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美国妇女的法律地位比较
2010-08-15裴光昭
裴光昭
中国与美国妇女的法律地位比较
裴光昭
从宪法和法律规定方面,介绍了中国和美国妇女的法律地位及对妇女权利的法律保护。认为美国对妇女的歧视是制度性、宪法性的,中国妇女的法律地位高于美国妇女的法律地位。与美国相比,中国更重视男女平等,更注重保护妇女的权利。
妇女的法律地位;妇女权利保护;中国;美国
妇女的发展水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是衡量社会进步程度的尺度。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美国是世界头号发达国家,无论从资源条件还是从经济发达水平来看,要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改善妇女生活条件,中国所面临的困难都比美国要大得多。但是,由于两国社会制度不同,两国政府对妇女的态度不同,所做的努力不同,中美两国的妇女状况在法律上却呈现出另一种情形。
一、妇女的法律地位
美国对妇女的歧视是制度性、宪法性的。正如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鲁斯·巴德·金斯伯格所说,美国“无论是建国的老祖宗还是重建时期的国会,都从未将妇女解放问题列入议事日程”。美国于1776年公布的《独立宣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然而作为美国立国的政治纲领,它宣布“人人生而平等”时,使用的是“ALL men”即“所有的男人”,公然将占人口半数的妇女排斥在“人”和“人权”之外。1787年颁布并经1789年《人权法案》补充的美国宪法庄严地载入了“人权”,但却照例将妇女列入另册,闭口不谈妇女的权利。1868年即美国建国92年之后颁布的第14条宪法修正案,在规定对“任何人给予平等法律保护”时,虽然第一次使用了带有普遍意义的“人”(person),从字面意义上消除了对妇女的歧视,但最高法院的解释却依然否认妇女是享有平等权利的“人”和“公民”。直到今天,美国宪法仍没有明确规定男女平等的条款,妇女在宪法和法律上仍没有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地位。
在中国,男女平等和妇女解放从一开始就是人民革命的基本目标之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成立,便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宣布了妇女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地位及男女平等的原则。1954年通过的第一部《宪法》又明文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目前,中国已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选举法》《刑法》《民法》《继承法》《劳动法》等10余部基本法律,以及40余种国家行政法规和80余种地方性法规在内的完整的保障妇女权利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中国妇女的法律地位高于美国。
二、对妇女权利的法律保护
在美国,一项保障妇女同男子享有平等权利的宪法修正案,从1923年由全国妇女党向国会提起,历经半个世纪,于1972年才被付诸讨论和获得通过,最终仍因得不到规定数目的州议会批准,而于1982年成为废案。在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样一部以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为宗旨的全面、系统的法律,1985年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提出倡议,1992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和颁布实施,前后只用了7年时间。
(一)选举权及参选率
中国妇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伊始就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了切实保障妇女的参政权,法律还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中国自1953年第一次普选开始,人民代表大会历次换界选举中,妇女参选比例都在90%以上,1984年以来则高达95%。在任用领导干部时,也坚持男女平等,重视培养、选拔女性担任领导职务。
美国妇女则是在建国144年之后才在法律上获得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并且自1920年妇女获得选举权以来,历次国会选举中,选民(含妇女)的参选率一直在30%~40%之间。在地方议会的选举中,参选率则更低。即使在被誉为重大政治节日的总统选举中,美国选民的参选率也只有50%~60%。中国妇女的参选率远远高于美国男女选民的参选率[1]。
(二)劳动权利与孕产期保护
中国宪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劳动就业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和休息的权利、获得安全和卫生保障以及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理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晋升、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等方面,不得歧视妇女;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美国宪法至今没有男女同工同酬的规定。美国国会于1964年通过了一项平等报酬法案,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男女同工不同酬。比如:同是饭店招待员,妇女的工资只占男性工资的75%;同是科学家,男性工资一般要比女性高出25%到35%;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中,女性工资比男性相差近一半。在中国,同一行业、同一工种中,技术熟练程度相同的男女职工都可以获得相同的报酬。据调查,中国城市女职工的平均月收入是男性的77.4%,农村女性平均月收入是男性的81.4%。美国女职工的平均月收入仅为男性的59%[2]。另外,据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卡姆门对118个国家所做的调查,只有美国没有全国法定的带薪产假,没有全国法定支付部分薪水的哺乳假以及在孕产期的就业保护[3]。中国则不同,中国城镇女职工中85.3%的生育妇女都享有3个月的带薪产假,有些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还规定带薪产假为6~7个月;对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一般都减少工作量,增加了上班过程中的休息时间;女职工普遍不从事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4]。
(三)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
在中国,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和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等身份权。法律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为此,制定了与《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配套的、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法规,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同时,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充实力量,加强领导,严格监督,确保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得到全面实施。对不严格依法办事,知法犯法,损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和偏远、贫困地区,深入持久地宣传和贯彻执行《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早婚、买卖婚姻、近亲结婚等违法婚姻。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一切合法财产权利,及时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民事案件,严厉打击拐骗、买卖、遗弃、虐待、迫害、污辱妇女等犯罪活动,维护妇女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取缔卖淫嫖娼活动,扫除社会丑恶现象,查处溺弃、买卖、残害女婴的犯罪活动。严禁利用现代医学技术进行非医学原因的胎儿性别鉴定,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利用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尤其是引导、帮助广大妇女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健全妇女信访的接待与处理制度,防止出现互相推诿,久拖不决的现象。开展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为妇女群众排忧解难,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
在美国,针对妇女的性暴力和其他社会暴力犯罪却居高不下。连美国前司法部委员会主席约瑟夫·拜登也不得不承认:“美国的强奸案次数和频度已达到世界第一”,“针对妇女的强奸和其他犯罪活动在美国没有得到认真对待”,“妇女受暴力残害事件已经达到了失去控制的地步”。美国的强暴案犯罪率居世界之冠,是西欧的7倍,与中国相比高出将近18倍。美国的家庭暴力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每年有100万妇女受到丈夫、前夫或男友严重虐待,需求医治,平均每8分钟就有1名妇女被家庭成员殴打。美国每年约有2000~4000名妇女被殴打致死,约有1500名妇女惨死在丈夫的暴力之下,平均每天约4人被丈夫或男友打死。在每年被害致死的妇女中,有42%死于家人或情人之手。美国有1/3的妇女在儿童时期受到性虐待或其他虐待,每年有13万儿童受到性虐待。在所有无家可归的妇女儿童中,50%是为了逃避家庭暴力。美国家庭暴力及其对妇女的侵害,在世界上名列前茅[1]。另外,美国司法制度存在对妇女的歧视和不公正。美国许多法院不仅在案发之前不能保护受虐待妇女的权利,而且在案发后还拒绝把妇女受虐待的后果、反应作为证据,因而更倾向于对妇女做出判刑。相比之下,中国则没有这种对妇女的司法歧视。
三、对国际文书的态度
中国是1980年首批签署和批准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并严格履行公约义务的国家之一。美国至今仍拒不加入这一促进男女平等的最主要的国际公约。中国政府于1990年正式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的《男女同工同酬公约》,美国至今仍未批准该公约。中国参与制订和毫无保留地赞同《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并为实现该战略所规定的目标,在立法、行政和政策措施上做出了巨大努力。美国对这一以“平等、发展与和平”为主题的重要文件,有7处保留(第35、44、68、72、95、100、137段)、1处弃权(第94段)、2处反对(第98、260段),是世界各国中对该文件保留款项最多,并惟一对有关段落投过弃权票和反对票的国家。
应该说,实现男女之间的完全平等,是世界各国都仍需付出艰巨努力才能达到的一个崇高目标。1993年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指出,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像对待男子一样平等地对待妇女。据国际劳工组织的一份报告说,按照目前的发展速度,妇女还要再过1000年才能达到与男子同等的政治和经济地位。这种估计未免有些悲观,但它说明世界各国在提高妇女地位、促进男女平等方面,的确任重而道远。中国妇女的状况也还没有达到社会主义所要求的男女平等的理想状态,还存在着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继续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加以改善。但是,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是:中国妇女的地位和状况与美国妇女相比,毫不逊色。
以上所列举的事实,虽然不能反映中美两国妇女状况的所有情况,但从这些事实中,可以对两国妇女的地位和状况做出合乎实际的分析和判断。中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还较为落后,因此妇女法律权利的某些规定和保障机制也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随着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中国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将会不断完善。
[1]谷春德.人权民主法治论丛[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
[2]王锦塘.美国人权的历史和现实[J].法学评论,1992(4).
[3]谷春德.美国面对人权问题的种种困扰[N].法制日报,1992-01-14.
[4]祁清.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和基本实践[J].社会科学,19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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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13.68
A
1673-1999(2010)15-0067-03
裴光昭(1970-),女,甘肃兰州人,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甘肃兰州730050)社科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学及思想政治理论。
2010-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