的面世,向我们证明了中国古代关于妇女的立法在秦汉时期就已成为封建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张家山汉简来看,《贼律》、《盗律》、《具律》、《告律》、《亡律》、《收律》、《杂律》、《户律》、《置后律》等门类中都有关于女性立法的内容。笔者试图通过分析张家山汉简所记载的法律条文,结合史书中的一些律令和案例,从“为人女”、“为人妻”、“为人母”三个阶段探究一下汉律对妇女家庭财产权的保护。
一
在封建社会,女孩自降临那一天起,就比男孩低微。《诗经·小雅·斯干》云:“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褆,载弄之瓦。”这种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观念,使未嫁女在家里自然是男性家长的从属,一切唯父命是从。在某种程度上,连她们自己都是封建家长财产的一部分,更谈不上可以拥有财产。即使在父母死后,他们也因终将成为“外姓人”而往往被排斥在财产继承的范围之外。汉代情况却并非如此。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置后律》规定: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从这条法律条文可以看到汉初国家明确规定因公受伤致死的男子,可以“令子男袭其爵”。如果他是一个“户绝”者,没有儿子,他的女儿就可以继承他的爵位,从而享受该爵位所享有的待遇。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项法律条文规定女儿的继承顺序是排在父母和妻子的前边的。《置后律》还有这样的规定:“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从这条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未嫁女在父母死后继承了父母的田宅,并带着父母留给她的田宅出嫁了。同时,《置后律》规定:“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代户。”这就是说,在男户主死后,应由他的儿子代为户主。在他没有儿子、父母和妻子的情况下,他的女儿可以充当户主,从而拥有全部财产。这就从法律上保护了在室女在财产继承权和家庭控制权方面的权益和地位。唐代法律规定,商人死后,如果只有在室女,在营葬和量营功德之后,所余财产由在室女继承,如果死者还有未嫁的妹妹,则要分给她们财产的三分之一[1](《青葬令》)。清代法律则要求无子嗣的家庭立同宗子侄为继子,只有在“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才由“所有亲女承受。”而有女无子又无同宗子侄的情况是很少见的,这实际上是剥夺了户绝者的在室女的继承权。
由上可见,汉代以后,在室女的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在法律上是渐趋缩小乃至完全被剥夺的。而且,在室女继承的是父系下传的财产,为了保证父系家族的财产不流入他姓之家,汉以后,她们往往被鼓励矢志不嫁。如果出嫁,她们所继承的财产随之带入夫家,这是她们的本家族所难以接受的。因此,继承了财产的在室女往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甚至牺牲个人的感情生活。
二
财产权是一个家庭至关重要的问题。按照现代法律的观点,财产权体现了一种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作为个体的人的经济利益,家庭中夫妻双方的财产权是平等的。但在中国古代,礼教向来以妻不得有私财为传统。《礼记·内则》“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便反映了这种观念。有的学者认为,汉代“在家庭生活中,丈夫对全部家财有支配权,妻子只对自己的陪嫁物有支配权”。这是不全面的,汉代妻子对家庭财产还是有一定的处置权的。汉律在某些方面也保护了妇女的这些权利。
按西汉法律的规定,丈夫作为一家之长必须如实地向国家呈报财产的数额,并按比例交纳赋税。“律,诸当占租者,家长各以其物占,占不以实,家长不身自书,皆罚金二金,没入所不自占物及贾钱县官也。”[2](《昭帝纪》)如果男性家长死去,谁又作为家长来完成这些任务?也就是说,谁来充当户主?
汉代,妻子在丈夫死后,在没有儿子、父母的情况下,她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即“八月”来办理正常的立户手续成为户主,从而作为一家之长来管理和支配家庭的财产。而且,她在继立为户主后,国家按律授予田宅,并且可以享受到比照以子男继承户主和父亲的爵位的相关权益。不仅法律保护了寡妻在家庭财产继承权和支配权方面的权益和地位,汉朝政府对这种充当户主的女子也有法律之外的优待。《后汉书·章帝纪》:“加赐河南女子百户牛酒。”唐李贤注:“此谓女户头,……天下称庆,恩当普洽,所以男子赐爵,女子赐牛酒。”在整个两汉时期,涉及“女子赐百户牛酒”的事例开始于西汉文帝即位之初,在此后的武帝、宣帝、元帝、成帝、章帝等统治时期都有发生,加起来就多达20余次。
丈夫死后,妻子还可以继承丈夫的爵位。《二年律令》的《置后律》规定:“□□□□,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无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同是《置后律》又规定:“女子比其夫爵。”比较分析这两条法律条文可知,丈夫死后,妻子在继承亡夫的爵位时要排到和丈夫有血缘关系的所有人后面。但是如果丈夫在世,她就可以直接享受到比照丈夫的爵位的待遇,而不存在像上条法律条文所强调的因性别及身份不同所产生的差异。
若是夫妻离婚,妻子可以重新索回自己从娘家带来的东西。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置后律》规定:
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弃妻。畀之其财。
这就是说,父母死亡由女儿继承户主在先、而后出嫁者,妻子的田宅要纳入到丈夫的田宅之中,两者的宅舍要是不相邻,则妻子的宅舍可以不纳入到丈夫的家中;如果日后该女子被丈夫抛弃,她可以带走自己的陪嫁物,而且,她可以在丈夫死后重新获得户主的地位。顺便提及,结合“为人妻不得为户”条,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汉律明确规定为人妻者是不能为户主的,必须是在丈夫死亡后才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成为户主。可知汉代政府在根本上保护的还是男子的权益。
至明清时期,法律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份,但须凭族长择辈分相当的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这样,妻子既无法律支持的财产诉求权,也失去了法律保障的财产继承权。没有子嗣的寡妻即使愿意为丈夫守节,可以继承丈夫的财产份额,但又必须接受族长为之指定的晚辈作为继子。因此,从丈夫那里继承来的财产又立即移交给继子。至此,无子的寡妻便完全失去了继承亡夫财产的权利。
汉代依据“七出”可任意休妻再娶,婚姻的解除十分容易,由此而产生的前妻与后妻的利益之争也是社会的一大问题,对此,法律也有解决的办法,《二年律令》的《置后律》规定:
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母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弃妻子不得与后妻子争后。
在这条法律简文下面还有一条:
后妻毋子男为后,乃以弃妻子男。比照这两条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法律维护的是现时婚姻的利益,也就是说法律阻止了弃妻子以儿子为依靠再染指前夫家的财产,从而保护了后妻在家庭中的利益。
三
汉代统治者提倡“以孝治天下”,大力推行孝道。而“汉家旧典,尊崇母氏”,由此形成了汉代社会一种特殊的“母权”现象。对于不孝者,汉律有较为严厉的惩罚。张家山汉简的《贼律》规定:“……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教人不孝,黥为城旦舂。”礼教的宣扬和法律的维护,使儿子死后母亲具有优先的继承权和支配权也就不足为奇,特别是在父亲早死的家庭。从前面所引用的《二年律令》的《置后律》可知,一个有爵位的男子死后,如果他没有父亲和儿女,那么他的母亲就可以成为优于他的妻子的第一继承人,从而享受该爵位应有的待遇。这类事情也可从史书中得到印证。一是高祖六年,鲁侯奚涓去世,无子,封其母亲为重平侯[2](《商惠高后文功臣表》);二是吕后当政时,酇侯萧何的儿子萧禄去世后又没有儿子,于是,吕后封萧禄的母亲为酇侯[3]((《萧何列传》)。
父亲去世后母亲管理家庭财产也是理所应当的。《二年律令》的《置后律》已经规定的明明白白,男户主死后,在没有儿子和父亲的情况下,他的母亲就是户主,来管理家庭一切财产事务。江苏仪征出土的《先令券书》载母亲全权负责家庭财产,先是“妪予子真,子方自为产业”,后又因“子女仙君、弱君等贫毋产业,五年四月十日妪以稻田一处、桑田二处分予弱君,波田一处分予仙君”[4]。由这些材料可知,母亲具有处置家庭财产的全部权力。
从前文分析可知,汉初妇女在家庭事务和财产方面都有较大的权力,而法律也保护她们的这种权力,是有深层次的社会原因的。
第一,从陈胜吴广起义到楚汉之争,再从汉王朝建立到平定异姓王的战争经历了几十年,连绵的战乱和激烈的社会动荡,使大量的青壮年男子死于战场。而他们的家眷和后代又以农业和纺织业生产支持战争,支撑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所以汉初国家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条规来保护寡母、寡妻的利益。
第二,秦朝的横征暴敛,连年征战,造成了当时社会“父战死于前,子斗伤于后,女子乘廷鄣,孤儿号于道,老母寡妇饮泣巷哭”[4](《货殖列传序》)的悲剧。所以,从秦王朝实行暴政的后果来看,必然有大量的寡母、寡妻、孤儿留下来。到汉代社会,她们既是暴秦的受害者和牺牲品,也是汉初政权建立过程中的同情和支持者。所以,汉朝建立后,就制定出一系列保护女子权益的律令。两汉社会虽历次修改法律,如废除肉刑等,但对女子权益的这种保护却一直保留下来。
第三,汉代处于封建社会的初期,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比较低下。以一夫一妻为主的个体小农经济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基础,生产工具简陋,单单由男子进行农业生产是不能满足家庭生活的全部需要的。所以妇女也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去,和男子一起推动汉代农业的发展。另外,汉代“耕织并重”,纺织业在有些地方甚至成为经济命脉。如当时齐地和襄邑的妇女纺织业最为著名,齐号称“冠带衣履天下”[3](《货殖列传序》),襄邑则有“襄邑俗织锦,钝妇无不巧”[5](《程林》)的说法。在这样的现实面前,汉代妇女的劳动远远超出了家庭内部劳动的范畴。她们不仅为家庭创造了财富,她们的经济活动也促进了汉代经济的发展。这无疑提高了她们自身的社会价值。因此,不管是在家庭的内部事务还是在家庭的财产上,她们都有一定的支配权,法律也保护了她们的这种权力。
此后,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生产力也在不断发展,妇女渐渐从外面广阔的天地回到家庭之内,相夫教子,侍奉舅姑。随着封建礼教内容的不断补充、完善,套在她们身上的枷锁越来越重,而她们在社会和法律上的地位也日益下降。
[1]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
[2]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
[3]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65.
[4]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5]王充.论衡[M].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
Abstract:Bamboo Slips of Zhangjia shan have many contents on female legislations.The present paper unifies the law and the case which were in bamboo slips and the history book records,makes an investigation into the family property rights of women in Han dynasty by dividing women’s life into 3stages:being a daughter,a wife and a mother and has analyzed its deep-rooted reason.
Key words:Zhangjia shan Bamboo Slips;Women;Family property rights
A Glimpse of Protection on Women’s Family Property Rights in Han Dynasty from Zhangjiashan Bamboo Slips
SUN Pu-yang
(He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hengzhou450052,China)
K234
A
1008—4444(2010)04—0095—03
2010-06-04
孙普阳(1977—),女,河南新密人,河南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硕士。
(责任编辑: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