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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营业问题初探

2010-08-15竺雨迪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0年11期
关键词:团组织营业共青团

竺雨迪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共青团营业问题初探

竺雨迪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性社团,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它在本质上是政治性、群众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而近年来为解决经费紧张的问题,共青团开始开展经营活动。本文通过借鉴苏联“共青团经济”的经验教训,分析共青团的经营资格以及对其营业权的限制,探讨对共青团营业活动的法律调整。

“共青团经济”;经营资格;营业权限制;法律调整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个政治性社团,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随着党的工作重心向经济建设转移,社会生活政治色彩淡化,共青团不仅发挥着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还承担着帮助我国政府管理青年事务的重要责任。因而,共青团在本质上是一个政治性、群众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它的活动经费应当由政府财政承担或大部分由政府财政承担。但近年来由于国家行政经费不断缩减,团的经费拮据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解决经费紧张的问题,共青团开始通过自身开展经营活动,以及兴办自己的经济实体,增强团的经济实力,提取利润的一部分,支持团的活动和青少年事业的发展。但依据共青团本身的性质和宗旨,它应当是不能从事营业活动的。这就导致了一些问题的产生,需要我们对共青团的营业行为进行分析,探讨对其进行法律调整的方法和路径。

一、“共青团经济”

“共青团经济”是指在俄罗斯经济转轨中,由原共青团干部演变成商人的独特现象。它是20世纪80年代,苏联戈尔巴乔夫执政时期在经济改革中创建的,它的初衷是旨在使青年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发展经济。苏共领导为解决商品匮乏与整个国家居民收入之间的不平衡问题,允许共青团从事商业活动,为他们提供了诸多的特权和优惠政策,如:有权与国家企业和其他组织进行经济合作活动,建立合资企业;而且所建合资企业免交所得税和生产总额费用中的利润税。这些特权的赋予使共青团干部们的活动逐渐背离了预期轨道。其重点不是放在了提高科技,发展经济上,而是放到了能带来高额利润的商业活动上,利用国家给予“共青团经济”的优惠政策,为自己积累了大量资本,最终成为金融界巨头,演变成了商界寡头。

苏联“共青团经济”的经验教训对中国共青团而言,是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的。近年来,共青团为了解决经费紧张的问题,开始从事营业活动,包括自身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兴办经济实体。自身开展的经营活动比如:青少年宫开展的收费培训活动、展览等,共青团主办的杂志刊物等。兴办的经济实体一般是由共青团内部的实业发展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各级共青团组织的实业发展管理中心都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进行了注册,经营范围广泛,包括:销售;仓储;物业管理;装饰装潢;建筑;餐饮服务;信息咨询;出版印刷发行;计算机;进出口贸易;汽车、卷烟生产;精细化工等等。而且共青团团办实体的规模较大,比如团中央实业发展中心,年生产总值近10亿元,利润1亿多元。此外,共青团内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也进行了投资活动,甚至在02年引发了一场青基会违规投资风波,对团组织的声誉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共青团的营业活动范围广泛,规模较大,而且国家给与其税收等的政策待遇十分优厚,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其风险性和偏离公益目的的担忧。

二、共青团的营业资格

共青团的本质是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它本身并不具有进行营业活动的资格。但是共青团作为执政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加上需要管理青少年事务,其从事工作的经费开支是不菲的,很容易影响其工作的开展,因而从事营业活动不失为解决经费问题的一种途径。

团的经费来源有五个。一是政府财政拨款。而近年来由于国家行政经费不断缩减,团的经费日益拮据。二是团费收入,非常有限而且没有保障。三是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补助。但目前国家制定的财务开支科目中没有这一项目,这部分经费难以得到保证。四是有偿服务收入和业余劳动提成。五是农村团的经费基地。团的活动经费的上述来源,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与共青团的地位及其所担负的责任也是不相称的。共青团十二大根据中央书记处讨论通过的团的体制改革的基本设想,提出了经营自助的方针。即通过兴办团的经济实体,以其收益支持团的工作,推动我国青年工作和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福利事业的发展。

法律也一定程度上允许非营利组织建立营利性“给养”组织或对社会服务收取费用。1995年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经申请工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经营机构,经申请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国家核拨全部或者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自身也从事一些经营性活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以上规定可以看作是共青团取得营利资格,进行营业活动的依据。

三、对共青团营业权的限制

取得营业资格后,通过商业活动获得赢利有可能使共青团将注意力和兴趣点放在营利活动上。“非营利性”的衡量标准并非是否盈利,而是是否进行利润的分配。我国法律仅有非营利组织的“利润不得在组织成员间分配”的原则性规定,没有强制规定所有利润要全部上交,这还不足以使得组织抵挡市场的诱惑,存在异化为营利组织的可能,最终把追逐利润确定为组织的目标。试想如果共青团的营业权是广泛的无限制的,那它将与一般的商事主体无本质区别,将会投身到所有最能追逐财富的行业中去,偏离其原有的利润较低的公益性和服务性的领域。因而我们应当对共青团的营业权进行限制。

“营业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平等的营业机会和独立的营业主体资格,可自主地选择特定商事领域进行经营、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而不受国家法律不合理限制和其他主体干预的权利。”“就其权利本身的内容来看,营业权是由一系列具体的权能集合而成的概括性权利,其基本内涵包括营业机会的平等享有、营业资格的自由取得、营业领域的自愿选择、营业事项的自主设定、营业方式的自我决定、经营管理的独立决策以及营业侵权请求的及时主张等几个方面。”关于营业资格的取得我们在上一部分已经讨论过。而团组织既然作为平等主体参与市场竞争,那么营业机会的平等享有以及营业侵权请求的及时主张是当然享有的权利。营业事项的自主设定和营业方式的自我决定则应当属于运营过程中的自主决定事项,是组织自治权的内容。不必进行过多限制。只是在营业领域的自愿选择和经营管理的独立决策这两个方面应当进行必要的限制。

首先对于营业领域的自愿选择,应当区分团组织营业活动的不同类别进行限制。对共青团的营业活动我们可以区分为与青年事务管理相关的经营活动和不相关经营活动。对于相关经营活动,比如说青少年杂志的印刷发行,青少年宫举办的展览等,因为与共青团本身的目的宗旨一致,因而对其的限制不应过大,只是在定价上必须合理。而不相关经营活动,如团办实体的经营活动,与营利组织的经营活动并无差别,对其营业领域的限制应当是比较严格的,比如说不能投入到风险较大的行业,而对其定价则应交由市场决定。

其次对经营管理的独立决策权,也应当进行一些必要限制。共青团虽然是一个群众团体,但它也是一个强行政化社团,不受《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约束,直接由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享受一定的行政级别和国家财政拨款,而且还可以做其他非营利组织的主管单位。基于这些特性,团组织营业活动的经营管理决策还要受到一定的政策性和行政性约束。

四、对共青团营业活动的法律调整

共青团组织参与营业活动,应该加强自律,努力保持自身的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塑造良好形象,提高公信力,赢得社会尊重。同时,国家要完善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对相关营业活动进行规范调整。

第一,共青团营业活动的范围、事项和经营管理方式等有关重大事项,都应当由各级团组织的章程、规章来规定,而不能以团内文件、会议决议、团领导的讲话等随意性和变动性大的形式进行规定。此外,以团的章程、规章制定营业活动规则的行为,是一种规范创制行为,其影响面比较大,持续的时间较长,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审查应遵循立法保留原则,即凡涉及到权力配置,相关利害关系人基本权利的事项时,必须由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进行规定,而后由团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细化。一旦违背,法院应认定该自治规则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规定营业活动审查机制。对于团组织的相关营业活动和不相关营业活动,应当分别讨论。对于相关营业活动,应当规定事中审查制度,也就是在营业活动,如销售、服务的过程中,考察该营业活动中的定价是否合理?是否保持了服务性和公益性的目的?还有事后审查制度,应当审查相关营业活动所得的利润是否大部分用于共青团的工作和建设?对于不相关经营活动,则首先应当建立事前审查制度,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在对团办经济实体进行注册登记的同时,审查其经营范围和事项是否合法合理。此外也应当建立事中审查和事后审查机制,但审查内容与相关营业活动中稍有不同,如事中审查主要是指审查团办经济实体在经营性活动中是否注重维护共青团的形象。具体地讲,就是不能擅自使用共青团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而事后审查主要指审查是否进行了利润分配?是否有一部分利润用于了团的经费?

第三,对团组织营业行为的具体规制应当适用公司法的一般规定。这是因为团组织既然作为商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就与其他经济组织处在同等地位,应当平等地受法律规制和保护,拥有平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实行合理的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对于共青团组织的不相关营业活动,应当严格限制给与其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因为该类活动与普通经营活动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应当予以同等对待。而对于相关经营活动的税收优惠和扶持,也应当限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否则很容易使共青团的工作偏离正轨,造成恶果,苏联的“共青团经济”就是一个很好的教训。

G6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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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5342(2010)11-0210-02

201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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