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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原则与我国正当法律程序的正当运行
——读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

2010-08-15王娟

关键词:勋爵丹宁公正

王娟

公正原则与我国正当法律程序的正当运行
——读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

王娟

以对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中自然公正原则的理解为出发点,结合我国目前法律程序运行的现状,分析我国正当法律程序正当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改进的方法。

丹宁勋爵;公正原则;正当法律程序

一、《法律的正当程序》中的公正原则

(一)丹宁勋爵的哲学思想之一:实现公正

丹宁勋爵是二战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之一。在他看来,“判例主义并没有扩大而是缩小了自由的基础”,他要求法官担任“法律改革的先锋”,主张法官要参与法律改革;他认为法官在审案和判案的过程中应该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时代的发展创立出与生活的步调相一致的新的、公正的判案原则。在其自传《家庭故事》中,他把自己的哲学概括为三条,其中之一即实现公正。他认为,公正的原则是高于法律条文和过去的判例的,公正是法律的根本出发点。为此,他主张法官应根据公正的原则,结合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灵活地解释法律,而不必拘泥于法律本身。作为法官,他始终坚守着一个信念,“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如果有任何妨碍做到公正的法律,那么法官所要做的全部本分工作就是合法地避开、甚至改变那条法律”。[1]9

(二)对丹宁勋爵著作中公正原则的理解

自然公正原则的发展被誉为英国法律最显著的成就之一。这一原则要求在特定类型的决策中遵守公正程序。在玛利瓦禁制令一篇中,丹宁勋爵在审理“西斯基纳号”案时遭到了上议院的否决,但他并未屈服并指出法律改革的正确道路。他是这样表述的:“胆小的法官啊,让正义鼓起你们的勇气。吹散心中恐惧的乌云吧,圣灵在保佑你们。”其次,《威尔特希尔诉巴雷特案》引起了人们对制定法赋予的交通警察无需逮捕证就可逮捕由于喝酒、吸毒而不适驾驶的人的权力的深思,丹宁勋爵认为,“必须用案发时警察感觉到的事实,而不是用事后的情况分析来判明警察是否在依法行事,不能仅仅因为陪审团后来开释司机就谴责警察的行为。”他强调要遵循一个总原则:一个在当时是合法的行为不能在以后按照追溯说将其解释成不合法的行为[1]117。回顾我国国庆60周年之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就酒驾的统计显示,在集中整治酒后驾驶专项行动一周的活动中,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52起,约占查获酒后驾驶起数的1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表示,酒后驾驶特别是醉酒驾驶出现一定程度下降,但降幅不明显。对此,赋予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较大的行政处罚权是有益于社会稳定的。以丹宁勋爵指出的这条总原则为依据,用案发时执法人员感觉到的事实来判明他是否在依法行事而没有越权。

二、我国正当法律程序的正当运行

(一)我国法律程序运行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正当法律程序以人权保障为其制度核心,并在不断发展中得到完善。我国的法律程序从立法到司法,再到执法,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予以规制,为我国人权保障的落实打下坚实的基础。然而不难发现,人的主观臆断甚至偏见在程序的创设和执行过程中难免有所渗入,由此在刑事审判运用正当程序的过程就可能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正当法律程序理念的真正树立还需要一个过程。在佘祥林、聂树斌等案例中,法官亲自向被告人收集证据,如此“贯彻落实”“明察秋毫”地查明案件事实的理念使人啼笑皆非。丹宁勋爵是这样看待一个合格的法官的:“法官的事情就是听取证词”,“是法官开庭听讯和裁定各方争论的问题,而不是代表整个社会进行调查或验证。”他还指出,法官可以亲自询问证人,但仅限定在很窄的范围内,即“只有在需要澄清任何被忽略的或不清楚的问题时,在需要促使律师行为得体以符合法律规范时,在需要排除与案情无关的事情和制止重复时,在需要通过巧妙的插话确保法官明白律师阐述的问题以便作出估价时,以及最后在需要断定真情所在时,法官才能亲自询问证人。”[1]66中国几千年来的封建特权等级观念仍然驾驭着人们的思想,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正当法律程序理念的形成。虽然央视的“今日说法”、“中国法治报道”等节目从不同角度向社会宣传维权知识,消协等维权组织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维权的作用,但司法程序耗时长、进度慢以及碍于人情等因素往往阻碍民众通过诉诸法律解决纠纷,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仍然存在。

其次,监督惩罚制度存在缺陷。2008年司法部出台的《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一次将律师的诚信义务法律化,明确司法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管职责及其层级配置,完善了“两结合”管理体制及其协调、协作机制。然而,没有惩罚机制保障的法律规范终不能自行。我国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部门的工作纪律都没有对司法人员和诉讼案件的参与人违反程序的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中增加了此方面的内容,但实践中也未能落实。

最后,法官队伍业务水平整体不高。这不仅表现在法官的录用资格要求过低,也体现在正当法律程序的缺位上。目前,一些地区、部门腐败现象猖獗,几乎都与其公权力运作缺乏正当法律程序制约密切相关。姜明安教授指出,“正当法律程序缺位滋生行政审批、许可中的腐败,滋生官员选拔、任用中的腐败,滋生‘一把手’行使公权力中的腐败,滋生行政决策中的腐败,滋生行政执法中的腐败。”[2]

(二)我国正当法律程序正当运行的可行途径

首先,法律程序运行的“正当”理念应当得以树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和执法主体应当合法地运用法律,保持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及时高效审理案件。一方面,要求做到司法独立。这就要求法官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按程序办事,刚正不阿,从而使群众不再寄胜诉于人情,转而相信公正的法官。另一方面,和谐司法理念的树立是社会秩序稳定的保障。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善于运用和谐的方法解决社会矛盾,恢复因犯罪而遭受损害的社会关系,有利于贯彻执行“疑罪从无”、“一事不再理”、“程序公正”等正当性程序的规定。和谐司法理念也要求以人为本思想的树立。在刑事审判中,要求尊重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和尊严,特别是尊重权利容易被忽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丹宁勋爵的哲学思想中折射出这样的意旨:“自由是每一个守法的公民在合法的时候不受任何其他人干涉,想其所愿想、说其所愿说、去其所愿去的自由。”[1]12他强调个人的自由必须受法律的限制并认为“个人的自由必须用个人的责任予以平衡”,提出了“平衡论”这一重要概念[1]13。在他看来,法官的责任在于使自由与责任、权利(力)与义务之间的天平平衡。这一点在他关于新闻自由以及美满的家庭生活基础的论证中得到证实。

其次,完善权利制约权力机制,以正当法律程序规范执法和司法活动。第一,继续践行已经做到的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的做法。在关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要经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听取和征询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以正当法律程序规范政府部门行使公权力的行为。第三,正如姜明安教授所言,在中国创建权利制约权力机制,走程序制权、程序反腐之路,必须完善司法程序立法,通过正当法律程序防止和消除司法腐败。近年来不时发生的司法腐败案大多与司法正当法律程序不完善或缺位有关[2]。

总之,我国正当法律程序的正当运行应在遵循公正原则的大前提下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和发展。正当法律程序对审判者而言是权力,对当事人而言是权利。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实现法治文明的不变法则。正如丹宁勋爵所言:“保护自己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一旦被滥用,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也就是说,法律尤其是正当程序不可滥用,同时也要求国家在追诉犯罪时,其权力的运用应当适度,“避制度”、“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一系列程序规则的设计正是正当法律程序正当运行的程序性保障。

[1]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M].李克强,杨百揆,刘庸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姜明安.反腐败“三注重”的关键是健全完善正当法律程序[N].检察日报,2008-02-19.

D920.4

A

1673-1999(2010)18-0054-02

王娟(1983-),女,宁夏银川人,西北师范大学(甘肃兰州730000)政法学院2008级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

201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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