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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信任危机及其重建

2010-08-15杨雅厦

关键词:信任

杨雅厦

我国传统信任危机及其重建

杨雅厦

建立在血缘共同体的基础上的传统信任模式在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改革的背景下出现了危机,亟待重建。一是信任必须建立在“不信任”的基础上,建立监督机制。二是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提升政府信誉度。三是建立产权明晰的制度。四是批判继承中国传统文化,对公民进行信任教育。

信任;信任危机;信任重建

一、我国传统社会中的信任

中华民族的古老文化是维系社会关系的重要因素之一。“仁、义、礼、智、信”是最基本的道德观念。《孟子·告子上》云:“……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也。”在我国古代的道德观中,信义是比生命更重要,它不仅是个人人格美德的内在自律力量,也是社会政治美德的普遍约束。《论语》中说:“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关于信任与社会关系,《论语》记载:“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这无疑不再是谈个体,要么是说政府要取信于民,要么是说社会不能缺少信任。可见,中国传统文化中是主张信义的,虽然这种理念有其特定的历史文化含义。在人际交往过程中,基本上遵循着“信任-诚信(背叛) -信任(不信任)”的思维逻辑。

许多学者有关中国人信任状况的研究认为:中国人的信任更多的是血缘宗族之间的信任,而不是人与人之间的普遍信任。马克思·韦伯认为,“在中国,一切信任,一切商业关系的基石明显地建立在亲戚关系或亲戚式的纯粹个人关系上面……。”[1]福山认为,可以将不同的文化区分为低信任的文化与高信任的文化。低信任的社会指信任只存在于血亲关系之上的社会,高信任的社会指信任超越血亲关系的社会。福山认为,中国、意大利南部地区、法国属于低信任文化,而日本、德国、美国属高信任度文化[2]。虽然中国有过存在了几千年的“山西票号”,也早就开始了用纸币进行交易的历史,但是,中国的信任是建立在“差序格局”基础上的,他们所信任的只是自己的“家庭成员”(包括干儿子,结拜兄弟……),而对于外人则是极度地不信任,人与人之间的互助与合作难以扩大到家族以外。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中国是一个农业文明的古国,农业的生产方式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建立在家族血缘之上。而较低的生产力水平又进一步强化了家族的影响。小农自然经济和非市场化的生产方式,不仅使家族成员间产生一种互为需要、互相依赖的意识,而且造成了社会交往的阻隔和家庭共同体之间的孤立。另一方面也由于“中国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大国,为了政权的巩固,历代王朝对民间结社都是采取极力遏止和镇压的态度,这极大地遏制了国民在家族之外建立社会经济联系的潜力;而权力的恶性膨胀又会出于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任意侵害民众的权利和安全,甚至鼓动民众为了自保而互相伤害,这就进一步削弱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 ”[3]

二、传统信任危机及其转型

在中国传统社会,信任关系有着特殊的规定性。通过熟人产生信任成为中国信任产生的主要甚至唯一途径,而契约化、制度化的信任少之又少,即使有,对人们的生活影响也是比较小的。但是,这种信任方式是在传统社会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下,生产方式落后,交通不便,使人们的生产、生活范围十分狭窄,人际交往十分简单的情况下建立并维持下来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尤其是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人们的交往越来越频繁,交往范围越来越广,与陌生人打交道的机会越来越多,甚至大部分交易都是在陌生人之间进行的,信任成为了交往的起码基础。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信用经济,只有人们之间建立了普遍的信任,才能更好的维系社会结构,也才能扩大交往范围,增加交易,降低交易成本。但是,传统的信任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这种需要,遭遇了空前的挑战,而契约化、法制化的信任又还没有建立起来,社会出现了信任危机。为了更好的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实现,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我们必须重建信任。

三、重建信任

由于种种原因,今天的中国仍是一个低信任度的社会。中国社会信任的重建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只能在批判地继承传统的基础上才有所创新。

(一)信任必须建立在“不信任”的基础上,建立监督机制

卢曼(N.Luhmann)在《信任与权力》一书中提出,在所有的现代社会中,都存在着两种信任体系,即人际信任体系和制度信任体系,前者建立在 “熟悉性”(familiarity)人情上,后者建立在法律等惩戒性或预防性机制上,二者都在特定条件下,人们对风险的心理预期和估价后,都有特定功能,而信任的最基本的功能,便是“简化”社会交往复杂性的功能,但社会需要的不只是一种简化功能。卢曼甚至认为,“不信任”和“信任”是相辅相成的,同样具有“简化”功能,只有在一个“不信任”被制度化了的系统里,也就是说具有完备的监督机制的系统里,“信任”机制才能正常地发挥它的功能。[4]法律法规必须建立在“好人也会变坏”的不信任基础上,在每一个不信任的环节,都建立监督和惩戒机制。这种监督不应该只是内部的不信任和监督,而是民众要有普遍的“不信任”的权利,也就是对信用的监督权利,并能把这种不信任的机制扩展到所有的担保社会信任体系的权威人士和组织,因为谁也不能担保这些权威人士和组织都是值得信任的。当前尤为迫切的是由政府出面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以及相应的奖惩机制。

(二)确实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提升政府信誉度

一是政企分开。张维迎在研究政府监管与企业信任之间的关系时,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如果社会完全没有监管和法律介入,就无法形成信任。因此,在开始阶段,政府监管越多,企业越讲信用,但超过最高点后,就正好相反[5]。因为政府监管太多,会引起不确定心理,导致企业不考虑未来。中国许多企业不考虑长远发展,因而也不讲信用,是因为不知道哪天就会被突然停业。再加上有些监管人员又不讲究信用,只按自己的喜好和利益办事,就会形成腐败,企业只要迎合政府,而不用在乎老百姓如何,当然就更不讲信用了。此外,监管越多,寻租的机会也就越多,政府官员腐败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会直接影响到政府的信誉。而不管是企业还是政府失去了信誉都是非常不利于整个社会信任的建立的。因此,必须确实实行政企分开,政府只做好自己该做的事,如制定好游戏规则、当好裁判、做好公共事务的管理尤其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电力、水等…而那些政府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就应该交由企业、交由市场去做。

二是政社分开。现在我们所讨论的市民社会,通常是采用黑格尔哲学之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此一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6]市民社会的生长和发育尤其是其主要组成部分的中间组织对于信任的建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中间组织,特别是自愿组织的基本特征是:自发、自愿、自有、自治,凡带有经济性质的均为自利或私营,组内成员拥有程度不同的相互信任,形成了以信任为基础的内部秩序。在中国,民间自发的中间组织向来不发达,自由结社受到限制。中国封建社会的历代统治者鉴于对革命的恐惧,出于政治统治的需要历来反对结党,而建国以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一直到计划经济时代,政治单位在中国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单位”虽占据了原社会中间组织的位置,却丝毫不具有中间组织的功能。“消灭中间组织,使人类社会第一次出现了“马蹄型”的结构:上面是庞大的国家机器,下面是亿万个体,中间极度萎缩。”[7]“信任从来依赖于社会的道德环境。而道德是以主体选择自由为前提的。消除了社会中间组织后,社会中只剩下指令、服从与执行,没有了交易与交换的自由空间,也就没有为兑现诺言与否留下经受考验的机会。当社会没有在其日常生活中为道德实践留下空间时,信任几成无本之木。”[8]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培育中间组织,这种中间组织如行会、社团等等必须是脱离政府的,这是中国目前在培育市民社会时要解决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从而促进市民社会的发育和成熟,为信任的培育和形成提供产所和氛围。

总之,为了信任的重建,中国政府必须确实转变职能,职能的转变不仅包括加强也包括削弱。它需要削弱乃至消除的是,随意进入私人领域的权能;需要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外部条件的建设: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全面社会信息的提供,交通水利等设置的完善。此外,政府职能的转变必须是与规范政府行为、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只有这样,信任才能真正的在中国重建起来。

(三)产权明晰是信任的前提

群体间生机勃勃的交换要以明晰的产权界线和旺盛的利益动机为前提,如果东西是公有的或者产权不清晰,大家都不会爱护,甚至会滥用或者盗用,这个组织或者个人的信誉也就无从建立,公共牧场原理就是个最好的说明,因此必须形成产权明晰的制度。产权问题,表面上是财产的权属问题,可实质上反映了一个社会的生产关系。产权不明,则一个社会的生产秩序就陷入了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人与人之间缺乏一种稳定的信任预期,由此产生的社会无序状态是违信行为的根源。一个社会只有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才能对各种投机和欺诈行为进行有效的惩罚,规范公民的行为。

(四)批判地继承中国的传统文化,对公民进行信任教育

信任的建立需要制度,也需要人们内心的自觉意识。传统信任模式虽然是建立在熟人、人情关系基础之上,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但长期历史经验积累的一些良好的规范和准则却依然对我们当前的诚信教育有着非常好的借鉴意义,对于当代社会生活和道德建设也具有重要的价值。如“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为政》)、“人无信不立”(《辞 同修起居注状·第四状》)、“言必信、行必果,使言行之合犹合符节也,无言而不行也”(《墨子·兼爱下》)等等。这些思想规范很多甚至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行为准则,我们可以利用这些思想规范来培养人们的信任意识,让人们在日常生活的一言一行中注重自己的修养,自觉做到使自己成为可信之人,时刻以诚实的心态对待他人,以一种公平、公正的心态,不别亲疏,一视同仁地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同时增强对他人的信任感,只有首先相信别人,才能使别人相信自己。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相互信任的大环境。

[1]马克思·韦伯.儒教与道教[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7]弗郎西司·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M].海口:海南出版社,2001.

[3]夏若江.中国社会信任度低的历史原因[J].理论参考,2002(10).

[4]Luhnann.Trust and Power[N].Chichester:John Wiley&Sons, 1979.

[5]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6]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M]//J·C·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邓正来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

[8]郑也夫.信任与社会秩序[J].学术界,2001(4).

B82-052

A

1673-1999(2010)22-0009-03

杨雅厦(1981-),女,福建漳州人,江夏学院(福建福州350108)公共管理系讲师,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现代化。

201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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