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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市场认定的反垄断法分析

2010-08-15

关键词:反垄断法反垄断界定

韦 静

(安徽工商职业学院思政公共课教学部,安徽合肥230041)

相关市场认定的反垄断法分析

韦 静

(安徽工商职业学院思政公共课教学部,安徽合肥230041)

相关市场的界定是一种识别和确定企业间竞争界限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并购审查的出发点。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主要有产品功能界定法、SSNIP市场界定法,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分别进行了分析,并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司法认定提出了积极的建议。

相关市场;产品功能界定法;SSNIP市场界定法

一、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一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从事竞争的范围或者区域,主要包含了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两个要素。认定一个经营者是否居于市场支配地位或垄断地位,是否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都必须以界定相关市场为前提。一般来说,界定相关市场时,应先确定相关商品市场,再确定地域市场。此外,时间性相关市场的认定在确定市场竞争行为中也起到很关键的作用。在技术贸易、许可协议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可能还需要界定相关技术市场,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相关市场的界定是一种识别和确定企业间竞争界限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并购审查的出发点。不同的界定对于市场份额的统计有天壤之别,可直接影响垄断与否的判定。相关市场的合理界定对于一个企业的经营行为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潜在的决定性作用[1](P90~93)。首次公开使用“相关市场”这一概念的是1948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著名的哥伦比亚钢铁公司(United States v. Columbia Steel Co.)并购案,在此之后相关市场概念开始在各类反垄断案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相关市场,是国际反垄断法中普遍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主要涉及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两方面。根据《中国指南》,中国“相关市场”的界定将传统的功能界定方法(产品功能界定法)和各国通行的“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方法相结合。

二、产品功能界定法

合理互换性(reasonably interchangea-bility)是最早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方法,即只有在两种产品在消费者看来具有合理互换性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这两种产品属于同一市场[2](P6~20)。早在1916年美国玉米深加工(Corn Prods.Ref.Co.)案的审理中,法官哈德(Hand)指出,与被指控垄断的产品物理上有差别而功能上可替代的产品必须被纳入相关市场,除非该产品在成本上,或者在消费者偏好上拥有明显的优势。后来,最高法院在1956年著名的美国杜邦公司玻璃纸案(United States v.du Pont)案中确立了通过“评价贸易中的需求交叉弹性”来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方法[3](P125)。这一原则今天仍然是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基本原则。

《中国指南》第三条规定保留了界定产品市场的标准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与《欧盟指南》的传统产品功能界定法基本类似。产品功能界定法集中体现在对产品市场的定义上。产品功能界定法,主要依据产品功能上的互换性或用途上的合理互换性来完成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其主要做法是:在界定产品市场的证据上,首先是对产品的用途和特征进行分析,将其调查范围限制在可能的替代品。而在评价两种产品的替代性时,主要考察的是近期的替代证据、消费者和竞争者的观点、消费者的偏好、需求转向潜在的替代产品所面临的市场壁垒和成本等问题。在从需求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考虑因素中,《中国指南》增加了“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购买其他商品的证据”。即只要用来作替代的产品与原产品在性质、功能、价格和质量等方面相近似,并且一个理性的消费者会用它来代替原产品,那么该替代品与原产品之间就具有替代性,两者便同属于一个商品市场。

采用传统的产品功能界定法简便易行,由于采用SSNIP界定法得出的结论,往往还需要用传统分析方法进行验证。因此,相对于SSNIP界定法,传统分析方法似乎更符合中国国情。所以,《中国指南》中传统分析方法需求替代与必要的供给替代仍然优先适用。然而,由于越来越多的产品具有多样化的物理特征和预期功能,要判断两种产品是否属于合理替代品,具有不同专业知识背景的人会做出不同的、甚至相反的判断。因而,产品功能界定法的缺点在于,其市场界定结果往往具有很强的主观任意性。

三、SSNIP市场界定法

传统分析方法在涉及相当大数目的差别产品时,很难确定替代产品链条上的界限到底在哪里。美国在1982年《并购指南》(又称《美国指南》)中首先提出了SSNIP市场界定法(Small but Significant and Nontransitory Increase in Prices),先后经过1984和1992年两次修改。欧盟在1997年《欧盟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通告》中也采用了这一方法。SSNIP也称为“假定的垄断者测试”(The hypo2 thetical monopolist test),用于确定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的相关市场范围。SSNIP是界定相关市场的一种分析思路,可以帮助解决相关市场界定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目前为各国和地区制定反垄断指南时普遍采用。

SSNIP是一种思想试验,在实验的每一阶段那些被称为“最好的替代品”都将纳入产品市场中来。同时,SSNIP界定法又可以理解为一种程序,依该程序得到的相关市场可以说是能从涨价中获利的厂商的最小组合[4](P215)。SSNIP一般先界定相关商品市场。首先从反垄断审查关注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开始考虑,它把市场看作是一组产品群或一个区域,寻找最小的产品群(最窄的地理区域)来判断假定的垄断者是否能够持久地(一般为1年)小幅(一般为5%-10%)提高目标商品的价格。如果假定的垄断者在最小产品群中实施价格上涨而不能赢利,就把下一个最接近的替代产品加入相关市场中并再次运用SSNIP测试分析,这个测试过程反复进行一直持续到假定的垄断者可以赢利性地施加一个5%的价格上涨为止,这样界定的产品范围或地理区域就构成相关市场。《美国指南》中SSNIP界定法仅仅适用于企业合并规制,不适用于其他垄断行为。SSNIP中的“price”是指市场竞争价格,而不是垄断价格。这一原则是在美国诉杜邦玻璃纸公司案判决的批判中确立起来的。在这一案件中作为依据的价格是垄断价格,由于垄断价格相对较高,若以此为根据,当价格上涨时,消费者转而购买其他产品的可能性就更大,以此得出的相关产品市场的范围也会过大,即该垄断企业所占市场份额很小,从而得出该垄断企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错误结论。这种错误在后来的反垄断法上也被称为“玻璃纸谬误”。《中国指南》规定SSNIP界定法适用于企业合并规制,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与《欧盟指南》适用范围大致相似。然而,将SSNIP界定法扩大到所有限制竞争的行为,可能会引起“玻璃纸谬误”。

[1]王健,朱宏文.反垄断法——转变中的法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2]王为农.反垄断并购审查中相关市场界定研究——以欧美案例分析和中国的实际情况为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范建得,庄春发.独占·结合·联合[M].台北:汉兴书局有限公司,1994.

[4]卫新江.欧盟、美国企业合并反垄断规制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 胡号寰 E2mail:huhaohuan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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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1395(2010)02-018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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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文社科项目(2009sk464)

韦静(1972—),女,安徽合肥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行政法、经济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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