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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程序中引入陪审团制度的价值解析

2010-08-15李敏

关键词:司法权陪审团法官

李敏

我国司法程序中引入陪审团制度的价值解析

李敏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诉讼制度中极具特色的一项制度,大陆法系借鉴这一模式创造了所谓的参审制度,我国也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然而参审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日趋势微已是不争的事实,人民陪审制在我国也是名存实忘。这是法律移植过程中重视制度模仿而轻视制度本身生存环境和制度背后理念的研究导致的通病。对陪审团制度的价值进行解析,对我国现行社会经济条件下审判模式提出了改革建议。

陪审团;司法程序;陪审团价值

评审团制度经过了上千年的发展,在历史长河中,它不仅在司法层面上扮演着无可替代的角色,在非法律领域内的许多层面上也发挥着十分积极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国也已经走过了80年的历程。但是,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暴露出巨大的缺陷与不足,这些缺陷与不足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在原有框架内的修修补补是无法克服与解决的。因此,为了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我们在当前的司法改革中必须大胆创新,敢于突破思想束缚,进一步完善我国确立陪审团制度。

一、公信与大众:陪审团制度的基础价值

司法权威之所以存在,司法制度之所以可以存续和发展,全有赖于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当人们不再信任司法这一权利保护的最终屏障之时,司法的存在也便毫无意义可言。

陪审团制度在成员的构成、人数等方面都体现了更多了人民意志。陪审团制度通过民主的审判程序表现出了民意,每一个公民都有机会行使权利,从而使非法行为人在我们公民自己组成的陪审团面前承担责任。由于当事人己被给予充分、平等、有效的手段和机会保护自己,在公证无偏私的陪审团面前竭尽全力地有效地辩论,并且相信是由公正的法官进行审理,即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感到不满也丧失了客观依据,而只能接受自己行为的产物。陪审团制度体现出的程序的正当性,使结果因而正当化并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吸收不满。

但由于陪审员不具有法官那样的专业知识,因而其参与诉讼能力也受到了大家的质疑。这成为了许多人怀疑评审团制度之公信力的理由。但是,我们要清楚,陪审员在审判中承担的是事实认定部分的职责,这时所要求的不是专业知识,而是伦理道德水准的评判,只需要他们作出合乎社会公平正义等基本准则的判断即可。另外,一个人的智慧是有限的,但当一个集体的智慧凝聚在一起,互相取长补短时,其力量就是无穷的了,可以有效发挥团队的作用,并在发挥作用的同时,法官可以以专业的角度来对陪审团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以保证陪审员顺利完成其职责。

所以,这个时候的陪审团由于具有了大众性,便被法律赋予了更广阔的活动空间,为以追求公正为目的而灵活适用法律提供了可能性。陪审团尽管只负责事实认定,但事实认定离不开对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律知识的理解,而陪审团作出裁决也需要适用法律。所以,陪审团最终必须能够弄懂法律和适用法律,这个事实对不断趋于复杂的法律制度可以起一种积极的制约作用,可以对法律的深奥莫测设定一个可以接受的界限,陪审团可以要求法律规则做到使一般人都能理解。这样,陪审团制度也构建了一种通俗化的法官权威传播途径。由于陪审团成员并不是职业的司法工作人员,便必然需要仰仗于法官的帮助和指导。由此法官可以在陪审员中建立权威,再通过陪审员的传播和影响将法官的权威传递到更多人的心中。

二、制约与均衡:陪审团制度的权力价值

陪审团制度之所以存在,从根本上讲就是源于权力制衡的需要。建立陪审团制度的理论根据,从根本上讲,就是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原则。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陪审团制度完美的充当了各种权力之间的缓冲地带,否则,权力来势过猛,容易折损民主株苗。陪审团制度就是这样一个精巧装置,实现了立法、司法、行政权力之间,以至司法权内部权力的平衡,从而形成了平衡而稳定的权力结构。

首先,陪审团制度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陪审团制度可以排除地方行政对司法权的干扰。司法权是被动的、消极的,它往往承受着各方面的束缚和压力。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本是平等独立,但由于司法权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在政治权威上的超然地位。这就意味着,当地方政府事实上控制着司法权,就可以打着司法独立的旗号对抗中央政府的权威,使司法权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倚靠。陪审团制度就是打破司法权为地方行政所挟持局面的一种有效方法。有了陪审团的参与,就可以保障程序的正义,将法院和政府分离开来,使地方控制司法的目的无法达成,摆脱地方行政权的干预。陪审团制度还可以解除政府对某些个案的压力。在涉及行政有国家机关等参与的案件中,往往力量对比悬殊,作为普通公民的一方处于弱势地位,其权利的实现难以得到保证。而陪审团制度就可以有效地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当有了不易受到行政权力干扰的人民代表对案件审理的参与和监督,就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陪审团制度可以形成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制衡。陪审团制度也是检验立法的一道程序。陪审团可以拒绝适用其认为不公正的法律。这一点在参审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经得起陪审团的检验的。同时,陪审制也可以促进立法。当事实的认定与法律的适用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官一般更愿意尊重评审团的决定,使得法官更倾向于寻找符合已认定事实的法律来加以适用。这就从另一个角度促进了立法的发展。

最后,陪审团制度有利于实现司法权内部的平衡。政治家托克维尔对陪审团的评价:“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这一部分公民之手。”陪审团制度的建立将司法权一分为二,划分为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两部分。这种分割,不仅使司法权内部的权责分工更明确,提高了司法审判的效率。更重要的是,二者的相互制衡和监督达到了保证司法权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平衡司法权力的目的。

三、民主与互补:陪审团制度的中核价值

民主一直是世界各国法治所追求的目标,只有民主的环境才能保障权利的实现,只有民主的社会才是真正发达而健全的社会。邓小平同志也曾经说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也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所以,陪审团制度的实行赋予了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审判的权利,为公民分享审判权提供了途径。陪审团参与审判就彻底打破了法官与检察官之间的过于密切的关系。或者说是杜绝了两者之间会在某些方面达成一致的可能性,从而确保法庭不再仅仅是对实体结果的草草审查而成为全面意义上的控辩两方的理性对抗。有陪审团参与的审判,检察官不再仅仅是刑事指控的发动者,他必须向陪审团成员和法官证明自己指控的客观真实性,法官更能在法律程序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

另外,陪审团在陪审员的资格限制及其选任过程是民主的,陪审团制度的运行过程是民主的,陪审团制度的运作所产生的结果也会是民主的。这些基础事实都使得陪审团的参与有助于正确认定案件的事实。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就要求法官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正确的判断力。但法官的社会经验毕竟有限,案件的事实千差万别,而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可以弥补司法人员经验的不足。

最近,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力推下,”人民陪审团”的尝试工作已从刑事审判领域延伸到民商事、行政审判的具体案件中。截至目前,河南省已有122个法院用“人民陪审团”的模式审理各类案件,共有15万余名“人民陪审团”成员。法官和陪审人员在事实认定上有同等权,可能造成法官主导,陪审团顺从的结果,为了防止法官对陪审人员的控制,在合议庭水平分割,使得陪审人员能够产生凝聚力,而不被法官控制,使审判权能够切割行使。从河南法院的实践来看,“人民陪审团”的探索至少是有价值的。而这15万名人民陪审团成员也在一定程度上恰恰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结合,是陪审团制度的中核价值。

四、培育与增长:陪审团制度的延伸价值

任何审判制度都有一定的教育职能,但是,陪审团审判具有特殊的教育价值。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养育公民的政治道德,二是增长公民的法律知识。前一个功能实质上就是对国民性加以改造。不管陪审团制度如何被运用,它都将对国民性发生重大的影响。因为,陪审制充分并及时地反映了流行于世的社会价值标准,而正是这种价值标准引导着社会发展。陪审制使法官的思维习惯与普通百姓的思维习惯沟通起来,而法官的思维习惯反映的正是法的精神。所以,法治和法律的精神经由陪审制的实行而渗透到国民的精神中去,并由此塑造着国民性格和行为范式。这种国民性格和行为范式将反过来滋养自由和民主的习惯,并捍卫着这种自由和民主。每个人对自己在深思熟虑后作出的决定都会格外尊重和服从,陪审制也在教导参加陪审团的成员以及那些虽然没有直接参加但却有人代表参加的人们,尊重和服从由此作出的所有判决。判决是对权利义务关系的设定和重申,因而陪审制有利于人民养成权利义务观念,这正是法治社会赖以维系的支柱。陪审制度也有利于养成公平观念。

公平是法治社会的核心原则。由此原则所派生,任何人都确信自己的行为自己负责,这种责任完全出于己身。所以,陪审制有利于公民养成负责的精神,而这种负责的精神是法治社会的道德基础。

五、尊重与完善:陪审团制度的人文价值

以美国为例,在美国,陪审团制度除司法功能外,还有造法功能。美国都承认陪审团容易被当事人的辞藻所打动,有时做出不顾法律的裁判。对此,美国认为陪审团明知故犯的少,微妙而不自觉的漠视的情形则比较多,尽管美国有的州法规定,法官在陪审团没有足够证据作出这样的决定时,可以作出不顾陪审团决定的判决,但法官一般并不这样做,而是承认陪审团的裁判,并努力为这种裁判寻求合理的解释,如在一些案件中,陪审团不顾本来应该阻止原告取得救济的被害人的助成过失,只是在损害赔偿金额上考虑原告过失,从而发展了所谓比较损失原则。这一原则后来为法院采用。因为美国认为,既然陪审团作出不顾法律的裁判,该查究的是法律是否需要修改,该怀疑的是法律是否公正。陪审团有时就是正规法律的批评的和间接的法律改革者。这种判决方式和思考方法充分体现对陪审团的尊重和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也给了法律、法条的修改完善提供的可能,使得法律进一步完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陪审团制度在法律思想与实践的漫长发展历史中始终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它在各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巨大价值都是毋庸置疑的。我国20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基础受到质疑,司法民主还留有象征意义;司法公正难以保证,司法监督得不偿失。为了实现司法民主、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这就需要我们结合实际对其进行探索和改革,力求寻找到陪审团制度更符合现实状况的模式,实现其价值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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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6

A

1673-1999(2010)22-0038-02

李敏(1979-),女,河南济源人,硕士,保山学院(云南保山678000)政史系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律史。

20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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