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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义利之辨的现代启示

2010-08-15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义利义利观个人利益

方 兴

(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9)

先秦儒家义利之辨的现代启示

方 兴

(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9)

先秦儒家义利之辨的目的是为“利”的获取过程注入“义”的道德调节因素,其核心是“重义兼利”、“见利思义”,最终价值取向是形成道德主体的理想道德人格和完美的道德修养。在新时期,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过程中,先前儒家义利之辨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先秦儒家;义利之辨;社会主义荣辱观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义往”。人是逐利的理性存在,也是道德的价值存在。如何解决利益和道德或称义利的关系问题,即成为了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伦理学研究的其他一切问题都是围绕义利问题而展开的。利益是道德形成和发展的动因,道德的根源深藏在社会经济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利益之中。义利问题一直是中国传统价值观的核心问题,其中尤以先秦儒家道德思想中的义利之辨最为全面和深刻,对中国社会产生的影响也最为深远。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建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过程中,仍然能给予我们重要的启示。

一、先秦儒家义利观的基本内容与核心价值取向

朱熹有云,义利之说,是“儒者第一义”。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孟子和荀子对义利问题都有过较多的论述,如孔子提出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君子义以为上”(《论语·阳货》),孟子提出的“去利怀义”(《孟子·告子下》),以及荀子提出的“先义后利”(《荀子·荣辱》)。先秦儒家道德观并不否定“利”的存在及其重要性,孔子就认为一个人要长期安于贫困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应当鼓励人们通过正当途径去追求私利。荀子也认为“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荀子·大略》)。但是,先秦儒家道德观更加强调“利”的获得要符合“义”的要求,“义以为上”。子曰:“邦有道,贫其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论语·秦伯》)。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孔子强调行为的价值不能完全以行为的结果来衡量,而在于行为本身是否符合道德的要求。孟子所说的“非其义也,非其道也,禄之以天下,弗顾也”(《孟子·万章上》)也表达了这个意思。所以,从总体上来说,先秦儒家对于义利问题的基本观点是“尚义”但不“排利”,并肯定“义”与“利”之间的辩证关系。由此,说先秦儒家义利观的核心乃“重利轻义”是不准确的,更准确地说应当是“见利思义”。

对于先秦儒家的义利之辨中“义”的解释,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

第一,己与群的关系。即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强调个人利益不能妨害社会利益,必要时应牺牲个人利益以保全社会利益。先秦儒家并不否定个人利益,而且从人性上肯定和承认个人利益的合理性。然而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先秦儒家则旗帜鲜明地要求个人利益为社会利益让步,甚至为社会利益牺牲。从而维护社会利益就是“义”,侵害社会利益则为“不义”。

第二,我与人的关系。即在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在实现自己利益的时候,也要尊重他人的利益。“忠恕之道”是先秦儒家道德观在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时的基本原则,也是其仁爱思想的精髓之一。孔子对“恕”的解释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和“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先秦儒家在处理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冲突时,讲究“推己及人”,自己做不到的事情也不能强加于他人。只顾一己私利,无视他人利益甚至损人利己,则属“不义”。

第三,人与天的关系。先秦儒家为“天”赋予了“人”的结构与情感,按人际关系来构想天人关系,天人之辩也是其义利之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先秦儒家所探讨的人与天的关系即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当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出现冲突时人不能总是关注短期和局部的利益,必须要有严格的节制,要为整体和长远利益着想。正如《中庸》所谓“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只顾短期和局部利益,野蛮掠夺和透支自然与社会资源则为不义。

第四,人与心的关系。人与心的关系就是人与其自身精神意识的内在关系,先秦儒家从“义以为上”的价值取向出发,将义利之辨引入人的精神境界,提出人应当向往理想的道德人格,追求完美的道德修养。孔子认为“君子谋道不谋食,君子忧道不忧贫”,即一个人无须过多计较个人得失和物质享乐,在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应当更加注重追求崇高的道德理想。孟子对此提出了更为高度的要求,“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舍生取义”也代表了先秦儒家义利观中的最高境界。

综上所述,先秦儒家义利观是一种个人内心的价值判断原则,是在人们的感情欲求中注入的道德调节因素,其实质是互尊互利、整体优先、长远优先、道德优先,从而引导人们区分应当与不应当、善与恶,从而去做当为之事,不做不当为之事。

二、先秦儒家义利之辨对新时期建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启示

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过分强调个人利益和局部利益无条件服从整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使得全国人民陷入一种“羞于言利”、“不敢逐利”的境地。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深刻而广泛的变化。经济体制的重大变革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人们的生活方式、道德意识和价值观念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国人完成了从“羞于言利”到“竞相逐利”的飞跃性改变。甚至一部分人把利益占有的多寡作为行动的最高准则和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传统的羞耻感在他们那里已经荡然无存。

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在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新的历史时刻,党中央提出了以“八荣八耻”为核心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新时期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供了一个新的纲领。“耻辱是一种内向的愤怒。”(马克思语)在道德这一矛盾统一体中,善恶、美丑、荣辱、义利都是对立统一的,因此倡导一种义利并重、道义与逐利协调发展的社会主义新型义利观,对以荣辱观为基础的新时期道德培育工作有着重大的推动作用。对于此,先秦儒家义利观有着不可忽视的借鉴意义。

(一)形成“义”、“利”统一的价值观

先秦儒家义利之辨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一方面承认物质利益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又倡导用道德的方式来约束利益获取的过程,“义利兼顾”、“以义导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我们必须明白,“羞于言利”、淡化物质利益的观念已经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但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义利统一观不仅应当固守而且必须发扬光大。先秦儒家的“重义”精神与市场经济追求物质利益的价值观念相互协调发展,有利于倡导一种“义”、“利”统一的价值观,引导人们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尊重他人的利益实现、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使自己的谋利行为更符合“义”的要求,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并最终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建立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出共产主义的目标是实现人的真正的自由与解放,但他们同时强调人只有在集体中才能获得全面的自由。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公与私、个人与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了一个突出问题。先秦儒家的义利之辨对于形成一种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统一的价值观念,建立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也能产生极为有利的推动作用。首先,社会主义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应坚持集团利益、社会利益为先,把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放在第一位,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同样,每一个社会主义的集体,都要真正代表和凝聚其成员的个人利益,鼓励个人去追求自己的正当利益。按照最大限度满足劳动者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规律与按劳分配的原则,为个人的全面发展开辟广阔的空间,并最终实现集体与个人的和谐平衡发展。

(三)实现全社会精神文明程度的提高

人是趋利的个体,也是道德的主体。以人为主体的道德活动分为自我道德意识活动和自我道德实践活动。自我道德意识活动和自我道德实践活动的统一,形成了道德主体自身道德结构的稳定性。先秦儒家义利观的终极价值取向是对高尚道德境界与道德人格的追求,先哲们提出的“见利思义”,不仅是要人们按照“义”的标准谋利,更是要为人们指明在面对利益诱惑时如何控制自己欲望的思想原则。在如今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环境中,提倡这样的观念,有助于人们摆脱心灵的空虚,找寻精神的归宿,完成内心道德准则的确证,并最终实现全社会精神文明程度的提高,推动整个社会文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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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0046(2010)6-00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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