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院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困惑与现实性选择
2010-08-15刘潇潇
刘潇潇
(湖南文理学院 法学院,湖南 常德415000)
地方院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困惑与现实性选择
刘潇潇
(湖南文理学院 法学院,湖南 常德415000)
本文在透视我国地方院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法律教育教学改革的设想。地方院校要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明确办学思路和人才培养的目标;完善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方案;培育 “双师型”师资队伍,提高教师实践能力;改革教学方法,提升课堂教学实效性。
地方院校;应用型法律人才; “双师型”教师队伍
在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领域,如何应对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值得法学教育工作者深入思考。高校扩招以来,我国高等院校在设立法学专业上存在着很大的盲目性,全国除了原有的法学院校科研院所外,诸如财经、理工、师范、农林等院校也纷纷设立了法学专业,此外还有法律函授、夜大、职大、自学考试等,使得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一时间呈现出了遍地开花的局面,从而导致了高等院校在办学理念、人才培养方案设计、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多问题。由于法学专业的盲目招生,造成了实际需求和培养的严重脱节,并出现了法科学生就业艰难的局面。因此,作为地方二本院校,我们到底应该培养什么样的法学人才和如何培养法学人才,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现实问题。笔者希望通过揭示我国地方院校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瓶颈,探求改革法学教育教学的途径,以求教于同行。
一、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困惑
(一)办学思路与定位大一统,人才培养目标缺乏鲜明个性
从国内高等教育形势看,高等教育更加注重内涵发展,质量意识不断强化。2006年中国教育绿皮书中“高等教育发展形势与政策分析”指出:“高等教育尚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需求,这一点,通过毕业生就业反映出的矛盾就极具典型意义。一方面,科教兴国和知识经济社会迫切需要拔尖创新人才和原创性成果,制造业大国对应用型人才有着旺盛的需求;另一方面,毕业生就业难,办学模式趋同又难以有根本性的改观。”[1]正鉴于此,教育部于2001年、2002年曾两次举办“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研讨会”,针对就业形势研究应用型本科人才的培养质量问题。目前,不同层次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办学思路与定位大一统,人才培养目标缺乏鲜明的个性,培养目标不明确,不管是专科、本科阶段,还是硕士教育阶段,学校趋于法学理论的传授,而很少根据不同目标设置一些相关的课程或是组织相应的实践活动。学生从学校毕业后,短时间内很难胜任工作,所以,学生在即将毕业之时,不知道自己能做什么,好像懂一点法律又好像什么都不会做,学生除了一窝蜂考公务员的单纯目标外,欲进入其他什么领域就显得无所是从。想进企业,没有企业运作的基本常识,怎能成为企业法务人员或法律顾问?欲从事司法工作还需残酷的筛选,毕竟最终能进的也只是少部分;进入律师事务所,先过“天下第一大考”,即使通过考试的学生,实务也只能在漫长的黑夜中摸索前进,并非在学校就能学到。面对这一切,我们恐怕应该深思当前的法学教育是否脱离实际已经太远。[2]
(二)人才培养的方案重理论知识的传授,轻实务能力的培养
现阶段,我国的法学教育无论是专门法律院校还是综合大学的法学院(系)在人才培养方案上存在着一个明显的缺陷,那就是重基础理论知识的传授,轻实务能力的培养。正如有关专家所言,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脱节。[3]法学是一门应用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社会性。但现阶段的法学教育侧重于学究式培养,偏重于对学生的法学理论、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的解析,往往忽视了对学生司法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忽视了法学是一门应用学科、有很强的实践性这一特点。由于法学学科是一门应用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社会性,因此,脱离法律职业和法律实践的法学教育无法也难以满足建设法治国家对法律人才在知识、素养和能力上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尤其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法律职业走上了专业化、职业化的健康发展轨道,法学教育肩负为法律部门和全社会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历史使命。而这种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决不仅仅只是掌握了法学知识体系的人,而应当是和必须是法律知识、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统一体。[4]
在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中,基本上是按照公共基础课、专业课等模块设计的。特别是公共基础课中的英语课,受中国教育体制的影响,很多学生为了过英语关,把相当多的时间花在了自己并不喜欢的课程上,导致用在法学专业上的时间显得相对较少。法学专业开设的实践课程较为薄弱,致使学生的知识能力结构失调,与法律作为一门与社会各方面息息相关的学科性质相背离,毕业学生不能很好胜任、适应工作,表现为沟通能力差、表达不流畅,形成就法律论法律而不能结合现实的局面。在教材的编写与使用方面,我国现有几大系列的教材大多都是由几所高校教师编写的,不同层次高校的法学教材在体例、内容上完全一致,无法反映不同层次法学专业教学的需要。另外,用于实践性教学的统编教材几乎是空白。
(三)教师实践经验贫乏,教学方法手段单一
高校是培养高级人才的“摇篮”,高校教师的职业素质直接决定了所培养人才的质量。目前,高等院校法学教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二个:
第一,实践教学经验贫乏,法律实务能力不高。应用型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要求法学教师具有较强的应用法学能力。实践教学需要教师同时具备学术和实践经验,既能贯通理论,从学术的角度指导实践,又能在实践中熟练、规范地进行法律执业。但我国法学院校“双师型”教师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有实践经验的教师严重缺乏。同时,由于实践教学需要教师投入相当多的时间、精力,而现有职称评定等制度以科研成果为衡量标准,使得教师难以在实践教学方面投入充足精力。
第二,教学方法手段单一,教师素质不容乐观。在法律教育改革新形势下,法学教师“知识传授者”的角色定位制约了合格法律人才的培养,实践教学方法的提出对法学教师素质有了新的角色期待和更高要求。由于我国的教育体制等原因,高等院校的法学教师一般来源于法学院校毕业的科班生,很少经过师范培训,法学院校一毕业就走上讲台,连起码的教学环节都不知道,至于教学方法、教学技巧更是无从谈起。另外,一些教师忙于在外兼职而疏于再学习,很少能给学生带来新东西;一些教师从本科到博士都在一个院校,不可避免的打上该院校的思维烙印,难以摆脱单一思维模式,很难带出多样化的学生,这与提倡多元化、全球化进程格格不入。
二、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路径选择
(一)转变观念,树立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法学教育新理念
法学教育教学理念是法学教育教学活动所尊崇的观念和原则,它规定着法学人才培养活动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从目前高校教育模式看,我国大学的教学仍深深地陷在“传授知识——接受知识”旧模式的窠臼之中。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以课本为中心的“三中心”教学制度,依然顽固地统治着今天的大学。这种模式和制度的保守性在于:以教师为中心也就是以教师为主体,把学生当做被动的客体,维护教师的绝对权威。这与当代教育自由平等的原则是相悖的。以课堂为中心的弊端在于满堂灌,使教学脱离实际,脱离社会,特别是脱离日新月异的经济建设。以课本为中心致使学生的知识面狭窄,妨碍了学生广泛阅读、深刻思考,不利于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教师的任务应当是对学生从事具体实务工作的一种引导,学生的任务应当是学以致用。法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因此,法学教育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观。著名法学家付子堂教授关于我国法学教育“两张皮”的观点,笔者颇有同感。付子堂教授认为,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长期以来存在着“两张皮”的现象,教师从书本到书本(哪怕是从外国的书本到中国的书本),这样产生的“学问”难免苍白无力。在法治和知识经济时代,若要做出较大的理论建树,必须勇于冲出书斋,对社会实际谋求充分的了解和深切的体验。唯其如此,才能够有的放矢,不至于言之无物。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群体最缺少两类人: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学理论家和具有深厚理论功底的法律实务家。为此,变革“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技能”的教育理念和传统法学教育遵循的“法条—法理—法哲学”的教学程序成为现代法学教育的必然。[5]作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基地的大学,应该树立从法学家型教育转向法学理论和法律技巧并重的综合型实务教育、法学教育的理念,要实现“法条—法理—法实践”的逆向回归。借助法学本科教育阶段的全新教学模式,培养学生初步的法学思维方式和理念——法学理论和法律技能并重,从而训练学生的专业技能,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应用知识的能力。
(二)正确定位,科学建构法学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
1.正确定位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在我国,地方高校开办法学专业的时间并不长,1999年全国高校扩招后,地方高校纷纷开办法学专业。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应该怎样定位?学界目前尚无统一定论。近10年的办学实践表明,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笔者认为,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的依据是学校类型的定位。地方高校是按照学校隶属关系进行的分类,地方高校是隶属于地方政府的院校,与之对应的是部委院校,隶属于国家各部委。地方高校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均不如隶属于国家各部委的高校,地方高校应定位于教学型学校,教学型学校人才培养的目标应是培养应用型人才。因此,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在于培养出专业知识全面、专业技能突出、素质过硬,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需要的有竞争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具体来讲,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以三个基本素质的完善为目标:其一,现代法学职业精神素质,即法学职业的道德涵养、敬业奉献精神等;其二为专业知识素质;其三为专业技能素质。只有充分实现这三方面素质的健全和完善,才能优化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路径。
2.科学建构法学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背景下,应建构怎样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呢?我们认为,沿着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路径,法学教学内容应由四个模块组成:第一,公共基础知识模块;第二,专业基础知识模块,其中含边缘学科基础知识和跨学科基础知识两大部分,作为进一步学习专业知识的铺垫;第三,专业及应用知识模块,其中含法学专业知识和运用法律及法律实践的知识;第四,专业技能训练模块,其中包括一般现代高级人才应具备的工作技能和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具备的专业技能两方面。围绕以上四大模块的知识构成和技能要求,其课程体系可作如下设置:[6]第一,公共基础课程。这是指作为一个法学应用型人才应学习的基础知识类课程,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课等。第二,专业课程。这是法学应用型人才必须学习的法学基本知识方面的课程,包括四个方面:其一为专业基础课程,如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逻辑学、法社会学、法哲学、法伦理学、法律方法等;其二为国内主要的实体法学,如民法学、商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等;其三为程序法学和司法制度,如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仲裁法学、律师和公证制度、狱政法学、检察学和审判学等;其四为国际法学类,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另外,与前面课程不相冲突的特别法学也可以选择开设。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开设上述课程的同时,要以法律部门的划分为依据,专门开设各部门法类的案例教学课程,以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能力。第三,专业技能课程。专业技能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必备技能,课程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技能课程,如司法文书写作课程、法律外语口语训练课程、司法口才训练课程、计算机应用课程等;二类是应用型法律人才所必须掌握的特殊技能课程,如法律逻辑学课程、创新能力实训课程、以模拟法庭及法庭旁听教学为内容的庭审实训课程等。[7]
(三)建设 “双师型”教师队伍,不断提升法学教育实效性
1.实行教师职业准入制度,强化法学教师能力素质。第一,对法学教师实行职业准入制度。要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必须设定从业资格,确保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相结合。法学教师职业需要公众的信赖和尊重,只有在竞争中证明了自己能力的人才有资格得到这种信赖和尊重。考试是一个择优选择、自然淘汰的过程,只有通过这种激烈的竞争,才能将最优秀的人吸引到法学教师职业中来。由于目前体制上的原因,使得法学教师的人数众多,且每年按规定必须进入者的数量不小。笔者以为,我们还是应当在一开始就将门槛垫得高一些,也就是说,将能够担任高校法学教师的资格限制在既要有法学学历学位证书,还要有教师资格证书和司法资格证书的范围内。这样限制的好处在于有利于建立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更紧密的联系,从而能够从职业的层面上对法律教育发生强有力的推动。
第二,支持法学教师兼职律师及兼职仲裁员。一方面,教师与社会及法律实践积极的接触,这样才能有较高的职业技能,掌握前沿的法学资讯,在与学生授课时能够以自身的经历,从一个当事人的一方或者作为仲裁裁决者角度观察和讲授问题。另一方面,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公检法等司法部门见习或培训,加强与司法部门之间的联系以提高教师自身实际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水平的手段。在可能的情况下,广泛吸纳获得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较高法学理论水平且实践经验丰富的实践工作部门的人士,作为法学专业的兼职教师,甚至可以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聘其为讲座教师负责一个独立专题的讲座,以进一步充实“双师型”教师队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也要为“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创造条件,可改革职称评定办法,在政策上鼓励承担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教师职称向“双师型”转变。
2.改革教学方法,全方位提升教学水平。第一,采用师生多项互动的“案例教学法”或“辩论式教学法”。在课堂教学中,改革传统的讲解式的教学方法或“填鸭式”的教学方法,采用师生多项互动的“案例教学法”或“辩论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的特点是学生学习法律和法律原则,不是通过死记硬背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掌握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在上课之前,学生必须认真钻研老师发的案例汇编,查阅相关的资料。在课堂教学上,基本的方式是问答式、对话式或讨论式。教师在讲课中不断提问,与学生一起就某个虚拟的案例或实例进行讨论,在讨论中引导学生总结出法律的原则、规则以及各种法律之间的关系。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能够让课堂教学气氛变得轻松活跃,启迪学生的积极思维,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提高教学质量。辩论式教学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通过提出某一具体事实中比较具有争议性而且具有辩论价值的命题,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和辩论,在活跃课堂参与氛围的同时也增强学生识别分析问题的能力。[8]在实际操作中,教师提出命题后,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观点自由组合成不同的派别,于课后搜集资料,然后在课堂上开展辩论。教师必须具备善于澄清学生意见和见解的能力,这样才能及时避免观点混淆和学生间的误解。课堂交流的效果好还是不好,首先体现在发言人是否准确地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听取发言的人是否完整地理解了发言人的意思,两者中有一方出了问题,误解就在所难免。因此,要使教学能有效地进行,教师就要从最初比较容易出现差错的地方着手,帮助学生表达和理解。
第二,创设技能演练的模拟场,定期举办“模拟审判演示”活动。实践证明,“模拟审判演示”课,是一种典型的法学实训课。模拟审判演示实训课采取模拟审判方式进行,主要是分析案例,其步骤大体为:教师布置案例——学生课下准备——课上学生分析、讨论——教师总结。模拟审判演示实训课旨在培养学生搜集材料,概括事实,找出法律争论点,分析法律条文,咨询、谈判与争辩的能力。
另外,地方高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必须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教学形式。走出去,就是组织学生进行庭审观摩、司法调研或法律咨询;请进来就是把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请进大学课堂。这种走出去、请进来的教学形式,既能增加学生知识的宽度、厚度,又能少占课时,缓解与课时的矛盾。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教学过程实践性的特点,反映了人们认识的规律。法科学生只有参加这些教学实践活动,才能顺利地实现从书本知识向社会实践的过渡。
[1]王磊.2006中国教育蓝皮书反思教育转型历程[N].中国青年报,2007-03-02.
[2]周昌发.直面中国法律人才培养[J].当代法学论坛,2009,(3).
[3][4]霍宪丹.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4).
[5]付子堂.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法律实务教育[N].光明日报,2008-01-07.
[6][7]胡亚球.对我国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评论,1999,(1).
[8]刘潇潇.论高校法科学生的实务能力素质及其培养[J].职业时空,2010,(3).
[责任编辑:贺春健]
G648.4
B
1671-6531(2010)04-0046-04
2010-04-28
本文为湖南省教育厅重点教改项目“地方高校法科学生实务能力综合模拟实训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湖南省教育厅湘教通[2009]321号(编号:276)的部分成果
刘潇潇,男,湖南安化人,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学教育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