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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探析

2010-08-15赵丽敏

关键词:维权权益权利

赵丽敏

(许昌学院法政学院,河南许昌 461000)

关于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探析

赵丽敏

(许昌学院法政学院,河南许昌 461000)

尽管当前我国在农民权益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农民权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只有认真分析影响农民权益保护的各种因素,寻求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才能真正实现对农民权益的保护。

农民权利保护;法制建设;现代化法律文化

一、当前我国农民权益保障的现状

当前,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民的经济自主权和政治民主权利日益扩大,农民的政治参与性空前高涨。但是,在我国部分地区,有的农民政治参与意识不强,对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缺乏积极性,从众心理严重。有些农民对侵害自己利益的行为抱着无所谓的态度,缺乏权利主体意识。

农民的经济权利也屡屡被侵害。首先,是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保护不力。一些地方存在征地不规范的情况,缺乏法律边界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城市化进程中给予农民的征地补偿费偏低。农民不仅失去了赖以为生的土地,而且获得的补偿很少。其次,是农民市场主体权益的缺失,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被忽视。

农民的社会权利保护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劳动就业权益的缺失,在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就业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社会保障权益的缺失。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很低,医疗、养老已成为农民最担忧的事。农民享受不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尽管这几年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大量的措施来加强农民的社会保障,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保障主体责任不明,保障手段单一,相应的保障机制以及法规、政策不完善等。三是农民教育文化权益的缺失,在中央教育拨款中,占人口57%的农村只得到8%的中央财政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农民维权表现出两个问题:一是维权意识淡薄,当权益受损时表现出无所谓的态度;一是农民维权意识增强,却无法寻求正确高效的维权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影响农民权益保护的因素分析

经济因素的影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实力日趋加强。但是随之也显现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即城乡差距的不断扩大。广大农村依然有相当一部分地区的经济发展落后于经济发达城市,有少部分地区甚至还很贫穷。在此基础上,农民关心的只是自己的温饱问题、生存问题,对于权益是否受损并不关心。即使一部分农民知道自己利益受损,但因家庭贫困,无法负担进行权益保护的相关费用而最终放弃维权。尽管我国已经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来帮助贫困家庭维权,但是这样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农村还是非常欠缺的。至于那些离开农村进入城市的农民工,他们当中从法律援助机构得到帮助的毕竟只是少数,有一些农民工因为权益受损而使整个家庭更加困顿。

传统法律文化因素的影响。在当代农村,我们可以发现在某些地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依然存在。如宗族主义的影响,某些地区在民主选举中,以宗族势力来拉选票,贿选或以暴力来操纵选举的事例时有发生,个别地区甚至因为村里的民主选举而酿成严重的刑事犯罪事件,造成恶劣的影响。另外,传统文化的影响还表现在农村社会生活中男女不平等的观念依然存在,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被侵害。由于长期受封建主义无讼观念的影响,农民缺乏应有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对待一些无视农民权利的侵权行为,农民往往不能勇敢地维权,或者采取非法律途径,缺乏理性的法律思维,不知道用正确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促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农民权益保护

第一,加强农村经济建设,为现代化法律文化的产生和发展构建良好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没有现代化的经济发展,就无从建设现代化的法律文化。当前经济落后地区多存在于广大农村,我们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从而促进农民参与意识的觉醒,使其政治参与能力和自主能力得到显著提高。我国农村应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为切入点,扎扎实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各项任务,认真落实“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继续巩固并扩大对农业直补等惠农措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第二,推进农村民主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当前农村一些基层政府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受到传统法律文化消极因素的影响,如官本位思想、等级特权思想。那么,如何遏制这些消极因素的影响呢?关键在于要努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体制改革。要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加强依法行政的观念,消除官本位思想以及部分干部所抱有的特权等级观念,纠正并规范乡镇政府和村干部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以完善的制度来制约农村基层干部权力的行使,健全农村政务公开制度,强化农村政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农民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畅通的渠道来保障农民能够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三,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旧因素加以改造,发挥其积极作用。在当前的农村,尽管农民不断地受到新的文化因素的冲击和影响,已经有许多农民开始接受新的文化,传统因素在广大农村仍然存在。在当前农村法制建设以及农民权益保护过程中,应当立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积极因素大力弘扬,而对一些消极因素则加以改造,通过现代化的转化来发挥其积极作用。如无讼的传统观念在当前农村依然影响很大,阻碍了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但是,应当看到无讼的传统观念的另一面则代表着广大民众对和谐社会的追求,我们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的转化。在农村,当发生社会纠纷与矛盾时,不一定要通过打官司来解决问题,我们可以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合理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既节省了司法资源,也有利于和谐新农村的建设。

[1]陈冬仿.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08(5).

[2]张阳,柏玉红.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农民权益保护[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

[3]孙桂林.试论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政治权益的保护问题[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2008(5).

责任编辑 叶利荣E-mail:yelirong@126.com

D422.6

A

1673-1395(2010)03-0189-02

2010-04-10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08-ZX-148)

赵丽敏(1974—),女,河南许昌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法理学教学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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