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公民公共精神基本建构维度研究
2010-08-15吴承龙
吴承龙
(浙江财经学院人文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
当代中国公民公共精神基本建构维度研究
吴承龙
(浙江财经学院人文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
我国公民的公共精神严重缺乏已成为一个既定事实,公民对公共性和公共东西的界定和认识越来越模糊。这一方面与我国的市民社会发展不充分有关,另一方面与我国封建传统文化里的忽视公德有关。
公共精神;守法意识;契约精神;理性人格
现代公共精神是:“孕育于公共领域之中的位于最深的基本道德理想和政治价值层面的以民众利益和社会需求为依归的价值取向。它包含民主、平等、自由、秩序、公共利益和负责任等一系列最基本的社会价值命题。”[1](P6)
我国是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化古国,但我们的文化是以血缘和家族为中心的,这与西方的以权利为中心不同。在西方,无论是古代的城邦制还是近代的追求自由、平等的人民主权论都是建立在个人权利与德性基础上的,都是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分开的结果。正是由于这两种区别,中西方走了不同的道路,这两种道路的差别具体到社会领域里就是公民的公共精神表现的差异。我国公民公共精神的缺失,具体表现在:第一,守法意识的淡薄,我国公民根据利益的权衡来决定自己是否守法,这必然会牺牲公共利益来满足自身的利益;第二,契约精神的缺乏;第三,公德意识的淡薄;第四,公民的公平正义意识不强。
公民公共精神的缺乏对于整个社会发展可能起消极的影响,它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相互不信任,人心冷漠,社会道德风气下滑,社会秩序混乱,改革的成果无法保护,会严重地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因此,分析出我国公民缺失公共精神的原因,进而提出培育公民公共精神的维度,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现代化建设,就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_
一、原因探析
(一)传统的家国同构思想
我国古代不是没有公共精神的表达,只不过这种公共精神在封建专制王朝里被同构了。用家的理念去治理公共领域里的国,这就严重阻碍了公共精神的发展。正如梁启超先生指出的那样,中国人有四大不足:“一爱国之心薄弱”,“一独立性之柔弱”,“一公共心之缺乏”,“一自治力之欠阙”。[2](P109)新文化运动发起人之一的陈独秀就曾说过:“中国人简直是一盘散沙,一堆蠢物,人人怀着狭隘的个人主义,完全没有公共心,坏的更是贪贿卖国,盗公肥私。”[3](P516)我国公民缺乏公共精神已是既定事实。在封建王朝下,公民重视个人领域里的修身,而忽视了参加公共领域的权利和义务。
(二)近代启蒙与救亡的矛盾
到了近代,我国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民族战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在这个时代,民族启蒙与救亡成为主题。仁人志士为了民族启蒙与救亡而奔波,他们积极参与各种具有公共性质的社会团体,培养了民族公共精神,但是,此时的公共精神非现代意义上的公共精神,此时的公共精神已经民族化了,虽有培养公共精神的现象,但本质上却不是。这是一种民族情感,不是建立在个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二分基础上的。由于缺少对民众的启蒙尤其是公共精神的培养,因此出现许多异化现象,如文化大革命里的个人崇拜主义。这种培养重点的偏移,直接影响了近代以来我国公民公共精神的培养。
(三)市民社会发展不充分
我国公民公共精神缺乏的原因除了上面的文化因素之外,更与我国市民社会发展不充分有关。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王朝统治,市民社会的发展几乎停滞不前。市民社会最基本的特征是公民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有明确的意识和理性。在这个基础上,市民不断参加各种公共领域的活动,进而有效地维护共同利益价值。而我国市民社会发展不充分,表现为“对任何共同体的利益和精神需求漠不关心,处在还没有生活、没有意识、没有活动的社会幼年期”[4](P666),“不敢纵论天下军国时事,不敢批评裁量执政,这不仅使统治阶层失去必要的舆论监督,而且也使民众养成‘莫谈国事’的风气,使民族丧失公共精神”[5](73),而这些正是我国市民社会发展不充分和市民意识不强导致的结果。
二、基本建构维度
(一)守法意识的培育——现代公共精神的根本
是否守法是公民是否具有公共精神的标志之一,无论现代还是古代的公共精神含有的平等、公平等,都是在法律意义上强调的。每个公民作为道德主体,本身就要具有守法意识,严格遵守社会最低的规范体系,才能参加公共领域活动,实现公共利益的和谐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守法意识的培育是现代公共精神的根本。我们要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加大对公民法制观的宣传,积极进行法律常识的宣传教导,帮助人们遵守最基本的社会规范,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有利于培养公民最基本的公共精神。
(二)契约精神的发展——建构公共精神的社会伦理基础
法律是人们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达成的一种价值上的共识,是通过契约形成的,因此我们还要重视公民的契约精神。从某种意义上说,契约精神就是公共精神的开端。有了契约精神,公民就会基于自身道德而合作,培养相互诚信守诺的道德规范。社会本质上是伦理实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伦理的意蕴,人与人之间通过实践形成伦理关系实体,再通过价值上的认同和共识达成某种契约。这种契约一旦开始,就意味着参加公共活动必须遵守该契约的所有规范。
(三)理性人格——公共精神的主体基础
无论是守法意识还是契约精神,都必须建立在理性人格上。所谓理性人格,指的是具有道德感的理性人。我国市民社会发展还不充分,人们的道德感和责任意识不是很强,正因为如此,我们要借鉴传统文化里关于自身道德修养的因素,努力提高自己的德性和修养,培养自己的道德感和参加公共活动的能力。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学习传统文化里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精神,如《诗经·小雅·大田》里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礼记·礼运》里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和“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天下兴亡,匹夫有责”那样的公共精神;第二,积极参加公共领域活动,如各种社团等。
总之,我国公民缺乏公共精神已是既定事实,它的出现有多种原因,解决路径也有多种,本文提出的措施也只是基于公民道德感所做的一种探究。
[1]彭继红.公共精神生活管理引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2]夏晓虹.梁启超文集[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7.
[3]梁岷.陈独秀文章选编[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1.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5]杜汉生.中国精神[M].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1998.
责任编辑 韩玺吾E-mail:shekeban@163.com
B822.1
A
1673-1395(2010)04-0322-02
2010-05-22
吴承龙(1983—),男,安徽巢湖人,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