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索沃独立的国际法分析——兼论民族自决权
2010-08-15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赵 琪(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科索沃独立的国际法分析
——兼论民族自决权
赵 琪(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2008年2月17日,科索沃议会通过《独立宣言》,宣布科索沃脱离塞尔维亚成为一个“独立、主权和民主的国家”。从国际法视角来看,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既不是科索沃人民自决权的体现,也没有取得塞尔维亚的同意,更不是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实施,它侵犯了塞尔维亚自由决定其领土法律地位的权利。对科索沃独立的承认对国际法产生了极大的冲击。
科索沃独立;联合国安理会1244号决议;民族自决权;国际法
2008年2月17日,科索沃议会举行特别会议,通过了一项独立宣言,宣布科索沃脱离塞尔维亚成为一个“独立、主权和民主的国家”。2月18日,美、英、法、德、意率先承认科索沃独立。随后,承认科索沃独立的国家相继出现。至2009年7月,已有62个国家正式承认了科索沃的国家地位。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以及一些国家对科索沃的承认给国际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本文拟从民族自决权的角度探讨科索沃独立的合法性问题。
一、科索沃问题与联合国安理会1244号决议
科索沃,原是塞尔维亚共和国西南部的一个自治省,南部与阿尔巴尼亚和马其顿毗邻。面积10887平方公里,行政中心普里什蒂纳,人口约200万,其中90%以上为阿尔巴尼亚族人,塞尔维亚族人、克罗地亚族人、土耳其族人和黑山族人不足10%。科索沃危机爆发后,北约对科索沃进行了干涉。由于南联盟拒绝接受北约的方案,双方谈判破裂。1999年3月24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前南联盟进行了长达78天的空袭轰炸。6月3日,南联盟塞尔维亚共和国议会接受了和平协议,同意南联盟军队撤出科索沃。6月10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1244号决议。由此,科索沃成为联合国的托管地,对其的实际控制权转由联合国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实施。
在1244号决议中,安理会重申所有国家“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以及该区域其他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承诺”,决定“在科索沃建立一个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使科索沃人民能够在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内享有高度自治”,并在科问题最终解决前,特派团应“促进建立科索沃的高度自治和自我管理;在必要的地点和时间履行基本民事管理职能;组织民主和自治的自我管理临时机构并监督其发展”,并“促进旨在决定科索沃将来地位的政治进程”。
根据此决议精神,2002年科索沃成立临时自治政府。2007年3月,联合国特使阿赫蒂萨里向联合国安理会递交了科索沃在国际监督下实现独立的建议,但由于俄罗斯反对,此建议未能经安理会表决。随后,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授权欧盟、美国和俄罗斯三方启动新一轮会谈。在欧盟、美国和俄罗斯三方特使的主持下,从2007年8月起,塞尔维亚和科索沃就科最终地位解决举行了多轮谈判,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谈判最终宣告失败。2008年2月17日,科索沃议会通过从塞尔维亚独立的议案,宣布科索沃为“民主、世俗、且多元种族”的“独立、享有主权的”国家,确认其接受阿赫蒂萨里计划,并同意欧盟对其部署新的任务以及北约保持维科部队。不过塞尔维亚拒绝承认科索沃的独立,并于2008年10月将此问题提交给了联合国,联合国又将此问题提交国际法院,请求国际法院作出咨询意见。时至今日,国际法院还没有相关的任何意见出台。
联合国1244号决议为科索沃的法律地位提供了一个依据,它明确承认了科索沃是塞尔维亚领土的组成部分,要求所有国家尊重其主权和领土完整。虽然1244号决议并未明确科索沃最终地位的解决,但从其序言及正文通篇看来,并没有规定科索沃有选择独立的权利。相反,从它对科的临时安排和未来地位愿意做出的努力的表述中,我们几乎只能推导出的最可能的结论就是:科索沃在当时并且今后都是塞尔维亚领土的一部分,塞尔维亚对科索沃的主权没有中断并将继续延续;联合国对科索沃设立的国际民事存在只是为其提供保护措施的一段临时时期;未来之科索沃应在享有高度自治的基础上交由科索沃人自己实行内部管理。科索沃议会通过的《独立宣言》认为科索沃的独立符合联合国1244号决议的结论①科索沃独立宣言中声称,科索沃的独立符合联合国1244号决议。See Kosovo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才是真正违背了该决议的原则和精神。
二、民族自决权的内涵与适用
从科索沃《独立宣言》以及大多国家对其承认理由来看,他们都宣称科索沃人民享有自决权,有权决定科索沃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而且“早在1991年,阿族人就依据人民自决权原则举行了‘全民公决’,宣布成立‘科索沃共和国’,组成了一个‘影子政府’”。[1]而这一次,科索沃人无疑是用了极大的信心和决心向全世界宣告了他们的自决权。由此,我们在这里首先来深入分析一下民族自决权的产生、内涵以及它的适用和发展。
(一)民族自决权概念的产生
“自决”作为一种政治思想起源于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和19、20世纪的“国家民族主义”。不过国际法意义上的民族自决权概念却是由列宁首先提出的,他认为: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组织独立的民族国家。”[2]列宁在当时社会背景下提出这一概念,是想为俄国人民的十月革命提供反压迫、反奴役、进行民主解放的理论武器。这一理论武器的提出,为一战和二战期间众多民族国家脱离殖民、反抗统治奠定了重要的思想根基。因此二战结束后,民族自决权作为一项原则被载入《联合国宪章》。接着,1952年的《关于人民和民族自决权的决议》、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再次确认了民族自决权。更具重要意义的是1970年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更将这一权利确认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并对它的概念、适用以及限制情况都作了详尽的说明。宣言指出,“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规定,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原则之实现,并协助联合国履行宪章所赋实施此项原则之责任。”以求“(甲)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及合作;(乙)妥为顾及有关民族自由表达之意旨,迅速铲除殖民主义,并毋忘各民族之受异族奴役、统治与剥削,即系违背此项原则。”宣言也特别指出,以上原则“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在行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原则并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
据此,可以看出民族自决权概念的产生,“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的。是在外国奴役和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可以决定或经过民族独立斗争取得本地区的独立,组成新的国家,对其领土拥有主权。”[3]而且行使“自决权的主体是统一国家的公民整体,而不是其中的某一部分人民”[4]。
(二)内涵的理论衍生
自决权的使用,使一些被殖民地人民摆脱了被奴役、被统治命运,走上了独立的道路,如阿尔及利亚、印度和土耳其的独立。但自决权的另一方面,却又为民族分离主义提供了理想的支持。为解决分离与国家领土完整的矛盾,也为了让自决权概念在消除殖民主义后继续延续,自决权被区分为了内、外两种方式。“到两个国际人权盟约生效时,自决已经不再是仅适用于特定领土的规则了,它已经成为每个人的权利。而且至少到目前为止自决已经不再是一个排除性(分离)原则,而成为包容性原则:成为参与的权利。这项权利使所有国家的人民有权自由、公平并公开地参与由各国自由选择的民主统治过程。”[5]弗兰克教授的这一主张就是所谓的“内部自决权”。而卡塞斯教授更将内部自决权享有的主体分为了三类人:(1)主权国家的所有人民;(2)少数人群体,包括民族、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人和土著民;(3)被拒绝参政的种族群体。这是使少数人群体和被拒绝参政的种族群体有权利维护其群体的特征和认同,免受多数群体的侵害,并且享有平等地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因此,这一理论的提出,“作为一种策略,是想通过扩大自决原则的内涵……这种划分,呈现出国际法上的自决权原则有向少数人权利领域演化的倾向。”它“会增加少数人对影响其自身和他们所生活的整个社会的事务的权力行使的参与的机会”[6]。
对于外部自决权,卡塞斯教授的研究最过深入。他认为,外部自决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被压迫民族获得独立的权利;被外国占领和剥削的人民的自决权;一国整个人民不受他国干涉地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和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他认为,第一个方面的外部自决权是传统的也是发展最完善的概念,是在反殖民主义过程中提出的、其后被各个国际条约所确认了的权利。外部自决的第二个方面,即被外国占领和剥削的人民的自决权,在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中有着明确的规定。该宣言规定的“每一国均有义务……促进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之实现……迅速铲除殖民主义”的同时,还指出每一国还有义务“毋忘各民族之受异族奴役、统治与剥削,即系违背此项原则……”,即自决原则。而其中的“民族奴役、统治和剥削”即指外国军事占领。外部自决概念的第三个方面,即一国整个人民不受他国干涉地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和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在卡塞斯教授看来就是不受外来干预的意思。
(三)国家实践对自决权的发展
除卡塞斯提出的三种外部自决权的情形外,由于国际社会和国家的实践,又诞生出另外两种外部自决权。其一,国家出现分裂不再存在之时,其加盟共和国人民获得外部自决权;其二,当国内存在人权的严重侵犯时,人民取得自决权。
当国家出现分裂时,其加盟共和国人民享有独立的权利,这是由现代国家实践发展出来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放弃了其领土的组成部分,其领土组成部分的人民便享有了自决权,以自行决定其法律地位,如前苏联、前南斯拉夫分裂时各加盟共和国宣布独立。沃尔德教授认为,这一自决权已为众多国际法学者所认同。他认为在国际法内,为此而享有自决权的单位必须是国家的政治组成部分,通常认为就是其加盟共和国。当然,这种自决权的享有还必须要经过其母国的同意,否则只能称为是单方面的分离而非人民自决的实施。如果前南斯拉夫分裂是未经其同意而单方面的分离,根据国际法,那任何一个脱离的加盟共和国都不能够享有自决权而成为独立国家。[7]这是由国家享有领土主权而决定的。
对于基于国内发生严重侵犯人权而产生的自决,通常被认为是违反内部自决权而产生的极端情形,是人们保护自身免受毁灭的一种例外机制。“它只有在具备以下条件的情形下才能得到理解和同情,即:(1)存在中央政府进行歧视性统治(准殖民地状态)或者集体性屠杀的事实;(2)中央政府没有进行过任何和平解决的尝试;(3)分离独立运动得到全国人民的广泛支持。”而且“通过使用武力的方式来寻求分离独立的做法在国际法上是受到严格限制的。”[4]这种主张在国际和国内的司法判例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1917年当奥兰群岛居民谋求脱离芬兰加入瑞典遭到芬兰拒绝之时,奥兰群岛人将案件提交至国际联盟。由国际联盟理事会任命的三名法学家组成的委员会最终作出报告认为,国家对待少数民族权利的情况有三种:(1)国家承认一部分人在国家自治范围内所声称的自决;(2)国家不承认自决权,而是提供充分的少数人保护;(3)国家既不承认自决权也不扩大少数民族的保护,甚至对于寻求承认自决权的特定人群实施压迫和迫害。委员会认为,“国家的组成部分分离出去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或者与他国合并,只能在国家不能或不愿实施公正和有效的保护之时被认为是例外的、最终的解决手段。”[8]也就是说,只有出现第三种情况之时,人民的自决权才能获得认可。另外,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审理魁北克分裂一案也判决指出“国际法中根据人民自决原则而产生的分离或分裂的权利,只在人民受殖民帝国统治之下产生;此外,也可能在人民任何有意义的自决权利①科索沃《独立宣言》第5条指出,科索沃“欢迎国际社会通过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244号(1999)决议的基础上设立的国际存在继续支持其民主发展。我们欢迎国际社会继续支持我们邀请和欢迎国际民事存在,以监督我们执行阿赫蒂萨里计划,以及欧盟领导的法律任务规则。我们还邀请和欢迎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在科索沃保留国际军事存在的领导,并根据安理会第1244号(1999)决议和阿赫蒂萨里计划执行交付给它的责任,直到科索沃的机构有能力承担这些责任。我们将与这些机构充分合作,以确保充分科索沃未来的和平、繁荣和稳定。”第12条继续指出,“我们在此明确、具体且不可逆转地重申,科索沃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遵守本宣言中的规定,还特别包括阿赫蒂萨里计划为它设定的义务。在所有这些事项中,我们定当遵守国际法原则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包括第1244号(1999)决议。”See Kosovo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在国内的实施受到否定之时产生。”[9]
三、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不是民族自决权的实施
如上文所述,外部自决权概念经过发展和变化,归纳出在五种情形下会导致外部自决权产生。由于科索沃人民既不是因反对殖民主义取得自决权,也非主权国家排除他国干涉而产生自决权,因此下文对于这两种情况的自决权在科索沃独立中的运用不做讨论,仅分析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其他三种情形的自决权:第一,当一国人民遭受外来统治或外国军事占领之时;第二,国家出现分裂不再存在之时;第三,国内存在人权的严重侵犯时。
(一)科索沃是否存在外来统治或外国军事占领
当一国遭受外来统治或外国军事占领之时,一国人民为抗击外来统治或反对外国军事占领便享有了自决权。那科索沃人宣称的自决权,是否来自于此?如果科索沃特派团和北约的驻科部队可被视为是一种外来统治或外国军事占领的话,那毫无疑问科索沃人民就享有了反对外来统治的自决权。
有学者认为,科索沃人民受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科索沃特派团)和北约驻科索沃部队(驻科部队)的管理,多多少少可称为受到外来统治,据此而发展出了他们的外部自决权。不过,笔者认为,因“外来统治”或“外国军事占领”而导致独立权利(自决权)存在的最根本的条件在于:一国的人民在遭受这一统治之前未受到任何外部力量的控制,而且这一统治自始没有得到他们任何形式上的同意。然而在科索沃问题上,在联合国对科索沃进行行政管理之前,科索沃人从没有摆脱过一种控制—他们受到塞尔维亚政府的管理,科索沃一直是塞尔维亚领土的一部分。另外对于联合国科索沃特派团和北约驻科部队对科索沃的管理,从联合国1244号决议制定之时一直到科索沃单方面通过《独立宣言》之日,科索沃人从来都没有拒绝过①。因此,科索沃据此情形获得自决权利的依据不存在。
(二)科索沃是否是一个分裂国家的加盟共和国
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人认为,根据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的规定,科索沃曾在共和国内享有高度的自治,这已使其成为一个加盟共和国,只是没有这个名称而已。因此,科索沃省在90年代初就应被视为拥有外部自决权的构成单位。对于这一说法,我们不难从科索沃的历史中看出,他们所辩称的理由完全不能成立。1974年前南斯拉夫宪法赋予科索沃广泛的自治权,由自治区上升为自治省,虽然取得几乎等同于共和国的实体地位,但仍不过只能称为是塞尔维亚境内的“国中之国”。1989年,前南斯拉夫修改了1974年宪法,废除了科索沃自治省的地位。在前南斯拉夫分裂前,科索沃已不再拥有自治权。而对于科索沃是否取得过加盟共和国地位,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也均持否定态度——“欧洲国家设立专家委员会对此所做的决定否定了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解体后,科索沃拥有自决的权利这一说法。而且在1995年的代顿协定中也未明确科索沃的这一情形。”[10]因此,国家分裂情形下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只赋予其加盟共和国人民享有自决权,而加盟共和国内的行政单位,包括它的自治省也被当然地排除在外。其次,科索沃的独立到现在为止也没有取得其母国塞尔维亚的同意,这当然不符合此种情形下取得自决权的条件。所以,科索沃不能认为是一个分裂国家的加盟共和国,科索沃人不能据此而获得人民自决权。
(三)科索沃人民是否是基于严重侵犯人权的自决
2008年2月18日,在安全理事会关于科索沃问题的辩论上,英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约翰索厄斯爵士表示,科索沃独立“是一个长期的、独特的过程爆发,是由前南斯拉夫暴力解体导致的……由于米洛舍维奇实施的民族压迫和迫害,科索沃再也不可能回到贝尔格莱德的控制之下了。”[11]我们即使承认前南斯拉夫内曾经发生过严重侵犯民族权利的事件,但这一说法仍不能成为科索沃人民取得外部自决权的充分依据。因为塞尔维亚政府此后一直努力给予科索沃以自治的地位,只是科索沃单方面拒绝了。国家就少数人权利的保护积极地努力过,试图以内部自决的方式赋予他们权力,并没有一味地镇压和迫害。但是“欧美俄在科索沃问题上的博弈……从一开始就注定(双方的谈判)是一场没有结果的、沦为形式和程序的游戏。”[12]这一被操纵的、不可能有实质内容的游戏后果当然不应当以牺牲塞尔维亚的领土作为代价。更何况依据1244号决议设立的联合国和北约的管理在根本上早已改变了科索沃阿族人遭受迫害的历史状况,科索沃省已经实现了自治、自我管理和人权保护。科索沃以这一理由寻求自决的事实依据已经不再存在,迫害事件已经过去,民族的压迫与迫害已经得到了纠正。再者,这一分离行为显然更没有得到全塞尔维亚人民的广泛同情与支持。因此,同样不能认定科索沃是依据这一情形获取了独立的权利。
综上,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不符合任何一种国际法认可的取得自决权情形,在没有得到塞尔维亚同意或者联合国通过决议认可之前,它的独立是非法的。
四、承认科索沃独立给国际法带来的冲击
科索沃独立以来,世界许多国家给予了承认。不可否认,国际法上国家的承认是一种法律行为,也是一种政治行为。对于新国家的承认与否,只是国家对外交往主权的体现。不过,对于违反国际法而成立的国家予以承认,这也是为国际法所不认可的。尽管美欧各承认国一直强调,科索沃问题只是一个“特例”,不能视为世界上其他民族冲突以及鼓励突破民族国家模式的“先例”,但是这种承认还是给国际法带来了极大的冲击。
(一)国家自由决定其领土法律地位的权利和自治的权利受到挑战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科索沃人没有取得人民的外部自决权,所以“从本质上讲,科索沃是分离,而不是独立”[13]。这种未经母国同意、也非来自于安理会有约束力决议的单方面分离行为,侵犯了其母国塞尔维亚自由决定其领土法律地位的权利,是对塞尔维亚主权的挑畔。同样,承认科索沃独立的国家也当然违背了应当尊重塞尔维亚领土主权的义务。如果国际社会将塞尔维亚领土(科索沃)当作是科索沃政府管理领土的基础—即作为一个独立国家的领土—显然有悖于联合国行政当局特派团设立国际民事和安全存在的初衷:科索沃是塞尔维亚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另外,国家主权的另一种体现就是国家对其内部事务的管理权。国家有给予其领土构成部分自治的权力(亦即上文讨论的赋予人民内部自决的权力)。在科索沃问题的谈判中,贝尔格莱德政府一直提出的是科索沃“自治而不独立”的方案,但遭到科阿族人的拒绝。美欧各国认为,为避免巴尔干地区的再度冲突,除科索沃独立外不能提出任何其他的替代模式。这样一来,主权国家合法拥有的治理国家的“自治”权受到极大的挑战,它的价值在科索沃这一“特例”中被无情地贬低了,“自治”不得不需要服从国际政治组织对它的安排。早在1990年初,一个考察前苏联和前南斯拉夫分裂导致民族主义崛起的观察员就曾说过:“在当今的国际秩序中,国家的地位与其他派生的政治组织的形式之间存在着越来越大的分化,这种分化提升了领土独立的价值,这已经脱离了它(国际政治组织)本来的面目。”[14]美欧国家在科问题上的这一做法无疑加剧了主权国家与其他形式的政治组织之间的分化。结果导致,在巴尔干地区出现第二个阿尔巴尼亚国家,这犹如对卡拉巴赫山区的承认将导致在高加索地区出现第二个亚美尼亚国家一样。这样的做法将意味着国际社会对民族认同的政治表达并不认可,自治不被认为是解决冲突的办法,国际社会仅仅只在乎对主权国家的承认。长此以往,“自治”或将不复存在,留下的只是无实质意义的概念而已。
(二)开创危险的“先例”
我们知道,自90年代末科索沃危机爆发以来,美欧各国对科索沃的政策一变再变,从呼吁科索沃实行自治、反对独立,到“北约部队必须在波斯尼亚和科索沃再呆上数年”,美国和国际部队必须“一起进来、一同出去”,以达成一个共同的目标:“促进科索沃自我维持其和平的那一天”到来。[15]直到最后支持、怂恿科索沃独立。对此,美欧的解释是:2005年及2006年间,国际社会对科索沃地位问题做出了各种努力,一个在政治上双方都能认同的解决科索沃地位的办法始终没有达成。为确保巴尔干地区的稳定,科索沃要尽快结束现状,否则冲突和流血事件将持续发生①2004年3月的大规模骚乱以及种族间的冲突和与驻科部队的对抗导致了数十人死亡、数百人受伤,数千人无家可归。SeeInternationalCrisis Group,“Kosovo Countdown:A Blueprint for Transition”,Europe Report No188,6 December 2007,pp.11-16;Jake Lynch,“Kosovo riots renew old debates”,BBC News,March 19,2004.。所以在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后,美欧一直强调,科索沃问题只是一个“特例”,不能视为世界上其他民族冲突以及鼓励突破民族国家模式的“先例”。北约秘书长也曾在给俄罗斯前总统普京的信函中说道:“阻止科索沃独立会使塞尔维亚陷入不稳定之中。”[16]美欧的这一思想直接引导着科索沃地位问题的谈判,他们要达成的政治框架只有一个:科索沃独立。这一顾及美欧政治利益的主张,不顾国际局势可能的发展,无疑会给世界各地的分裂主义势力极大的鼓舞。德国著名国际法专家波特就认为,“凡是有分裂倾向的地区,就有强烈反对分裂的运动。为什么在科索沃问题上,欧盟大国和美国会另搞一套呢?”“国际社会喜欢把科索沃问题称为‘特殊情况’,但这一说法为效法者打开了大门”[17]。
承认科索沃独立,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这一“特例”必然会成为一个危险的“先例”,“引发国界变更等连锁反应,形成新的动乱策源地和旷日持久的国际政治危机”[13]。紧随科索沃独立后,北部的米特罗维察地区的塞族人提出了独立的要求,波黑塞族共和国也通过了独立决议,阿布哈兹和南奥塞悌要求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印度克什米尔分离主义发誓要获得与科索沃同样的地位,还有西班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以及塞浦路斯等国高涨的分离主义运动,这些都会如俄罗斯前总统普京所比喻的那样,“承认科索沃独立犹如一根棍子,棍子的另一头最终会反过来打到这些国家脸上”[18]。
(三)重创国际法价值,削弱了联合国和安理会的地位
联合国在科索沃战争后,为尽快解决冲突实现和平,出台了1244号决议,将索沃科置于其托管之下。虽然“1244号决议是独一无二的,有可能是北约和南联盟在军事对抗的后果尚无预知的情况下匆匆忙忙达成的国际共识”[19],但它却为科索沃的法律地位提供了一个依据。而且重要的是,在确定科索沃法律地位这一问题上,只要没有新的决议出台,这一决议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欧洲和美国支持下的阿赫蒂萨里的计划以及对科索沃独立的承认,完全推翻了这一决议。一项经安理会表决通过的、具有国际法效力的决议,就这么无情地被变成了一张废纸。国际法存在的价值遭受重创。
同时这一做法陷联合国于两难的境地:既不能认可又不能阻止科索沃独立。联合国目前能做的只能是承认科索沃仍在1244号决议的规定之下运作,联合国仍在塞尔维亚内管理科索沃。欧美国家对1244号决议的否认与联合国不得已表现出来的两难态度,使联合国威严严重受损。南联盟基于对联合国的信任将科索沃置于其管理之下,可事态的进展却与其愿望背道而驰。“联合国不仅未能阻止科索沃独立步伐和欧美国家肢解塞尔维亚,而且实际上扮演了‘帮凶’角色。”这一联合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事件“只能使其他国家更有理由相信联合国沦落欧美国家方便的政治工具,并质疑其公信力,可能促使有关国家重新考虑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立场或予以坚决抵制。”[13]
五、结论
“自决是一个国际法律原则,如果运用恰当,国家的人民就有权选择其政治命运。如果不受限制地予以运用,可以想像这一原则会出现另一种情形:集合一国之内的人口选择分离,形成自己独立的国家。”[20]科索沃于2008年2月17日单方面宣布的独立,无论从国际法任何一个方面来看都是非法的。它宣称成为其国家构成要素的领土不合法、宣布独立的依据不合法;它的独立没有得到塞尔维亚的同意、也不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在这种情况下,科索沃即使获得再多国家的承认,它的国家状态也是不符合国际法的。虽然截止目前科获索沃得多达62个国家的承认,但这也不能将其送进联合国。无法加入联合国,将使科索沃加入其他国际组织受阻,那么它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就无法得以体现。
当然也许日后科索沃独立取得塞尔维亚的谅解或者联合国通过决议认可其独立,这也不是完全不可能的事,但至少现在这种情形不太可能发生。欧盟认为“科独立虽然会造成阵痛,但时间会抚慰塞尔维亚的伤痛,磨平俄强硬的棱角,而久拖不决只会使科索沃这一巴尔干的毒疮慢慢地流脓”[12],可是科索沃独立带来的负面效应也许会远远超出他们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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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普京.承认科索沃独立将使西方反受其害[N].新华每日电讯. 2008-02-24,(4).
[19] Alexandros Yannis.Kosovo under International Administration[J]//刘作奎.欧盟对科索沃政策评析—欧盟东扩进程中的例外[J].欧洲研究,2008(3):51.
[20] Daniel Fierstein.Kosovo'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an Incident Analysis of Legality,Policy andFuture Implications[J].Bosto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2008,26:425.
Analysis of Kosovo's Independe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Also On the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ZHAO Qi
The Kosovo Assembly adopted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on February 17,2008,which declared Kosovo was detached from Serbia to become an"independent,sovereign and democratic country".From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however,Kosovo's unilateral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which is not a manifestation of the people of Kosovo to self-determination 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UN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and do not obtain the consent of Serbia,violated the right of Serbia to freely determine its territorial legal status.Recognition of the independence of Kosovo will have a tremendous impact on the international law.
Kosovo's independence;UN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244;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international law
D992
A
赵琪(1971-),女,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