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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伦理学与当代社会

2010-08-15钱昌照余翼飞

关键词:自然法则德性康德

钱昌照余翼飞

(1.北方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北京100101;2.黄梅县白湖中学,湖北黄梅436500)

康德伦理学与当代社会

钱昌照1余翼飞2

(1.北方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北京100101;2.黄梅县白湖中学,湖北黄梅436500)

康德立足于普通人的道德意识而抽象出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由此派生出三种表达方式,把道德意识逐步引向自由意志的自我立法,使得行动主体具有了人格的尊严,并激发起“敬重”的道德情感,并最终在实践理性批判中确立了自由意志在人类道德行为中至高无上的地位。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自由意志;实践理性

一、康德伦理学的三个层次结构

康德的伦理学是从纯粹(实践)理性出发的,他首先从根本上把一般有理性者和自然物区别开来。所谓理性,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普遍必然的合法则性,自然法则和行动的法则应该有所不同。有理性者同时是一个行动者,这一点是不用证明的,因为纯粹理性不论是用于认识还是用于实践,本身已经在行动了。这种行动与自然过程的区别在于,有理性者的行动是有意志的,即它不是像自然过程那样按照法则而运作,而是按照对法则的表象来行动,因而是一个合乎目的性的过程,这就是实践理性的特点。但如果一种意志除了受实践理性的规定外,还受到经验或感性爱好的影响(如在人类那里),这种影响对意志来说就成为偏离法则的表象的外来的偶然干扰(虽然它本身是按照另一种法则即自然法则来运作的),于是实践理性的规定对它来说就成了命令,被表述为“你应当……”。但命令也分为有条件的(假言的)命令和无条件的(定言的)命令。前者只是为了达到某个具体的技术性目的的明智的劝告,如“为了避免老来受穷,年轻时你应当积累财产”之类,虽然也运用了实践理性,但却有一个感性的前提条件(避免受穷),因而它对于实践理性的运用只是片断性的,其法则只适用于一定范围,没有绝对的普遍性。后者则去掉了一切外部条件,因而是纯粹实践理性的绝对命令:它唯一的“条件”就是实践理性本身,即要保持理性的实践运用本身的逻辑一贯性(合法则性)。这条绝对命令被表述为:“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而行动。”[1](P38)这就是隐含在一切道德行为中的道德律。在这里,意愿的(主观)准则能够成为一条客观的普遍法则,表明意志是按照逻辑上的“不矛盾律”而维持自身的始终一贯,因而是出于理性的本性的。

康德认为,这条道德律有三种不同层次的表述形式。第一种形式是:“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1](P39)纯粹实践理性可以把自然规律的合法则性形式当作一个模型来进行类比,由此建立起通俗的道德哲学。康德举了这样四个例子[1](P39~41)让我们来思考:(1)一个人经历了一系列无可逃避的邪恶事件后,心灰意冷、厌倦生活,在没有丧失理性时作出了自杀的决定。他的行为准则是:“当延长生命只会带来更多的痛苦而不是更多的满足时,缩短生命是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2)一个人穷困潦倒、前途渺茫,以至于必须借钱才能渡过难关。尽管根本无力偿还,但考虑到如果不作出到时还钱的承诺就借不到钱,他终究作出了无法兑现的承诺。(3)一个人受过良好教育,多才多艺,而且还有充分的机会。可他却宁愿无所事事、碌碌无为地度过一生,而不愿发挥自身的才干。(4)一个人万事如意,自认为对谁都一无所求,对谁都不羡慕,也无嫉妒,因而当别人在巨大的痛苦之中挣扎时冷漠无情、无动于衷。针对这四种人的态度和选择,我们将道德律分别归纳为:不要自杀;不要骗人;要充分发展自己的才能;要帮助别人。康德说,我们可以设想一下,违背这些例子的命题可不可以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或者我们愿不愿意它们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显然,违背例(1)和例(2)的命题是不可能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的,因为它们一旦被普遍化,就会成为一个自相矛盾和自我取消的命题,如自杀一旦普遍化就没有人再可以自杀了,骗人一旦普遍化也就没有人再相信任何人,因而也骗不成人了,它们就会像在自然法则中一样被淘汰。违背例(3)和例(4)的命题虽然有可能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如我们可以设想一个懒人组成的社会,或一个互不关心的冷漠无情的社会),但却没有人会真的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而只是希望自己能够例外,所以这里的自相矛盾虽然不在外部世界,但却在自己的意愿中。因此这四个例子表达了四种义务:(1)对自己的消极义务;(2)对他人的消极义务;(3)对自己的积极义务;(4)对他人的积极义务。其原则都是:我们的行为及行为的意志不要自相矛盾,而是要成为普遍自然法则,才能够保持理性的一贯性而存在下去。其实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2](P123)也属于这种类型,其特点在于“有一言而能终身行之”。

但道德律的这种通俗的表达形式还只是从行为的自然后果上来考虑的,因而只考虑到行为显现出来的普遍性形式,而未考虑行为的实质性动机,这就有可能被利用来掩盖某种并非理性的目的。如果“童叟无欺”是为了生意兴隆,帮助别人是为了回报,甚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可以被用来作为一种谋取现实利益的技巧,这就会丧失或减损其道德价值。于是康德提出了第二种,即更高的表达形式:“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1](P47)这就是从内在的动机来考察其理性的普遍合法则性了。人的行为有种种目的,但总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人自身。所以“人是目的”贯穿在人的一切其他目的中,其他目的都可以成为单纯的手段,唯有人性本身、人格不能再成为单纯的手段,它是自己实现自己的终极目的。所以“童叟无欺”或“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仅仅在把人本身当作目的的前提下才能成为真正道德的。由此来看上述四个例子,其含义就是:(1)不把自己的人性当手段;(2)不把他人的人性当手段;(3)以促进自己的人性为目的;(4)以促进他人的人性为目的。

然而,康德所谓的“人性”并不是单指人类的性质,而是任何有理性者的一般本性,因而它并不是仅仅主观上作为人的目的,而是被理性表象为客观目的,即任何一个有理性者一般能够拥有目的这一客观法则。意识到这一层,上述道德律就有了第三种表达形式:“你的行动,应该使自己的准则,同时对一切有理性的东西都是普遍规律。”[1](P58)这就是一般意识的自我立法或自律的原则,它比前一种表达形式更高。因为“人是目的”虽然涉及到了人的动机,但并未点出人们选择这一动机都是服从自己的意志,而不是服从外来的命令。自律的原则使前面的表达方式都获得了自己最牢固的根基,它把上述表达方式都包含于自身之内,表明这些法则都是每个意志的立法者为自己制定的,他们由此而组成了一个人人都是目的的“目的国”,这就使每个意志作为自律的意志挺身而出,成为义务的最终承担者。所以只有第三条最高的命令形式(自律),才使得行动的主体具有了人格的尊严,从而激发起“敬重”的道德情感。这是一种通过智性的根据起作用的情感,这种情感是我们能完全先天地认识并看出其必然性的唯一情感。康德正是通过对道德律的这种先天或纯粹意义上的探讨,构建了道德形而上学。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批判地考察了道德律的前提,道德律何以可能等问题。康德给出了一个答案,那就是“自由”或者“自由意志”。康德首次提出了自由意志的规律是绝对自律,是每个有理性者都要在内心自发地对自己提出的要求,这要求不是为任何物质欲望所激发,也不是外来法则的强制或权威的启示,而纯粹是因为他有理性,他是人,他具有人格。一切道德、义务和善不再是衡量自由意志是善还是恶的外在标准,恰恰相反,自由意志本身成了衡量一切道德、义务和善是真还是假的内在绝对标准,因为所谓道德真正说来无非是自由意志自身的规律性,而与意志的任何对象无关。并且自由意志和人格的一贯性是不受任何因果律的干扰的。康德在“二律背反”里面提到,人到底有没有自由意志,我们没法证明,但你也没法否认。因为你即使否认也需要用经验证明,“自由”却是超验的,是“自在之物”。因此,他强调,只要我们严格地分清这两者分属于自在之物和现象世界,即使我们永远也不知道自由是如何样的,我们也能够从这个矛盾中摆脱出来。人的道德律之所以成为可能,就是由于人在实践上是自由的,实践的自由是不能认识的,但却具有实践上的实在性。所以自由意志是一切道德之所以可能的前提,这是实践理性批判的最高点。道德如何可能,就在于人有自由意志。至于自由意志如何可能,这就没法证明了,因为它是一切证明的绝对前提。把一切道德建立在自由意志上,把一切道德的评价、善恶的评价都建立在自由意志之上,这是康德非常重要的理论贡献。以上是对康德伦理学的三个层次结构——通俗道德哲学、道德形而上学、实践理性批判的分析。

二、康德伦理学的基本内核和主要内容

西方伦理学史上,道德来源、德性与幸福的关系、自由与必然等问题是西方伦理学(尤其是近代伦理学)研究的根本性问题。

(一)关于道德来源问题

西方伦理学史上对道德来源的看法众说纷纭。康德认为主要可以分为两派。一派从经验引出道德原则,另一派从神的意志引出道德原则。从经验引出道德原则的派别,康德主要指的是以苦乐为标准的功利理论。这派理论认为功利理论从人的感觉苦乐引出道德,完全依赖于经验,因而道德原则是没有必然性的。同时它又是以个人的欲望和幸福为根据的,是因人而异的,所以都是主观的,也就没有普遍有效性。康德指出,从感性经验引出的道德原则,“一个依主观为转移的必然法则(作为自然法则),一到了客观上就成为一个完全偶然的实践原理,而且能够并且也必然随着主体的不同而出现差异,因而也就永远不能供给一个法则……”[3](P164)从神的意志引出道德原则的派别,康德主要指的是宗教神学的道德观。康德说:“而神的意志(如果人们单把‘契合神意’作为意志的对象,而不需要先行于、独立于神的观念以外的实践原理)所以能成为意志的推动原因,只是因为我们期望由于契合神意就会得到幸福。”[3](P41~42)也就是说,道德原则来源于人的理性,人的理性先于和独立于神,因而神不能作为道德来源。那些把神意作为道德来源的人,也无非是要求得到个人的幸福,所以得出的道德原则是没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因此,道德原则既不能从外部经验世界,也不能从神意中引出,而只能从人的意志(理性)本身引出,这种道德原则既有有效性,又有客观必然性。

(二)关于德性与幸福问题

伊壁鸠鲁派把幸福作为道德最高原则,幸福是目的,德性是手段;斯多葛派则把德性看作目的,德性本身即是幸福。在近代,功利理论派主张幸福即德性,唯理论者和宗教神学认为德性即幸福。康德认为最高的道德境界——至善,必须是德性(第一元素)和幸福(第二元素)相结合,但这种结合又是永远无法达到的。[3](P129~130)

(三)关于自由与必然问题

在康德看来,人作为自然的产物,是服从自然必然性的,没有自由;而人作为道德的主体,是受意志自身规律支配的,所以人又是自由的。康德的伦理学基点是建立在人的自由意志上的,人不是为了相信上帝的教导,或者相信某个圣人的教导而遵守道德,而是出于自己理性的一贯性遵守道德,所以理性才是人的本质。上帝是自由意志自己设定的一个理想,上帝不是高高在上的,它就在我们的自由意志里面,我们将其设定为自己追求的一个对象。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假设一个有理智的上帝的存在,使自由与必然统一起来。

(四)先验的普遍道德律

康德认为伦理学必须从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道德律出发,它是整个伦理学的基础和前提。这种普遍道德律应当排除一切经验的内容,并且是不受经验制约的。把道德中的具体内容彻底清除,只剩下形式本身,这就是先验的普遍道德律,康德称它为形式道德。康德认为,先验的普遍道德律从纯粹理性即人类的精神意识中来。在道德世界(即本体世界)中,人作为道德的主体,纯粹理性表现为实践理性,康德认为纯粹理性在道德世界中,有不依赖于任何经验而自己决定自己意志的能力。这种意志自律或意志自决的能力,就是实践理性,道德法则就是从中而来的。康德认为这是无需证明,也无法用经验证明的事实,道德法则不从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去寻找根据,反而从人的意志自身去寻找,用精神去说明道德现象,当然是无法证明的,因此只好作为一个康德式的事实肯定下来。

康德的普遍道德律排除了一切经验内容,出于纯粹理性自身,所以它是普遍的、必然的,是无条件地适用于一切时代、一切民族的道德律。康德称它是适用于一切人的绝对命令。普遍的道德律或绝对命令有三条。这三条律令是层层递进的。康德一再强调人的价值就在于人的意志自律,它使人自由、伟大和有尊严,因为人服从于自己理性制定的规律,而不是服从于外部世界的必然性。这样的人组成的系统,康德叫做“目的国”,它不同于自然的必然王国,而是一个自由王国。人人都是目的,个个有尊严而自由。但是目的国在现实世界中却是永远无法实现的。康德认为,由于普遍道德律令出于人的意志自身,所以人必须也必然会遵守这个律令。人遵守道德律令就是尽义务,义务不是出自人的爱好、情感和欲望,也不是出自利害关系的考虑,与经验世界毫无关系,纯粹出于人的理性自身。因而人人都会尽义务,即使一个天分极低的人也会很容易地去尽义务。康德进一步认为,一个为义务而行事的意志就是善良意志,善良意志与人的利益、欲望完全无关,纯粹按照道德律令来行事。

(五)至善

至善是道德的最高境界,也是康德伦理思想的归宿点。康德认为,人作为感性存在者,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要追求物质利益,追求幸福,这是正当的权利;而人作为理性存在者,作为道德世界的主体,与经验世界和物质利益无关,要追求德性。德性与幸福没有矛盾,然而实际上人却是双重存在的统一,人既要追求幸福又要有德性,这样就陷入了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康德认为至善是德性和幸福相结合,它包含两个元素:一个是最高的、绝对无条件的善,就是德性;另一个完整、圆满性,就是幸福。因为德性与感性世界无关,所以德性不能产生幸福。德性与幸福的结合只有在超感性的道德世界中才是可能的,在现实感性世界中无法解决的矛盾,在本体的道德世界中可以解决,在这里再一次表明康德把伦理学看得高于哲学,把实践理性看得高于理论理性。在道德世界中,要把德性与幸福相结合,康德必须假设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这里的灵魂已经不是宗教意义上的灵魂了,康德把它改造为道德上的人格和人类的本性。按照康德的说法,作为个人,其短暂的一生是无法达到绝对的最高的善的,这就要假设有理性的人类无限地延续下去,有可能达到无条件的绝对的善。另外要假设上帝的存在,也就是假设一个有理性、全善的上帝是自然的原因,所以自然包含有道德目的性,从而使自然界向道德世界过渡。这样幸福就产生德性,德性也可以产生幸福,幸福与德性结合起来了。康德讲的上帝也不完全是宗教神学意义上的上帝,上帝不是道德的根据,相反,道德第一,上帝第二,上帝服从道德上的需要,只是至善的一个必要条件。康德把上帝从自然界赶了出去,在道德世界中又把它请了回来,但是这个上帝已经不是宗教意义上的上帝了。

三、康德伦理学的当代价值

当今社会,市场经济的副产品——道德虚无和金钱至上,需要从精神层面来引导。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为人都有理性,所以可以考虑在相互的关系中达到双赢。这是日常的实践理性。更高层次就是道德的实践理性,它不在乎是否双赢,它在乎这个自由意志是否能够不自相矛盾,能够自我协调。这就要合乎理性,合乎形式逻辑的矛盾律。康德的实践理性体现了人的本质。我们说一个人有“人格”的时候,就是他不会做那些违背原则的事情。有人格的人他有自己的原则,这个人格就是人的本质,真正的本质在这里。至于人的感性欲望,那是人身上的动物性,它是不断变化的,不能称之为人的本质。康德提出人的人格只能够当作目的,而不能够仅仅当作手段。最根本的东西是要尊重人的人格,尊重人的自由意志,他的自由意志的一贯性才形成了一个人的人格。

而通往自由之路首先要有理性,市场经济不仅仅是机会,而且有自身的规律,市场经济的规律有一个基础,就是把每个人看作是理性的,把人看作是理性人,把理性看作人的本质,把人看作能够运用他的理性来做判断。一个理性的人会尊重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因为理性是推理的,推理就要推己及人。

既然尊重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就会要求形成健全的法制,特别是公平和正义的原则,要成为我们为人处世的最高原则。康德伦理学能够提供一种终极关怀,实践理性的道德自律为人的生存指明了一种理想目标。法律是建立在人格平等的基础之上的。我们的法律要适合于市场经济的规律性,要建立在人格平等的基础之上。

[1](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2]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2.

[3](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0.

责任编辑 强 琛 E2mail:qiangchen4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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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16.31

A

1673-1395(2010)03-0100-04

20100321

钱昌照(1977—),男,湖北黄梅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西方伦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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