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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职业伦理的控制方式

2010-08-15亓晓鹏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2

关键词:法官伦理司法

亓晓鹏(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2)

论法官职业伦理的控制方式

亓晓鹏(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2)

从法官技术伦理出发,通过法律规范对法官职业伦理进行外部控制。从社会公众伦理出发,通过对法官的教育和其自身的反思对法官职业伦理进行内部控制。从制度和组织文化角度出发,整合两种伦理控制方式,实现对法官职业伦理的全方位调控。

外部控制;内部控制;制度

韦伯在《学术与政治》一书中曾指出,近代官僚集团发展出一种高度的身份荣誉意识,确保他们远离可怕的腐败和丑陋的市侩习气,倘若没有这种廉洁正派,国家机构纯粹技术性的功能也会受到威胁。[1]韦伯所言的这种身份荣誉意识即为职业伦理。法官自成为一个独立职业以来,其职业伦理也起着韦伯所言那般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中国法官职业伦理的控制途径进行理论划分,并以此探讨培育法官职业伦理的具体方式。

一、法官职业伦理的外部控制

法官职业伦理的外部控制,指从法官自身之外出发,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对法官行为进行严格监管。

(一)外部控制的理论基础

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崇尚形式理性,形式理性的要义是数学思维[2],“根据数学结构来阐释自然,把现实同一切内在的目的分割开来,从而把真与善、科学与伦理分割开来”[3],所以近代法学家希望从外在可发现的量化关系而不是内部混乱无统一标准的价值和评判出发来考察法律运作,摆脱中世纪法律依附于宗教和道德的现状,从可预测性、可计算性出发重构法律制度。

从形式理性出发,近代法官职业形成了独特的技术伦理,即法官行为必须得到立法机关事先制定的明确法律的授权,司法机关运作的宗旨是法官以三段论推理为基础中立地、准确地、合理地将立法机关的指令适用于特定的情形。这种基本思想可以概括为:通过一个由明确、合理法律原则和规则组成的模范完美的法律,经由法官来实现整个社会的规则治理。法官被设想为一个具有高尚理性的传送带,职责是在特定案件中执行立法的指令。韦伯将认为“把一般的法规运用于特殊情形下的具体事实,从而使司法具有可预测性。司法的形式主义能使法律体系像技术合理性的机器一样运行,这就保证了个人和其他主体在这一体系获得最大限度的相对自由,并极大提高了预测他们行为后果的可能性”。[4]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职业的特点是:一是严密、确定、完整的法律规范成为法官职业的根本前提;二是法律规范一经制定出来就有无限权威性和执行力,整个社会都认同法律的至高无上;三是司法过程中,法官受过系统化法典训练,遵从数学逻辑式严谨的推理和思维方式,对法律和事实进行无私的计算和评判。例如,刑事案件中不得进行有罪推定、注重法律程序和仪式等。因此,法官具有尊崇既有法律规则的技术伦理,可以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建立对法官行为的限制、要求、界限、标准和制裁。

(二)外部控制的具体方式

外部控制的主要特点是将法官职业伦理类型化为法定义务,法官违反法定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法定责任。外部控制主要通过立法、道德规范和伦理规定等三个层面逐步细化、实施。

1.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定法官最低行为标准

当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从根本法到普通法的法官职业伦理法律体系。《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明确了法官独立审判的技术伦理,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影响。这是法官技术伦理的最高体现。《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法官任职资格在年龄、政治权利资格和法律专业知识方面做了初步规定,而《法官法》则对法官技术伦理做了更全面的阐释,规定了法官对宪法和法律的忠诚义务,秉公办案、清正廉明的义务,较为完善的任职条件和任职程序,以及任职回避、奖励等,特别规定了对法官十三种违法行为的惩戒,这标志着立法机关对法官职业伦理有了较为完整的法律控制。

2.法院制定道德规范,明确了法官具体行为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明确指出要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在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六大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以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新出台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则从政治纪律、办案纪律、廉政纪律等十一个方面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和日常生活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

3.法院制定伦理规定,专门规范法官特定行为标准

法院内部可以对某几种具体的伦理冲突,制定专门的规定,培育法官在此方面的伦理修养。例如,针对一段时期少数法官受“请托说情”影响,利用职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外部控制的利弊

伦理立法和内部道德规范、规定,为法官解决伦理冲突和伦理困境设定了一般性限制,提供了法律化的道德控制方法。其优点主要体现在:一是违反这些规范的法官被追究责任,成为反面典型,直接告诉广大法官到底不应该做什么,打消某些法官的不负责的念头。二是道德规范和伦理规定则更生动地表现出法官职业团体的理想和义务,并且使伦理约束更为简化实用,可以帮助法官团体内化自己的价值观。

外部控制理论在培育和保障法官技术伦理方面起着很好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缺陷。一是伦理性法律规范的内化存在困难。道德伦理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其客观性可以被人们所感知;其主观性表现在,伦理道德是一种心理过程,道德观念也只存在于人们的内心中。因此,单纯的外部控制无法显示法官内在道德伦理的提高。二是外部控制以外在行为为观察点和着力点。法院组织制度、司法实践的具体运作及法官群体风气等对于法官伦理也有重要作用。三是外部控制将立法者和法官预设成为完全理性者。藉由完全理性,行为主体可以明了自己的利益,知晓并有能力采取行为实现其目标。完全理性表明立法穷尽了所有可能发生的社会现象,法官也有能力预见并处理这些问题,然后如“神明、青天”般按照法律忽视情感而采取行动,但是当前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在安乐死、民意与法律冲突等复杂案件的处理中,法律既无明确规定,法官也无法自信地预知民众反应。

二、法官职业伦理的内部控制

法官职业伦理的内部控制,是从法官自身出发,通过教育、引导,使法官在情感、意识和心理方面树立司法的核心价值观。

(一)内部控制的理论基础

复杂的司法实践证明,司法审判绝对不是对立法指令的机械传送,法官更非具有完全理性的神,而是生活在复杂社会关系中的有限理性者,即指经济主体存在很多认识上的扭曲和偏差,其认知能力是有限的,绝非完美理想化的。正如波斯纳指出的那样“法官并非道德或智识巨人、先知、圣人、代言人或计算机。法律还充满了政治以及个人特点、气质、天生性格等方面因素,还有个人的背景特点,例如种族和性别,个人和职业的经历。这些影响审判的政治或意识形态要素也许本身就是个人因素的副产品,而并非对公共问题的知情、无私且冷静分析研究的产物。”[5]所以,职业技术伦理仅仅是法官伦理的一部分,它体现的是精英化、机械化的司法制度,在某些案件中死守这种职业教条可能做出违背社会常理的审判结果。

可见,法官职业伦理的外部控制的出发点是技术伦理,体现的是形式法治的精神。而内部保障则是从大众伦理角度出发,追求实现实质法治。

(二)内部控制的具体方式

内部保障并非让法官仅仅根据既定的法律教条地进行司法活动,而应该以“公正、廉洁、为民”的预期目标进行能动司法。

1.开展教育活动,增强法官与公众的伦理认同

社会心理学研究证明,人的偏好是可以塑造和影响的,即使在法官职业道德法律规范最为完善的国家,法官们也会不断提高自身的修养维持良好的职业操守。通过“人民法官为人民”等主题实践活动、陈燕萍工作法的推广等,法官在人民法院的人民性上形成感情认同、理论认同和实践认同时,其政治偏好、理解法律的视角、审理案件的思维方式都会逐渐趋同和相对稳定,司法职业道德伦理会在内在素养上有所提高。

2.进行反思性思考,提高自身伦理认同

神经生物学中早就提出过“自我复制”的概念,即系统有能力自我观察、自我描述、自我修正,以回应日益复杂的趋向与风险的变化。[6]这一理论已被卢曼引入其系统论。美国公共行政学会在鼓励自己的成员发展内部控制力方面,最为重要的方式就是要求每人规划一个伦理思考指导,用以指导实务操作,具体方式是提供一些特定情境,例如如何处理“与法律的关系”、“责任与职责的冲突”、“利益冲突”等,在此情境中列出一些问题,如:遇到有人向我行贿该如何处理等,然后进行自问自答。通过这种反思和讨论推动以职业价值和道德水平的形式培养公务人员的内部控制力。法官职业伦理的培育也可以采取这种方式,不把法官行为看成一条直线,只观察其外部最终行为,而看作一个“回环”,让每个人能反思自己的内心,遇到道德伦理冲突时,都可以引发对前一阶段行为进行反思。

(三)内部控制的利弊

内部控制的作用是巨大的,即使监督者未发现或周围人出现腐败的情况下,内化在法官心中的价值观总能在法官行为中起到重要作用。甚至当某些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指导时,法官依然可以求助于内心的伦理指导准则。这也有助于建立起一个更为负责任的的法官职业制度,培养出一套内部控制价值系统,以提供裁决过程中的自信感和处理突发问题时的自觉感,这样法官在面临道德伦理冲突时可以抛开规范的说教,在适当的价值系统下从事活动,实现道德法律规范与职业价值观的融合。

当然内部控制也存在缺陷,因为不同价值观之间有可能是对抗,例如如何确保司法判决既能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又确保符合法律规定,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解答内部价值的冲突,需要保持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的平衡,外部控制尽量明确内部价值观冲突的情况下该如何行为,而内部价值观必须细化、有次序,从而能灵活地理解和执行法律。

三、制度对外部控制与内部控制的整合

无论是外部控制还是内部控制,其出发点都是个人行为,但是,人是生活在制度中的人,而非孤立的人。制度是指人们自愿或被迫接受的、规范人类偏好及选择行为的各种规则和习惯。规则包括法律、规章以及政府政策等等;而习惯则多指文化传统、风俗、禁忌、道德规范等等。[7]制度是由生活在其中的人们选择和决定的,反过来又规定着人们的行为,对组织起着整合作用。法官一方面是法院制度中的个体,又是整个社会制度中的个体,从法院内部制度及整个社会制度的因素出发将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进行有效整合,才能形成全方位的法官职业伦理控制体系。

(一)良好的内部制度与制度文化

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着某些亚文化或潜规则,中庸之道、曾国藩式为官之道等仍有很多信徒。必须从组织制度和组织文化的整体论视角出发正视这些现象的存在,才能抵制其负面影响。

1.推行法院内部的民主管理制度

传统文化中庸之道教育官员少说话、多服从,倘若人民法官奉行这一标准,在案件合议、特别是审委会讨论中都会出现所谓的“一团和气”,从而有可能损害“公正、廉洁、为民”的法官核心价值。只有在法院思想政治、行政后勤方面推行民主管理,实现法官与法官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领导与普通法官之间的平等互信,以日常管理和思想上的互信促进执法办案中对法官核心价值的勇敢追求。

2.重视领导行为对法院文化的塑造作用

法院领导对法院文化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领导关注什么、领导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组织危机时如何处理的,领导特意提供的角色模范,分配报酬和地位的标准,以及提升、交流的标准,这些都是组织文化和组织伦理准则的首要塑造者。因此,领导必须认识到并不停提醒自己在组织文化构建中的重要作用,认识到自己是最明显的伦理角色模范,自己的行为比语言更为关键,按照“公正、廉洁、为民”价值观行动,为其他法官做表率。

(二)回应外部社会期待

法官技术伦理要求法官遵从严格的形式理性,而当前的司法实践已经证明严格的形式合理性很容易导致实质合理性的丧失,绝对被动地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在特定的情况下有可能导致实质正义的不能实现。公众认同的态度、公众认可的方式、公众接受的语言、公众信服的方法都可能与法官技术理性产生冲突,这就导致了法官伦理脱离公民的要求,不被公众认可,司法权威也受到消减。法官只有积极回应社会期待,不把自己禁锢于既有的“职业病”中,才能真正维护司法权威。

公众参与司法确保法官行为符合社会期待。公众参与有助于保证法官脑中有公众意识。不同的喜好和需求都聚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时,法官不得不衡量各个群体对法律的接受能力、考虑其真正需求,并将模糊的法律条文转换为具体的为民标准,从而澄清和明确法律的真实意图。

当前我国法院已经实施了诸多公众参与司法的措施,例如人民陪审员、法院公开日、院长公开电话等制度,通过这些措施了解了公众在法院案件管辖、庭审风格、以审判外的方式参与社会治理方面的期待,由此,法官可以通过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解释法律规则、科学运用法律技术、灵活采取司法措施,得到较好的法律适用效果。

法官职业伦理的控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即要考虑到法官职业具有特殊的技术伦理,又要顾及社会公众伦理。笔者提出外部控制、内部控制和整合途径三种方式,通过外部控制方式来最大程度地发挥其职业性,通过内部控制方式克服其“职业病”,发挥职业的道义性,通过组织文化和大众回应的整合途径,确保两种伦理控制方式正常发挥作用,建立全方位的法官职业伦理控制体系。

[1] 韦伯.学术与政治[M].冯克利,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78.

[2] 魏建国.形式理性、数学思维与现代法治的实现[J].学术论坛,2006(8):123.

[3] 马尔库赛.单向度的人[M].张峰,等,译.重庆出版社,2001:124.

[4] 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于晓,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14.

[5] 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M].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引论7.

[6] 卢曼.法律的自我复制及其限制[M].韩旭,译.北大法律评论(第二卷第二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450.

[7] 张宇燕.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J].改革,1994(2).

The Control Mode of Judges'Professional Ethics

Qi Xiao-peng

From the technological ethics of judges,judges'professional ethics can be externally controlled by legal norms. Based on the public ethics,judges'professionalethics can be internally controlled through the education and their own reflections.Starting from systematical and organizational culture,we can integrate these two kinds of controls to realize the all-dimensional regulation of judges'professional ethics.

external control;internal control;system

D926.2

A

亓晓鹏(1984-),男,硕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与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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