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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眠在侦查中的应用

2010-08-15魏红霞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手段犯罪

魏红霞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河南郑州 450053)

催眠在侦查中的应用

魏红霞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河南郑州 450053)

催眠侦查作为一种新型侦查方式,可以在我国刑事侦查工作中发挥拓展案件信息、线索的重要作用。虽然现阶段侦查工作中并未重视催眠侦查,但催眠犯罪在我国已初露端倪。要使催眠侦查在我国得到更广泛的运用,必须重视借鉴国外催眠侦查的应用经验和研究成果,规范催眠侦查,包括对设计、催眠对象选择和催眠程序加以科学化和程序化。

侦查;催眠;催眠犯罪

新形势下我国犯罪形势日益复杂,刑事侦查工作面临的取证难问题日益严重,如何拓展侦查思维和取证途径、方法,一直是刑事侦查研究的重要内容。催眠侦查是基于心理学原理,利用催眠技巧,通过催眠行为,引导被催眠者放松心情,减低其压力、痛苦与恐惧,使其集中意识,深化回忆其感知的案件事实情节,为案件侦查提供充分、准确的侦查线索的一种新型侦查方式。催眠在侦查中的应用研究在国外早已有之,20世纪 80年代催眠侦查几乎与测谎技术同时被引进中国。测谎技术经过 20多年的发展,从不被接受到被接受,再到普及,已经由先进技术发展为侦查的常规技术,并广泛应用于我国刑事侦查工作中。而催眠侦查技术 30年来一直不被重视,更未展开研究和应用。鉴于国外数十年的研究和应用检验,催眠在侦查中的确发挥着拓展侦查信息的重要作用,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在我国,我们通过有意识地选择、借鉴使用,不断积累经验,总结研究,规范应用,相信催眠侦查会像测谎技术的应用发展一样,能够由反对到接纳、由浅入深、由个别到普及,成为一项在侦查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侦查辅助手段。本文就催眠在我国刑事侦查中的应用问题提出几点浅见。

一、关于催眠犯罪

虽然催眠在我国并未在侦查领域过多提及和使用,但是它却在社会上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知晓,因为一些犯罪人利用催眠作为犯罪手段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在我国,虽然没有出现明确标注催眠犯罪的案件的记录,但类似的案件报道却为数不少,这些案件是否能归为催眠犯罪有待进一步证明,但其带有催眠犯罪的特点却不容置疑,我们权且称其为“类催眠犯罪”案件。

(一)我国的“类催眠犯罪”案件

在我国,“类催眠犯罪”的案件报道经常可以见到。如西安警方一段时间内接到几位老人报案,称被迷药迷倒,身上携带的银行卡及卡内资金,全部被人骗走。深圳打工妹在银行门口被人拍了一下肩膀,就稀里糊涂地跟人去了渺无人烟的小山上,鬼使神差地说出了银行卡密码,卡里两万元存款不翼而飞。在我国很多地区都曾出现过“迷药”、“拍肩”、“拍花”的案件报道,更甚者,网上不断出现公开兜售“迷药”、“失忆粉”等物品的信息。需要指出的是,类催眠犯罪案件以诈骗、抢劫为主,仅见于媒体和网络报道,民间也常有传说。

(二)“类催眠犯罪”案件分析

1.警方观点。警方公开否认接受有“迷魂”的案件报案。警方指出,人被“迷倒”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把含有麻醉成分的药物放在饮料、食物中,使人昏迷失去意识;第二种是利用含有辣椒粉、氨水、催泪剂等成分的制剂,喷向人的脸部,使人的眼鼻喉因受到强烈刺激而暂时失去抵抗能力;第三种是传说中所谓的通过拍一拍肩膀、喷一喷脸部,就可以使人迷糊和丧失意识,被他人控制、任由别人摆布的“迷魂药”。不法分子利用前两种手段进行作案的情况确实存在,对于第三种情况,近年来警方接到过一些类似的报案,但最后经过调查,证实均为因事主自身弱点的原因才以“迷魂药”为借口,编造被“迷魂”的情节。从警方对最终破案的情况的分析以及经过对缴获的所谓“迷魂药”严格的化验鉴定,证实所谓的迷药均是用辣椒粉、氨水等药物混合而成,根本没有所谓的“迷魂”功能。

2.医学专家观点。麻醉专业人士称,根据目前医学上掌握的麻醉药类型来看,没有市民传说的神乎其神的迷药,那种让人暂时失去知觉的药物是存在的,如安定等。外科手术中,给病人麻醉有全身麻醉和局部麻醉之分,达到麻醉效果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使用面罩贴紧病人鼻部或插管子到肺部,通过鼻、肺吸入进行麻醉;二是静脉注射进行麻醉。而这两种方式都不可能对一个有防范意识的正常人施展。

神经内科专业人士称,从许多被骗者讲述的情况来看,案发时当事人“迷迷糊糊”的精神状态是可信的。现实中,利用催眠药物进行诈骗操作是可行的。麻醉类药扮演着催眠药物的角色。

3.民众观点。尽管警方和医学专家否认存在“迷魂药”,但许多市民还是深信社会上的确存在这种“害人的东西”,不能因为没有证实就认为其不存在。

4.笔者观点。根据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希尔嘉氏实验观察,人在催眠状态下在心理上一般显示有主动性反应减低、注意层面趋窄化、暗示接受性提高等特征。暗示是催眠的重要基础。催眠诱导就是通过对受术者的暗示使之进入催眠状态。催眠也可以通过麻醉药物和暗示结合的方法进行。

此类案件的基本过程是,犯罪人先拉关系,博得当事人信任后,使用“迷魂”药物,使被害人大脑中枢神经产生抑制,开始出现意识模糊、分辨能力降低等症状,继而利用被害人贪、怕等心理弱点,犯罪人对其进行心理暗示(中奖、分钱、消灾等),进而实施抢劫、诈骗。犯罪人也许并非掌握了催眠术的高手,但他们一定需要研究人的心理,并投其所贪、所好、所怕,借助暗示、诱导,“控制”对方的意识,以达到作案目的。因此,即使没有“迷魂”药物存在,其作案手段也符合催眠的一些特点。

催眠犯罪的案件,是一类犯罪人掌握了催眠的专业知识,并将之作为犯罪手段的案件。鉴于催眠术在我国了解的人员有限,掌握的人员更有限,犯罪人并非有意识使用催眠术实施犯罪,我国出现的上述类型案件,我们权且称其为“类催眠犯罪”案件。

此类案件中所涉及的某些催眠手段,与我们侦查中进行的催眠行为类似。但是侦查催眠是一项极为规范的、受法律约束的行为,与用来犯罪的催眠手段是有本质区别的。重视借鉴国外催眠侦查的应用经验和研究成果,树立使用意识,不断积累经验,总结研究,规范应用,对于拓展新的侦查思维和侦查理念,扩大取证途径意义重大。

二、催眠在我国刑事侦查中的应用

要将催眠用在我国刑事侦查中,首先应当树立借鉴、使用催眠侦查的意识。

其次要明确催眠在侦查中的地位。侦查催眠结果不能作为法定证据,是我国众多侦查人员质疑、抵触催眠侦查的重要原因之一。侦查工作除了用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手段、措施外,还会用到诸多侦查辅助手段、方法,所得结果虽然不能作为法定证据使用,但可以用来发现线索、拓展信息,这些线索和信息会为法定手段的使用奠定良好的条件。尤其在现实条件下,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犯罪人的观念、心理日益复杂化,法律对侦查工作的规范日益细致和严格,使得侦查工作取证难的问题日益显现。因此,转变侦查理念、拓展侦查途径,寻求更多有效的侦查途径和方法势在必行。催眠作为侦查的辅助手段方法必将在侦查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再次,侦查人员应根据侦查工作需要选择不同的催眠侦查类型。催眠术的应用根据其属性不同,可以分为若干种类,如:自我催眠和他人催眠,言语催眠操作催眠,合作时催眠和反抗性催眠,深度催眠、中度催眠和浅度催眠,麻醉药催眠和非麻醉药催眠等。针对我国侦查工作特点及侦查人员的素质现状,从催眠侦查应用的角度,笔者把催眠侦查分为规范的催眠侦查和简易的催眠侦查两类。

(一)规范的催眠侦查

规范的催眠侦查指严格按照催眠规范要求进行的侦查催眠。

1.规范的催眠侦查主体

规范的催眠侦查的主体包括:经过催眠专业培训且具有专业资格的侦查人员和催眠师。

催眠侦查是侦查行为,因此催眠侦查最好由经过催眠专业培训、具有专业资格的侦查人员实施,这就要求重视和加强侦查人员有关催眠的专业培训和培养。在目前业内对催眠侦查普遍尚未接受的情况下,做到这点尚需相当的时间,目前条件下,需要催眠侦查的案件,应以外聘催眠专家为主。

在外聘专业催眠人员介入催眠侦查时,双方应协商合作,侦查人员应全程参与。

2.规范的催眠侦查适用对象

规范的催眠侦查应用要求较高,催眠侦查适用对象选择应当慎重。慎重选择催眠侦查的对象涵盖两个方面:慎选案件,慎选被催眠人。

(1)适用的案件:规范的催眠侦查的案件应当是疑难案件,即使用其他侦查手段 (包括传统的和其他辅助的侦查手段)不能解决问题,案件陷入僵局,需要拓展信息、线索的积案、悬案,换言之,即为侦查中穷尽其他侦查手段而不能解决问题的案件。

(2)适用的人员:规范的催眠侦查的适用人员只能是案件的证人、被害人。

规范的催眠侦查的适用人员只能是被害人和案件的证人,不包括犯罪嫌疑人。这是因为规范催眠需要被催眠人员的配合,鉴于犯罪嫌疑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一般情况下其很难主动配合,如果对其被动催眠,可能出现的问题一是因其不配合,使得催眠难以进行,二是在其是否进入催眠状态方面可能故意作假,难以正确判断,三是对于催眠所得结果的真实可靠性鉴别困难,甚至可能出现犯罪嫌疑人反催眠的行为,故意误导侦查方向,这样的话,不仅不能为侦查工作提供帮助,反而增加了侦查工作不必要的工作量。被害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其配合度较高,证人作为案件的第三方与案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也有相当的配合度,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容易因为犯罪案件的强烈刺激引起的紧张、惊吓等创伤而导致回忆困难或不愿回忆,或因时间因素导致记忆不全或遗忘细节,或因他人干扰或侦查人员询问不当等不能正确、完全陈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情况。催眠侦查借助催眠方法,使得被催眠对象降低意识防卫力,在放松状态下深度挖掘与案件有关的潜意识记忆,使其旧记忆还原,最大限度地达到发现事实真相的目的,为侦查工作提供更多的线索和信息。

3.规范的催眠侦查程序

催眠侦查的程序规范是保证催眠结果可靠的重要条件。催眠侦查程序包括:准备——催眠前谈话——催眠感受性测试——催眠实施——催眠后谈话——催眠结果的沟通与分析查证。

(1)催眠侦查的准备。

签署催眠同意书。催眠侦查不同于普通催眠,需要征得被催眠者的同意。最好由被催眠者鉴署同意书。

制定催眠方案。明确催眠目的,了解相关资料,根据被催眠对象的年龄、性别、性格、气质、态度、文化程度、心理状态等情况,确定催眠方法,制定催眠方案。

环境准备。施行催眠时的环境对催眠侦查的成功与否影响重大。催眠环境应选择幽静整洁、舒适、光线柔和的催眠室,室内陈设简单,并具轻松的催眠气氛和安全感。室内保持一定的温度和湿度,一般22摄氏度左右为宜,空气流通、色彩淡雅,避免外界干扰。室内可放置一张柔软的床或躺椅或沙发供被催眠者使用,一张靠背椅供催眠师使用,其他人员介入催眠,应在催眠室远端安排就座。

(2)催眠前谈话。催眠前由催眠人员向被催眠者介绍催眠的原理、方法,了解被催眠者的身体、心理状况,消除被催眠者对催眠的偏见及错误认识,取得被催眠者的信任,增强被催眠者的信心。

(3)催眠感受性测试。催眠的感受性测验不仅能测出被催眠者的感受能力,也能通过测验做好催眠前的心理准备,是催眠的重要步骤。需要多次催眠的,催眠的感受性测试只在第一次催眠前测试,之后的催眠前不必再测。

催眠的感受性测试的方法很多,有凝视法、闭眼法、举手法、抬笔法、摆手法、拔指法、摆提法、后倒法、夹头法、感觉法 10种。

认真对被催眠者进行感受性测试是催眠成功的前奏。

(4)催眠侦查的实施

第一阶段:催眠诱导。使用诱导语进行催眠诱导,使被催眠者身心放松,进入浅催眠状态。如:可以选择一个你喜欢的地方姿势坐 (躺)好,然后把眼睛闭起来,眼睛闭上,人就容易放松下来,你可以调整一下你的姿势,让自己更放松一些,做 5次深呼吸,每一次呼吸都会让你更加放松……接下来使用想象放松术、全身放松法、穴位诱导法、5-4-3-2 -1法、凝视诱导法、自我催眠法等。

第二阶段:深化催眠。经过一般催眠诱导法未能达到理想的催眠深度,或处在催眠状态时浅时深的时候,均可运用加深催眠诱导,以保持所需要的催眠深度。方法有连续加深催眠诱导、手臂升降法等。

催眠深度的判断和价值。催眠师应密切观察被催眠者的各种表现,掌握各种催眠状态的特征,判断是否进入催眠状态及其深度,尤其要善于辨别有些被催眠者装模作样欺骗催眠人员。进入催眠状态的被催眠者在面容、脸和眼睑、口眼、颈部、四肢、呼吸、脉搏、感知觉、暗示性、交往、行为等方面有明显特征。

深度催眠状态下,催眠人员的暗示直接改变被催眠者当时的感受,致使被催眠者觉得时间不是过得很快就是很慢,甚至于遗忘。深度催眠状态是催眠侦查导出案件相关资料的重要基础。

第三阶段:深度唤醒记忆,导出案件相关资料。此阶段,催眠人员为了帮助被催眠者恢复记忆,根据确定的犯罪的时间和空间范围,运用催眠过程中年龄退化法,暗示被催眠者重新回到过去曾经历过的时间和空间,让他再次体验相关事件的感受,并从头到尾向侦查人员叙述整个过程,达到深度唤醒证人、被害人对案件记忆的目的。

第四阶段:催眠解除。运用催眠唤醒技术解除催眠。常用的唤醒信号有数字信号、操作信号、定时信号等。

(5)催眠后谈话。就催眠中导出的案件相关资料,催眠中出现的情况、问题等进一步与被催眠者进行沟通,以期发现更多信息。

(6)催眠结果的沟通、分析与查证。催眠后,催眠人员与侦查人员就催眠所得信息进行沟通,侦查人员对所得信息材料,结合案件情况,应作深入分析和细致查证工作。

4.规范的催眠侦查应注意的问题

(1)对外聘催眠专家的案件,侦查人员只提供与催眠相关问题的基本资料,无需提供案件其他资料。

(2)向外聘的催眠专家申明保密纪律。

(3)注意催眠侦查过程的记录。以视听技术手段(录音、录像)记录催眠前谈话、催眠实施过程及催眠后谈话的过程。

(4)催眠过程至少有两名侦查人员参与,保证催眠的合法性。

(5)催眠侦查资料应纳入侦查卷宗,归入“侦查工作卷”。

(6)对于催眠所获得信息资料,必须经过侦查工作加以印证,拓展证据。

(二)简易的催眠侦查

简易的催眠侦查是借助催眠的一些诱导方法的催眠侦查。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无论对犯罪行为的实施人还是被害人、证人都是强刺激,容易造成紧张、恐惧、记忆扭曲或遗忘,从而对侦查询问和侦查讯问造成不良影响。在讯问、询问中,侦查人员借助催眠的一些引导方法,有助于稳定其情绪,平复其紧张、恐惧,唤起其深度回忆,并可适度减弱犯罪嫌疑人的抵触、对立。与规范的催眠侦查比较,简易的催眠侦查有以下不同特点。

1.简易催眠侦查主体是侦查人员,无需外聘专业催眠人员介入。

侦查人员需要掌握一些基本的催眠诱导的方法,无需全面掌握催眠技术。这种催眠导入方法简单易学,容易掌握,甚至在使用中可以加以简化、变化,只需要对侦查人员做一些简单的培训,或侦查人员有意识地做些自学,他们就能把掌握的方法有意识、有选择、有针对性地用于取证工作中

2.简易催眠的对象可以是被害人、证人,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3.简易催眠适用的条件。简易催眠适用于临场状态,无需按催眠程序严格进行,无需事前准备、设计。侦查人员在现场访问、侦查询问、侦查讯问时,根据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的随机反应,在他们出现紧张、恐惧、抵触、对立等相关情况时可与常规的询问、讯问手段同时使用。一般情况下,可在讯问、询问初始阶段使用,也可在进行过程中使用。

4.简易催眠的目的与规范的催眠侦查略有不同。简易催眠以缓解、稳定被害人、证人的紧张、恐惧情绪,或减弱犯罪嫌疑人、证人的抵触情绪为主要目的,并在此基础上以期获取更多、更细、更真实的案件信息。

催眠侦查作为一种新的侦查方式,像测谎技术的应用发展一样,有其科学性、实用性和良好的发展前景。重视催眠侦查,并注意加以研究,逐步规范,相信催眠侦查与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一样可以成为一种在我国刑事侦查工作中行之有效的侦查辅助手段。

责任编辑:马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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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192(2010)06-0032-04

2010-08-01

魏红霞,女,河南洛阳人,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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