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和谐社会初探
2010-08-15杨玉良
杨玉良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云南昆明650211)
法治与和谐社会初探
杨玉良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云南昆明650211)
法治取代人治是历史的进步,法治发展的必要条件是社会存在最低限度的利益竞争。人治并不排斥法律,而是把暴力作为解决利益冲突的最后手段。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法治维系社会秩序、保障人权和维护正义。
法治;人治;和谐社会
一、人治与法治
法治和人治是两种截然有别的制度体系,二者治理的原则大不相同,实现的目标迥然相异,赖以成长的社会基础完全两样,因此,法治不是在人治的树根上嫁接新枝,而是要在新的土壤中长出新苗。
法治发展的必要条件,是社会存在最低限度的利益竞争,至少有两个以上利益团体,任何一方的势力都不能强大到绝对压倒其他各方。我们看到,在世界历史上,法治在英国最先成长起来,即在于英国社会贵族对王权的有效牵制,也在于二者的权力划分与平衡。两个或两个以上均势集团的较量,促成多元社会,也促成法治观念。该社会形成了人们满足相对利益、行为更理智的政治文化传统。
人治并不排斥法律,而是把暴力作为解决利益冲突的最后手段,使事情总会有利于掌握了暴力的人,它具有控制最后结果的能力,也就占有了一切利益。但是,不利用任何法律、完全依赖暴力的统治几乎是不存在的。不论是民主统治,还是专制统治,都有惩治谋杀、抢劫、偷盗、强奸的法律。但达到特定目的的人治之法与普通适用的法治之法有本质区别,后者平等地对待所有人,这是法治比人治优越之所在。为此,法官独立地运用法律,保证法律公正实施。而前者是行政权,自己当自己的法官,因而最终的判决实质上只不过是权力判决,而不是真正意义的司法判决。
法治是由具有普通适用性的一般规则发挥作用,而人治则需要把握权力的种种变化,经常制定新法,修改旧法,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发布命令。简单地讲,在法治社会,一个法令可以对所有人适用;而在人治社会,则需要多个法令以适应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
人治体制经过改良,可以自动转向多元化的民主制度吗?康有为、梁启超变法改良失败告诉我们此路不通。统治集团主动把法律加诸自己身上的情况,只有在多元社会里出现,决不会在权力单一集中的社会出现。举个例子,美国建国之前,北美就存在着各种利益的自由竞争,法律在调节利益冲突上发挥着显著作用,建国精英们普遍具有法治观念,任何人要在13个独立州之上建立专横的权力都极其困难。这就促使那些开国领袖们去建立法治制度,而不是建立自己的统治,因此才有《人权宣言》的问世。在中国古代、近代的单极社会,权力精英不但难以具备法治观念,更不具备自觉遵守法律的动机,虽然统治者也会不时地改良其统治,如《钦定宪法大纲》的出台,最终不过是维护集权的另一个说法罢了。
二、法治与和谐社会
第一,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法治维系社会秩序。社会的和谐除了要有稳定安宁的政治环境,还要有运行良好的社会秩序。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基本标志和必要条件。和谐是一种有序的状态,和谐社会必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社会运行有序体现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都有章可循,社会纠偏机制能够及时发挥作用。一个社会安定有序,本身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表现。因此,秩序构成了人类理想的要素和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它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前提。
法治,无论是作为治国方式,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最终都要表现为一种秩序。达到某种秩序,既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指标。法律秩序是法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取向,而有条不紊、充满生机的社会秩序本身就是在法律秩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法治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良好的秩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法律的功能和使命就是通过有效地解决纠纷和预防纠纷,从而形成和维持社会秩序。在我国目前这样一个社会转型阶段,各种社会矛盾激增,法治以其强制力和威慑力预防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缓和矛盾增长趋势,防止纠纷发生,保证社会各种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秩序保障。
第二,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法治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基础。一个和谐的社会最基础的东西就是尊重人权,甚至是人权高于一切。社会是由不同个人、群体、阶层构成的,在这个共存共生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间会产生矛盾和冲突。但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学会协调、合作和互助,这是人类共同生存的基本原则。人类能够更好地同生共存的基础在于人们享有其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比如尊重人性、保障人权、捍卫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这些对每个人都是有利的,因而能够得到普遍的认同与遵守。社会通过自由、平等与竞争使人们各得其所、各安其位,从而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一个社会只有尊重和保障人权,使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员成为社会的积极主体,每个人才能够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使整个社会具有和谐发展的生机与活力。因此,和谐社会必然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之上。没有人权的普遍实现,就没有真正的社会和谐;人权得不到真正的保障,就没有社会的和谐。
法治是实现人权的可靠形式。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而它作为法治的价值取向,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才可能由理论变成现实。其中,法治对人权的实现起着重要作用。首先,法治为人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依据。人权在本质上属于国家内部管辖问题,如果得不到法治的确认与保障,人权便无法实现。只有通过一国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人权在受到侵犯的时候,才能依法受到保护,才能依法对侵犯人权的行为予以制裁。法治规定的一套严格、完备、科学、合理的司法救济程序,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明确的方法和途径。其次,法治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相关的体制、机制保障。人权的实现必然要求建立保障人权的体制,必然要求有一个实现人权的运行机制,而这种体制、机制,也只有依靠法治才能予以建立。因此,从实现人权的角度讲,法治的作用体现在使公民的人权得到尊重与保障,不受非法侵害或受到非法侵害后能得到公正的司法救济,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行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重要基础。
第三,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法治维护正义。法的精神在于它维护正义和公平的价值追求,法与正义是不可分的,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在于实现正义。维护公平与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前提条件。法治是实现正义的有效方式。社会生活中正义仅仅靠个人的美德不足以维持,必须依靠法治来促进;人们基本的、合理的需要和利益能否得到保证,也取决于法治能否得到运用。正义作为法治的宗旨和目的,其本身就蕴藏于法治的丰富内涵之中,法治只有实现全面正义,才能找到其合理的位置。和谐社会的基本形式是人与人的和谐,其核心问题是要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平地分配社会权益,使每个人都各得其所,各得其利。今天我们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主要是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这样的目标,需要一套正义的原则来指导社会适当地分配利益。法治在促进和维护社会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把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对资源、社会利益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法治不仅可以为和平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而且可以为公正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最终使我国成为资源分配公平、群体利益均衡、人际关系协调的和谐社会。
责任编辑 叶利荣 yeliro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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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5
A
1673-1395(2010)02-0174-02
2010201220
杨玉良(1973—),男,云南陆良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