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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行进口中的商标法律问题

2010-08-15付珍

关键词:商标权商标法平行

付珍

论平行进口中的商标法律问题

付珍

商标权是否全球用尽以及应否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在理论上一直存在巨大争议。因为我国目前没有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来处理这类案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许多缺陷,对商标平行进口进行法律分析,制定相关对策,是我国当前刻不容缓的任务。通过对商标平行进口的界定、商标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分析,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应该允许平行进口并对其进行适当规制。

商标权;权利穷竭;平行进口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商标平行进口是指在国外商标权人授权国内商标被许可人使用其商标制造或经销其特定商品的情况下,其他未经授权使用其商标的国内经销商(非代理商)通过外国商标权人或第三人合法地进口外国商标权人或其授权厂商制造或销售的同一品牌的商品并在国内市场销售,从而形成代理商与非代理商在国内市场因商标展开正面竞争的现象[1]。商标平行进口也被称为“灰色市场”,进口商利用国际汇率的波动、区域价格差以及其他有利的因素,凭借其良好的操作技能以及灵敏的市场评估能力,获取利润。

一、有关平行进口的商标法律理论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商标的平行进口问题倍受各国瞩目。其合法与否,需要结合商标权的基本理论及相关实践深化对商标平行进口的认识和理解。商标平行进口依据的理论有商标权地域性理论和商标权权利穷竭理论。其中,商标权利的国际性穷竭理论已为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其他国际组织所青睐,其在处理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上更具合理性。

(一)商标权地域性原则

所谓商标权地域性原则是指“商标权的法律效力要受到国家领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在一国境内根据该国法律取得的商标权,原则上只在该国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受该国法律保护,除依据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以外不能得到其他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即不发生法律效力。”[2]各国在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时候,由于知识产权一体化进程速度不同,各国追求的利益也不相同,其所采取的保护范围、期限以及保护方式亦存在较大差异,使得知识产权只能依一国的法律产生,并只能在一定地域内有效。地域性理论的支持者实际上是从商标权人的私益出发,以禁止商品的自由流通。因此,支持这种理论的国家通常在其国内立法中规定禁止平行进口。

(二)商标权权利穷竭原则

商标权权利穷竭原则也被称为商标 “首次销售”原则,即“指贴附有任何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商标的商品,一旦经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者经其授权第三人投入市场,知识产权人的经济权利即告穷竭。不管该产品以后再怎样分销或转卖均不构成侵权。”[3]这一原则的设置目的就是为了平衡相关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限制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利,防止权力过度垄断,从而影响产品的自由流通。“权利穷竭原则意味着包含知识产权的商品在合法进入流通领域后只发生使用权和销售权的告罄,其他专有权并不发生穷竭”[4]。但是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低不一,各国、各司法区域为了满足自身发展需要,会选择不同的权利穷竭原则作为其规制商标平行进口行为的理论依据。在此情形下,要实现世界范围内的平行进口难度很大。

二、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合法性论证

平行进口产生的根源在于具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存在有利可图的价格差。平行进口问题的产生,使得进口商和商标权利人为同一商品而争夺市场,那么平行进口商进口销售与商标权人商标相同的商品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呢?

(一)在商标法中,相关的国际公约、立法并没有明确禁止平行进口

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最早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它并没有涉及平行进口问题;世界贸易组织的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为TRIPS协议)是对各国知识产权法规影响最大的国际条约,其对商标平行进口也没有明确态度。欧盟《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1998年12月21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第7条规定:“商标所有人本人或经其同意,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在共同体内投放市场后,商标赋予其所有人的权利不得用来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商标所有人有正当理由对抗商品的进一步商业流通,尤其是商品在投放市场后遭到改变或损坏时,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从其规定来看,欧盟商标立法采取权利用尽原则,在发生有关平行进口行为的争议时,商标权人也不能主张商标侵权。

(二)商标平行进口在商标法上的合法性分析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包括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等一系列权利,它的核心在于避免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出处产生混淆。商标侵权是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示,并且有可能造成消费者在商品或服务来源上的混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同时,我国商标法未赋予商标权人“进口权”,那么商标权人就无法阻止他人将同一商标的真货进口到中国销售。那平行进口货物是否会构成商标侵权呢?按照《商标法》第52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商标法上规定的侵权行为的侵犯对象是注册商标,方式是未经许可使用或更换、假冒、混淆注册商标。但对商标平行进口而言,进口的商标产品是在出口国合法生产,商标是合法贴附的,不是未经许可,而进口商进口该商品的价格中包含了商标这一知识产权价值,是“真品”,不是假冒商标的商品[5]。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商标平行进口不构成商标法上的侵权行为,那么国内商标权人就无权利用商标权来阻止商标平行进口行为。

三、我国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对应策略

我国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要持有合理态度和采取正确措施,其前提是在综合分析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及经济状况下,审慎权衡商标平行进口过程中所涉及的各方利益。商标平行进口一般都是从低价位国家流向高价位国家,而我国目前总体上仍然保持着低价位市场,较之很多发达国家拥有明显的商品价格优势,且商标平行进口现象在我国也逐渐增多。因此平行进口对进口国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应取决于各国的具体经济情况。

(一)我国对商标平行进口应采取的基本原则

1.允许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由于平行进口商品的价格一般低于国内相同商品的市场价格,平行进口将使消费者拥有更大、更廉价的消费选择,同时可以有效地打破厂商的区域价格机制和防止市场方面的垄断,特别是外国商标对国内市场的垄断,维护市场竞争,促进健康经济环境的发展,提高国内消费和收入水平,特别是对于乡村地区的消费者,最终刺激国内经济的增长。另外,平行进口商品市场的存在自然会对商标权人形成压力,促使他们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选择。

2.允许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是贸易自由的必然选择。贸易自由化是指一国对外国商品和服务的进口所采取的限制逐步减少,为进口商品和服务提供贸易优惠待遇的过程或结果[6]。在商品交易中,放弃壁垒、扩大自由度是现代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而对商标专用权的过分保护会导致该产品的市场垄断,使商标权人垄断市场。平行进口的存在可以有效地打破价格和市场方面的垄断,形成良性的自由竞争和贸易环境。

(二)我国对商标平行进口应采取的限制措施

1.禁止市场混淆行为。市场混淆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平行进口商品与国内商品质量存有实质性差异的情况下,平行进口将会混淆消费者,使普通消费者将该平行进口商品误认为是国内商品,扰乱市场交易秩序,进而损害国内商标权人的良好商誉。事实上,日本和美国已在其立法中明确禁止此类商标平行进口。对于可能存在的损害消费者、市场、商标权人利益的市场混淆行为,我国亦应禁止平行进口一些存有实质性差异的相同商标产品。

2.禁止利用平行进口毁损商标信誉行为。商标法上的“权利用尽”并不是绝对的,因平行进口商对商品不适当的改变、再包装或广告宣传等,就可能使商标权人的商标商誉受到损害,此时商标权人即可援用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禁止该行为。此外,相关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合同方式,在许可协议中限制有关商品的出口地区、宣传方式,从而避免可能因平行进口引起的不愉快。通常这种限制也不会被认为违反各国竞争法。

综上,随着世界贸易的快速发展,我国应立足于本国国情,原则上允许商标平行进口,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同时保障市场交易和商品的流通的自由化,从而有效地推动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

[1]张力伟.浅析商标平行进口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8(1上).

[2]李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3.

[3]侯先锋.论我国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5).

[4]冯晓青,杨利华.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51.

[5]陈慧娟.论我国法上商标平行进口问题[J].中国商贸,2009(6).

[6]李婕.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8.

D923.43

A

1673-1999(2010)18-0059-02

付珍(1983-),女,河北省石家庄人,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

201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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