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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统计违法违纪成因及整治对策的思考

2010-08-15朱玫林

铜陵学院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统计法统计人员统计数据

朱玫林

(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安徽合肥 230601)

对统计违法违纪成因及整治对策的思考

朱玫林

(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安徽合肥 230601)

统计工作是国民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统计工作越来越重要,在认识国情、反映国力、把握国势,国家的决策和管理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我国统计工作中却存在一些违法违纪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统计信息的质量,对此,必须引起我们的警惕和思考,文章从四个方面详细分析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原因,并结合实际,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整治措施。

统计工作;违法违纪;成因;对策;思考

一、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原因分析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有着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与思想认识、体制机制、评价方式、法律体系、监督制度、社会环境、诚信建设等都有着密切的关系。认真分析研究,主要是与以下“四缺”现象有重要关联。

1.科学政绩观与评价观的缺失

对于任何一项工作或事物来说,人们的思想观念起着重要的影响乃至决定性作用。统计数据既是国家各级党政部门和企业单位进行科学决策与正确判断的依据,同时,又是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作成绩和经营成果的体现。一段时间以来,一些部门、单位、企业在极端功利思想的影响下,奉行所谓“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信条,搞什么“厂长成本”、“董事长利润”之类,指标水分增加,报表百变金刚,以至造成了统计数字的严重失真,给科学的决策带来影响,对微观的经济管理判断形成障碍,不利于正确的管理决策和科学的经济运行。究其原因,是人们的政绩观出了问题,科学的政绩观与评价观严重缺失,存在思想认识上的偏差,不能坚持正确的政绩标准和价值趋向,同时,也缺乏科学完整的评价标准和考核体系,被评价者和评价者都过于依赖单一数据的量化指标,没有做到定量与定性、眼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指标与质量、经济与社会、单一与综合等相结合的进行全面系统的考核评价,致使数字造假、统计失真乃至违法违纪行为的频频发生。

2.细化与刚性法律条款的缺位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作用主要表现为通过其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功能,维护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社会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了修订,2009年6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进行修订,并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统计法的作用可归纳为: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统计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具体地说,统计法规定了统计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民在统计活动、统计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与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1]。但是,统计法很多条文规定比较概括笼统,尤其是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缺乏细化和刚性的规定,不便于实际操作。

3.公众对统计工作认识的缺乏

与会计工作相比,统计工作涉及到的面和对人们日常生活影响的频度及强度不同,换言之,会计工作侧重微观的成分多一些,而统计工作则更加注重宏观效应。由于宣传力度不足,加之人们日常接触面的限制,公众对统计工作及其效用的了解程度远远不如会计工作。不仅如此,人们往往还会对统计工作产生歧义和误解,认为统计是算大账的,统计数据往往是连估带猜,没有会计那么精细准确,因此,对其功用也将信将疑或存有微词。对统计工作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思想者也大有人在,认为统计是政府的事情,与本人无关,与单位关系不大,搞得好与坏对自身没有什么利害冲突。不仅不关注统计工作,而且还把统计看成是可有可无,则自然难免导致其随意行为乃至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统计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一些企业事业单位不重视,一些调查对象不配合的情况也比以往更多了。同时,由于我们的统计数据越来越重要,与各种利益主体的关系也更加密切了,他们干预统计数据的动机就更强了。

4.统计方法本身存在着的缺陷

长期以来,统计的方式方法受计划经济思想模式的影响,存在着与客观现实相脱节的现象,统计的技术方法也存在着理论研究上的“阳春白雪”与实际应用上的“下里巴人”之不协调。统计方式的实用性与统计方法的普及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统计工作管理方式上,“条块结合”的模式与新时期的新情况之间形成一定的障碍及隔阂。按照“属地管理”的思路,“属地统计”的原则和制度尚未完全执行;一个单位“一套报表”的统计方案和制度也未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多头出表,数字矛盾,相互打架的现象层出不穷[2];同时,统计方法传统落后的现象还比较普遍,统计数据的处理利用也还停留在肤浅的层面,“网上直报”和“电子邮件”报送的方式还没有得到普及,尤其是在一些落后的基层单位,手工报表还是主打方式,速度慢又欠准确。从另一方面考虑,把统计调查项目设计得更加科学、精简、高效,通过更少的调查项目、更少的调查对象、更低的调查频率来获得尽可能多的统计信息,获得尽可能准的数据资料,是值得我们大家思考和研究的一个课题,这也是统计机构的一个基本职责。

二、对惩治统计违法违纪对策的思考

采取教育与查处相结合,队伍建设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在体制和机制上下功夫,实施综合治理,将会取得良好的成效。

1.加强统计工作宣传教育

当前,社会各种利益主体多元化,每种利益主体都有不同的利益考量和诉求。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的统计工作越来越重要,在认识国情、反映国力、把握国势,国家的决策和管理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在广大的公民日常生活中,统计数据也越来越重要。择业就业行为,比如选择职业,就与统计数据有关,统计数据是一个很重要的参考。我国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国际交往越来越密切,我国的经济总量也越来越大,在国际经济舞台的分量也越来越重,中国的统计对全球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所以,中国统计数据的质量和重要性更加突出。有关部门应当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教育。为了保证用于考核数据的真实,这就要求全社会来了解统计工作,各级地方党委政府都要来重视,光靠统计部门的努力可能是勉为其难。因此,要求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统计工作,特别是各地党委政府要重视支持统计工作,给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同时,广大调查对象,所有的公民都要积极配合统计工作,如实的、按时的向统计机构申报国家依法开展的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和情况。

2.加强统计专业队伍建设

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快了统计人员培养的速度和力度,基本上拥有了一支能胜任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要求的统计业务及其管理人员队伍。不仅各类统计人员的数量得到扩充,而且,经过正规院校培养充实后的统计人员队伍,其业务素质、技术水平与工作能力都发生了质的飞跃。但是,我们仍然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统计人员队伍中所存在的问题还是相当严重的。其主要表现是,一些统计人员使命感、责任感、原则性、是非观不强,职业道德水平不高,执法执业能力有限,统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仍然是困扰我国统计工作质量的一个大难题,国家、企业单位、统计信息使用者之间良性的信任关系不易建立。为了打造统计职业诚信,重塑统计信息权威,今后必须进一步以严格的高标准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一是要坚持完善持证上岗制度,把思想水平、理论知识、专业技能、综合素质不合格的人员拒绝在统计人员队伍的大门之外;二是要大胆创新统计人员管理体制,广泛推行中介代理制和重要统计岗位统计人员委派制;三是积极推进在职统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并通过定期考核等激励与约束机制,把强制性教育、指导性培训与自觉性学习有机的结合起来。

3.加强统计法规制度建设

重塑职业形象,再造统计诚信,必须加强统计法制建设,构筑完善的行之有效的统计法律体系。因此,笔者建议应当考虑制定《统计信息质量法》和《统计工作管理法》,并形成与其他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及其有关法规中的相应条款配套的统计法规网络,从而构成以《统计法》、《统计信息质量法》和《统计工作管理法》为主体与统帅,以其他有关统计法规、制度、条例等为补充的完整的统计法律体系。在《统计法》中主要是对涉及到统计数据生成与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作出法律规定,这些规定是从事统计工作的基本尺度与准绳,是统计工作开展的先决条件和根本依据。在《统计信息质量法》中主要应当对统计数据生成要素的处理方法、统计信息质量的监控要求、职责与手段、统计信息质量的责任主体及其处罚措施等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在《统计工作管理法》中主要应当对统计工作的组织、统计工作规程、统计人员管理、统计工作责任、统计工作考核等作出具体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同时,还可以对一些统计单位建立统计信息诚信档案,并定期考核公布,让其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

4.加大统计违法查处力度

通过修订统计法,实施《处分规定》,建立更加有效的查处和惩治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提高统计工作内在质量的当务之急。要保证统计法切实有效执行,各级统计机构、广大统计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统计法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三个不得”:不得编造篡改统计数据,不得要求任何机构、任何个人编造篡改统计数据,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这“三个不得”是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要求。作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实际上是统计数据的生产者,理所应当做到“三个不得”。所以,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严格按照统计法律制度来办事,这是最起码的要求。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就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当然,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发现了违法行为,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即使涉及到领导人员、调查对象,以及下级统计机构,也应当严查严惩[3]。统计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和全国性的执法大检查,以发现各地、各部门、各企业有无统计违法违纪的行为,如果有,坚决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同时,还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还可予以曝光。

5.建立统计违法预防机制

对于统计工作而言,工作的环境和体制机制是非常重要的。由于统计数据承载了太多的利益诉求,很多利益通过统计数据体现出来,比如说考核干部,评价干部的政绩,评价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个企业一定时期的成绩,都是用统计数据说话。让数字事实说话是行政管理工作、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的一个标志,但必须建立适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评价体系。既要定性评价干部又要定量评价干部,关键是这种定量的考核要不断迈入科学化的轨道,也就是在操作过程中要尽量的减少各种干扰,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另一方面,应当把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与建立健全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体制机制结合起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逐步建立防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应当通过查办案件,认真研究和查找统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容易发生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薄弱环节,加强依法统计、依法监督教育,积极完善统计体制机制,堵塞漏洞,改进管理,防范权力与利益挂钩,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1]本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06-01.

[2]程子林.解读新修订的统计法[EB/OL].新华网,2009-07-10.

[3]国家统计局综合司.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9-04-28.

F222

:A

:1672-0547(2010)02-0050-02

2010-01-26

朱玫林(1981-),女,安徽合肥人,安徽财贸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统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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