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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废食用油处理路径及对中国的启示

2010-08-15杨庆敏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日本学研究所广东珠海519000

当代经济 2010年18期
关键词:食用油废弃物加工

○杨庆敏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日本学研究所 广东珠海 519000)

日本废食用油处理路径及对中国的启示

○杨庆敏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日本学研究所 广东珠海 519000)

本文通过考察日本废食用油的回收和再利用现状,明确了废食用油再回收和利用的意义,分析了日本政府、企业、一般家庭回收废食用油的各种路径,指明了中国废食用油回收和处理过程中,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执法和政府资助力度同时,还应加强环保、资源循环再利用意识的教育。

废食用油 回收利用 生物柴油 消减二氧化碳企业社会责任

中国现在因“地沟油”既废食用油问题引起人们种种不安,地沟油怎样才能无污染地合理回收,变废为宝,再生利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日本因有吃油炸食品“天妇萝”的习惯,每年从餐饮业、食品加工企业及家庭厨房中产生大量的废弃食用油,但日本的废弃食用油回收处理得既环保又资源化,因日本人不随意把废食用油倾倒至下水道里,所以废弃食用油没成为“地沟油”之前,就在政府、企业及各个家庭消费者共同努力下,将废弃食物油制造成饲料、肥皂、涂料、油漆以及加工为柴油车燃料、各种锅炉用燃料,高效清洁地回收利用资源。本文通过考察日本废弃食用油的回收和利用,找出对中国的借鉴之处。

一、日本处理废食用油的现状

据日本全国油脂事業協同組合連合会统计,日本2008年消费了237万吨食用油,产生了约45万吨废食用油,其中30-35万吨来自餐饮业、食品加工企业,约10万吨源于一般家庭。源自食品加工厂、餐饮业的废食用油的回收比例高,近80%被加工成饲料、肥皂、涂料、油漆及柴油车燃料BDF(生物柴油车燃料,bio-dieselFuel)、锅炉燃料等。源于一般家庭的废食用油,约有1万吨左右被回收后加工为BDF燃料、肥皂等,约有9万吨未利用而直接焚烧后填埋。一般家庭的废食用油的回收利用比率低,为减少环境负荷,京都等地展开了用一般家庭回收的废食用油加工BDF的事业。

2008年餐饮业、食品加工企业的废食用油利用的详细状况为,一般加工成饲料(20万吨)、肥皂、涂料、油漆等工业用原料(4万吨),柴油车燃料 BDF(生物柴油车燃料,bio-dieselFuel)、锅炉燃料等(2万吨),未加工利用直接焚烧、填埋的约4至9万吨。

二、废食用油回收再利用的意义

通过废食用油的回收和再利用,可以达到防止地球温暖化,构筑循环型社会的目的。使用BDF燃料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汽车尾气中黑烟的排放量,同时可以减少垃圾排放量及石化燃料的使用量。废食用油如果直接倾倒到下水管道里,最终会污染江河。因一滴废油的污染,要用几百倍的清水才能恢复至鱼虾能够生存的水环境。废食用油的回收再利用活动,又是环保教育的重要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提高从幼儿至年长者的环保意识,增进地域居民间的交流和互动。在废食用油的回收搬运过程中,行政部门、企业、市民共同参与,增强地域活性化,使地域和社区居民的活动更充实、更有意义。

与汽油和轻油等化石燃料相比,BDF的硫氧化物和黑烟的排放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也可视为零,因为作为食用油原料的植物,在成长过程中吸收了一定量的二氧化碳,因此,在燃烧BDF过程中只排放相当于已被吸收过的量的二氧化碳,因此BDF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被看做零。废食用油的有效回收利用可以减少垃圾排放量,提高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增加食品安全保障,减少有限的石油资源的使用量。

三、日本废食用油回收处理的各种路径

1、政府部门的相关法规制度

日本政府在公害处理及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问题上曾经有过惨痛的失败教训。上世纪60年代,经济高度发展所伴生的各种弊端尽显无余,1950年代新泻水悮病、四日市哮喘病、富山市周身疼痛病等公害接连爆发,使企业被迫向受害者支付了巨额赔偿。以此为契机,日本政府开始设立公害防御机构和制定以保护国民健康为目标的一系列法规政策。1964年总理府设置公害对策推进联络会议,1970年、1971年分别改组为内阁公害对策本部,环境保护厅,2001年升级为环境省。先后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56年),自然环境保护法(1972年),环境基本法(199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1997年),地球温暖化对策推进法(1998年),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2000年),鸟类保护及狩猎的适正法(2002年),自然再生推进法(2002年),生态多样性基本法(2008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1970年政府制定的《关于废弃物处理和清扫的法律》(简称《废弃物处理法》,2008年修订)中明确规定了废食用油的回收、搬运和加工处理等具体条例。规定在食品加工等企业产生的废食用油为产业废弃物,一般家庭或餐厅等产生的废食用油为一般废弃物。作为产业废弃物的废食用油的排放、搬运、加工处理,都要在《废弃物处理法》规定的产业废弃物的范围内,在政府的严格监管下运行。而源于一般家庭的废食用油的回收再利用,采取向全民普及环保和资源循环再利用的知识,促使各个家庭消费者的自觉参与和分工协作。

首先,规定废食用油产生企业在委托他人帮助处理废食用油时,要严格选择具有相关营业执照的单位,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并对委托处理的废食用油的搬运过程、流向及最终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确认,以确保废食用油的适当正确处理。在委托过程中要跟进记录搬运加工处理等整个过程的管理单。并规定废食用油排放企业在整个过程中要确保废食用油的质量,如不能掺入水或杂物,要在洁净的室内,用清洁且有盖的专用容器,放在专用的场所保管等。

其次,从事废食用油的收集搬运工作的单位,要从废食用油排放企业和废食用油最终流入企业所在地的各级政府取得〈产业废弃物收集搬运营业执照(废油)〉,法律严格规定收集搬运单位必须把废食用油运至排出企业指定的加工处理厂,不能擅自更换加工处理厂或途中擅自卖掉。明文规定搬运废食用油等产业废弃物的车辆必须在相关部门备案,车辆的两侧要标有产业废弃物收集搬运车辆字样,且要标明单位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等。在产业废弃物的收集和搬运全过程,要随时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每个环节都要填写管理单。规定搬运时必须使用备案车辆,严防废油渗漏或飞溅,必须搬运至规定的加工厂,加工厂要有详细记载回收、搬运、加工、加工品流向等的记录。

最后,废食用油的加工处理,必须由有〈产业废弃物处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在有《食品循环利用法》中规定的〈再生利用事業工場認定〉资格证的场所加工处理。严格按照委托处理协议进行加工处理,不能不经排放企业同意擅自转包或变更加工用途。加工处理单位在接受委托加工处理废弃物时,要尽量减少废水,废油对环境的影响,严格按照委托方意向处理,不能接受超过本单位加工处理能力的加工委托任务。

规定在加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产业废物,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在整个过程中也要跟进记录单。加工单位要最大限度地利用废食用油,根据废弃物的种类,品质,规格等物尽其用,提高资源回收再利用率。

中央政府至地方各级政府中,都设置环境政策局,循环型社会推进部等部门,管辖区内的各种废弃物的回收和再利用,并细化到废食用油的回收据点的设立和运营。各地方政府办公网中都详细明示家庭废食用油的分类和回收方法,通过图解具体详细地介绍回收方法,时间和地点。印发大量的宣传手册,组织市民参观废食用油燃料化设施,加强市民的环保和资源再利用的意识。

如拥有自治体中规模最大的废食用油燃料化设施的京都市,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已开始在市民中普及废食用油炼制生物柴油的知识,用家庭垃圾有偿回收中的垃圾塑料袋的市政收入,2008年设立废食用油回收据点补助金制度,资助团体和个人设立废食用油回收点。2009年回收废食用油约18万立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4000吨。

把回收的废食用油精炼加工、化学处理后,提炼成BDF,用作市政府的垃圾收集车、公用车及公交车等的燃料。

继京都之后,其他城市也都纷纷加大一般家庭产生的废食用油的回收力度。如德岛市2007年4月开始对家庭废弃食用油进行回收,德岛市的废食用油回收主要由在街道、区、市登记的资源垃圾回收团体完成。各回收团体挨家挨户用塑料瓶收集废弃食用油,然后交由市委托的再生能源公司统一回收。德岛市每年回收的废食用油预计可达18吨。为促进回收工作,每回收1公斤废弃食用油,德岛市政府奖励12日元。

2、企业废食用油的利用和活用

按照1970年制定的《废弃物处理法》规定,食品加工等企业产生的废食用油为产业废弃物。大型餐饮业、食品加工企业等产生的废食用油一般都被加工成饲料、肥皂、涂料、油漆等工业用原料。近年来随着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形象塑造认识的加深,对地球环境变化关注度的提高,一些全国规模的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开始着手把从企业集团内部各加工企业回收的废食用油,通过自社专用精炼设备,加工成生物柴油,用于自社各店铺间商品运输车的燃料。如大型外卖食品加工连锁店ほっかほっか亭(热菜热饭亭)和やよい軒(套餐盖浇饭店),在日本国内有2371店铺,每年使用610万立升食用油,约产生370万立升废食用油,从2007年起该企业和废食用油加工精炼企业合作,开始导入“废食用油循环利用系统”,购入废食用油加工精炼设备。通过废食用油的回收、利用和活用,参与资源循环型社会活动,利用连锁店各店铺拥有质量相同的废食用油的特点,把自社内产生的废食用油在企业内部直接回收,加工成生物柴油,用于社内车辆的燃料。既减少了二氧化碳排放量,又可作为石油代替物减少地球有限资源的使用量,同时还可抑制由于原油上涨而引起的社内各店铺间原料运送费,履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等企业的社会责任。

由于1997年缔结的《京都议定书》规定,在2008年至2012年的5年内,日本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要比1990年排放量减少6%。2010年为约定期限,而各种数字表明,日本二氧化碳排放量有增无减,很难达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排放目标。所以2010年春,日本经济产业省通告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将现行法中的「排出量报告制度」修改为「排出量规制制度」,以强制手段削减企业二氧化碳等的排放量。另外,近年来日本企业强调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即企业社会责任,规定企业作为“企业市民”应采取更符合道德规范的企业行为。

食品加工厂、餐饮业等排出的废食用油被规定为产业废弃物,在排出、委托搬运和加工处理时都要在严格的法律监督和管理下运作。如排出时要填报传票,用以明确废食用油来源,加工处理责任人和加工处理场所。传票在严格追究排放企业社会责任的氛围愈来愈浓厚的现实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

因日本的食品加工厂、餐饮业等排出的废食用油不直接倒入下水管道,而是冷却,过滤后装入指定容器内,交由指定业者搬运处理,再加上用于加工“天妇萝”油只能用植物油,且多次反复使用过的油加工的“天妇萝”口感不佳。所以,“地沟油”的产生和再回到餐桌的可能性较小。

3、一般家庭的回收再利用

源自一般家庭的废食用油主要是炸“天妇萝”的油,日本人习惯把炸过2—3次食品的油扔掉,日本人的环保意识非常强,极少有人把废食用油直接倒入下水里。日本把一般家庭产生的废食用油分类为一般废弃物中的可燃烧类垃圾,需丢入可燃性垃圾袋。为使液体的废食用油固化,日本人通常是用市贩的食用油凝固剂凝固,或用吸油纸、旧报纸汲取后作为可燃垃圾丢弃,废食用油最终在垃圾处理厂被焚烧,尽管购买油脂凝固剂的费用要高于食用油本身。20世纪末起,日本人开始意识到无论怎样以环保的形式丢弃,废食用油最终都只是被焚烧,为能更有效地利用资源,由政府主导的以地域为基本单位结成的「地域垃圾减量推进会议」、各地域的NPO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志愿者及一般家庭消费者等携手开始回收各个家庭及小规模食品加工企业的废食用油加工成BDF。

从一般家庭中回收的废食用油(只限于植物性油,如菜籽油、向日葵油、芝麻油、红花油、玉米油、大豆油、蓖麻油、色拉油等)经过过滤食物残渣、冷却、装入旋盖式食用油空瓶中后,连同超过消费期限的尚未开封的食用油一起,集中于公民馆、垃圾收集处、消防局、NPO法人指定地点及志愿者家中,然后由取得许可证的相关企业运至加工厂。由于一般家庭消费者严格按要求回收废食用油,用废食用油加工BDF的转换比例较高,一般100L废食用油可加工精炼成90LBDF。

日本政府和政府运营的研究机构也用各种形式资助市民和各种民间团体开展废食用油回收再利用活动,本世纪初开始有大量的民间团体参与废食用油的回收再利用活动。如2001年6月成立的NPO即特定非盈利活动法人「北大阪生态网络(北大阪エコネット)」,2004年成立的NPO法人「保护丹后自然的会(丹後の自然を守る会)」等。

从「北大阪生态网络」的活动历程可以看出政府扶持民间团体参与回收废食用油的力度较大。「北大阪生态网络」于2001年1月取得认证资格开始活动,2002年12月获得「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エネルギー·産業技術総合開発機構(NEDO))」的援助资金,开始实施「废食用油生物柴油燃料化普及事业」。之后2003年9月和2004年11月连续两年从所隶属的叫做箕面市的市政府得到“非盈利公益市民活动促进补助金”,实施了「废食用油回收系统普及事业」。2005年9月利用取得的箕面市非盈利公益市民活动促进补助金,在实施「废食用油会回收系统普及事业」活动中,编写了「废食用油回收资助指南」。2007年4月利用取得的箕面市非盈利公益市民活动促进补助金,配合「废食用油回收据点的扩充事业」,开始无偿贷出废食用油回收器材。

四、对中国的启示

在中国随着人口数量的增加,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食用油的使用量不断增加,废食用油产生量也连年增多,2000年约消费了1200万吨食用油,2007年已增至2250万吨,据上海大学统计中国每年约产生废食用油500万吨。在中国也有很大一部分废食用油被回收利用于锅炉燃料等,但由于废食用油的回收处理体系不完善,再加上不断高涨的对食用油的需求,一部分废食用油被不法利用,经加工处理又回到餐桌的事例也很多。

据武汉大学工业学院食品科学专家调查的结果,中国每年约有相当于食用油消费量10分之一的200—300万吨废食用油流入餐桌。和BDF制造等生态环保的再利用方法相比,“地沟油”经过简单的提炼用很低的成本就能再利用或再贩卖,利润空间大,致使不法业者屡禁不止。

中国现在废弃物管理面临严峻问题,作为废弃物管理重要一环的废食用油的回收和有效利用体系有待完善,管理有待规范。现在参与废食用油回收搬运的不但有取得相关营业执照的正规的单位,还有无营业执照的和大量的个人回收业者以及中间商等。中国在完善法规加强管理力度的同时,还应对企业进行环保和企业社会责任教育,同时应增强对一般家庭消费者的资源有效循环利用和环保的宣传教育,增强对BDF事业的扶持和资助力度。据预测,中国现在每年约有500万吨的废食用油产生,而到2020年会增至390万吨,作为BDF原料具有非常大的潜力。

以废食用油管理体制比较健全的上海市为例,上海市政府继国务院1992年6月颁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2年卫生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联合颁发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2005年4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规之上,率先于2005年1月制定并颁布了「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2005年4月施行了「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2006年3月实施了「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方法」,「上海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又下达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尽管如此,据上海市公布的上海市废弃物管理所的数据,2008年约产生了15万吨的废食用油,而统一管理控制的回收量为1.01万吨,即回收率为1.41%,这个数字远远低于日本自不必说,比美国的4.3%,德国的3.1%和英国4.7%也有很大差距。

虽然近年来中国完善了BDF相关法规制度,BDF制造技术研发取得长足进展,但因原料不足,销路不畅,政府资助力度不够等原因,还没形成足够的规模。应加强扶植力度和环保、资源循环利用意识的教育。

[1]全国油脂事業協同組合連合会:废食用油循环利用手册(UCオイルリサイクルの手引き)[S].2008.

[2]室田武:地球环境经济学(地球環境の経済学).実務教育出版社[M].1995.

[3]宇田川勝、中村青志:图说日本经营史(マテリアル日本経営史).有斐閣[M].2009.

[4]日本废食用油的产生量、回收及处理状况(日本の廃食用油.廃食用油の発生量および回収·処理状況)[EB/OL].http://www.env.go.jp/air/report/h22-01/4.pdf#search.

[5]東大史:由废食用油回收带来的环境负荷递减效果(廃食用油回収による環境負荷低減の効果).東京大学大学院新領域創成科学研究科[M].2003.

[6]幡谷祐一:企业集团内部进行废食用油回收利用和活用的影响分析(企業グループ内における廃食用油の回収と利活用による影響分析)[D].筑波大学,2007.

[7]关于废弃物清扫和利用活用的法律(廃棄物清掃および処理に関する法律),昭和45年第37号.

[8]2010年中国城市交通环境污染对策协同效应 既出售碳减排指标事业化(平成21年度中国における都市交通環境汚染対策コベネフィットCDM事業化)[EB/OL].www.env.go.jp/air/report/h2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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