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水灾防治看辽代的赈恤机制
2010-08-15方世勇
方世勇
从水灾防治看辽代的赈恤机制
方世勇
灾荒赈恤机制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辽朝境内河流众多,水灾为频繁。根据史书记载的资料,介绍了辽朝防治水灾的政府职能设置以及灾前防御、灾时赈济、灾后安抚方面的措施,认为辽朝已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灾荒赈恤体系。
辽代;水灾;水灾防御;灾民救济;灾荒赈恤体系
一、辽代的水灾情况
辽朝(公元907-1125年)是我国历史上五代十国北宋时期以契丹族为主体建立的统治中国北部的封建王朝。辽朝疆域东自海,西至于流沙,北绝大漠,境内河流众多,因此在各种自然灾害中,水灾最为频繁,造成的损失也最大。史书记载,穆宗应历二年(952年)十月,“辽瀛(今河北河间县)、莫(今河北任丘县北)、幽州(今北京市)大水,流民入塞者十万口”(《契丹国志》卷五)。应历三年(955年),“南京(今北京市)水”。辽圣宗统和十一年(993年)六七月,大雨,“桑干、羊河(今永定河上游)溢居庸关西,害禾稼殆尽,奉圣(今河北逐鹿县)、南京居民庐舍多垫溺者”。统和十二年(994年)正月,“漷阴镇水,漂溺三十馀村,诏疏旧渠”(《辽史》卷十三)。统和二十七年(1009年)七月申寅上京(今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南)地区大雨,“潢、土、斡剌、阴凉四河皆溢,漂没民舍”(《辽史》卷十四)。太平十一年(1031年)五月,辽地“大雨水,诸河横流,皆失故道”(《辽史》卷十七)。“诸河”说明洪灾受害区域很大,受灾人数也肯定不少。辽道宗咸雍四年(1068年)十月,南京地区“永清、武清,安次、固安、新城、归义、容城诸县水”(《辽史》卷二十二)。寿昌三年(1097年)二月丙辰,“南京水”(《辽史》卷二十六)。天祚帝乾统三年(1103年)二月庚午,“武清县大水”(《辽史》卷二十七)。
涝灾与洪灾相伴。涝灾主要破坏农作物的生产,造成粮食减产或绝收。辽圣宗统和元年(983年)九月,南京“秋霖害稼”,统和九年(991年)六月,南京“霖雨伤稼”。辽道宗咸雍二年(1066年)四月,“霖雨”,大康八年(1082年)七月,“南京霖雨,河水溢永清、归义、新城、安次、武清、香河六县,伤稼”(《辽史》卷二十四)。大安八年(1092年)秋,“通州潦水害稼”(《辽史》卷二十五)。淫雨“害稼”,粮食谷物绝收,如果再有瘟疫横行,势必造成灾民因饥病而大量死亡。辽道宗大安甲戌年(1094年),辽西京地区(今山西大同一带)“天灾流行,淫雨作阴,野有饿殍,交相枕藉。时有义士收其义骸,仅三千数,于县之东南郊,同埋于一穴”,其惨景可知。
水灾影响区域广,涉及灾民人数多。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甚至会直接导致朝代的更替。辽天祚帝后期虽然荒淫不羁,听信谗言,排斥忠贤,是导致亡国的直接原因,而在此期间不断的自然灾害也是导致亡国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有辽一代,为了预防和应对水灾,辽朝统治者也建立了一套赈恤机制。
二、辽代的水灾应对体系
根据史料,笔者把辽代的水灾应对体系分为灾前防御和灾时应对两个方面。灾前防御体现在南北枢密院制度、监察制度以及赋税徭役制度之中,不同职能部门之间有分工又有合作。灾时应对主要体现为对灾民的赈济以及其他方面的措施。
(一)灾前防御机制
辽代中央的南北枢密院制度、监察制度和赋税徭役制度组成了一个水灾防御的自上而下的系统。
1.南北枢密院制度
南北枢密院制度是辽代特有的制度体制,是统治者为了更好地加强对汉人、契丹人的管理而设立的制度。南北枢密院除了掌控军机、武铨、群牧、主管汉人兵马等职权之外,还囊括总理朝政、任免朝官、总管刑狱、主管工役、课税等方面的权限。就预防水灾而言,枢密使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贾师训在道宗时任南枢密都承旨,他“寻扈驾春水,诏委规度春、泰两州河堤及诸官府课役,亦奉免数万工”(《全辽文》卷十:王师儒墓志铭)。春、泰两州是辽帝四时捺钵之地,身为南枢密院承旨的贾师训,承担修护,规划河堤及诸官府课税的责任。辽道宗时,“辽东雨水伤稼,北枢密院大发濒河丁壮以完堤防”。由此可见,在辽朝的最高权力机关中设有专门的官吏,负责河堤修护规划等方面的水灾预防任务。
2.监察制度
辽代的监察制度设立于辽太宗时期,主要职责在于监察百官、巡抚郡县、纠察刑狱、肃整朝纲等。辽代的监察制度起到了监督百官的作用,就防灾而言,能够监督百官勤于政务,做好灾前预防,同时监察制度还起到了维护统治秩序的作用。杨佶为圣宗朝谏议大夫,到易州就任。当时,燕地闹灾荒,百姓流离失所,于是“发仓廪,赈乏绝,贫民鬻子者计佣而出之”(《辽史》卷八十九:杨佶传)。
3.赋税制度
辽朝的赋税制度对灾荒的预防主要体现在灾前的税种准备以及灾后的税租减免上。
辽朝的税种主要有正税、匹帛钱、鞋钱、地钱、农器钱、户丁税、盐铁税、义仓税等。辽朝在各道设有义仓。“(每岁)出陈易新,许民自愿假贷,收息二分,所在无虑二、三十万硕”(《辽史》卷五十九:食货志)。文中“收息二分”,是收取借贷者的钱为义仓税。义仓兴于隋朝开皇年间。《隋书·长孙平传》:“平见天下州县多罹水旱,百姓不给,奏令民间每秋家出粟麦一石已下,贫富差等,储之闾巷,以备凶年,名曰义仓。”自此以后,各代多设立义仓以备灾荒。
在遇到灾荒的情况下,辽朝统治者会采取减免税租的措施,减轻灾民负担。如穆宗应历三年(953年)冬,“以南京水,诏免今岁租”(《辽史》卷六)。圣宗统和元年(983年),圣宗诏令:“五稼不登……螟蝗为害,罢徭役以恤饥贫”(《辽史》卷五十九:食货志))。大康二年(1076年)二月,“南京路饥,免租税一年”;九月,“以南京蝗,免明年租税”(《辽史》卷二十三)。寿昌五年(1099年)十月戊辰,“据辽州饥,仍免租赋一年”(《辽史》卷26:道宗纪)。
4.徭役制度
辽代的徭役主要有军役、戍守、侦候、治公田、杂役、修堤、筑路,运输等。就水灾预防而言,徭役制度主要体现在修堤上。辽境内有西拉木伦河、潢河、太子河等,每当泛季,都要修护河堤,预防水灾。《辽史·大公鼎传》:“时辽东雨水伤稼,北枢密院大发濒河丁壮以完堤防。”当某地发生了水灾,洪水漫堤,冲毁道路时,一些官员也会率领百姓修桥筑堤,治患便民。如兴宗朝杨佶,于重熙十五年(1046年)“出为武定军节度”,当时正值“漯阳水失故道,岁为民害”,杨佶“乃以己俸创长桥,人不病涉”。
(二)灾时应对机制
当发生水灾或其他灾害时,最重要的是解决灾民的衣食问题。辽自建国,尤其是得到燕云十六州农耕区之后,农业发展很快,到辽代中期农业与畜牧业同居诸项经济之首。农业的发展,使辽的粮食储备增多。国库里有了存粮,就为赈济灾民提供物质保障。辽圣宗统和十五年(997年)四月,“发仓粟赈南京诸县民”(《辽史》卷十三)。开泰元年(1012年),圣宗皇帝发布诏令:“年谷不登,发仓以贷,田园荒芜者则以牛种助之。”(《辽史》卷五十九:食货志)。开泰元年(1017年)十月丁卯,“南京路饥,挽云、应、朔、弘等州粟振之”(《辽史》卷十五)。道宗大安二年(1086年)七月乙酉,“发粟振上京、中京贫民”;十一月癸未,“出粟振乾、显、成、懿四州贫民”(《辽史》卷二十四)。大安三年(1087年)二月丙戌,“发粟振中京饥”;四月乙巳,“诏出户部司粟,振诸路流民及义州之饥”(《辽史》卷二十五)。
灾民需要解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穿衣御寒的问题。向灾民赐济布帛衣物也是辽代政府赈恤措施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道宗大安三年(1087年)四月戊子,“赐中京贫民帛”;丙申,“赐隈乌古部贫民帛”;七月丁巳,“出杂帛赐兴圣宫贫民”。大安七年(1091年)二月壬寅,“诏给渭州贫民耕牛,布绢”(《辽史》卷二十五)。寿昌元年(1095年)三月丙午,“赐东北路贫民绢”(《辽史》卷二十六)。
(三)其他措施
除了灾时的开仓赈济,提供衣食之外,辽朝还采取了其他一些措施来缓解灾情。
发生重大灾害时,会有许多田园村舍被毁。灾后,若限于原地自然条件恶劣,灾民无法在此重建家园时,辽朝政府一般会采取将其迁移到另地重建的措施安置受灾者。如辽建国之初,太祖耶律阿保机曾置“建州”(今辽宁朝阳市西南大凌河南岸)。据《辽史·地理志》记载:“州在灵河之南,屡遭水害,圣宗迁于河北唐崇州故城。”
辽朝为了强化统治,曾经对国民制定了许多“禁规”,令其严格遵守。但当出现某种自然灾害时,一些“禁规”会妨碍灾民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便会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特开禁令,准许灾民做原先“规定”不允许做的事情。如根据《辽史》记载:圣宗统和元年(983年)九月丙辰,“南京留守奏,秋霖害稼,请权停关征,以通山西籴易。从之。”道宗咸雍八年(1072年)十一月丙辰,“大雪,许民樵采禁地”。天祚帝乾统三年(1103年)二月,“以武清县大水,驰其陂泽禁地”。
三、小结
辽朝疆域内河流多,水灾频次高、危害大,辽朝统治者为了巩固统治,稳定社会秩序,采取了一系列的预防和应对措施。从枢密院的专职负责,到监察机构的政务监督,到赋税制度中的义仓税的收取,灾时课税的免减,年中徭役中对河堤的修理与规划,灾时对灾民的衣食赈济和有关限制的解禁,总体上看,由上到下,从灾前防御到灾时赈济、灾后安抚,辽朝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灾荒赈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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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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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1999(2010)15-0131-02
方世勇(1986-),男,山东潍坊人,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12)哲学社会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少数民族社会保障。
2010-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