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罗马共和国时期土地制度对政治的影响
2010-08-15周菲莉田德全
周菲莉,田德全
(1.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山东曲阜 273165;2.泰山学院,山东泰安 271021)
关于古代社会,马克思曾作过精辟的论述:“在从事定居耕作——这种定居已是一大进步——的民族里,像在古代社会和封建社会,耕作居于支配地位。”[1](第2卷上,P109)早期罗马的情况就是这样——以农立国。土地又是农业不可缺少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因此,土地对每个罗马人的影响都非常重大。马克思对奥古斯都以前的罗马史这样论述:“国内史可以明显地归结为小土地所有制同大土地所有制的斗争,当然这种斗争具有为奴隶制所决定的特殊形式。从罗马历史最初几页起就有着重要作用的债务关系,只不过是小土地所有制的自然结果。”[2](第28卷,P438)由此可见,土地问题是研究罗马共和国政治问题的一把钥匙。本文试图从阶级关系、政治斗争、政治体制及政治观念等四个方面来探讨不同的土地制度对政治的影响,力求对罗马共和国时期经济与政治的关系有更深入的认识。
一、阶级关系方面
罗马共和国时期实行公私并存的土地制度,即土地的一部分归国家所有、一部分归私人所有。马克思指出:“在古代民族那里 (罗马是最典型的例子,表现的形式是最纯粹,最突出),存在着国家土地财产和私人土地财产相对立的形式”。[2](第46卷上,P481)共和国早期这种私有并非真正的私有,国家才是土地的真正主人。国家掌握着土地的所有权,她有权分配或限制公民的份地。在这种双重的土地所有制下,普通公民从国家的分配中领取 2-7犹格 (1犹格等于 1/4公顷)的水块份地,贵族所占土地也很有限。
共和国早期拥有土地是公民的标志,因而主要存在拥有土地的公民和无地的奴隶两个阶层。此外,因拥有土地和财富的多寡不同,自王政时代起,公民内部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出现分层,逐渐区分为贵族和平民等级。共和国时期这两个等级之间的界限日趋分明。公元前 367年通过的李锡尼乌斯和绥克斯图斯法案,规定两个执政官之一须为平民所担任。这对平民中的富裕阶层影响颇大,他们通过担任高级官员进入元老院、与贵族通婚等手段,逐渐与贵族合流、共同把持政权。大约到公元前 4世纪末形成了“新贵”。这一阶层是“平民和旧贵族长期斗争后出现的,是平民有产者和旧贵族的联盟”。[2](P77)从公元前 4世纪初到前2世纪中叶,罗马进行了一系列对外扩张:征服意大利,染指地中海,消灭迦太基,吞并希腊,终于从台伯河畔的蕞尔小邦发展为雄踞地中海的霸国。掠夺大量外邦人作为奴隶,于是,奴隶的队伍日益壮大。与此同时,公有地的数量急剧增加。国家将征服来的土地一部分分给罗马公民,一部分卖给私人,一部分出租给罗马人或意大利人,但大部分被贵族占领。战争中荒芜的土地,政府则鼓励人们自由开垦种植。这种政策为元老贵族和“骑士”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手中资产和大量的奴隶劳动,通过购买、占用和承担公有地的方式扩充地产、兼并土地”。[3](P576)共和国后期,“骑士”改变了以往战场上冲锋陷阵的传统形象,开始大量侵占土地。财富的增长使“骑士”成为贵族以外的富人,他们凭借自身的财力与威力,赢得了比平民更高的社会地位。公元前 2世纪,大量小农因长期出征脱离生产而破产,贵族、富商竞相侵占、购买公有地,兼并小农土地,罗马出现了 100犹格至 500犹格的中型地产,并且数量日趋增多。地产成了最安全的投资,正如西塞罗所说:“在所有的营生中,没有比务农更好,更有利,更快乐,更适合于自由民的了”。[4](P160)公元前 1世纪后,数额超过 500犹格以上且连成一片的大地产,即拉蒂芬丁(Latifand ia)形成。这种“大地产包括大牧场和大面积的混合农庄,前者是以畜牧为基础的农场,包括羊和马的配种站以及从夏到冬的牧场迁徙;后者是以奴隶为主要劳动力的生产酒和油的农庄”。[5](P187)大地产建立在掠夺平民土地的基础上,为了缓解矛盾、增加收益,部分地产主将一些土地出租给少地的平民经营。于是,共和国晚期产生了科洛尼(Coloni)——以货币支付地租的阶层。他们中有的是失地或土地不足的小农,有的则是拥有一定资金与奴隶的人。“无论何种,起初都是拥有公民权和法律权利的自由公民”。[3](P57)科洛尼对地主没有人身隶属、对土地没有固定依附,“作为奴隶制生产关系的补充而存在”。[3](P57)显然,共和国晚期的阶级关系更为复杂。
二、阶级矛盾、政治斗争方面
罗马共和国早期以国家公有为主导的土地制度下,分配的小块份地很难满足平民的需求,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因租种地主土地而债务缠身,甚至沦为奴仆。平民与贵族围绕夺取土地和取消债务役制展开斗争。公元前 5世纪初颁布了塞维利乌斯法令、普里乌斯·卡西乌斯土地法案等等,但都因贵族的反对而石沉大海。公元前 376年平民和贵族的斗争更加激烈,终于在公元前 367年通过了李锡尼乌斯和绥克斯图斯法案,贵族的特权受到了限制,平民反贵族的斗争取得了一定的胜利。
随着对外扩张的加剧,奴隶数量的激增,剥削的残酷,共和国晚期,奴隶与奴隶主的矛盾愈演愈烈。从公元前 2世纪中叶起,奴隶武装起义不断。公元前 135年西西里岛奴隶起义,三十年后,西西里岛再次爆发奴隶起义。在此期间,地中海沿岸奴隶暴动不断。第二次西西里奴隶起义后约 25年,意大利本土又发生了斯巴达克起义。同时,土地的大规模集中造成大量的失地农民和城市无产者,他们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骑士”阶层财力雄厚越来越不满元老院的独揽大权,“在罗马共和国晚期的政治史上,骑士与贵族的斗争是一个重要的问题”。[6](P109)
面临新的社会动荡,贵族奴隶主内部也因利益不均、意见分歧而矛盾重重。较为开明的一派希望通过笼络“骑士”和平民来巩固统治,顽固派则奉行旧的镇压政策。公元前 133年提比略·格拉古的土地改革、公元前 123年盖约·格拉古的继续改革以及公元前 107年马略的军事改革,除了缓解危机、巩固统治外,某种程度上,是贵族内部开明派和顽固派斗争的体现。此后的政党之争更为剧烈。公元前 88年,因向黑海南岸派遣东征将领的问题,元老贵族与“骑士”派发生分歧。苏拉用武力迫使全民会议通过反动的宪法改革案,强调不得元老院同意全民会议不得通过任何法律。“在罗马共和国的历史上,执政官用武力劫持全民会议更改立法程序,这是破题儿第一次”。[6](P127)苏拉的独裁行为标志着罗马政治会议中的斗争逐步转为战场上的斗争。公元前 60年,庞培、恺撒、克拉苏结成秘密的政治同盟,这三头同盟实际上是“罗马平民、骑士和老兵三大势力之间的联盟,是全部反元老院的力量团结一致的体现”。[2](P209)公元前 52年,元老院任庞培为唯一的执政官,恺撒与庞培公开决裂,“骑士”与元老贵族的斗争达到顶峰。恺撒凭借绝对的军事优势取得了政治胜利,对元老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促使共和时代狭隘的元老贵族统治走向灭亡。
三、政治体制方面
共和国早期,土地分配比较均匀,公民基本上都拥有适量的土地,土地、公民权和服兵役紧密相连。平民是军队的主力,他们既是国家的保护者又是被保护者。公元前 5世纪初,平民创设了自己的政治集会——特里布斯平民大会,在此会议上平民选举自己的官员即保民官,其职责是保护平民的权利不受贵族侵犯。公元前 5世纪中叶后,罗马战事频繁,平民作战经验丰富,因此,平民获得了担任军政官的权利。此后,负责管理国家财政的财务官也对平民开放。公元前 5世纪末,贵族垄断国家政权的局面有所改变。公元前 4世纪以后,罗马公有地大部分被贵族占有。平民迫切要求获得平等的政治权利,进而保护其经济利益。公元前 367年通过的李锡尼乌斯和绥克斯图斯法案,规定取消军政官,重选执政官,两个执政官之一须为平民所担任。从此以后,各种官职全面为平民开放。独裁官、监察官以及宗教职务平民均可担任。到公元前 4世纪末,国家官员主要由贵族和平民组成,不同的阶级出身使官员能够比较广泛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另外,以两执政官为首的各级官吏与人民大会、元老院共同组成了国家的行政机构,三者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这一时期,基本上形成了人民广泛参政的民主政体。
公元前 3世纪,随着对外扩张的节节胜利,罗马国家的地域不断扩大,公民居住地日趋分散。因破产而贫困或者因农时繁忙,很多农民不能如期到罗马城投票选举官员。大地产主虽在乡村登记但一般都住在罗马城里,他们积极参加选举。此外,失地农民流入罗马城里靠救济维生,他们很容易被大地主和豪门贵族收买。因此,乡村特里布斯大会逐渐被大土地主和新兴豪门贵族控制。公元前 2世纪,中型地产发展的同时,土地私有化进一步加速。公元前 111年,保民官斯普里乌斯·托里乌斯的土地法案规定,以下五种公有地为私人所有:“(l)原先按照法律或平民决议案获取并占有或占用的土地。当然其数额不得超过法律准许其占有或占用的限额;(2)三人委员会按照法律或平民决议案已经给予或分配给进入殖民地的罗马公民的所有土地;(3)由土地委员会以私有地向公有地交换的形式分给、换给或核实给个人的土地;(4)土地委员会已经给予或分配的公共土地;(5)土地委员会已经给予或分配或留给个人的任何一部分土地或意大利境内的建筑,或者是已经被土地委员会编入或正在编入土地目录或规划的土地”。[7]法律进一步强调:凡上面提到的五类土地、地面或建筑,都和其他私有土地一样可以自由买卖;任何人没有得到所有人的允许不可侵犯这些权利。托里乌斯法标志着“罗马公民理应从国有地中分取一块份地的观念已经过时,公民与公民兵、公有地三位一体的历史开始消灭”。[7]到恺撒时,除执政官外的一半候选人由他直接指定,并且所指人员几乎都是贵族出身。这一切使“人民的权威,人民的法律,人民本身都成了空中楼阁”。[8](P50)人民大会名存实亡,监察机构也失去了效力。共和国末期,罗马实际上形成了顽固排他的贵族寡头政体。
四、政治观念方面
共和国早期,国家掌握着赋予公民土地的权力。因此,公民与国家的关系非常密切,公民对国家有着崇高的仰慕感,将拥有土地、躬耕田垄视为国家赋予的荣誉。这种以国家公有为主导的土地所有制将“公民个人、家族的利益同共和国的利益结合在一起”。[9]这一时期人们以务农为荣,自由民包括一些贵族与奴隶共同在田间耕作。土地以种植谷物等粮食作物为主,实际上是一种自给自足的个体小农经济。整个社会洋溢着淳朴务实的精神,形成了爱祖国、爱平等的政治品德。这些品德是官员任免的一个基本标准,“凡是自信品德崇尚的公民都能合法地竞选官职,甚至没有规定使青年人不得担任执政官或独裁官的年龄限制”。[10](P336)这样,所选官吏品行端正、责任感强、能够履行职责、为国家和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普通公民严格遵守国家赋予的权利与义务,积极参政。因为“罗马公民是共和国的主人,既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9]从上到下,政治主人翁意识与廉洁观念都非常强烈。
随着大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农庄以种植葡萄和橄榄等园艺作物为主,谷物种植已经处于次要地位。牧场主要依靠自然条件,投资小收益大,“共和国晚期,牧场经营已成为当时最有利可图的行业之一”。[11](P19)瓦罗指出这一时期农业“向着两个目标前进,这两个目标是效用和乐趣。效用是为寻求利益,乐趣是为了获得愉快。有用的东西比令人愉快的东西占着更加重要的地位”。[8](P29)由此可见,农业经营的目的是获取更多的利润,而非满足生存所需。土地私有合法化、个人财富的迅速增长,社会富有阶层开始追求奢华的生活,衣、食、住、行日趋考究;观看角斗、斗兽和竞技表演,享受畸形的精神刺激。官吏行贿、受贿的现象日益严重。政治成了维护个人利益的有力工具。这一切败坏了旧的道德廉耻观与勤俭节约的美德。品德的消逝,助长了贪婪的肆虐。争权夺利的斗争愈演愈烈,导致了独裁统治的确立,权力与财富最终落到了少数人手里。广大失地自由民与无产者漠视政治,因为土地与公民权、荣誉已经失去了必然的联系。共和国晚期,土地私有合法化促使人们私有观念增强、个人主义盛行,社会上层腐化堕落、官吏名利观念甚重、普通公民政治观念淡薄。
总之,罗马共和国自公元前 509年成立至前27年被帝国取代,在其四百多年的统治中,土地制度经历了从公有制占主导到私有制占主导,从小土地所有制到大土地所有制的转变。这一过程促使“新贵”与科洛尼阶层兴起、“骑士”阶层壮大、奴隶数量剧增,阶级关系的多样致使阶级矛盾复杂、政党斗争激烈,最终将民主共和的政治体制过渡到个人专断独裁的帝制。土地制度是这一系列变化的根本因素,可以说,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一切政治活动和斗争都与土地制度有关。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李雅书,杨共乐.古代罗马史[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3]施治生,廖学盛.外国历史大事集 (古代部分第 1分册)[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6.
[4]西塞罗.论老年论友谊论责任 [M].徐奕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5]M.Cary&H.H.Scullard,A H istory of Rom e,The M acm illan PressL td,1975.
[6]吴于廑.古代的希腊和罗马[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62.
[7]杨共乐.论公元前一世纪罗马农业经济的变革[J].北京社会科学,2001,(2).
[8]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M].宛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9]王振霞,田德全.罗马共和国早期廉政初探 [J].北方论丛,2007,(6).
[10]塔西佗.编年史(下册)[M].王以铸,崔妙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11]杨共乐.罗马社会经济研究 [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