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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直接利益者”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心理逻辑及其疏导策略

2010-08-15潘莉周珂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0年11期
关键词:群体性群体情绪

潘莉,周珂

(合肥工业大学人文经济学院,安徽合肥230009)

“非直接利益者”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心理逻辑及其疏导策略

潘莉,周珂

(合肥工业大学人文经济学院,安徽合肥230009)

“非直接利益者”,是指与事件本身并无直接利益相连,却在同情、不满、愤怒等情绪的驱动下支持事件中的相对弱势一方而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之中的事件旁观者。与直接利益受损者参与群体性事件不同,“非直接利益者”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直接驱动力主要在于其内心情绪情感的变化,在于其内在消极心理的累积和强化。因此,研究与把握“非直接利益者”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心理逻辑,实现对其心理状态的合理疏导,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有力路径。

非直接利益者;群体性事件;心理逻辑;疏导策略

社会群体性事件,是由一定人数参加的,表达某种利益诉求或受某种社会情绪影响,而形成的无组织的违反社会规范的群体性事件。在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中,随着事件的扩大而不断参与其中的不仅有直接利益相关者,还包括对事件主体或事件本身持同情、支持态度的同盟者或从众者。这些同盟者本与事件无直接利益关联,却由于认知、情绪、行为、意志等心理因素不断卷入,并很快成为事件的重要推动力量。

一、认知偏差是“非直接利益者”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思维因素

认知偏差是指个体在长期的认知活动中形成的、稳定的心理倾向,表现为对一定信息加工方式的偏爱。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关系深刻调整,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社会阶层化、类别化现象明显。而当一个人通过社会类别化把人们(包括自己)放在各种不同的社会类别之中,并依据这些类别把人划分为各种群体之后,个体就会用各种积极特征给自己所属的群体(内群体)涂上神圣的色彩,而把消极特征加于外群体,从而导致对内群体的偏好和对外群体的歧视,形成一定的认知偏差。[1]在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过程中,旁观者由于认为自身属于相对弱势群体(小人物、无社会控制权),及先前“为富不仁”“为官不清”“官商一家”等认知偏差和刻板印象的影响,倾向于从偶发事件中的受害者(往往和普通民众一样是弱势群体)视角解读与认识偶发事件,进而不能完全客观理性地获取信息,也不能客观理性地理解信息,认为弱势一方被强势一方欺凌,而政府的处理也不公正等偏差认知,进而形成对“非官即富”者的怨恨、对弱势受害者的同情及对政府的不信任等,容易为流言蜚语所蒙蔽,进而在情绪驱动下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之中。如在安徽池州事件中,当普通民众听说一个小青年被江苏老板的车撞了,而且撞人者扬言:“不要怕,打死一个安徽人不就30万吗!”的流言时,在也不能按捺自己心头对“为富不仁”者的怨恨,迅速从一个旁观者成为事件参与者。

二、消极情绪的相互感染是“非直接利益者”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情绪因素

相对剥夺感是当个体认为他们自己或其群体所得到的结果不公平时产生的愤慨感,相对剥夺感的普遍存在是不满、愤怒等消极情绪相互感染的共同基础。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经济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然而,由于相关制度缺失、资源配置不合理、基本公共服务不均衡等以及政府工作不到位等原因,造成我国一部分群体利益受损,社会贫富差距拉大。一般民众普遍感受到自己见到的只是国家经济发展,而自身收入却没有明显增加;富豪榜上的财产数字越来越大,而民工的工资却拿不回。与之相应的是人们相对剥夺感增强,形成了“仇富、仇官、仇不公”等不满的社会积怨。对于这种心理,马克思曾形象地比喻:“一座小房子不管怎样小,在周围的房屋都是这样小的时候,它是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一切要求的。但是,一旦在这座小房子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这座小房子就缩成茅舍模样了。这时,狭小的房子证明他的居住者不能讲究或只能有很低的要求;并且,不管小房子的规模怎样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扩大起来,只要近旁的宫殿以同样的或更大的程度扩大起来,那座较小房子的居住者就会在那四壁之内越发觉得不舒适,越发不满意,越发感到受压抑。”[2]

当这些具有相似态度、价值、社会地位的心理群体处于同一情境之中时,情绪感染总是在不知不觉之中发生,并通过“循环反应”和“连锁反应”两种形式不断扩散。循环反应,是指某一个人的不满和愤怒可以引起他人相对应的不满和愤怒,使他人受到感染,而他人的情绪反过来又加剧了这个人原有的情绪,反复振荡,以致激起强烈的情绪爆发。连锁反应,是指第一个人感染了第二个人,第二个人又感染了第三个人,如此实现情绪情感的传递,很快使在场的每一个人都受到感染,烘托出火爆氛围。如此,同情、不满、愤怒等消极情绪的不断累积、震荡和激化就可能使得群体行为成为“无理性”行为。

三、模仿与去责任化等是“非直接利益者”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行为因素

在“非直接利益者”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模仿与从众等心理起到了重要作用。由于相似的社会地位、类似的生活经历,“非直接利益者”与直接利益者往往具有相似的内心需要和思想感情,容易产生共同的意愿、要求和行为,形成了心理群体。“一个心理群体表现出来的最惊人的特点如下:构成这个群体的个人不管是谁,他们的生活方式、职业、性格或智力不管相同还是不同,他们变成了一个群体这个事实,便使他们获得了一种集体心理,这使他们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变得与他们单独一人时颇为不同。”[3]从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的过程来看,事发之初,参加人员较少,很多人不明事情真相和性质,持在旁观望态度,没有主动参入的强烈愿望。其后,随着参与人员的逐渐增加,在群体的舆论、气氛和压力下,人们在知觉、判断和行为上,不知不觉地改变自己的观点而与周围多数人意见相一致,接受群体“规范”,以周围多数人的言论、行为为标准,社会规范(包括法律、社会公德等)被群体“规范”取代,人云亦云,亦步亦趋,进而参与到打砸抢烧的非法行为之中。

此外,去责任化也是“非直接利益者”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之中的推动因素。去责任化是指个体当独自一人时,会从伦理的角度自觉遵循社会规则,而当人们处于群体当中、彼此又互不相识时,会感觉自己是一个“匿名者”,减少了个人被单独揪出来受处罚的可能性,因而使得人们降低了对行为的责任感,从而对行为的规范限制就会放松,导致冲动行为和偏差行为的发生。“非直接利益者”往往都是在人群已经聚集之后加入的,很容易受群体气氛的渲染和消极行为的暗示,认为法不责众,感到不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变得失去理智和情绪化,表现出冲动的、破坏的行为。“孤立的他可能是个有教养的个人,但在群体中他却变成了野蛮人——即一个行为受本能支配的动物。他表现得身不由己,残暴而狂热。”[4]“群体感情的狂暴,尤其是在异质性群体中间,又会因责任感的彻底消失而强化。意识到肯定不会受到惩罚——而且人数越多,这一点就越是肯定——以及因为人多势众而一时产生的力量感,会使群体表现出一些孤立的个人不可能有的情绪和行动”。[5]

四、扩大事态以解决问题是“非直接利益者”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意志因素

“非直接利益者”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之中,除了少数人确系故意趁火打劫外,大多数人是抱着“伸张正义”、“打抱不平”的心态参与其中的。也就是说,支持与帮助受害者讨回公道是他们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意志因素。

一般而言,参与群体性事件的“非直接利益者”多是弱势群体,是失业者、社会闲散人员、普通民众等社会底层,拥有较少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资源,日常参与社会活动机会不足,对社会运行管理基本情况知之不多。这一方面使得他们本身缺乏有效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渠道和机会,可能因此遭遇过挫折和不公正的待遇;另一方面又缺乏对政府处理应当对相关事件的足够信任。当他们看到事件受害者提出的要求确属正当而由于各种原因没能得到满足时,就可能联想自己曾经的挫折,对受害者产生同情与支持感,认为整个事件处理不公,冤屈没有得到申诉,公平没有得到张扬,对通过合理合法渠道解决问题的方式产生怀疑,取而代之的是通过把事情闹大直至引起高层重视,信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强制性地通过非制度化的渠道来寻求问题的解决,参与政治决策。这也使得他们有“一种认为能够影响政治家和政治秩序的感觉,有时也称之为政治效应意识。”[6]

五、立足心理疏导,着力预防“非直接利益者”参与群体性事件

可以看出,与主要由物质利益维护驱动的直接利益者参与群体性事件不同,“非直接利益者”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直接驱动力在于其内心情绪情感的变化,并且这种心理变化在群体性事件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催化剂作用。因此,着力于心理疏导,既从疏通的层面排解“非直接利益者”内心淤积的消极情绪,又从认知重构、问题解决等引导层面切实提升他们的积极心态,将是预防“非直接利益者”参与群体性事件,控制群体性事件极端化发展的重要对策。

全面接纳“非直接利益者”内心的相对剥夺感和失落、不满等消极心理是实现心理疏导的前提。当前社会中事实存在利益相对受损群体、部分民众相对剥夺感较强、普通民众对自身所属阶层评价相对偏下的状况,使得社会之中确实存在失落、不满、怨恨等消极社会心理。“随着利益格局相对固定化、社会差异显明化和向上流动机会受到钳制,加之社会性伤害的存在,怨恨成为一种主导型的情绪氛围。”[7]客观真实地直面这种情绪,不单纯因为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刚性稳定”而拒绝接受甚至是压制和仇视这种心理,而是全面接纳、认真面对、系统研究探讨社会中存在消极心理的多维影响因素,是实现心理疏导的关键,也是进行心理疏导的起始。

合理恰当地采取疏导方式是疏通“非直接利益者”内心消极心理的关键。“非直接利益者”之所以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之中,主要在于其内心的愤怒、不满、怨恨等消极心理生成之后未能及时疏解,日积月累之后淤积心中而成为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动力。因此,有关方面不仅要在事件进展过程中,安排适宜人员深入现场,倾听“非直接利益者”等事件参与人员对事件的看法,及时化解参与人过分激动、悲愤甚至是绝望的情绪,使其情绪得以宣泄;还要在事件发生后对公众中存在的紧张、恐惧等心理和非常态的流言蜚语等进行干预和引导;更要在日常工作中建立健全社会心理咨询专业服务,重点关注下岗职工、失地农民等重点群体,加强对其群体心理的监测、研究和把握,注重从心理学的层面采取合理的方式帮助“非直接利益者”及时排解宣泄消极心理,消除群众积怨、化解群众不满,帮助他们理顺对立情绪,推动形成积极向上、昂扬向上的主流社会心态。

当然,心理作为一种多成分、多维量、多水平整合的复杂过程,其每一次变化都是内在与外在、本能和习得、自然和社会诸因素交织融合的结果。要有效疏导和重建“非直接利益者”的积极心理,不仅要从疏通的层面帮助他们排解淤积的消极心理和不良情绪,同时更要从思维、行为等层面干预“非直接利益者”,通过信息公开和问题解决层面等切实提升他们对事件本身的积极认知。思维干预层面,重点在于有效信息的及时公开。在事件进展过程中,通过主流媒体和权威人物始终及时有效地公开事件相关信息,将不实的传言扼杀在摇篮中,让流言止于公开、止于真相、止于智者,以实现对其认知偏差的干预和矫正。在行为干预层面,重点在于采用“去匿名化”和空间隔离等技术,即通过录像监控和摄像等提醒“非直接利益者”并不是处于匿名状态,通过改变场景、选派代表谈话、个别接触等分离聚集的“非直接利益者”,使其处于相对分散状态,进而有效控制其过激行为,引导群体性事件回归理性轨道。

[1]付宗国.群际冲突的社会心理实质、原因与对策探析[J].山东社会科学,2005(4):42~4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49.

[3]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47~48,52,67.

[4]奥勒姆.政治社会学导论——对政治实体的社会剖析[M].董云虎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291.

[5]成伯清.从嫉妒到怨恨——论中国社会情绪氛围的一个侧面[J].探索与争鸣,2009,(10):49~52.

G241.2

A

1006-5342(2010)11-0123-02

2010-08-10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07-2008)“心理为本的我省‘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化解机制研究”(AHSKF07-08D54)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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