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养老金发展初探
2010-08-15云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云南昆明650203
○周 蕾 (云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云南昆明 650203)
职业养老金发展初探
○周 蕾 (云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云南昆明 650203)
职业养老金,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员工,依法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金计划提供的养老金,是职业人的主要养老金。职业养老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雇主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福利制度。本文根据中国养老制度改革的深入,企业年金的发展,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在五省区试点、推行,提出职业养老金制度的发展趋势,以供业界参考。
职业养老 养老体系 支柱 人力资源 福利制度
近十年来,中国人口迅速老龄化,导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收支缺口日益加大,面临着不可持续的危机。在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人口压力和财政危机面前,要使员工不因退休而导致收入大幅降低,就必须建立和完善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为了完善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国务院从“大社保”的概念上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确立了三支柱模式,鼓励企业年金(职业养老金的一种)的发展。随着中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与发展,作为养老体系中第二支柱的职业养老金,其作用与地位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必将普及到各类职业人群。
一、职业养老金的概念及特点
1、职业养老金的概念
职业养老金,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金计划提供的养老金,是职业人的主要养老金。从宏观角度看,职业养老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员工养老金的第二支柱。从微观角度看,职业养老金是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雇主提供的福利制度。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职业养老金有不同的名称,如在美国有雇主养老金(Employer,sPension),欧洲有职业养老金(Occupational Pension),智利有私人养老金(Private Pension),香港有强积金等。
2、职业养老金的特点
(1)职业性。养老金的成员必须是具有职业和用人单位的在职人员。职业养老金的职业性决定了雇主是职业养老金的发起人之一。这是雇主的范畴就不仅仅是企业,而且还包括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同时雇主与员工间存在合法的有效劳动关系。
(2)补充性。根据职业养老金的定义可知,职业养老金是国家基本养老金的补充。因此只有事先参加了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划的雇主和员工,才能建立和参加职业养老金计划。换句话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实施职业养老金的前提条件,职业养老金的补充性,体现在其能为职业人提供退休后第二份养老金。
(3)自愿性(有可能强制)。在我国目前实施的企业年金制度(职业养老金的一种),还是自愿性质的。但随着我国基本养老制度向着“广覆盖、低水平、大统一”的原则进行改革,国家公务员及事业机关单位员工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将会有所下降,职业养老金的补充作用将会被强化,职业养老金也有可能成为强制性的养老金计划。
(4)法制性。目前我国企业年金计划主要是依照2004年5月正式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这两个办法法律效力低,并不完全适合职业养老金的规范与管理。职业养老金关系到每一个职业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依法建立和运行。根据2010年3月两会发布的信息,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已进入到三审阶段。以杨燕绥教授为首的清华养老金工作室《职业养老金实务与立法》研究成果的公布,标志着我国职业养老金立法已进入了初期启动阶段。
二、职业养老金的作用
职业养老金具有宏观与微观两方面的作用。从宏观角度看,职业养老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善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增强雇主和个人在养老保障中的责任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职业养老金对完善我国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职业养老金是健全中国社会保障体制的一个重要支柱,在构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其次,职业养老金在缩小不同职业退休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职业养老金制度可以来缩小不同职业退休后的收入差距,提高相关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这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最后,增强雇主与雇员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责任。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意义重大的社会经济转型期,社会保障体系从现收现付制转向基金积累制,社会养老意识也从国家和单位负担形式转向社会、个人共同负担的形态转变。多支柱养老保障模式的出现是社会保障发展过程中公平与效率平衡的结果,更是体现出一种新的养老保障文化。这种保障文化倡导国家责任、雇主责任和个人责任的协调。在这种多支柱养老保障体制下,国家只承担最低的生产保障,维护社会的公平;雇主提供相应的补充养老福利制度,承担有限的社会责任;个人必须建立自我养老的责任意识,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职业养老金制度的建立将调动政府、雇主与个人三方面的积极性,并有利于激发和增加雇主与个人在养老方面的责任感。
三、我国职业养老金的规范发展及未来趋势
1、补充养老金制度的规范与发展——职业养老金初现端倪
职业养老金的雏形,是以企业补充养老制度的形式出现的。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首次提出了“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施补充养老保险”。此后199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有明确规定。1995年劳动部又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和规范了有关政策,对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决策程序、资金来源、管理办法等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形成了我国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框架,从而极大地推动了这项制度在全国各地的发展。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再次强调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障,并将此项工作确定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能之一。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制定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和承办机构资格的认定标准并对补充养老基金实施监督。
从1991年开始到2000年底,这个阶段被称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这是我国企业年金的探索阶段,职业养老金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初现端倪。
2、企业年金的试点与推广——职业养老金逐渐进入视野
企业年金(Enterprise Pension),即企业为员工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其本质就是职业养老金的一种类型,其中英文Pension翻译成中文即是“养老金”之意。2000年底,国务院在42号文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指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将我国企业年金定位为实行以参保人个人账户为基本形式,基金积累制的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制度。2001年,国务院国发79号文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2005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第5号通告,通告中公布了第一批认定的37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公布,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年金市场。2007年11月19日,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市场不断发展,市场需求不断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通告,正式公布第二批24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由此可见,我国的企业年金市场随着国家的社会发展、经济繁荣和养老保障政策的调整,将进入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并将成为全球最大的养老金管理市场之一。随着企业年金制度的普及推广,人们逐渐认识到补充养老的重要性,职业养老金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3、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社会保险法与职业养老金法立法——职业养老金渐行渐近
2009年2月29日温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2009年12月2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职业年金制度的提出,更加进一步完善职业养老金的内涵。
2010年注定是中国养老制度改革重要的一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1月1日起施行。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对于保障社会公平和促进就业,意义重大。《办法》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转移,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账结合”的方式,其中,统筹账户全部来源于企业缴费,用于当期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发放,实行现收现付的财务制度,体现的是代际之间的互助关系;而个人账户全部来源于个人缴费,用于本人退休时养老金的发放,实行完全积累的财务制度,体现个人对自己养老责任的分担。2009年5月杨燕绥教授为首的清华养老金工作室《职业养老金实务与立法》研究成果的公布,2010年3月的两会上《社会保险法》进入到三审阶段。标志着我国职业养老金立法已进入了初期启动阶段,职业养老金对每一位公民来说,渐行渐近。
四、结论与建议
从2000年底至2010年初,作为职业养老金的一个类型——企业年金得到了快速健康的发展,但仅仅是涉及到企业,而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等公共部门没有覆盖进来。随着社会发展,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职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建立与发展是大势所趋,目前个别省市地区正在酝酿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建立补充养老计划,甚至个别地方和单位已先行一步。例如2006年5月,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签订了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首次在高校领域建立了形势新颖的补充养老保险。随着2009年职业年金制度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试点,必将加快职业养老金立法与建设的步伐。有理由相信,职业养老金在不远的将来,必将普及到各类职业人群中,为建设文明社会、和谐社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作用。
[1]杨燕绥:职业养老金实务与立法[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
[2]杨帆、郑秉文:中国企业年金发展报告[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
[3]郭琳:中国养老保障体系变迁中的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4]杨长汉:中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研究[M].经济管理出版社,2010.
[5]中国养老金网:中国企业年金规范与发展[M].中华工商联合会出版社,2007.
[6]殷俊:中国企业年金计划设计与制度创新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