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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审视与反思

2010-08-15林琳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群体性利益干部

林琳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 教务处, 吉林 长春 130022)

群体性事件:审视与反思

林琳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 教务处, 吉林 长春 130022)

目前,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最突出的社会问题就是群体性事件。政府要依法应对群体性事件,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改进和完善现有诉求表达机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处理群体性事件,建立“以群众诉求为中心”的新机制,要慎用警力,并采取切实措施,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要加强政府应对机制的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现行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做好善后处置工作。还要加强政府官员的执政能力建设,主动化解矛盾。

群体性事件;应对机制;执政能力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增多。目前,影响社会稳定的最突出的社会问题就是群体性事件。从公共管理的视角来看,群体性事件是指在特定情景下,由一定数量的人组成的特定群体或偶合群体,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或表达某种诉求,或发泄不满情绪,采取超越国家法律法规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的集群行为。[1]当前频发的群体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社会转型时期所面临的社会利益的复杂性和矛盾的尖锐化,凸显了我国公民利益协调中存在的结构性、体制性矛盾。

一、对我国现阶段群体性事件的审视

统计资料显示,从1993年至2003年10年间,群体性事件数量急剧上升,由1994年的1万起猛增到2003年的6万起,增长5倍之多。①《望》新闻周刊也披露,群体性事件持续上升,2005年为8.7万起,2006年则超过9万起。而从近几年的媒体报道中看,群体性事件的上升势头并未得到有效缓解,仍然保持着多发态势。

纵观近年来爆发的有代表性的群体性事件,大致可分两类。一类以暴力、非理性的诉求为主要表现形式,以“瓮安事件”、“陇南事件”等为代表;另一类以和平、理性的诉求为主要表现形式,以厦门“PX”事件、上海“沪杭磁悬浮工程事件”等为代表。两类事件的后果、影响各不相同。前者造成较恶劣的影响和严重的社会后果,对党和政府的形象产生较大的负面作用;后者则以较和平的方式解决,没有导致严重的政治及社会后果。但是,不论是前者的非理性处理,还是后者的理性解决,都未建立在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层面。

当代冲突理论认为,没有一个社会系统是整合得十分完美的,包括群体性突发事件在内的社会系统中的冲突,是普遍存在的。通过释放积聚的不满情绪,可在新的基础上构建更加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冲突和危机是一种消极力量,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受到严重阻碍。只有秩序和稳定才能实现经济发展。在许多地方和国家,冲突和危机正是导致不稳定的重要根源。[2]正因为群体性事件与政权之间的密切关系,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政治学教授贝辛格在其著作《民族主义动员和苏联的解体》中,通过收集前苏联从1987年到1991年发生的所有规模不等的群体性事件,发现导致苏联解体的最初原因就是接连不断的群体性事件。[3]这种情况,必须引起足够的警惕。

二、对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几点思考

群体性事件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官僚主义、政策失误、推诿拖沓等时弊的惩罚。所以,我们不仅要看到群体性事件的破坏性,努力规避,而且要主动追究造成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责任,主动寻找工作上的薄弱环节和不完善之处,及时纠偏改错。

(一)要依法应对群体性事件

政府依法应对群体性事件既是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需要,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第一,要依法做好利益协调工作,为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营造良好的社会大环境。首先,政府不能与民争利。政府在开展公共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时,要做市场经济规则的维护者,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应直接参与市场经济的竞争。其次,制度建设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制度建设的公正意味着起点的公正。要把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和保障民生作为制度建设的重点,防止“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利利益化”等不良倾向,要协调好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权力与责任、强制与引导、立足现实与改革创新之间的关系。

第二,要建立畅通的诉求表达机制,使民众的诉求能够通过合法的渠道得到充分表达。从某种程度看,此起彼伏的群体性事件,其实就是群众不满情绪的集中爆发。因此,要不断改进现有的民众诉求表达机制。虽然就我国目前而言,群众依法享有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法律权利,也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市长公开电话、媒体投诉等合法的渠道表达利益诉求,但现实中诉求表达不畅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要畅通民众的诉求表达机制,最重要的还是要查找现有诉求表达机制不畅的原因,并及时改进。要进一步完善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积极发展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工会等群体性组织,为普通民众的诉求表达提供合法的组织渠道,使群众的诉求能得到畅通表达,问题得到合理解决。同时,也可以考虑有条件地放宽游行示威的审批限制,引导社会公众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以减少不满情绪的积累。

(二)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来处理群体性事件

第一,要建立“以群众诉求为中心”的新机制。“8·26陆良事件”(当地村民和煤矿企业利益的纠纷)发生后,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及时发布通知,强调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自身找原因,真心正视、回应和解决群众诉求,不能一味指责群众,甚至给上访群众乱贴“刁民”、“恶势力”、“不明真相”、“别有用心”、“一小撮”等标签。这种表态受到媒体和社会舆论的赞扬。按着这种新的处理思路,陆良县委、县政府没有像过去一样采取追查“聚众闹事者”的责任、深挖“幕后指使者”的传统做法,而是多渠道地征集群众的诉求。在不到一周的时间内,使这一群体性事件得以快速平息,冲突双方的矛盾和诉求也得到有效解决。这一事件成功处置的关键在于以群众的诉求为中心,这是政府理念上的根本转变。当然,必须明确的是,以群众诉求为中心绝不是无原则的让步。对于群众合理的诉求要积极回应,但是对某些群众的不合理诉求也必须正面及时地回应,否则,就会给群众造成误解,以为不闹不得,小闹小得,大闹大得。

第二,要慎用警力。个别地方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由于怕直面群众,就将公安干警推到前面,这样处置的结果是使矛盾被进一步激化。如果出于权益之计的考虑,动用警力强行把群众驱散,其后果就是群众的激烈情绪没有得到有效安抚,民意得不到尊重,将隐含着更大的危机。危机不断地累积之后,就会由量变引起质变,甚至容易导致大规模的矛盾冲突或集中爆发。

第三,要采取切实措施,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面对上访群众,领导干部要分析、研究和掌握什么人在上访,为什么要上访。近年来许多越级上访事件频发的原因在于利益诉求的多样化。有些是合情合理但不合法,老百姓认为按常理应该解决,但由于缺少相关规定或法律依据,造成问题长期难以解决。有些上访群众属于生活困难群体,对其个体利益诉求应当关心和关注。这就需要各级领导干部要俯下身来,倾听上访群众的呼声,给他们以尊重,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这样做也会从某种程度上减少群众的怨气,消除群众的对立情绪。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妥善解决上访群众的实际问题,即便是一时不能解决的,也要让群众感受到干部解决问题的诚意。

(三)要加强政府应对机制建设

政府在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要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首先就应从政府部门入手,改革体制机制,切实树立领导干部以民为本的观念,通过政府引导,民众参与的方式主动和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第一,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器”,是从源头上防范群体性事件的根本。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并加强政策扶持,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投入,并成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参与主体。

第二,要改革现行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群众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集中反映出一些领导干部漠视群众利益、听不进群众意见、高高在上的工作作风。而这种越来越与群众疏远的工作作风,与现行干部考核任用、政绩评价机制有关。因此,必须修改现行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干部的升迁考核一定要反映当地百姓的民意,如此,才能改变一些官员只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的现状。

第三,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在事件过后群众心理失衡不能及时矫正和恢复,对党和政府的感情和信任日趋淡漠。因此,对领导干部来讲,必须站在执政和善政的高度,真心实意地对待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和心理期待。

(四)要加强官员执政能力建设

从某种意义上讲,各级领导干部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的能力如何,客观上也反映了其执政能力的强弱。

应该说有些地方发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甚至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出现,很多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自身存在的问题相关。如草率做出结论,引发不满;办事透明度低,信息公开不及时,导致谣言满天飞等。有些事件出现后,如果在第一时间,相关领导能够及时与群众直接交流,及时出面安抚,就不会导致事态的升级和扩大。这些问题的出现,实际上也反映出某些政府官员在执政能力方面存在的不足。

因此各级政府务必要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自身素质和应变能力。要在最短的时间内、用最有效的办法化解矛盾,确保事态不扩大、不恶化,让事态处在政府可控范围以内,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这既是个人素质能力的问题,也是执政理念的问题。各级领导干部都应切实提高面临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此外,还应该进一步加强和落实问责制。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就明确指出,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1]肖文涛.治理群体性事件与加强基层政府应对能力建设[J].中国行政管理,2009,(6).

[2]许文惠,张成福.危机状态下的政府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3]郑永年.中国越来越多的社会群体性事件表明什么?[EB/OL].www.tecn.cn/data/detail,2009-03-13.

[注 释]

①数据来源于《2005年社会蓝皮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王慧慧]

D63

A

1008-8466(2010)06-0072-03

2010-09-20

林琳(1972—),女,黑龙江哈尔滨人,中共长春市委党校教务处讲师,主要从事公共管理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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